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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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安全管理职责
1、船长是船舶的最高领导人,应对本船的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全面实施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在本船持续有效运行;
3、根据本船的营运实际,组织建立、健全本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结合季节性天气变化的特点,及早做好季节性的安全防范工作;
4、组织制定本船年度维修保养计划,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程序,对船舶航行安全和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船舶各项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应及时报告和迅速组织应急处理;
5、负责做好船舶的开航前检查核定工作。应掌握本船的结构和技术性能,防止发生超装滥载等不适航状态;如发现船员配备不符合最低配员规定,船舶主要技术设备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风力超过本船抗风能力,燃料、淡水不足,超载以及其它严重威胁本船安全的不适航状态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在满足适航状态后方可出航;
6、在船舶进出起、止港靠、离码头,通过狭窄水道、险段,或天气恶劣、发生海损以及海难救助时,船长应到驾驶台亲自指挥,并根据其专业判断采取任何常规和非常规的有效措施,保证船舶和人员生命的安全;
7、负责全船的技术管理,组织全体船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技术业务,审核甲板部、轮机部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督促检查各部门做好船舶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8、和大副、轮机长共同制订全船进厂修理计划,审查各部门修理单按时上报。船舶进坞后、出坞前会同大副、轮机长检查船壳、海底阀门、舷孔、推进器和舵装置的状况。掌握自修和厂修工程进度,制订安全措施,领导船员完成自修工程,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9、按时认真审签航行日志,并定期审阅轮机日志,发现问题迅速处理或纠正,并审签“船员服务簿”;
10、负责全船安全技术的培训,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活动日活动,主持召开船舶航前、航后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订出安全措施,杜绝事故隐患,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11、发生海损、工伤事故应积极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如涉及他船,除应积极抢救外,还应互相检查损坏情况,签署损坏情况记录,尽快向海事主管部门和岸基地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呈递书面报告;
12、妥善保管船舶各种证书、印章、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经常注意船舶各种证书的有效期限,对到期的证书应及时申请审核或更换。接船时,应认真组织船员清点各种工属具、备件、材物料、图纸、设备说明书、检验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
13、领导全体船员定期进行船舶的各种应变演习,在船舶演习或紧急应变时,担任总指挥;如遇特殊情况或本船遇险时,应迅速指挥应变和抢救;当经过尽力抢救,仍然无效,必须弃船时,应及时发出弃船命令,指挥全体船员(客船要先救护旅客离船)按照救生(弃船)应变部署有序撤离;船长应携带国旗、航行日志等最后离船;弃船后仍应保持对船员的指挥权;
14、审核本船船员轮流公休计划,按实际情况调整船员公休;船舶在港时,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批准船员因特殊情况的24小时内请假;
15、航行途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船长职务时由大副代理职务;在港因事离船应将去向告知值班驾驶员;
16、如在货船,要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危险品货物包装不合规定或超过本船允许装载品种和数量时,有权拒绝装载;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物或装卸超长超重货物时,应亲自布置安全、技术措施,并与大副轮班留船监督;
17、进口船舶办理联检手续前和出口船舶办理联检手续后,监督无关人员一律不准上下船;如需上下船则要经边防、海关同意;联检人员执行职务时应给予必要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