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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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市场及其交易

国债期货市场及其交易

国债期货市场及其交易国债期货是一种以政府债券作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工具,具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合约规模。

国债期货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重要场所。

本文将介绍国债期货市场的基本概念、交易机制和参与者,以及市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等内容。

一、国债期货市场概述国债期货市场是债券市场的延伸,通过期货合约交易债券的价格。

国债期货合约包括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和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通过国债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减少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二、国债期货交易机制国债期货交易主要是通过交易所进行,在中国,国债期货主要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交易。

交易所规定了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交易规则和合约规模等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并缴纳保证金进行交易。

三、国债期货市场参与者国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有多种类型,包括投资者、交易所、期货公司和监管机构等。

投资者可以是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

交易所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

期货公司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和风险管理工具。

监管机构则负责监督市场的合法运作和维护市场秩序。

四、国债期货市场的功能国债期货市场具有多种功能,包括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金配置等。

通过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参与者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买入或卖出债券。

同时,投资者还可以利用期货市场来进行套期保值,降低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国债期货市场还可以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资金的配置和融通。

五、国债期货市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对宏观经济具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国债期货市场可以反映市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期。

通过观察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和交易活动,可以了解市场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预期。

其次,国债期货市场的运行情况也会对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国债期货的价格变动可能会对债券价格和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的整体运行。

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制度

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制度

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制度国债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本文将介绍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特点国债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衍生品市场,具有一定的风险特点。

首先,国债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大,具有高度的风险敏感性。

其次,国债期货市场涉及的交易金额巨大,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较大影响。

再次,国债期货市场具有杠杆效应,投资者只需支付一小部分保证金即可进行大额交易,但也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市场稳定国债期货市场的稳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的风险事件,有效遏制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2.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

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可以提供一定的保护机制,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以确保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国债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1.监管机构的角色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包括制定监管规则、设立监管部门和监管团队等。

监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有效地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发现并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的风险事件。

2.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为了控制市场风险,国债期货市场需要建立严格的准入与退出规则。

对于市场参与者,应设置合适的准入门槛,准确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防止不适当的投资者进入市场。

同时,对于严重违规或风险水平超过规定限制的参与者,要实施相应的退出措施和强制平仓机制。

3.交易限额和保证金制度为了控制投机交易和杠杆风险,国债期货市场应设立交易限额和保证金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模式研究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模式研究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模式研究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模式研究一、引言国债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也是金融机构参与较多的市场之一。

商业银行在国债期货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交易者,又是做市商和风险管理者。

本文将研究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模式,包括开展自营交易、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以及进行风险管理等方面。

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模式1. 自营交易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中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自营交易参与国债期货市场。

自营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有的资金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和分析,对国债期货市场进行投资,通过买卖期货合约来进行套利和资产配置。

自营交易需要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来支撑交易。

2. 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国债期货交易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成为客户的经纪人,帮助客户进行国债期货买卖交易,提供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等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交易支持和服务。

这样既可以帮助客户实现交易需求,也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相应的交易佣金收入。

3.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风险管理者。

国债期货市场的波动性较高,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期货合约进行对冲操作,降低自身的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和风险偏好,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通过买卖国债期货合约来进行风险管理。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通过交易场外衍生品来进行风险管理。

三、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挑战和问题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虽然有着较多的机会,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1. 资金实力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尤其是进行自营交易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需要充足的资本金来应对潜在的市场波动和风险。

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考虑其他业务的资金需求,如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等。

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

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

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2013年9月6日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表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合约标的债可交割国债合约到期月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报价方式百元净价报价最小变动价位 0.002元最近的三个季月(3月、6月、9月、12月中的最近三合约月份个月循环) 交易时间 09:15—11:30, 13:00—15:15最后交易日交易 09:15—11:30 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3%最后交易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易代码 TF上市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

, 乘数为10000。

,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 最低保证金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5%。

, 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 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1, 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

, 采用实物交割。

, 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附件1关于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最新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3,178号)已正式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现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交易时间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2013年9月6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3年12月(TF1312)、2014年3月(TF1403)和2014年6月(TF1406)。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2020年真题)在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信托机构属于()A.银行机构体系B.房地产中介体系C.保险中介体系D.投资中介体系【答案】 D2、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包括()。

A.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C3、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被称为()。

A.股票融资B.债券融资C.证券融资D.金融机构融资【答案】 C4、以下关于有价证券的分类,说法正确的有( )。

Ⅰ.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证券Ⅱ.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Ⅲ.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Ⅳ.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A.Ⅱ. Ⅲ. ⅣB.Ⅰ. Ⅱ. ⅢC.Ⅰ. Ⅱ. Ⅲ. ⅣD.Ⅰ. Ⅱ. Ⅳ【答案】 C5、在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者中,被称为“原始权益人”的是()。

