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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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30•【字号】鄂建文[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

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

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工程应用,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规定的目录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其生产企业应先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后,在产品使用地住建委备案登记。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内建科〔2019〕272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19〕272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保障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热工性能,消除、避免质量安全隐患,提高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的维护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我区自2005年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以来,顺利完成节能30%、节能50%、节能65%“三步走”发展目标,居住建筑开始执行节能75%标准。

建筑节能工作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筑能效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冻融、渗水、开裂及工程施工工艺、人为破坏等影响,热工性能下降、保温材料脱落及消防安全等隐患逐步显现,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实施、维护和管理,保障使用和质量安全。

二、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外墙外保温系统属建筑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业主可自行、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业主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管理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检查、修缮等有关内容。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黔建节能通[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4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施行,其中对建筑节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目前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节能法》学习认识不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施工,质监、监理对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以及几方联合弄虚作假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节能法》,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二、各地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好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备案)工作。

三、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节能法》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设单位应起到带头作用,选用合格产品并督促实施;设计单位应注明外墙保温材料的类型及厚度(外墙保温产品的热工性能指标要求见附件;)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图纸设计进行监理。

四、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存在“以次充好”、“不按设计要求供应材料与施工”等违规行为的外墙保温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建设厅节能办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瞒报、谎报。

五、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充分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的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应用高度超过20m的应经现场拉拔实验证实及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保温工程施工通知

保温工程施工通知

保温工程施工通知亲爱的各位施工人员:大家好!感谢各位对公司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做好保温工程的施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时间安排1. 保温工程施工时间为每天8:00-17:00,逢周末和节假日休息。

2. 若遇特殊情况需加班施工的,请提前向主管报备并经批准。

3. 施工期间需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保持施工现场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或影响其他施工进度。

二、施工人员准备1. 各位施工人员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安全鞋,并佩戴好安全帽和手套。

2. 施工人员需全神贯注于工作,严禁在工作时聊天、打闹或其他无关工作。

3. 施工人员需遵守工作纪律,听从工地主管的指挥和安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安全措施1. 施工人员在进行保温工程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2. 使用各类施工工具和设备时,需检查是否完好无损,避免因设备故障而造成事故。

3. 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人员及周围人员的安全。

四、质量把控1. 施工人员需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保温工程的质量。

2.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质量问题或施工难题,应及时向主管反映并协商解决方案。

3. 完成施工后,需做好保温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五、沟通交流1. 施工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困惑,可随时向主管或相关技术人员提出,并及时沟通解决。

2. 施工人员之间要做好团队合作,互相帮助,共同推动保温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总结1. 施工结束后,将进行保温工程的总结会议,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2. 感谢各位施工人员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希望大家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对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确保保温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谨致此致敬礼XX公司施工管理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关于青岛市外墙外保温施工监理应把控的要点(小资料)7页

关于青岛市外墙外保温施工监理应把控的要点(小资料)7页

小资料外墙外保温施工监理应把控的要点——摘自青建委青建管字【2012】4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外墙外保温除应依据相关规范、图集和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控外,依据青建管字【2012】49号文要求,尚应做好如下质量监控(详细见青建管字【2012】49号原文)。

2、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变相指定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暗示或明示各参建方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

未经审图办审查认可,不得进行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做法。

当确定需变更时,应经审图办审查合格并在3日内报质监站和节能办。

3、外墙外保温设计文件应有如下资料:专项说明、重点部位、节点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4、审查分包队伍应按监理规范要求内容详细核查并增加如下内容:资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全部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记录。

5、总包和监理对各环节全部跟踪检查,如实填写核准相关记录。

每次拍摄应存9项影像资料:①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②保温板粘结或固定;③锚固件;④增强网铺设;⑤墙体热桥部位处理;⑥预制保温板(或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⑦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⑧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⑨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砌体。

6、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写好旁站记录。

7、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立即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质监站报告。

8、样板领路,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展开施工,样板需四方验收合格且报质监站确认。

9、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和验收应在外脚手架拆除前完成,不准用吊篮施工。

10、基层需验收,平整度≤5mm并保持洁净。

11、保温材料粘结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施工前进场抽样复验,合格后使用,不得未检先用。

复验性能为: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抗压或压缩强度岩棉材料:吸湿率、憎水率、24小时吸水率粘结材料: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EPS板陈化时间≥42天;XPS板陈化时间≥28天;不得露天存放,监理做好记录。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外墙保温工程脱落、渗漏等质量隐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建筑物外墙外侧后粘贴保温板并进行薄抹灰的外墙保温系统,包括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岩棉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等。

对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非透明幕墙外墙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保温系统等,有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采用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商对所提供的系统及材料质量负责,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上述责任主体及单位除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外,应同时执行建筑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并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关键节点等必须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批准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墙保温系统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种类必须与认定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内容相一致;系统各组成材料必须由系统供应商配套提供。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14]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14]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14〕1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保证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保温系统材料(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品使用备案,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

