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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承担着监测、控制、保护等重要功能。

为了确保电力二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防护规定。

本文将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电力二次系统的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故障,如果不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会对系统的安全性造成威胁。

因此,定期的设备检测和维护工作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预防故障的发生,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其次,电力二次系统的接地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接地保护是指在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能够迅速切除故障点,保护系统的安全运行。

因此,对于接地保护装置的选择和设置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能够可靠地工作。

另外,对于电力二次系统的保护装置,也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校准。

保护装置是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起到保护作用的重要设备,如果保护装置工作不正常,就会导致系统无法及时切除故障,从而对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此,定期对保护装置进行检测和校准,是确保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此外,对于电力二次系统的通信设备,也需要进行安全防护。

通信设备是系统中各个部件之间进行信息传输和交互的重要手段,如果通信设备受到攻击或者故障,就会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因此,对通信设备进行安全防护,防止其受到病毒攻击、黑客入侵等,是确保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最后,对于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进行,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应急预案可以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规定涉及到设备的检测和维护、接地保护、保护装置的校准、通信设备的安全防护以及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各个方面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才能确保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运行。

电力二次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电力二次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黑客攻击、病毒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侵害,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确保电力二次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电力二次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力二次安全防护领导小组下设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工作的职责,加强协作,共同维护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安全分区与网络专用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区。

(一)生产控制大区包括生产控制区(安全I区)和生产非控制区(安全II区)。

(二)管理信息区(安全III区)。

第八条电力调度数据网(SPDnet)为专用网络,不得与其他网络共用。

第四章横向隔离与纵向认证第九条电力二次系统内部各安全区之间应实施横向隔离,确保各安全区之间的数据传输安全。

第十条电力二次系统与外部网络之间应实施纵向认证,防止外部网络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

第五章技术措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二次系统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病毒防护系统等。

第十二条电力二次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电力二次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

第六章人员培训与应急处理第十四条电力二次系统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防护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电力二次系统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中的所有二次设备,包括变电站、配电房、开关站等二次设备。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二次设备的安全防护管理责任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防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的具体技术标准、要求和方法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订,并进行定期宣传、培训。

第二章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来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定位标识:在二次设备的发点、备用点、母线、断路器等位置醒目标示安全重点区域。

(二)安全警示标志:在电源进线、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等设备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人员注意安全。

(三)电气专业防护措施:采用合适的绝缘材料、套管、绝缘板等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和防护。

(四)火灾防护措施:采用阻燃材料和防火墙等措施,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五)防护装置的安装:按照安全要求,合理安装电气保护装置,如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

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及时修复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设备所在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设备所在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电力二次系统的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条设备所在单位应与消防、安全监督、电力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责任第十一条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设备所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负有最直接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切实履行安全防护工作的领导责任。

_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制度全

_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制度全

_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制度全一、引言电力二次系统(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行对于电网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二次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电力设备和降低事故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制度。

本文将从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要求、应急预案等方面,对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制度进行规范和要求。

二、管理机构1.设立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二次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技术支持工作。

3.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值班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等。

4.技术支持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支持协议、技术培训制度、技术创新制度等。

三、安全管理要求1.确立二次系统的安全评估和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对二次系统的设备、工艺、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保证其了解自身责任和安全措施。

4.二次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排查隐患并整改,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5.对二次系统的关键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的二次系统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应对措施。

2.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流程,并进行演练和考核。

3.对于常见的二次系统故障,制定相应的排除故障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故障能够及时排除。

4.针对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建立相应的应对方案和应急措施,确保二次系统的安全运行。

五、其他要求1.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共同应对电力系统的安全风险。

2.积极引入新技术,提高二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如智能化监控系统、自动化调度系统等。

3.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4.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电力二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检修和改造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力二次系统的开关设备及配电装置;2.电力二次系统的保护装置及监控系统;3.电力二次系统的通信设备和网络;4.电力二次系统的接地装置和隔离设备。