?A.发起人B.承销人C.证券化产品投资者D.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答案】 A6、运用信用打分模型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过程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7、证券交易通常都必须遵循()。

A.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B.时间优先原则和价格优先原则C.价格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D.客户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答案】 A8、场外市场价格决定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竞价B.连续竞价C.集合竞价D.协商议价【答案】 D9、《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并应当()进行收益分配。

”A.现金分红,每日B.现金分红,每周C.红利再投资,每日D.红利再投资,每周【答案】 C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类型的是( )。

A.信息披露的监管B.公司治理监管C.并购重组的监管D.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答案】 D1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以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

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中金所 国债冲抵保证金业务规则

中金所 国债冲抵保证金业务规则

中金所国债冲抵保证金业务规则
【实用版】
目录
1.中金所国债冲抵保证金业务规则的概述
2.冲抵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3.冲抵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和程序
4.冲抵保证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5.对投资者的建议
正文
一、中金所国债冲抵保证金业务规则的概述
中金所国债冲抵保证金业务规则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进行的国债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可以使用国债作为保证金,以冲抵其在期货交易中所产生的保证金需求。

这一规则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资金运用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二、冲抵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易
2.条件:投资者需要持有足额的国债,并且这些国债需要满足中金所的规定,例如国债的期限、信用评级等。

三、冲抵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和程序
1.计算方法: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国债市值,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出可以冲抵的保证金金额。

2.程序:投资者需要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冲抵保证金的申请,经过交易所审核后,即可将国债作为保证金使用。

四、冲抵保证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1.风险控制:中金所对冲抵保证金的国债品种、期限、信用评级等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管理:中金所定期对冲抵保证金业务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以保证业务的稳健运行。

五、对投资者的建议
1.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冲抵保证金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该业务。

2.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合理选择冲抵保证金的国债品种和期限,以降低风险。

商业银行 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商业银行 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财经简讯CAIJINGJIANXUN 财经CAIJING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与财政部、中国人 民银行、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发布联合公告,允 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分批推进参与中金所国债 期货交易。

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风险 管理为目的,试点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一批试点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 机构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有助于满足机构的利 率风险管理需求,增强经营稳健性,进一步提升 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 国债期货,也将推进国债期现货市场协调发展,丰富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国债期货功能发 挥。

央行部署今年6大任务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19年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 署2020年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2020年,金融市场业务条线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改革债券发行管理体制,完善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 放,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提高货币市场稳健性,加强票 据市场规范治理和风险防范,规范黄金市场发展。

二是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继续 “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三是多措并举,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完善互联网 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四是采取量化目标、改革完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提升服 务能力等措施,进一步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五是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持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巩固脱贫 成果,确保高质量脱贫。

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六是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 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股指期货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股指期货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股指期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2.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4.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5.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3.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组织架构(一)董事会1.董事会应当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2.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二)部门设置1.保险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2.保险机构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3.保险机构设立前述相关部门,应当下发正式文件,并在发文中明确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三、专业队伍1.保险机构应当配备股指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至少包括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人员;2.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3.保险机构同时参与其他衍生品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4.从事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

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

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首先,国债期货交易存在价格波动风险。

国债期货的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家政策、宏观经济数据、市场情绪等。

为了管理这一风险,交易参与者可以采用套期保值策略,即通过买入或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以对冲或降低国债价格波动对自身的影响。

同时,还可以参考技术分析和基本面研究等方法,以准确判断价格趋势,从而制定交易策略。

其次,国债期货交易存在杠杆风险。

杠杆是指通过借用资金扩大交易规模,从而提高收益的一种方式。

然而,杠杆也意味着交易风险的放大。

在国债期货交易中,交易参与者可以使用保证金进行交易,因此,如果行情变动对自身利益不利,交易者需要及时追加保证金以满足合约要求,否则可能会面临强制平仓风险。

为了管理这一风险,交易参与者需合理掌握杠杆比例,合理分配资金,以减少亏损风险并保护自身资金安全。

此外,国债期货交易还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风险。

在国债期货交易中,交易参与者需要熟悉交易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合理选取交易策略,并做好止损和止盈的设置。

同时,交易参与者还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避免盲目追求收益,以防止因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最后,国债期货交易还存在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交易参与者难以快速买入或卖出合约,从而导致交易执行困难的风险。

