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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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宣传手册
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至此“老赖”便会过上亡命天涯的不幸生活。这些名单将会形成一种报告与金融机构、运输部门“资源共享”。现在让我们看看,具体会对这些老赖有什么生活上的影响。
一、老赖们的住房受到影响。在老赖被法院立案执行后,法院会关注到其住房,如果这些人名下有住房的话,尤其是商业性住房,哪怕其仅有一套,也无法逃脱法院的执行。
二、存款。老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会被法院与金融机构联合绞杀,全部被冻结。此外,你的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都会被冻结。从此也就意味着你网上支付(网购)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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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开公司成限制。
但凡上了法院系统的执行名单,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商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四、消费、出行受到制约。
被列为老赖,不允许在星级酒店及娱乐场所消费。买房子、旅游、装修房屋,成为设想。更有甚者,如果老赖开车在高速口上还会被暂扣,由高速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买不了飞机票,高铁,软卧,买不了私家车。
-5-五、养老金被直接划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老赖们的固定收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法
释[1998]15号)(以
下简称《执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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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二十四条:人
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
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
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
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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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三、查封拍卖不动产(如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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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
应当委托拍卖机构
进行拍卖。第47
条:人民法院对拍
卖、变卖被执行人
的财产,应当委托
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四、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
对被执行人的Array车辆查控功能将于
今年3月底前上线
运行。人民法院可
以直接通过网络方
式查询被执行人的
车辆登记信息,采
取网上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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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
户
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
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
股份凭证(股票),人民
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
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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