保温系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保温系统材料,不得用于墙体保温工程。

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墙体保温材料及产品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否则,工程监理人员不予签字。

三、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在保修期内,要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和承担赔偿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墙体保温工程超出保修期质量问题处理的具体办法,以确保建筑保温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外墙保温做法和主要特点。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力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

青建管质字[2015]2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5]2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湘建科[2007]206号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湘建科[2007]206号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湘建科(2007)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2008-10-28来源: 岳阳建设网我要评论(0)网友看法(0)【订阅每日快讯】湘建科(2007)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2007-08-08湘建科〔2007〕2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随着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入施工实施阶段。

为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今年一季度省建设厅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九家材料生产企业供应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现场进行了抽样检查。

抽样检测报告显示部分材料生产企业供应的保温材料及系统多项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反映出节能保温工程在材料供应和施工环节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扰乱了材料供应市场的正常秩序,直接影响到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作为当前全省建设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意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各方主体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以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将节能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

二、加强对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材料生产供应环节的监督管理。

1、按照建设部文件规定,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应通过技术鉴定,材料供应单位应按系统配套供货,提供施工过程技术指导,并对材料系统质量负责。

2、外省已通过技术鉴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如在我省组织生产且仍使用原厂家品牌时,必须提供对在当地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的全套型式检验报告,同时其生产和检测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陕建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7]10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的管理,在我省推广应用成熟的建筑外墙保温隔热措施和技术,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当前建筑保温材料与技术的发展应用情况,决定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外墙外保温系统,限制使用外墙浆体保温材料。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筑节能设计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外墙内保温系统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性能优于外墙内保温系统,能避免外墙内保温墙面开裂、二次装修不便、热桥热损失大等弊病。

各地要推广外墙外保温,逐步限制使用外墙内保温。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二、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禁止使用浆体材料浆体材料用于外墙保温,浆料配比及施工厚度难于控制,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差,难以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外墙内保温使用浆体材料时,墙面结露、发霉的现象比较突出。

自2007年6月1日起,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设计与施工中,禁止使用浆体材料。

三、严格对墙体保温材料的管理墙体保温材料,应当选用合格的产品,配套成系统的产品。

材料进场,要严格落实查验和复检制度,认真核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和《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墙体保温系统材料不配套,检验检测报告指标项目不齐全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四、有关要求(一)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

(二)现行的工程标准、规范、构造图集中,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停止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保证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防治外墙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一、外墙外保温体系必须采用经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整体系认定取得认定证书并在建委备案的保温体系。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宜选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增强网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系统。

设计单位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并应充分做好外保温工程的密封、防火和防水设计。

外墙造型设计力求简洁,不宜设置凸(飘)窗等增加外保温工程难度的构配件。

三、外保温系统外饰面材料应优先采用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面转等轻质材料,不宜采用饰面砖。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或细部节点构造不明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图纸外墙保温进行专项会审,明确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并形成二次设计详图或图纸会审记录。

六、承担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专业分包的应与总承包单位签定专业分包合同。

应按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二次设计详图)、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七、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专项监理细则,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进行旁站监理。

八、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保温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鄂建文〔2021〕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外墙保温因系统选用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严等原因,导致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

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节能产业及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2.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剪力墙结构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4.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1.外墙内保温系统(内侧墙粘贴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板除外)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

2.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3.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外墙保温材料。

4.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热桥翻包、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厨房、卫生间使用。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64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的进场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5、236、23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等规范、规程,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施工单位在选购外保温材料时,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进行专项备案予以确认。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后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对无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监理单位应封存做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和照片。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复试,见证取样过程要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外保温材料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外保温材料,每3000平方米抽样见证检验一次(不足3000其它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重要提示通知汇编 (1)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重要提示通知汇编 (1)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重要提示通知汇编(2013年5月~2015年4月)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2015年05月目录关于加强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提示通知 (6)关于加强混凝土结构预留洞口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 (8)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9)关于加强地下防水工程验收管理的提示通知 (11)关于加强梁、板与柱、墙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浇筑施工管理的提示通知 (13)关于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管理的提示通知(重要) (15)关于规范检测试验管理的提示通知 (23)关于规范不合格建筑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 (29)关于加强厕浴间楼板四周混凝土翻边施工质量的提示通知 (32)关于施工现场门窗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的提示 (33)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 (34)关于加强保温砌块进场检验的提示通知 (48)关于实施《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DB11/ / 1028- 2013 )的提示通知 (49)关于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指标判定的通知 (53)关于做好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冬期施工混凝土试件留置工作的通知 (54)关于加强地下防水工程细部构造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56)关于做好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板)、地下室外墙保温的紧急通知 (59)《关于加强填充墙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61)关于做好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63)关于测评平台新增测评指标的提示通知 (6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加盖强审章及工程管理文件上签字盖章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70)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制作、试验管理的提示通知(本文第六、第七条款已根据(京建法[2015]5号)修改,2015年04月30日) (72)关于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重要提示通知 (75)市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5年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80)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86)关于加强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提示通知2014 年 4 月监督总站开展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执法检查以来,共检查在施工程 57 项次,立案处罚 20 起,其中质量 17 起、安全 3 起。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实施计划方案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实施计划方案