为了管理这一风险,交易参与者可以参考市场深度和成交量等指标,选择交易时机,避免高峰时段进行大额交易,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需要交易参与者充分了解和掌握交易风险的本质和来源,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积极防范和控制风险。

只有通过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才能确保交易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国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债期货交易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工具,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为了管理和控制国债期货交易所带来的风险,交易参与者需要遵循一系列风险管理原则,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交易参与者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规范。

国债期货规则解读

国债期货规则解读

国债期货规则解读国债期货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特定时间和价格买卖国债的合约。

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国债期货规则进行解读。

首先,国债期货的合约规格是关键。

合约规格规定了每个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交割品种、最小变动价位以及合约到期月份等。

合约规格的制定对于国债期货市场的有效运行非常重要。

投资者可以通过合约规格了解到每个合约的交易细节,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进行选择。

其次,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单位也需要关注。

一般来说,国债期货交易一天分为多个交易时间段,包括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闭市竞价阶段。

合理利用不同交易时间段,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行情。

交易单位指的是每个合约对应的国债数量。

了解交易时间和交易单位,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进行交易。

第三,国债期货的交易机制也是需要了解的。

国债期货交易一般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以集合竞价的方式报出买入或卖出的价格和数量。

连续竞价是指在交易日的大部分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委托买入或委托卖出的方式进行交易。

了解交易机制,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交易时机。

此外,风险管控是国债期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国债期货交易涉及到杠杆交易,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防范风险,国债期货市场设有涨跌停板、强制平仓等风险控制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如设定止损位、合理分散投资等,以降低风险。

最后,国债期货的交割制度也需要关注。

交割制度是指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如何进行交割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一般以现金交割为主,即合约到期时,按照当时的交割价格进行现金结算。

了解交割制度,有助于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做出合理的决策。

综上所述,国债期货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投资者需要了解合约规格、交易时间、交易单位、交易机制、风险管控和交割制度等相关内容,才能更好地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降低风险并获取投资收益。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一、单选题(共60题)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③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④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国债期货基础与定价介绍

国债期货基础与定价介绍

国债期货基础与定价介绍国债期货是一种以国债作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

它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和广泛的参与者群体,被广泛应用于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投机交易等领域。

本文将对国债期货基础知识和定价模型进行介绍。

一、国债期货基础知识1.国债期货的定义:国债期货是指以指定日期到期国债为标的资产,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买卖的标准化合约。

合约期限通常为十年期国债的到期日。

2.交易所和合约规格: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是中国国内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所。

国债期货合约的规格包括交割月份、交割品种、最小交割单位等内容。

3.交易机制:国债期货采用了限制性交易机制。

投资者在指定的交易时间内,根据市场行情和个人判断,选择买入或卖出合约。

4.权益和义务:国债期货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各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买方获得了标的资产的价差收益,而卖方则需要承担标的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

二、国债期货定价模型1.无风险利率模型: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基于无风险利率。

无风险利率是指在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过计算到期日为合约到期日的无风险利率,可以得出国债期货的理论价格。

2.基差模型:基差是指国债期货价格与价差的差额。

国债期货的市场价格与国债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基差。

基差的变动可以反映市场对标的资产价格的预期变动。

基差模型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基差的历史数据,预测未来的基差走势。

3.随机利率模型:随机利率模型是一种基于利率随机变动的国债期货定价模型。

该模型考虑了利率的随机波动对国债期货价格的影响。

其中常用的随机利率模型包括多项式模型和温和三角模型等。

4.期权定价模型:国债期货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期权。

期权定价模型可以用于衡量国债期货的期权价值和隐含波动率。

知名的期权定价模型包括布莱克-舒尔斯模型和宽松模型等。

三、国债期货的应用1.资产配置:国债期货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用于分散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或卖出国债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头寸的建立,实现对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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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
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

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于对冲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的策略,保险公司还应当进行风险对冲策略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景测试,并与风险对冲方案一并提交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审批。

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

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八、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九、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十、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建立国债期货有关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应当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十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在保险资金委托合同或投资指引中明确约定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十二、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符合衍生品办法规定外,信息系统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
(二)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三)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

十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包括风险控制人员。

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要求。

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同时参与股指期货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

上述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十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交易结算机构确定国债期货业务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风险控制及数据传输等事项,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机构与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国债期货业务的资金划拨、清算、估值等事项,并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与期货交易结算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多方合作协议。

十五、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
(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
(三)书面承诺接受银保监会的质询,并向银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
(四)其他规定条件。

十六、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衍生品办法规定的材料,其中专业人员证明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与期货交易结算、资产托管等机构签署的协议文件;
(三)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七、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

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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