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该实施细则,做好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6、国际金融组织确认的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及相关备忘录;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8、河北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交通部补助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省审批设计文件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重要二级干线公路,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其它公路项目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竣工验收阶段”相应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批准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b5E2RGbCAP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该实施细则,做好我省公路工程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p1EanqFDPw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议书。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
6、国际金融组织确认的工程协定、贷款协定及相关备忘录。
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8、河北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交通部补助投资的公路建设工程、省审批设计文件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重要二级干线公路,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DXDiTa9E3d其它公路工程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竣工验收阶段”相应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RTCrpUDGiT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交工验收办法
交工验收管理办法本项目的交工验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办理,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之有抵触之处,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为准。
一、交工验收管理规程1.为规范河北省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河北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3.合同段交工验收(1)工程初验a.初验条件合同段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即可向监理工程师表示申请交工的意向:(a)承包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剩余工程收尾工作量很少,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完工工程的正常使用及施工安全;(b)驻地办已分别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并签发分项工程交工证书;(c)已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并形成检测意见。
b.初验检查内容合同段工程初验由总监办负责组织。
监理工程师在认为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意向书7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员按以下方面内容对合同段工程完成初步检查,并通知管理处、相关承包人派人参加。
检查内容包括:(a)逐项检查拟申请交工的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b)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c)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d)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是否齐全、完备;(e)是否有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f)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是否得到土地及环保等政府部门认可;(g)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的工程交工资料,文件的编制是否满足归档要求;(h)现场剩余工作完成计划(如果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省发改委、财政厅(财资署)、交通运输厅(一级)和路政管理部门(二级)联合实施。
具体办法如下:(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施工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行业准则,采用专业性质职业能力、职业责任及管理方式;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关于竣工验收原则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安全、经济性等方面,确定本工程竣工验收要素与技术参数;
(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规范》所列出的验收准则,根据本工程竣工验收要素和技术参数,实施质量检查、抽测、测试等验收工作;
(四)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应有书面记录,明确好验收时间、验收依据、验收基础、验收结果和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并由路政管理部门(二级)正式签字报竣工方确认;
(五)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路政管理部门(二级)应当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和验收书送交财政部门(财资署)、交通运输部门(一级)和发改委,由发改委统一发布竣工验收结论,报批——答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生效。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为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该实施细则,做好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6、国际金融组织确认的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及相关备忘录;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8、河北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交通部补助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省审批设计文件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重要二级干线公路,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其它公路项目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竣工验收阶段相应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批准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与《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竣(交)工验收活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就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就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就是否可以移交下阶段施工,就是否满足通车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的要求,并按附件五的规定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就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与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就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四)经确认的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除交通部负责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与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外,省交通厅负责由交通部、省发改委或省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与特殊性质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自身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以及由交通厅委托的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市交通局负责除交通部、省交通厅以及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以外的或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托的各等级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制定,旨在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2.施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应以合同内容、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为依据,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报送验收结果。
5.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处理结果以最终竣工验收结果为准。
二、验收单位1.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验收单位,并将验收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公布。
2.验收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内容1.验收应包括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2.具体验收内容应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组就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等情况,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确定。
3.验收时,验收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对关键技术点、施工难点等进行深入讨论,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指导。
四、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月准备好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2.验收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验收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同时将验收结果报送给管理部门。
4.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由验收单位进行复核,最终以验收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简要介绍。
一、验收主体按照细则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主体。
•建设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交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主持竣工验收工作;•设计单位:主要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方案、施工图、技术标准以及监理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及技术标准要求,承担施工责任;•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质量,提出处理建议。
二、验收程序根据细则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汇总、技术审核、现场检查、验收评定、验收备案等环节。
1. 前期准备•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小组•分派任务2. 资料汇总•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准备验收相关资料3. 技术审核•将资料送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需反馈处理4. 现场检查•对公路工程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工程的质量问题5. 验收评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意见的形成和提交6. 验收备案•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决定•对验收意见进行公示三、验收标准考核公路工程质量的指标主要包括公路设计标准符合性、专业标准符合性、工程质量符合性、安全保护符合性、环境保护符合性,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等方面。
细则中对验收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工程建设主体来说,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去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验收结果细则规定,验收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整改后重新提交。
同时,细则也规定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是公路工程的重要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证书,及时办理使用手续,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投入使用。
五、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开发、建设、验收及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公路工程建设品质。
