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社厅发〔201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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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

组织要 加强 监管 ,确 保其 在权 限范 围 源服务机 构诚 信体 系建 设 ,增强行 业 名单 ” 职 权 。
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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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公安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
基金专项 行动 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 [2018]17号 )
为 认真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 神 , 确 保 社 会 保 险事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在 201 7年严厉打 击骗取套取 医疗保险基 金欺诈 行为 取得 初步成 效的基 础上 , 拟安 排 201 8年至 2020年持 续开 展为 期 3年 的打击欺 诈骗 取医疗 保险 基金 专 项行动。 以医疗保 险领 域和社 会保 险服 务机构 为重 点 ,着 力健 全源 头预 防 、动态监 管、失信 惩戒相 结合 的监 督和 惩防体 系 ,建 立服 务机构 自律 、 政府 依法监 管、社 会协 同监督 、司法 联 动 惩 处 的 工 作 体 系 。
(川人社办发 [2018]21号 )
法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造 成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性 、合法性 。要建 立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度 或者 影响 的恶 劣程度等 情况 ,给予 构 年度报 告公 示制 度 ,将招 聘信息 服
各级人 力资 源社会保 障部 门要切
通 报批 评、取 消评 比先进 的资格 等处 务 情况 纳入 报 告 内容 向社 会公 示。要 实按 照 《拖 欠农 民工工 资 “黑 名单 ”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 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 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7)1O1号 )
各地 要进一 步健全 人 力资源市 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滑雪、潜水、攀岩)
准入类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 订)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
攀岩等高危 险性体育项 目外的社会 体育指导
员,为水平
评价类。
5
轨道交通运输 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
《铁路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 辆驾驶人员)
准入类
号)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8〕6号)
设备点检员
电工
6
机械设备修理
人员
锅炉设备检修工
变电设备检修工
《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2号)
18
电子元件制造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水平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 构
水平 评价类
《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7〕14号)
8
建筑安装施工 电梯安装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水平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人员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33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在申报材料、资历条件、受理程序、评审组织、评委会管理和资格证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为做好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

我市职称申报点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6日至9月14日,详见附件1。

(二)评审时间。

1.我市各评委会(附件2)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2.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实行职称制度改革,颁布了新的学历资历条件的系列专业,按新的规定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地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地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作有关问题地答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员在⼀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平,⼀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级(副⾼级、正⾼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单位根据⼯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作岗位。

不同于⼀次获得后⽽终⾝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员在申报⾼⼀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起到申报更⾼⼀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级职称,取得⾼级⼯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级职称,取得⼯程师资格,获得博⼠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程师资格,获得研究⽣或第⼆学⼠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经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请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送交政策法规处法核时,请各处室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67号)要求,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请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政策法规处,以便按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7日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表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说明)起草部门制定时间1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必要性:为贯彻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将制定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经深入调研,广泛座谈,动态跟踪,精心测算,初步拟定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将使所有失业人员从中获益,同时,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也完全可以承受。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18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凡符合《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规定的条件,拟于2018年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省直单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2018年7月7-8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考试内容为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为闭卷、人机对话形式,总分100分。

四、报名程序(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7-27日。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点击黑龙江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区,注册后进入报名系统。

报名考生必须选择省直考点,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坐落在哈尔滨市地域外的省直单位考生,在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网上报名时选择当地考点。

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在网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2)及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一张后,直接从网上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考生打印《报名表》,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及公示。

合格者由审查人员及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报主管厅局审查盖章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进行审查确认。

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立足于贯彻落实国家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发展战略,全面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提高考试质量,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改革,推动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提升。

第二条t考核内容1、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要素的规范化建设,完善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为基础的多项服务体系,构建以考试信息库和考试报名安排等为内容的网上考务系统,提高考试效率、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公平、运行规范;2、统一规范考试课程体系,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范的要求,实施科学合理的考试大纲设置,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变化,主持合理有效的课程设置;3、提高考试题库质量,深入开展题库建设、审核和维护,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试题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题库利用效率;4、完善考试监督管理体系,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控制考试的准入、准考证的发放和监考人员的培训,确保考试的规范化进行。

第三条t考核安排1、202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安排为从3月开始,至12月结束,按照顶岗上岗、职业资格认证先后安排,对不同地区考生实行分类和分期报名,依据考生备考情况安排考试;2、202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内容安排为三类:第一类为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职业能力素质考核,行业知识考核等;第二类为竞赛考试,内容包括针对特定行业技术和知识的考核,结合素质测评等;第三类为其他类型考核,内容涵盖专业技能技术考核,技师考核等。

3、202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将采用多种考试形式,综合考试形式根据各地区考试要求进行区分,计划在每个专业考试中采用多种试题类型,适当综合应用笔试、口试和实操考核,运用多种形式提高考核质量。

第四条t考试组织1、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各省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地市职业技术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和行业技术协会负责协同服务;2、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由重到轻、由前到后的原则,依次把协调统筹职责、共建共管共用机制,把考试申请、考试安排、准考证发放、考场监督安排、考试成绩发布等工作纳入监督管理范围;3、加强考核组织实施环节的有效控制,优化考试的管理机制,实行考生准入和准考证管理考生,细化考试报名流程,建立考场、考卷、监督员的管理机制;4、建立考试信息库,收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相关资料,定期发布考试相关信息,做好考试宣传工作;5、完善考场管理和监督安排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考试进行分层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考行政安排;6、按照考试工作安排确定考试费用标准,调动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的积极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14•【文号】人社厅发〔2016〕187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安排,为保证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篇

