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59165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1-5)龙耒为你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
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三、论述题1、(★)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资料仅供参考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第一单元生物和生物圈生物的特征:▲1、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2、生物能进行呼吸3、生物能排出体内产生的废物4、生物能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5、生物能生长和繁殖6、由细胞构成(病毒除外)调查我们身边的生物步骤: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记录、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撰写调查报告▲生物的分类按照形态结构分:动物、植物、其它生物按照生活环境分:陆生生物、水生生物按照用途分:作物、家禽、家畜、宠物生物圈▲地球上适合生物生存的一薄层叫做生物圈▲生物圈的范围大气圈的底部:可飞翔的鸟类、昆虫、细菌等水圈的大部:距海平面150米内的水层岩石圈的表面:是一切陆生生物的“立足点”▲生物的生存的基本条件:营养物质、阳光、空气和水,适宜的温度和一定的生存空间环境对生物的影响非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光、水、空气、温度等生物因素:是指影响某种生物生活的其它生物▲探究的过程:1、提出问题2、作出假设3、制定计划4、实施计划5、得出结论6、表示和交流▲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最常见的是捕食关系,还有竞争关系、合作关系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在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漫长过程中,环境不断改变,生物也不断进化,适应环境。
生物与环资料仅供参考境相互作用造就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生物圈)▲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蚯蚓在土壤中活动,能够使土壤疏松,蚯蚓的排出物还能增加土壤肥力,在沙地上种植植物,能够防风固沙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一定地域内,生物与环境所形成的统一整体叫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组成:生物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非生物部分:阳光、水、空气、温度▲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细菌和真菌是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
▲食物链: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经过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形成的长链叫做食物链▲食物网:一个生态系统,往往有很多条食物链,它们彼此交错,形成了食物网▲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流动的。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最详尽自考笔记—民法学自考笔记
自考《民法学》重点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等价有偿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学-复习串讲
民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1.自然人 2. 法人 3. 其他组织,如合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
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
• 传统上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止于自然 人的死亡。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可放弃和被剥夺。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
各国一般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 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 得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 于不动产。
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 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 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 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
实际是法律认可的行为人的“本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独立的 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 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16岁以上不满18岁而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侵犯人身权(人格权和身 份权)的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 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
律专门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某类 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才 适用这一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雇 主责任、监护人责任、产品责任、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全国自考民法学重点内容含详解
民法学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5*2+判断题5*2+简答题3*6+论述题1*12+案例分析2*10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代民法代表:罗马法;近代民法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现代民法代表:1900年生效《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民法典:列宁《苏俄民法典》。
我国第一部民法: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
民法进入新阶段: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4.民法的性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实体法;私法。
5.民法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6.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效力:民事立法遵循的准则;解释民法的基准;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7.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首要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表现: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信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自考《民法学》知识考核点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历史沿革(识记)民法的对象(识记)财产关系(识记)人身关系(识记)民法的性质(识记)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识记)民法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识记);民法的历史沿革(领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任务(领会)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领会)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领会)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应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应用)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应用)(识记) (领会) (应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识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识记)民事权利的分类(识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识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识记)(二)领会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领会)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领会)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领会)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领会)民事权利保护方式(领会)民事责任的分类(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应用)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应用)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应用) 第三章自然人(一)识记自然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识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识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识记)住所的概念(识记)监护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识记)监护人的撤换的条件(识记)监护的终止(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识记)撤销失踪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识记) (二)领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领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领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领会)住所的法律意义(领会)监护的目的(领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领会)(三)应用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应用)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应用) 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用)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应用)第四章法人(一)识记法人的概念(识记)法人的特征(识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识记)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识记)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识记)公司法人的种类(识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机关的含义和种类(识记)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识记)法人财产的特点(识记)法人责任的特点(识记)法人变更的概念(识记)(15)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情形(识记)(16)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识记)(17)法人清算的概念(识记)(18)清算组织的职责(识记)(二)领会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领会)法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领会)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领会)法人设立的条件(领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条件(领会)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条件及后果(领会)(三)应用分析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应用)说明法人的行为和负责人越权行为的后果(应用)分析说明法人的责任、法人投资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应用)第五章非法人组织(一)识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合伙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合伙的内部关系(识记)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识记)入伙的条件(识记)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领会)合伙的分类(领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领会)合伙人任意退伙与法定退伙的条件(领会)合伙解散的原因和清算人的职责(领会)(三)应用说明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异同(应用)分析说明合伙人入伙、退伙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应用)分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应用)说明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责任(应用)分析说明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