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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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不需要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级别管辖第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七)设有本规定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涉及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二、规定内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消防设计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须满足以下要求:建筑结构和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备与建筑结构的布置要合理协调;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备的设置位置要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满足疏散需求。

2. 消防施工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施工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消防工程施工前,需经过消防审查,获得消防审查合格意见;消防施工应严格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消防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3. 消防验收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工程竣工前,需经过消防验收,取得合格验收意见;消防设备和系统应完好有效,并能保证正常运行;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畅通无阻;消防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说明及维护保养手册应齐全。

三、办法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需要采取以下办法:1. 法律法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总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面需求,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监督管理部门4. 建设单位责任5. 设计单位责任6. 施工单位责任7. 监理单位责任8. 消防设施建设标准9. 消防设施验收10. 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11. 法律责任12. 附件1. 引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3. 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4.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手续,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负责。

5.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设计文件报送给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6.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施设计文件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施工情况报送给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7.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送给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8. 消防设施建设标准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

9. 消防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消防设施验收。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 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四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设置和施工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如需变更或调整,应当重新报批。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安装验收,检查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保证建筑内部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有效、灭火器材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后使用,并应当定期检查、验收、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装置。

特别是住宅区、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装置设置应当按照规定完备、可靠、有效。

第四章消防检查与监督第十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常规和不定期消防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就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缮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考虑建筑物的用途、规模、高度等因素,合理布置消防设施;(三)采用可靠的消防设备和材料,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二)保持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状态;(三)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隐患的行为和事故进行监督,及时整改。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与保养,并留存相应的记录;(二)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效能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其正常运行;(三)对出现的故障和损坏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管机构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公安机关承担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责。

消防机构负责技术监督、防火检查等工作。

2. 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批1.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批时,应向消防机构提交详细的建筑构造、用途及区域划分、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设置等相关资料。

2. 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有需要,可进行现场审查。

3. 消防设计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其提出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监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监理人员。

2. 施工期间应不断监督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安装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五、竣工验收1.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后,应向消防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2. 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核实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设置情况,并对施工单位开展相关培训。

3. 验收合格后,消防机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六、日常监督检查1. 消防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检查。

2. 日常检查应包括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火灾报警装置等方面。

3. 对于发现的问题,消防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

七、处罚与追责1.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2. 对于未尽事宜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要求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消防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3. 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提高其可靠性和适用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建立健全消防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总体要求1. 按照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消防安全措施。

3.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4.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消防审查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建筑设计要求1. 建筑平面布局应便于消防车辆的进出,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过要求。

2. 建筑物内部设有合适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

3. 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4. 建筑物内设置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消防设备设施要求1. 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2. 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3. 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4. 消防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保证其技术状态的先进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出消防施工方案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组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根据消防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施工用品。

第八条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1. 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消防标志,保持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1/ 22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做到防范火灾,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审查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消防设计一律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设计初期,应进行消防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筑构造、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

消防审查结果应当纳入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审查结果进行消防设计,并绘制详细的消防施工图。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严禁违反消防施工规范。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进行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成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示例2.建设工程消防规划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防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消防法规。

2.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其他类型的工程。

3.防消结合:指消防安全工作中,防火和消防工作的有机结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强化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火安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性质、用途、建筑物高度、房屋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施图纸、消防设备清单等。

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起进行审查,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火源的防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登记和消防合格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行政执法和违法处罚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消防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依法组织实施,维护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的特点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消防疏散通道、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置、疏散距离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审核、消防审核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计说明、消防设施配置表、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等内容。

第三章施工阶段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施工阶段的消防监督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工艺符合消防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安装、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合消防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施工中的消防隐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时完成消防验收,并按规定向消防监督机构报告消防验收结果。

第四章使用阶段消防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使用阶段的消防监督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建筑物的使用,加强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主管部门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章建设项目前期消防审查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消防审查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四章施工期消防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确定的消防设施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操作性能的正常。

第五章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消防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进行消防备案。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
防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救,
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申请表
2:消防竣工验收申请表
3:消防演练记录表
4:消防备案登记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消防安全通道:指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供人
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道路。

2: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火灾、发现火灾、报警和进行灭火、疏散等消防工作的设备、器材和建筑物构件。

3:消防预案:指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措施。

4:灭火器:指用于扑灭初期火灾的便携式灭火设备。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消防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依法、公正、科学、高效,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进行。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包括建筑布置、消防设施配置、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补充完善。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验收范围应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室内装修等方面。

(二)消防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应按照消防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三)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相应的验收文件,包括消防验收报告、验收图纸等。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维护、保养。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遵守本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消防安全的有效防控。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内容,并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合理组织消防设施的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与功能正常。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隐患。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等级进行合理配置;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布置、疏散、灭火、报警、排烟、防排烟设备等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修改的原因和内容;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给予书面意见;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

消防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安装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工程验收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应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修监督管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维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测。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维修情况,并将维修记录和维修结果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设施缺陷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规定。

一、总则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对于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七)设有本规定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六条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三)18层及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五)已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变更的建设工程;(六)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除以上规定外,各县、特区、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一)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装修工程;(三)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四)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实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管辖。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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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不需要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级别管辖
第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
(七)设有本规定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它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

第六条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单体面积大于 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18层及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
(五)已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变更的建设工程;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除以上规定外,各县、特区、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
工程;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装修工程;
(三)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但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四)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实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管辖。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九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核查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函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的立项报批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无装修设计资质的单位,须提供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
(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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