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
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
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组织对管辖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抽查,每个社区民-警每周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一个。
2、工作例会制度。
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下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宣传教育制度。
公安派出所至少每月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责任告知制度。
公安派出所每年应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5、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行政内勤负责维护管理消防监督信息系统。
运用系统制发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实现网上审批、流转,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
派出所所长和分管所领导要通过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定期查看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督导民-警履行好消防监督职责。
6、消防监督制发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档案。
消防监督档案主要包括:重点单位名册及基本情况档案、辖区分类单位名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火灾统计档案、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档案等。
社区民-警在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药保管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案件办结后立即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
派出所消防管理制度2016-10-31 12:30 | #2楼果园(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辖区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财产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内建筑物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3. 派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
4. 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及时有效地安装、使用和维护。
5. 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和报送。
7. 派出所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 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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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消[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认真贯彻落实部党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完整执法过程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归档内容第五条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分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统计6类。
第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设立审核卷、验收卷。
审核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或集体审查意见,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当申报材料中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验收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现场抽查记录,送达文书,内部移交手续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设立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0.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4. 消防宣传教育资料;5.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6.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7.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8. 其他与消防监督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2. 各级消防监督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3.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接收、登记、分类、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消防监督员档案的建立、更新和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各级消防监督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材料;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包括档案的分类、编目、装订等工作;3.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应按年度、类别、顺序进行,归档后的档案应及时编号、登记,并注明归档日期;4. 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防潮、防尘、防虫、防火等;5. 档案借阅:档案借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毁档案;6. 档案销毁: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经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销毁。
五、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消防监督业务提供有力支持;2.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及时反馈档案利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1. 消防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 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 1—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暂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职责.doc
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职责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二)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指导、督促辖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业务训练,督促辖区单位按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赶赴火场,组织群众进行火灾扑救。
组织疏散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协助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件。
距公安消防机构较远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发生的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或者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起火原因清楚、不需要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五)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授权,依法调查处理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涉及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六)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七)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做好消防信息反馈工作,落实火灾事故统计、法律文书抄报的月报制度;(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部署消防工作任务;(二)掌握责任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三)明确消防民警的工作职责,定期检查、考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六)辖区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火灾扑救,组织疏散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一、背景与意义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安派出所是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基层单位,消防监督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立有效的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能够提高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保障公民权益,为公安部门实现火灾防控目标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消防监督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1、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派出所全体工作人员,涉及执法、巡查、督查、检查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
2、衔接法律法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必须与相关针对性法律法规紧密衔接,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
3、组织架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监督工作组织架构,并指定负责人,分工明确,履行职责。
4、职责分工(1)消防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参与制定和调整消防工作计划。
(2)执法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和执法行动。
(3)巡查人员负责巡查重点区域,及时发现隐患,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4)督查人员负责对消防监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提醒各工作岗位的问题。
(5)检查人员负责巡查、检查,以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主要工作。
5、工作流程安排所有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制定好的流程安排,全面、有序的开展工作。
6、工具和措施(1)对于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单位可采取警示教育和责令整改等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必要时可以移交司法机关。
(2)对于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整改,若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则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于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不允许使用或者出租其场所或房屋的应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措施。
7、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考核监督机制,对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督导,鼓励优秀人员、制止不良行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推进公安部门消防工作的全面提升。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章火灾事故处臵和调查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第七章消防业务培训和档案建设第八章考评与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公安经费计划,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民警数在十人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臵一名以上专职消防民警,民警数在十人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臵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协助所领导组织开展工作。
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四)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六)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主管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七)参加火灾事故的前期处臵,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公安派出所或 者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上级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许可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 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 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七)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 任的; (八)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 影响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监督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 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促进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 消防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派出所,是指由县以上地方 公安机关管辖的地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公安分局。 铁路、机场、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门派出所参照本 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本条规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 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开展经 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维护管区内的消防安全。(管辖范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在主管公安机关的 领导下实施,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管辖单位的范围由县(区)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掌握辖区监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监督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指导乡镇民办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火灾扑救工作;(四)组织开展对辖区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符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年度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
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5篇范文]》
《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5篇范文]》第一篇: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发表时间:202x-9-2116:51:07点击:1233次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并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具体负责有关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区民警负责本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派出所派驻协管人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管理纳入辖区防范管理工作之中,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实行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收集、反馈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信息。
(二)发现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并通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监督列管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和火灾扑救工作。
(四)对辖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辖区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按照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七)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二、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在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消防业务建设和装备设施建设。
落实各项消防工作制度,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示、决定,制定工作措施。
(三)熟悉本辖区的消防工作任务,做好专兼职民警的职责分工,部署安排各项消防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各项消防监督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掌握本地消防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社区、农村消防建设和区域联防组织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六)签署法律文书,监督本所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三、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在所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示、决定,定期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工作。
(二)指导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发法律文书,对法律文书进行法核。
(三)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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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所长可以明确由分管副所长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公安派出所应设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八)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档案;
(九)其他消防工作档案。
四、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工作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工作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公安派出所承办的对个人给予警告、五百以下(含本数)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本单位管理;对单位给予五千元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
六、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
其他类型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