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大中修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大中修工程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高速公路的中修工程和所有大修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进行,其余中修工程只进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负责组织。
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所属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组织。
第五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大中修计划或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河北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六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河北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意见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最新整理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xx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该实施细则,做好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6、国际金融组织确认的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及相关备忘录;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8、河北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交通部补助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省审批设计文件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重要二级干线公路,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其它公路项目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竣工验收阶段”相应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批准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 ) 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 ) 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竣(交)工验收活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阶段施工,是否满足通车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的要求,并按附件五的规定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四)经确认的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除交通部负责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外,省交通厅负责由交通部、省发改委或省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自身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以及由交通厅委托的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市交通局负责除交通部、省交通厅以及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以外的或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托的各等级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4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管理的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竣(交)工验收活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阶段施工,是否满足通车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的要求,并按附件五的规定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四)经确认的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除交通部负责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外,省交通厅负责由交通部、省发改委或省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自身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以及由交通厅委托的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市交通局负责除交通部、省交通厅以及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以外的或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托的各等级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按合同段独立进行。
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测意见,并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检测报告;(五)竣工文件已按附件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附件二的内容要求基本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一),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的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是否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施工资料是否符合附件三有关规定,施工总结是否按附件二的要求完成;(三)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是否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评定要求,监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按附件三的要求整理编制,监理工作报告是否符合附件二的内容要求;(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附件四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证书;(七)按附件五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有关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及时组织协调运营、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工程养护管理接收。
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负责联系并协调各合同段工程交工前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交接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交工验收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并配合交工验收工作。
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提出相应意见,对试运营期内需要完善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工程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组织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工程、自检合格、汇总整理完竣工资料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过的交工申请,交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不得超过 15 天)并签署意见;监理工程师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并通过后,将审查意见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接到交工申请后,对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结合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看或量测检验)进行核查,认为已基本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的,向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提交交工质量检测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完毕并出具检测意见后,再根据检测结果认为可以交工的,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各合同段不能同时完工,可分别组织交工验收。
(四)交工验收后随即交付使用的,应组织协调好运营、养护单位对工程的接养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国省主干线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其它项目当监理按规定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意见,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价或经核实的合同变更价。
合同段总投资额:各标段合同价总额或经核实的各标段变更合同价总额。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附件四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备案。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向省交通厅备案;省厅公路局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向省厅公路局备案;其他项目向设区市交通局备案。
同一项目拟分段建成投入运营的工程,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段按附件四规定要求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并分段备案。
项目法人在向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报备交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和交工验收报告抄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及交工阶段的检测情况,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进行初步审定,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需要进行机电、绿化、房屋建筑、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可安排在试运营阶段进行。
其中房建、机电、绿化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交工验收;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 2 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并抄送造价管理部门;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附件三要求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附件二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形成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完成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鉴定申请后,应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要求,在 45 天内完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并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 2 年后,项目法人自检认为已基本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要求,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二)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三)项目法人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意见再次自检,确定项目已完全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主管部门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1 、交工验收报告;2 、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质量缺陷,运营期间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及验收结果报告;3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4 、设计工作报告;5 、施工总结报告 ( 含各合同段 ) ;6 、监理工作报告 ( 含各合同段 ) ;7 、质量监督报告;8 、质量鉴定报告;9 、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明细表 ( 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文号 ) ;10 、档案、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项目的验收报告;11 、《土地使用证明》明细表 ( 发证机关、征地数量、所在区域、发证时间 ) ;12 、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交通主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认定意见。
(四)竣工验收负责单位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在 20 日内完成;(五)对于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交通部要求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需经交通厅审查后方可上报的,项目法人应将上述材料报交通厅审查。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组织,项目法人单位积极配合,其主要工作容是:(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较多时,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可确定代表汇报;(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五)按附件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六)按附件五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七)按附件五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八)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