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篇

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方案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方案精选2篇〔一〕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各行各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于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在用人单位中具有非常高的认可度。

为了更好地效劳于企业和社会,进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程度,2024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展。

第一阶段:早期准备20__年,国家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更新考试内容、优化考试形式、加强考前辅导”等一系列工作要求。

因此,首先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政策进展系统和全面的理解,准确掌握该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为后续的考试工作打下坚实的根底。

此外,该阶段还需要重点对考试各个环节进展准备。

首先是招生准备,详细包括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址等等。

其次是考试内容准备,需要对考试的各个科目进展深化掌握,确保可以胜任教学工作。

第三个环节是教学准备,需要制定一套详细的教学方案,确保对学生进展有针对性的教学,使其可以掌握考试所需的根本知识和技能。

第二阶段:试题编制试题编制是考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保证考试的质量和准确性具有关键作用。

在试题编制前,应该制定明晰的编制标准和范围,确保试题的难度与考试要求相符。

同时,还要考虑到不同的考试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的试题组合,以保证题目在知识覆盖和难度程度方面的平衡。

试题编制需要根据考试科目的不同,重新制定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标准,以确保试题的精准度和全面性。

在编制试题时,还应该注重题目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同时,还需要派遣专业的团队进展试题编制,以保证试题难度适宜、目的明确、知识覆盖面广。

第三阶段:考试组织在考试组织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场地安排,需要选择适宜的考试场地和设备以供考生使用。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发[1997]75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8.22【实施日期】199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几年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工作的专项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在致力于创造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氛围,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

从1990年以来,已在14个系列、专业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

截止1996年底,全国共组织考试44次,累计报名人数1474万人,参加考试人数为990万人,有230万人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考试工作的实施增强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竞争意识,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知识、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受到了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此同时,在考务组织、命题、管理等方面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由于考试工作科学性强,运作程序复杂,加上社会不正之风影响,考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考风考纪时有违反规定等等。

为使考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加强考试工作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考试工作关系着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考试的内外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与指导考试计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保证考试工作严格、有序地进行,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8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8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8]17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出版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174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与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新闻出版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10月13日上午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星期日)下午2:00- 5: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务实(中、初级)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的报考条件,互联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7]157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7.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就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按照《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将全面实行机考,请考生做好相应考试准备。

四、国务院已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2018年度招标师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7年合格科目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颁发原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

五、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广大考生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同时,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人社厅发〔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拟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进行试点。

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工作步骤(一)公布目录。

我部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试点机构)目录(首批试点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实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方案。

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实施评价。

试点机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doc

冀职改办字〔2018〕30号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职改办:现将《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2018年6月12日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我省2018年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2018年工作安排(一)统筹做好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

1.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抓好省厅牵头出台的19项改革政策的落地生效,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2.深入实施人才强冀工程。

做好省委组织部立项的“两高人才队伍建设、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落地生效、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京津冀人才示范区建设”四个重点人才项目的落实工作。

3.研究制定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为目的,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研究制定《河北省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

督促抓好五大工程“18项任务”,重点围绕支持雄安新区建设、2022年冬奥会、大气污染治理、京津冀协同发展、动能转换等,进一步提升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产业蓝领技术人员、重点群体、公务员等的素质能力水平。

(二)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推动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省内113所普通高校、4所成人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职称评审;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22•【文号】人社厅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加强和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现就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系统梳理和严密监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域的风险隐患,防止出现违规违法问题,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二、重点工作(一)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1.按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

在新学期开学后,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及时收集新生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准确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校长和上级管理部门要对学生学籍申报信息认真审核,及时审批。

要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

对于技工院校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方式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学生,要与全日制学籍相区分,单独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短期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

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分别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2017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洪人社发〔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18〕155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5.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6.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1.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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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9
卫生(初级、中级)
5月26、27日、
6月2、3日
1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5月26、27日
11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2、3日
12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6月9、10日
13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14
注册计量师(一级)
6月23、24日
10月21日
32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33
造价工程师(中级)
10月27、28日
34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
35
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36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10月27、28日
37
经济(初级、中级)
11月3、4日
38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39
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11月10、11日
4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41
税务师
42
拍卖师(实际操作)
11月17、18日
43
招标师(收尾考试)
44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
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1
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14、15日
2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4月21、22日
3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5、6、12、13日
二级
5月5、6日
4
护士执业资格
5月5-7日
5
会计(初级)
5月12-20日
6
监理工程师
5月19、20日
7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27
通信(初级、中级)
10月20日
28
注册城乡规划师
10月20、21日29Biblioteka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30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10月21日
31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15
土地登记代理人
1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8、9日
17
注册设备监理师
18
注册测绘师
19
会计(中级、高级)
20
建造师(一级)
9月15、16日
21
资产评估师
22
出版(初级、中级)
10月13日
23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3、14日
24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
25
拍卖师(纸笔作答)
26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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