第二章安全防护管理职责第四条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管理职责按照以下原则划分:1.电力企业负责对电力二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全面管理;2.电力供应商负责对电力二次系统的保护装置进行配置和调试;3.电力设备及配件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的设备和配件;4.电力二次系统使用单位负责对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监管;5.电力二次系统维护单位负责对电力二次系统的维护和检修进行计划和实施。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建立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电力二次系统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的维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维护检修制度,并定期对电力二次系统进行维护检查。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要求第八条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电力二次系统的设备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经过测试和检验;2.电力二次系统的保护装置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配置和调试,确保其正常运行;3.电力二次系统的通信设备和网络应进行安全防护,防止黑客入侵和信息泄露;4.电力二次系统的接地装置和隔离设备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设备和配件的选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设备和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设备和配件的性能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的实际需要;3.设备和配件的品牌和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4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4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 总则电力二次系统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为保障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 安全责任2.1 电力二次系统的管理与运行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2.2 监控人员应熟悉电力二次系统的运行规程和安全防护要求,负责二次系统的日常监控和报警,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3 电力二次系统的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二次系统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2.4 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工作,积极参加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3. 安全管理措施3.1 动态监测安装相应仪表,对电力二次系统的运行参数进行动态监测,包括电流、电压、频率等,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2 报警系统安装报警装置,对电力二次系统的异常情况、事故发生等进行报警,并设立相应的警示灯和声音信号。

3.3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电力二次系统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职责,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 定期检查定期对电力二次系统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开关量输入输出、模拟量输入输出、通讯设备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5 设备维护按照设备维护计划,对电力二次系统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清洁、检修、更换配件等。

3.6 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3.7 安全宣传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向相关人员普及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

4. 事故处理4.1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和处理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

4.2 对重大事故,应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

5. 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5.1 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违反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范本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范本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变电站二次系统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变电站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做到科学规范、全面细致、协调配合、有力有序。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五条变电站二次系统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时按质进行。

设备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条变电站二次系统的设备应具备可靠可用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对于变电站二次系统设备的检修、维修和保养工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三章操作安全第八条变电站二次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二次系统的参数和设置。

第十条操作人员在操作变电站二次系统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和疲劳操作。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一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当发生突发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并及时报警或求助。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救助。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十四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

第六章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培训应定期进行,包括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七条变电站二次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同时参加应急演练和模拟救援活动。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应由专业的教育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确保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效果。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保障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1.3.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开发”的原则。

1.4.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所有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1.5.引用标准及规范:2.管理职责2.1.我公司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检修、调试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2.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变电站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发电厂内涉及到电力调度的生产控制系统和装置,如发电厂的输变电二次系统、自动发电控制功能、无功电压控制功能、电厂报价终端、电能量采集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等,由电力调度机构和我公司主管单位共同实施技术监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2.3.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2.3.方案负责审核,对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选用提出指导意见。

2.4.成立由主管生产安全领导为组长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并报相应电力调度部门、电监会备案。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保障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____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____]____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1.3.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开发”的原则。

1.4.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所有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1.5.引用标准及规范:1.5.1.《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____号令1.5.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____号令1.5.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____]____号文2.管理职责2.1.我公司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检修、调试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2.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变电站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发电厂内涉及到电力调度的生产控制系统和装置,如发电厂的输变电二次系统、自动发电控制功能、无功电压控制功能、电厂报价终端、电能量采集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等,由电力调度机构和我公司主管单位共同实施技术监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2.3.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____方案负责审核,对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选用提出指导意见。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附件4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湖北官渡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各种形式的恶意破坏和攻击,防止电力二次系统的崩溃和瘫痪以及由此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公司分管领导为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成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机构组成如下: 组 长:公司分管领导副组长:生产计划部部长、维护部部长、运行部部长组 员:生产计划部技术专责、运行部副部长、维护部副部长,维护部二次班和自动班负责人。

第六条生产计划部职责(一)负责公司涉及电力调度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的建立及变更管理,对维护部上报的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进行审核,经公司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报湖北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批准和备案。

