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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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一、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区分1、首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区分。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是否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则这类规范为管理型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要是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如果立法目的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则还是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保险业与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分析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这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4)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如果其目的仅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以以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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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七周岁的幼儿、精神病人等没有能力完全行使民事权利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能独立地参与和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他们的行为必
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授权。

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任何人在确认交易之前都有权知道自己正在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以及这个决定所带来的后果。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没有能力进行准
确的分析和评估,因此,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他们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估,所以他们的民
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这条规定是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和尊重,以避免他们受
到不当的侵害,同时也使得其他人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时,更加小心谨慎,以
免因为未注意到他们的身份而导致自己的不法得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进行,代理人必须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代表其所受委托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
代理关系是一种法定代理,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三、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委托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说是无效的。

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法律上没有能力进行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授权,而这种代理关系应当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解决和处理。

同时,为了避免代理人权力的滥用
和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在代理关系的约束下,我们应当充分地尊重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意志和利益,让他们在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便利。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侵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均可有效
可撤销
类型 除斥期间 终局状态
表意自由受侵害型
欺诈 胁迫
相对人欺诈: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仅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可撤销 相对人胁迫:均可撤销 第三人胁迫:均可撤销
显失公平型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重大误解型
对行为性质、相对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所产生的重大错误认识
欺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主观标准
显示公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客观标准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有效
撤销权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经过
无效
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有效
实质要件
主体适格 意思真实 内容合法
特殊情形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无论相对人善恶意,均可有效
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无论相对人善恶意,均可有效
一物多卖合同、一房多租合同,无论后来者善恶意,均可有效
法人签订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
原则上有效 除非违反限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规定
终局状态
无效
权利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撤销
有效
权利人追认
无效
类型 特征 效果
主体不适格
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不真实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特征、种类、有效要件以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目的性: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4.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特征1. 法律事实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事实性。

2. 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3. 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4. 有效性: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3. 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等。

4. 捐赠行为:捐赠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

5. 承担义务行为:承担义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 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3. 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1. 成功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实现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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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未被追认的责任承担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考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而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考点4】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P30)(2017年单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1)不得附条件
①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2)条件的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或者人的行为);
②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③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为“法定”);
④条件必须合法。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在生效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2.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分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解释】“期限”是一定会届至的,“条件”不一定会成就的。

【考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B.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C.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D.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答案】B
【解析】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选项B)。

但它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选项A);(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选项C);(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选项D);(4)条件必须合法。

【第一单元小结】
第二单元代理制度
【考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P32)(2000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
【基本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①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民事法律行为;
②民事诉讼行为;
③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代理VS委托
①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②从事的事务不同: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③涉及当事人不同: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

(2)代理VS行纪
①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法律效果不同: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

③是否有偿不同: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VS传达
①独立性不同: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考题·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

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

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二单元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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