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金决策第一条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业务、风险控制、综合管理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资金计划第六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应收担保费回收计划:应收担保费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
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担保费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3)应收代偿款回收计划:应收代偿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代偿金额5%左右。
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可能途径降低代偿损失,以降低经营风险。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
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筹集管理: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吸收存款、发行信用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充足。
2. 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战略规划,遵循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理性分配和合理使用资金。
3. 资金运作管理:包括资金的日常拨付和收付、资金的结算和清算、资金的投资和融资等工作,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4. 风险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外债务的管理、对客户信贷风险的控制等,确保公司的资金风险可控。
5. 财务监督管理:建立财务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和合规性。
6. 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股东披露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提供透明、真实的信息。
以上仅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安排还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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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清府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2〕7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合作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扶持对象条件第五章贷款金额、用途和分险模式第六章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第七章收支管理及费用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
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信担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对合作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业务或贷款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一、前言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其提供信用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担保涉及大量的资金风险,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必须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进行严格管理。
本文将讨论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管理办法。
二、背景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是指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例。
它是评估融资担保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并能够反映其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
适当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可以减轻其资金压力,降低违约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三、资产比例的管理原则1. 合规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制定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
2. 稳健性: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设定资产比例管理目标,确保其能够承受合理的风险水平。
3. 资产负债平衡:融资担保公司应合理配置其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平衡,并控制其资金流动性风险。
4. 盈利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应通过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收益率,增加盈利能力。
四、资产比例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产分类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设立不同的资产类别,根据其风险水平进行分类管理。
常见的资产类别包括现金、存款、投资、应收账款等。
2. 资金运作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合理运用资金,进行融资活动和投资决策。
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平衡收入与支出,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3. 风险控制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以降低违约和信用风险。
4. 财务信息披露: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财务信息,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透明度和可理解的信息,以增加市场信任和稳定。
五、资产比例管理的挑战1. 监管要求的不确定性:由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性,相关监管政策和要求可能存在调整,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并及时调整资产比例管理策略。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篇: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保护担保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取得担保经营资格并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五条:担保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也可以以合伙企业形式组织。
第六条: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和其他业务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担保公司从事的担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章: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八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缴存。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风险水平和准备金制度要求,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担保公司的准备金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及时提取或补充。
第四章: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制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和风险防控有效。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核心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五章:担保公司的监管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备、备案、登记等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承担信息报送和公示的责任。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担保经营资格等。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的操作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坚守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以国家宏观政策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资金来源与流向管理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风险补偿金、担保手续费收入、存款利息等。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性。
资金运用应以保证金、存款等低风险方式为主,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适度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资金运作管理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运作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高效和透明。
资金运作应遵循诚实信用、责任管理、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防控资金运作风险。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管理信息,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和共享,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第五节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资金运作的审计、风险控制的评估等。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制度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报告表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风险评估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指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法规。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并避免内部欺诈行为。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办法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担保项⽬业务操作⾏为,保证业务有序、科学地进⾏,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与化解担保风险,提⾼经济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对资⾦需求企业或个⼈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担保、履约保函三⼤类。
⼀、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在企业⽣产经营过程中,找不到投资合作伙伴,⼜没有其它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提供我公司认可的抵押物,向我公司申请进⾏直接资⾦拆借、委托贷款的融资⾏为过程。
⼆、贷款担保业务:是指客户在条件未能满⾜贷款银⾏要求⽽银⾏愿意接受我司担保的情况下,向我司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为过程。
包括:流动资⾦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项⽬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
三、履约保函业务:是指客户在企业⽣产经营过程中,向我司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客户的债权⼈承诺,当客户不履⾏其债务时,由我司按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过程。
包括投标保证、加⼯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维修保证、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以及其它与珠宝⾸饰企业有关的保证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业务⼈员、风险审核⼈员、评审⼈员应本着对客户负责、对担保公司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尽职调查、撰写报告、评价审查项⽬,不受任何单位与个⼈的⼲预与影响,坚决禁⽌与客户恶意串通、歪曲事实、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为。
第五条⼯作⼈员因⼯作失职,给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主观恶意⾏为造成损失的,必须进⾏⼀定的经济赔偿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担保业务要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注意防范和化解各种可能发⽣的担保风险。
基本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受理、尽职调查、审批、⼿续办理、保后监管、担保责任解除六⼤环节。
财企[2022]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保护投资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第一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协议第二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款项划转第四节投资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控制第五节其他相关事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以上是财企[202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下面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保护投资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稳健、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应当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七条投资人应当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履行期限和利率等事项。
第二章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第一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协议第八条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管理原则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遵循的风险控制措施;(三)投资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管理、监督和反馈机制;(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措施;(五)协议生效和终止、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九条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体现双方的平等商议和自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第十条投资人有权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其聘用的外部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企业信用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资金的机构。
第二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2. 有充足的经营资金和信用担保经验;3. 知识和技能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第三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的资金。
第五条银行授信资金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六条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各界投资者通过购买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投入的资金。
第四章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承担;2. 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3. 用于支付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相关方的收益;4. 用于支付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合法合规;2. 确保资金安全;3. 确保资金流转畅通;4. 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资金的稽查和审计;2.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和定期检查;3. 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4. 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规模第四条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三)担保资金运营产生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担保资金的规模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担保资金由专门的担保机构负责管理,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八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申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申请企业应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计划。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审查。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可能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滥用担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担保公司资本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担保公司资本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篇一: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货币资金安全,防止未达帐项长期存在,公司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财务部为公司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部门。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等个人支出;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或向个人收购物资应支付的价款;3、公务借款;4、结算起点(指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备用金管理备用金是为了便于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预付给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的备用款项。
备用金采用定额管理、先借后用,及时报销的方法。
有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半年至少与财务部结帐一次,结帐后重新申领,不允许只领不结、长年挂帐。
第五条公司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六条使用现金不得有下列情形:1、结算起点以上可用支票结算或拒收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2、用白条充抵现金;3、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4、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七条公司间各项经济往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采用转帐结算方式。
财务部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状况,保证银行帐户内有足够的周转资金。
第八条公司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故意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银行结算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按《支付结算办法》办理。
第十条对于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未达帐项,出纳人员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未达时间超过两个月的,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进行清查,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支票的管理1、使用支票实行登记管理。
支票领取人必须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名。
业务往来单位亲自来办理结算时,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在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应当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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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鼓励企业和个人建立良好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信用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的担保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担保规程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分担风险,保障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和稳定增值。
第二章担保资金的建立
第四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五倍;为企业的每一笔担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有效资产的60%。
第三章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XX担保公司董事会为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信用担保公司为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六条监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监管会议。
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七条XX担保公司对股东会负责,具体职责为:
1、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2、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工作计划并报告工作的情况;
3、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动作;
4、提请股东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5、提请股东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提请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7、提请股东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8、提请股东会核销坏帐;
第八条XX担保公司应遵循商业法则,统一管理、定向使用担保资金,确保安全运营,稳定增值。
第九条担保资金经董事会审批后,存入特定帐户,进行专户管理。
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条担保资金应预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帐,代偿由XX担保公司确认,坏帐由股东会确认。
第十一条担保资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并入担保资金总额。
第四章担保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资金支持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环保、节能项目。
第十三条需要申请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应先进行会员申请,申请担保时应同时提交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并对担保人进行网上实时评价。
资信良好的可降低担保条件:有资信不良记录的,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时,本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动作过程中应予以完善,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担保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XX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