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天津市最低公积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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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遵守最低公积金标准,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至指定的公积金账户,并及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公积金缴存证明。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职工充分了解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对于职工个人来说,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职工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收入情况,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公积金标准进行缴存,并保持公积金账户的正常运作。职工还应当主动了解公积金政策,合理利用公积金服务,提高自身的住房保障水平。
总的来说,天津市最低公积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共同遵守最低公积金标准,共同维护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为建设美好的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希望天津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提高公积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更多的职工受益于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天津市最低公积金标准
天津市最低公积金标准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天津市政府制定并调整的最低公积金缴存额度。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存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住房公积金服务。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职工的住房保障,也有助于调节住房市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对公积金的缴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天津市最低公积金标准为月缴存额不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本市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具体缴存比例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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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推行资金缴存一站式办理,简化业务票据及资料要件,方便缴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相关政策及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对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包括缴存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
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负责业务的受理及审核。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分中心办理。
第五条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1.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75ca05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c8.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12]9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借款人在贷款后死亡、离婚或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变更申请及审核、签订变更协议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工作。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的变更,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变更条件及规定第三条变更借款人的条件(一)出现以下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1.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
(二)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3.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4.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5.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6.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7.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8.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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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缴存义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
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总额的5%;职工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
额的2%。
3. 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基数,按照税后工资的80%计算。
4. 公积金账户:单位和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
位应当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汇入职工个人账户。
5.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付款自建住房等情况。
6. 提取比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购房款、建筑材料购买款、租赁住房租金
等适用情况下规定的比例。
7.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
8. 法律责任: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概要,具体的条文内容可以查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3eaa0a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cf.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6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公积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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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最低标准
天津市公积金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的,旨在为天津市的职
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指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低金额,也是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
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职工群体,最低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天津市规定企业职工的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职工
工资的5%,最低缴存额为60元。
也就是说,企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不得低
于其工资的5%。
这个规定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也给予企业
一定的灵活性,让企业和职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积金的缴存。
其次,对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来说,天津市规定他们的公积金最低缴存
比例为其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的5%,最低缴存额为60元。
这个规定是为了让个
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住房福利,同时也让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公积金的缴存。
最后,对于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补充公积金来说,天津市规定其最低缴存比
例为职工工资的5%,最低缴存额为60元。
这个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
需求,同时也让单位和职工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公积金的缴存。
总的来说,天津市对于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公积金的缴存。
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也促进了天津市的经济发展。
希望天津市政府能够继续完善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的职工能够受益于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0df204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d3.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四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提取人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e1aaf3f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3e.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天津公积金标准
![天津公积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0041557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3.png)
天津公积金标准天津市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存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的保障。
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各地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做出相应的调整。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天津市的公积金标准。
首先,天津市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5%,合计为10%。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5%进行缴存,而职工个人也需要缴存自己工资的5%作为公积金。
其次,天津市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有一定的上下限。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倍至3倍之间。
这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倍,也不得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再者,天津市的公积金缴存上限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工资的3倍,下限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工资的1倍。
这意味着无论职工的工资有多高,公积金的缴存上限都不会超过月工资的3倍,也不会低于月工资的1倍。
此外,天津市的公积金提取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维修、还贷自住住房,也可以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租房等方面。
提取公积金的具体额度和条件需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公积金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确保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职工权益的保障。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天津市的公积金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共同维护公积金制度的良好运行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7446cc3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80.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提取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提取事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推动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公积金提取的种类和条件第四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种类包括住房贷款还款、购买住房、租赁住房、住房大修、买房取款转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2.提取公积金的种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3.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和使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4.提取公积金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申请与办理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该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经审批和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号;2.提取公积金的种类和提取金额;3.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和使用计划;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未申请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提取。
