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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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1 简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 专家咨询费的定义专家咨询费是指拨付给从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研究的专家和学者等作为研究过程中咨询、评审、指导等服务所支付的报酬。

3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场行情、专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特长、服务时长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通过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进行拨付。

4 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范围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专家和学者提供咨询、评审、指导、培训和论证等服务的人力成本和相关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证书费等。

5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程序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拨付标准进行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并制定科学、公正、透明的管理程序,包括进项验收、发票核对、资金摸底、科研成果评估、使用情况统计等环节。

6 专家咨询费的申报要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专家咨询费时,应该充分考虑经费使用效益,提供具体的咨询或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名单、服务标准和费用等有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进行支付和使用。

7 专家咨询费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审核、验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责任,加强经费监管和预警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8 结语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影响着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加强专家咨询费的规范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果,还能够激励专家学者投身到科研项目中,推动中国科研事业的加速发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适应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科技领域的科研项目中,对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二、咨询费结算方式
(一)按天或按件给予咨询费,按自然月结算。

(二)咨询费的支付以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为前提。

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

三、费用标准
(一)咨询费标准为专家日薪标准,一般控制在1800元至5000元之间。

(二)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调整咨询费用,但需在正式开展前与相关责任单位沟通并征求同意。

四、费用管理
(一)咨询费采取预算管理、控制支出总量和限额两种措施。

(二)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费用使用合规、规范。

(三)对咨询费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咨询活动后,专家应当如实填写咨询服务内容、费用结算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组织单位、科技局或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结清咨询费。

五、其他
本办法所称“自然月”,为公历月,起止时间自该月的第一日零时零分零秒至该月的最后一日二十四时二十四分五十九秒。

六、附则
本办法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修改和
解释本规定的具体办法及时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针对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促进项目,明确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管理、使用规范以及发放对象等内容。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有效组织、管理、执行和评估工作所需要支付给专家的报酬。

二、专家咨询费的计量和支付原则:计量依据包括专家应完成的工作性质、任务强度以及安排在工作过程中的时间、精力等。

具体的支出标准由组织负责人按照预算计算,经过批准后支付给专家。

三、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原则: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专家应当作为科研成果信息形式加以登记,并建立咨询费管理档案;科研成果实施行动者不得以“便利”等理由规避咨询费问题;科研项目组织者应当对科研项目实施前、中、后的专家咨询费的分配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的“三票制”管理;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科研成果管理要求,做好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规范及发放对象。

申请人在组织协调研究开展过程中,应当剔除与本研究无关或具有垄断行为的外部劳务费,确保专家咨询费支付给真正参与本项目科研工作的专家。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是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部门,其工作涉及广泛的财政事务。

为了优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于XXXX年制定了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对专家咨询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专家咨询费包括对外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和内部专家咨询费用,用于支付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单位需要编制专家咨询费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给财政部。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咨询费用预算和使用需要的详细说明,同时需要提供拟咨询专家的相关信息以及拟定的咨询费用标准等。

2. 权责分明财政部将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费用评估,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由财政部书面告知单位,并将纳入相关行政管理系统。

三、费用标准与支付1. 费用标准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费用标准的制定。

费用标准将根据专家的不同级别、工作时间、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等因素进行核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2. 费用支付单位在获得财政部审批后,可以将咨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专家。

财政部将加强对咨询费用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及时支付和准确性。

四、绩效考核与追责为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有效使用和合规管理,财政部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财政部将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众和咨询费使用单位对专家咨询费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同时,财政部将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和深度。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1篇一、文件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__〕128号二、参考标准: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四)支付方式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报销管理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

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

1.咨询费明细。

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

制表人:审批:2.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内容发言人、参会人员、会议要求);3.会议签到表(包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参会人员、参会人单位/部门、应到参会人、参会人员签字及时间);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一、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和便捷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中涉及专家咨询的领域。

二、费用核定
专家咨询费的核定须根据具体科研项目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在核定过程中应考虑专家的专业背景、经验、工作量等因素,并参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三、费用支付
1. 专家咨询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支付;
2.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转账、现金支付等,应与专家协商确定后进行支付;
3.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应及时、准确,并保留相应的支付证明文件。

四、费用报销
1. 专家咨询费的报销须符合相关财政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付
款凭证和费用明细;
2. 报销申请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流程提交;
3. 承担单位需确保报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所报销费
用进行审核。

五、信息记录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信息记录台账,记录包括
专家信息、费用核定、支付、报销等相关信息;
2. 台账的建立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方便日后查阅和管理。

六、监督及处罚
1. 相关部门应对专家咨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
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
罚款、暂停资助等措施进行处罚。

>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
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管理对于保障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求。

2. 透明性原则: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

3. 知情权原则: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前,应向相关专家详细说明费用的用途和范围,并征得其同意。

三、费用管理程序1. 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时,应明确专家咨询费用的预算安排,并列入项目预算范围。

2. 费用支付方式:专家咨询费用可以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也可以根据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按次支付。

3. 费用使用审核: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确保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项目需要。

4. 费用报销程序:专家咨询费用的报销应遵循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过审核后进行报销。

5. 费用记录保存:有关专家咨询费用的收支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需要。

四、责任与监督1.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2.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并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3. 相关专家应根据项目合同和协议规定,按照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并配合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五、附件1.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流程图2. 专家咨询费用使用申请表格3. 专家咨询费用使用收支记录表格以上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各相关单位和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科研项目的良好运行。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发挥专家智力和经验作用,提高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出资的科研项目中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设置在技术咨询、评审、验收、论证、成果鉴定、技术培训等环节。

第四条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使用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省级以上单位公开招标、采购。

专家咨询费一般包括专家工作费、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应按规定报销。

第五条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结算应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招标、采购合同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结算标准和程序,严格履行合同、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科学规范使用专家咨询费。

第六条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应遵守《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科研项目单位应建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使
用情况的台账和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

第八条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审计应根据项目需要,对使用专家咨询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您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就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就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她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她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瞧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2017年09月04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更好地激发公司科研活力,规范公司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使用,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承担部门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列支的专家咨询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咨询时间咨询形式现场形式通讯形式人员类别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高级职称其他人员半天最高不超过2700元1800元1000元全天最高不跨越4500元3000元1800元按现场方式咨询标准的50%执行第四条本办法中专家咨询费的执行标准均指税后金额。

第五条“全国知名专家”仅适用于文科,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XXX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实际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和文科教授一级岗。

现任或者曾任上述职位的职员均可适用。

第六条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专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严禁借专家咨询会的名义虚列支出;严禁列支专家以外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严禁套取专家咨询费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一)开支标准超出规定;二)报销和发放审批不符合规定;三)存在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情况;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财务处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报销审核责任,并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监视搜检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员,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未按规定核减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二)未严格审核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手续;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行为不予制止;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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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更好地激发公司科研活力,规范公司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使用,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承担部门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中专家咨询费的执行标准均指税后金额。

第五条“全国知名专家”仅适用于文科,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和文科教授一级岗。

现任或者曾任上述职位的
人员均可适用。

第六条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专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严禁借专家咨询会的名义虚列支出;严禁列支专家以外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严禁套取专家咨询费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开支标准超出规定;
(二)报销和发放审批不符合规定;
(三)存在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情况;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财务处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报销审核责任,并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未按规定核减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
(二)未严格审核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行为不予制止;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与与其所在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问责措施。

违纪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纪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
(二)纳入失信名单;
违纪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公司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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