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经营地址所需的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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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地址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六条的规定,本公司于2013年5月12日召开第3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陈晖,会议陈晖、王平玲共二人参加,代表100%表决权,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将公司经营地址由西安市莲湖区建华路10号变更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368号。

二、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本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陕西统奥工贸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2日

章程修正案

根据我公司2013年5月12日召开的第3次股东会决议,将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将原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公司住所:西安市团莲湖区建华路10号。

现修正为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环城

西路北段368号。

全体股东签章:

陕西统奥工贸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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