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X厚德建筑安装工程XX日期:2020年8月近年来,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出现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等质量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公司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民用建筑节能条例》、《XX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XX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等规定,按照《XX市兰山区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方案》(临兰建〔2020〕66号)要求,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强化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效开展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切实防X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形成设计合理、施工规X、监理有力、检测真实、验收严格、监督受控、XX必究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

二、专项整治X围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包括正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的工程以及外墙保温已施工完成,但单位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三、专项整治时间2020年8月1日-12月10日四、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五、专项整治重点内容(一)资质方面外墙外保温工程专业分包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现场管理及施工人员应配备齐全,持证上岗,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人员证件材料及施工合同等重要文件应留置工程现场。

(二)保温系统方面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不得使用非成套技术或采用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严禁采用拼凑的办法供应组成材料。

当无型式检验报告时,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或工程的安全、耐久、节能等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徐建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9〕3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33号)中,已将外墙保温浆体材料列入限制使用技术。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外墙保温系统技术应用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并逐步淘汰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在我市推广应用以来,对建筑节能起步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偏大,同时大多数保温砂浆质量不稳定,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在允许使用的保温砂浆层厚度范围内,单独使用很难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

为此,省建设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228号),明确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认定。

我局也于2008年7月5日下文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备案。

为保证建筑节能实施质量和工程使用安全,从2009年4月10日起,凡我市范围内新申报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保温砂浆类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外墙保温工程中不得选用保温砂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切实按照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图纸要求实施。

已经选用外墙保温砂浆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凡外墙保温节能工程分部在2009年12月31日(不含)之后开始实施的,建设单位需重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改用我省推广使用的其他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并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复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相关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1、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予以审查,不允许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二、施工质量管理1、承担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从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保温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4、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检查符合要求,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样板墙面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起端、终端处、门窗洞口以及外墙挑出构件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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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舟建委〔2011〕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行业直管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墙体保温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选用的保温系统,应具有“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并经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登记。

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墙体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细则。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墙体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不同功能的构造层构成的有机整体,且与施工工艺密切相关,系统的任何一项组成材料或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就会影响其保温性能、施工质量、耐久年限和使用安全。

用于墙体保温工程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性能及其配合比应与产品型式检验时所采用的相一致,其组成材料必须由墙体保温系统备案企业统一供应,严禁更换组成材料。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墙体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性能与“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舟山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原件)登记内容相一致;同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复验相关技术指标。

与备案登记内容不一致或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进场使用。

见证取样试验的材料种类、抽样比例、取样数量、检验内容等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要求执行。

(三)保温砂浆施工,除正常加水搅拌外,不得现场掺加其他任何材料。

(四)墙体保温工程不宜选用面砖饰面,如建筑物有特殊要求采用面砖饰面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检测报告和实体质量检测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
(五)墙体保温系统材料应在阴凉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在保质期内使用。

四、加强施工过程控制。

(一)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应做好样板墙,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应认真做好施工技术交底,使每一位作业人员都能清楚了解和掌握本工程墙体保温工程的具体构造、节点做法、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三)保温工程施工前,应认真做好基层处理,确保基层平整、坚实、清洁;墙体保温工程应在墙体附着物的预埋件、连接件安装完成,门窗洞口、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厂家说明书、墙体保温工程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组织施工,特别注意各节点部位的施工控制,做好每道工序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及时做好工序报验和监理验收工作。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杜绝出现以次充好、保温层厚度不足、减少施工工序和操作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墙体保温工程质量。

(五)界面剂、胶粘剂、抗裂砂浆、保温砂浆等的配合比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配置,不得任意变更。

(六)应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各工序作业条件、分层厚度和技术间隔,不得盲目拼抢工期。

(七)应按技术规程规定正确设置耐碱玻纤网格布,充分发挥其抗拉防裂的作用;正确选用防水涂料,认真做好抗裂分隔缝的防水处理,确保防水效果和保温系统的技术性能、使用寿命。

(八)机械锚固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设计和产
品说明书要求,并及时做好拉拔试验。

机械锚固件的拉拔力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五、保温材料备案企业应做好墙体保温系统的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发现施工单位不按墙体保温系统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保温材料备案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保温材料进场复验的见证取样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产品说明书、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有关建设管理部门。

七、各县(区)建设局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日常检查,加大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我市保温原材料供应质量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质量。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7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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