(二)负责公司涉及电力调度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按湖北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的要求,报送公司涉及电力调度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及时上报出现的异常现象。

第七条 运行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涉及电力调度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隐患时及时通知维护人员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领导小组。

第八条 维护部职责(一)具体负责公司内部涉及电力调度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的制定、落实、技改及有关工程实施工作。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4-12-20【生效日期】2005-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5 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OC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技术措施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口);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整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整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目录11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概念:二次系统即控制、保护一次系统的回路。

一次系统即供配电系统。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编辑本段第二章技术措施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范本(二篇)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范本(二篇)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变电站二次系统的运行安全与可靠,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适用于各类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二次系统,包括保护装置、监控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三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进行操作。

第四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责任由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各相关人员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根据变电站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改进。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变电站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和相应的管理体系,确保安全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力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并完善安全防护制度和工作流程;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4. 安排人员值班,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5. 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措施。

第十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和事故记录,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一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并进行合理布局,确保人员能够清晰地了解安全警示信息。

第十二条变电站二次系统应设置完善的安全保护设施,包括防护网、防护栏杆、安全带、警示灯、喇叭等。

第十三条变电站二次系统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四条变电站二次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切勿擅自修改二次系统的参数和设置。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附则展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概念:二次系统即控制、保护一次系统的回路。

一次系统即供配电系统。

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附则展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概念:二次系统即控制、保护一次系统的回路。

一次系统即供配电系统。

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背景为加强企业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生产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特订立本《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一切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运维、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和全部相关人员。

三、管理标准1. 安全责任1.1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安全责任,并订立安全目标。

1.2 部门负责人要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1.3 全部员工要充分认得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紧要性,并乐观履行安全职责。

2. 安全培训2.1 公司要定期组织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2 电力二次系统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2.3 培训内容包含:电力二次系统的基本原理、操作规程、事故处理与应急措施等。

3. 安全设备与防护3.1 公司要保证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严禁使用超出服务寿命的设备。

3.2 针对电力二次系统紧要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

3.3 电力二次系统设备运行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安全管理措施4.1 系统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明确工作流程,确保风险可控。

4.2 定期进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3 建立电力二次系统设备巡检制度,加强设备的定期巡检与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事故处理与应急措施5.1 部门负责人要建立电力二次系统事故处理机制,并进行全员培训。

5.2 面对电力二次系统事故,员工应立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5.3 进行电力二次系统事故的案例分析和总结,并进行风险防控。

四、考核标准1. 目标考核1.1 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包含公司领导层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包含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等。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模版(2篇)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模版(2篇)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技术措施第一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Ⅰ)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二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三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定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四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五条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六条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二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二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保障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____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____]____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1.3.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开发”的原则。

1.4.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所有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1.5.引用标准及规范:1.5.1.《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____号令1.5.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____号令1.5.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____]______2.管理职责2.1.我公司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检修、调试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2.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变电站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发电厂内涉及到电力调度的生产控制系统和装置,如发电厂的输变电二次系统、自动发电控制功能、无功电压控制功能、电厂报价终端、电能量采集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等,由电力调度机构和我公司主管单位共同实施技术监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2.3.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____方案负责审核,对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选用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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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200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
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
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
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
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

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七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八条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九条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它二次系统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联合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记录、数据、结果等,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电力调度
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当电力生产控制大区出现安全事件,尤其是遭受黑客或恶意代码的攻击时,应当立即向其上
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
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以合同条款或保密协议的
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命周期内对此负责。

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及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
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
须经过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
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直接负责的
电力调度机构核准。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二次系统故障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发
生电力二次系统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事故的,按国家有关电力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电力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二)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网及电厂生产运行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
技术的业务处理系统及智能设备等。

包括电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
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
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广域相量测量系统、负荷控制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
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

(三)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指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电力生产专用拨号网络等。

(四)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五)非控制区,是指在生产控制范围内由在线运行但不直接参与控制、是电力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非实时子网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5月8日发布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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