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一、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区分1、首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区分。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是否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则这类规范为管理型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要是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如果立法目的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则还是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保险业与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分析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这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4)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如果其目的仅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以以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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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七周岁的幼儿、精神病人等没有能力完全行使民事权利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能独立地参与和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他们的行为必
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授权。
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任何人在确认交易之前都有权知道自己正在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以及这个决定所带来的后果。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没有能力进行准
确的分析和评估,因此,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他们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估,所以他们的民
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这条规定是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和尊重,以避免他们受
到不当的侵害,同时也使得其他人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时,更加小心谨慎,以
免因为未注意到他们的身份而导致自己的不法得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进行,代理人必须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代表其所受委托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
代理关系是一种法定代理,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三、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委托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说是无效的。
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法律上没有能力进行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授权,而这种代理关系应当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解决和处理。
同时,为了避免代理人权力的滥用
和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在代理关系的约束下,我们应当充分地尊重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意志和利益,让他们在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便利。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侵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均可有效
可撤销
类型 除斥期间 终局状态
表意自由受侵害型
欺诈 胁迫
相对人欺诈: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仅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可撤销 相对人胁迫:均可撤销 第三人胁迫:均可撤销
显失公平型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重大误解型
对行为性质、相对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所产生的重大错误认识
欺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主观标准
显示公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客观标准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有效
撤销权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经过
无效
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有效
实质要件
主体适格 意思真实 内容合法
特殊情形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无论相对人善恶意,均可有效
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无论相对人善恶意,均可有效
一物多卖合同、一房多租合同,无论后来者善恶意,均可有效
法人签订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
原则上有效 除非违反限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规定
终局状态
无效
权利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撤销
有效
权利人追认
无效
类型 特征 效果
主体不适格
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不真实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特征、种类、有效要件以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目的性: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4.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特征1. 法律事实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事实性。
2. 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3. 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4. 有效性: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3. 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等。
4. 捐赠行为:捐赠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
5. 承担义务行为:承担义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 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3. 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1. 成功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实现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3篇)
第1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民事法律后果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某种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进行解析。
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包括:(1)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如签订合同、结婚、设立合伙等。
(2)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如转让债权、债务转移、抵押权设定等。
(3)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解除、离婚、企业破产等。
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公序良俗。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撤销后,民事法律关系自始无效。
4. 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在变更前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变更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发生变化。
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不通过意思表示,仅基于客观事实而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民事主体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费用。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民事主体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导读:《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立法机关,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和有效的相关条款。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入手,深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等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协议和单方行为。
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自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相互约束的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由意思表示单独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主体资格,自然人要达到法定年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具有法人地位。
如果当事人没有法定主体资格,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二)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表现真实意思,即确保当事人的意思真实存在、真实、诚意表达。
如果实施过程中存在虚假意思、恶意欺诈等情况,则该法律行为成立无效。
(三)合法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需要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也是无效的。
(四)合法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符合国家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不同民事行为形式的要求不一样,例如土地买卖需要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合同需要签署双方当事人的字迹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自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法定生效法定生效是指行为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成立之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大多数合同的法定生效为签署合同之日。
(二)约定生效约定生效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达成约定规定生效时间或条件,从而获得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生效的情况下,待生效期限或条件不满足时,行为不存在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0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01
的民事法律行为
02
03.因受胁迫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因受欺诈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03
04
04.显示公平的民事法 律行为
可撤销的类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些选项为重大误解行为? A. 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B. 乙误认真画为赝品而贱卖之 C. 丙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平米数错误,报价低,造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 典 》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 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 典 》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依此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部 分内容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欠缺民 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甚至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无效民 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三
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赔 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应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 错的一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追缴财产: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民事行为,其所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或 返还给第三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民事法律⾏为的法律效⼒是什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
(⼀)⾏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意思表⽰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般⽣效要件
1、⾏为⼈具有相应的⾏为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满⼗⼋周岁是成年⼈,⽽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2、当事⼈的意思表⽰真实。
包括两个⽅⾯的含义:⼀是指⾏为⼈的内⼼意思与外部的表⽰⾏为相⼀致的状态。
⼆是指当事⼈是在意志⾃由的前提下,进⾏意思表⽰的状态。
3、不违反法律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而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围绕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后果展开论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后果1.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债务,债务人则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2. 形成物权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物权关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行使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 产生知识产权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知识产权关系。
知识产权是指依法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传播者和其他相关主体在特定期间内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知识产权关系中,权利人享有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4. 形成合同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可能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5. 产生侵权责任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 产生不当得利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关系中,不当得利人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7. 产生无因管理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无因管理关系。
民事行为的效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1.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撤销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一经行使,即产生民事行为因变更内容而有效或因被撤销而无效的后果。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解释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生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独立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方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考题·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
民事行为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予以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而只能予以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予以撤销,也可以予以变更。
3. 其他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行为违反了其他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新的《合同法》修改了这一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有哪些
民法典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有哪些再有民事法律⾏为签订之后,⼀般都会在合同⾥⾯约定成⽴的时间,但是⼤多情况下,在民事⾏为已经成⽴之后,就已经发⽣效⼒了,个别情况会除外,那么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有哪些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百三⼗六条民事法律⾏为⾃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同意,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为。
⼆、民事法律⾏为成⽴条件(⼀)法律⾏为成⽴的共通要件这是民事法律⾏为成⽴皆有的要件。
因我国仅规定民事法律⾏为的⽣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意思表⽰。
民事法律⾏为的共通要件因单⽅⾏为和双⽅⾏为⽽有不同。
在单⽅法律⾏为,当事⼈意思表⽰完成,法律⾏为即告成⽴;在双⽅法律⾏为,相互意思表⽰⼀致时法律⾏为⽅告成⽴。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例如,买卖的价⾦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为成⽴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三)法律⾏为成⽴的效⼒法律⾏为的成⽴,表意⼈必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法律⾏为成⽴的效⼒就是意思表⽰的成⽴效⼒。
民事法律⾏为⽣效的时间⼀般来说是在成⽴的时候就已经⽣效,除⾮是有其他的约定的,在成⽴之后,双⽅当事⼈就会有责任和义务,如果有违约的,要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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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民事案件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类型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手段,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 法律性: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实施。
3. 平等性: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不得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歧视。
4. 公平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 诚实信用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滥用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民事主体参与,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 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民事主体明确表达其意思表示,包括口头、书面、默示等方式。
3. 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4. 法律行为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合法,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买卖标的物的转移、价款的支付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租赁物的使用、租金的支付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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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未被追认的责任承担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考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而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考点4】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P30)(2017年单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1)不得附条件
①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2)条件的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或者人的行为);
②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③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为“法定”);
④条件必须合法。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在生效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2.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分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解释】“期限”是一定会届至的,“条件”不一定会成就的。
【考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B.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C.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D.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答案】B
【解析】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选项B)。
但它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选项A);(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选项C);(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选项D);(4)条件必须合法。
【第一单元小结】
第二单元代理制度
【考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P32)(2000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
【基本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①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民事法律行为;
②民事诉讼行为;
③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代理VS委托
①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②从事的事务不同: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③涉及当事人不同: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
(2)代理VS行纪
①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法律效果不同: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
③是否有偿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VS传达
①独立性不同: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考题·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
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
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二单元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