第四章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和审批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取申请的审核和审批,确保提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审核和审批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提取结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并提供申诉渠道。
第五章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制度,确保提取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积金提取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提取公积金的数据进行及时备案和归档,确保相关的数据安全和保密。
最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最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26e384a3169a4517723a397.png)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范
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为弥补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吧。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天津市五险一金新规
![天津市五险一金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d35be0af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ca.png)
社会保险缴费规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规定: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按同一缴费基数统一征缴。 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均实得工资。实得工资低于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进行缴费。 2011年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720元,最高标准为9380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
二、住院医疗费联网结算后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一)生育分娩 1、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时间并加盖生育保险 章),用A4纸托稿粘贴; 2、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剖 宫产需提供手术记录(加盖病案室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6、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相关表单
用人单位和职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退休人员不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 按国家规定退休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交纳保险金已累计满15年的,按国家规定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退休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天津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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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
(一)津南地区公积金基本住房首套房的定义
公积金基本住房首套房:指定义为购买者在其有效购房记录中,按税收法规定取得全部权属并且可共同使用的住房,且首次购买一套住房。
1、购买者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法定义的未婚居民或已婚居民。
2、购买者全部为未婚居民购买的,按受益人必须均符合未婚居民的定义,该套住房可以被视为满足首套住房的要求。
4、购买者持有成功购买及权属登记证明书及受益人身份证明,并在全年内未成功购买过住房作为第二套以上房屋,可以按照协议确认为首套住房。
1、所购买的住房须以商品房的形式,由津南地区的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商出售,确认为首套住房,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全部权属,并可以共同使用的住房;
2、按照有关的税收法规,已经取得全部权属的住房,可以按照有关协议确定为首套住房;
3、购买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家庭年收入,经其他地方公积金中心核定;
4、津南地区住房购买者必须具备有效的购房记录,并且不能有本地区按时未缴纳公积金的记录;
5、对公积金基本住房的首套房购买者,考虑到津南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区域收入分配不均等因素,需结合公积金及社会保障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等,明确实际购房记录需符合津南地区购房预算经计以及相关税收法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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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天津公积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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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最低标准
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之一,公积金制度一直是备受关注的
话题。
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存的一种长期储蓄
基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大病医疗、养老等问题。
在天津,公积
金的最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公积金的最低缴存额是由当地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目前,天津市的
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每月基数的5%,不得低于60元,不得高于600元。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按照这一标准来缴存
公积金,以确保职工的基本权益。
其次,天津市对公积金的使用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提取公积金。
同时,职工还可在特定情况下提取公积金用于大
病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等支出。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职工解决
住房及其他相关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除此之外,天津市还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积金
的安全运作。
同时,天津市还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加
强对公积金的监督检查,保障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
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与此同时,天津市还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公积金
的安全运作和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满足职工
的住房及其他相关需求,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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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提取条件有哪些住房公积⾦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买房,还可以在我们租房的时候起到作⽤,只要我们提取公积⾦就可以了。
但提取公积⾦是要条件的,下⾯就为各位介绍天津公积⾦提取条件,从购房提取条件、租房提取条件和还贷提取条件这三个⽅⾯介绍下。
购买⾃...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公积⾦提取条件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住房公积⾦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买房,还可以在我们租房的时候起到作⽤,只要我们提取公积⾦就可以了。
但提取公积⾦是要条件的,下⾯就为各位介绍天津公积⾦提取条件,从购房提取条件、租房提取条件和还贷提取条件这三个⽅⾯介绍下。
1.购房提取条件(1)购买⾃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2)购买⾃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地等⾏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或者其他证明⽂件。
2.租房提取条件(1)本⼈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2)经国⼟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3)多⼈合租同⼀套住房的,承租⼈中的⼀⼈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其他承租⼈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4)职⼯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5)职⼯个⼈住房公积⾦(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业务。
3.还贷提取条件(1)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之前(含当⽉)的住房公积⾦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提取⼈名下同时有未还清的公积⾦(组合)贷款,须住房公积⾦(组合)贷款未逾期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店铺提⽰:天津公积⾦提取条件分为购房提取条件、租房提取条件和还贷提取条件三种,购房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等其他证明⽂件;租房时,要求本⼈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还贷时,要求本⼈名下有未还清的公积⾦贷款时,须未逾期才能办理。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天津公积金比例
![天津公积金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a8689450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91.png)
天津公积金比例
天津市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的直辖市之一。
在天津市,公积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积累住房资金和提高职工的居住条件。
公积金比例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和单位在缴纳公积金时的比例。
根据天津市相关的政策规定,公积金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缴纳5%,总计为10%。
具体来说,单位会按照职工的工资基数的5%来缴纳公积金,而职工本人也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基数的5%来缴纳公积金。
工资基数是指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之后的数额。
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通常与其所在单位的工资结构及职位等有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3倍当地平均工资标准。
在天津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相对比较稳定的,这有利于职工和单位的合理负担,并能够保证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作。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仅可以帮助职工积累住房资金,还可以提高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天津市的公积金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而设立的,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同时,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也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关心和支持。
总之,在天津市,公积金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缴纳5%。
这一比例的确定是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和经济状况来制定的,
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和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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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应为职工缴存
2011年01月21日15:33 天津网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职工缴存用公积金?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该怎么办?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公积金纠纷。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已在单位工作一年半的林女士却一直没有公积金,“我想知道公积金是不是国家规定必须上的?我能否跟
公司要回公积金?但是公司在与我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给我一份,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针对此问题,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回答,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的,若单位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职工可携带工资单、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如果职工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可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
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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