的承担(应用)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识记)物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动产和不动产(识记)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识记)主物和从物(识记)原物和孳息(识记)消耗物和非消耗物(识记)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识记)特定物和种类物(识记)代替物与不代替物(识记)货币的概念和特殊性(识记)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物的各种分类的意义(领会)有价证券的分类(领会)(三)应用分析法律上物的特征(应用)说明有价证券权利转移的不同方式(应用)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识记)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识记)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识记)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识记)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识记)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识记)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识记)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识记)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识记)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容(识记)意思表示的形式(识记)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识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识记)(15)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识记)(16)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识记)(17)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18)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19)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20)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21)撤销权的概念和消灭的原因(识记)(22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识记)(2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2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二)领会民事法律行为各种分类的意义(领会)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领会)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领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特征及分类(领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领会)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应用)以实例说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及效力(应用) 以实例说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用)以实例说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应用)以实例说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应用)分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用)第八章代理(一)识记代理的概念(识记)代理的特征(识记)代理关系的当事人(识记)代理的适用范围(识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识记)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识记)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识记)本代理与再代理(识记)代理权的概念(识记)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识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识记)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识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识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识记)(15)表见代理的概念、条件和后果(识记)(16)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识记)(二)领会代理的意义(领会)再代理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领会)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应用)说明委托授予代理权的要求(应用)分析代理中会发生的责任(应用)举例说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情形(应用)以实例说明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常见的情形和后果(应用)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一)识记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识记)时效的性质(识记)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识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普通诉讼时效(识记)特别诉讼时效(识记)诉讼时效开始的概念(识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条件和后果(识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事由和后果(识记)期日、期间的概念(识记)(二)领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领会)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领会)诉讼时效中止与延长的区别(领会)期限的分类(领会)(三)应用说明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及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应用) 以实例说明诉讼时效与斥期间的区别(应用)说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情形(应用)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具体情形(应用)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应用)第二编人身权第十章人身权概述(一)识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各种人格权的概念(识记)各种人格权的主要内容(识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识记)(二)领会名称权的特点(领会)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领会)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领会)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人格权(应用)说明侵害人格权的除外情况(应用)第十二章身份权(一)识记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荣誉权的概念(识记)(二)领会荣誉权的主要内容(领会)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识记物权的概念(识记)物权的特征(识记)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识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识记)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识记)主物权和从物权(识记)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识记)(二)领会物权法定原则(领会)一物一权原则(领会)公示、公信原则(领会)物权分类的意义(领会)物权的排他效力(领会)物权的优先效力(领会)物权的追及效力(领会)(三)应用比较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别;说明物权变动原因和要件;第十四章所有权(一)识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概念(识记)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所有权的权能(领会)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领会)相邻关系的实质(领会)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领会)按份共有的效力(领会)共同共有的效力(领会)(三)应用利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用)正确处理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应用)善意取得的构成和效力(应用)第十五章用益物权(一)识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农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典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效力(领会)农地承包权的效力(领会)地役权的效力(领会)典权的效力(领会)(三)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 农地承包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典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二、考核要求(一)识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担保物权的种类(识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抵押权的效力(领会)抵押权的消灭(领会)共同抵押权(领会)最高额抵押权(领会)动产质权的效力(领会)动产质权的消灭(领会)权利质权的效力(领会)留置权的效力(领会)留置权的消灭(领会)(三)应用说明抵押权的设立(应用)分析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应用)举例说明动产质权的设立(应用)说明各种权利质权的设立(应用)以实例说明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应用) 第十七章占有(一)识记债的概念(识记)债的特征(识记)债的要素(识记)债法的概念(识记)债法的特征(识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识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识记)主债与从债(识记)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识记)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领会: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领会)债权的特征(领会)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领会)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领会)(三)应用说明债的分类的标准和意义;第十九章债的发生(一)识记债的发生的概念(识记)债的发生的原因(识记)无因管理的概念(识记)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识记)不当得利的概念(识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识记)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识记)(二)领会无因管理的性质(领会)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领会)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领会)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的判断标准(应用)无因管理对于管理人的效力(应用)无因管理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应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的区别(应用) 比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异同(应用)第二十章债的效力(一)识记债的效力的概念(识记)债的效力的分类(识记)债的履行的概念(识记)债的履行的原则(识记)债的履行的规则(识记)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概念(识记)受领迟延的概念(识记)债的保全的概念(识记)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债的不履行的后果(领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领会)撤销权的成立条件(领会)(三)应用债的发行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应用)说明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的构成条件与法律责任(应用) 分析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应用)分析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应用)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一)识记债的担保的概念(识记)债的担保的特征(识记)债的担保的方式(识记)保证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识记)共同保证的概念(识记)最高额保证的概念与特征(识记)定金的概念(识记)定金的性质(识记)(二)领会保证的成立条件和保证责任的范围(领会)定金成立条件和效力(领会)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领会)保证责任期间(领会)(三)应用说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应用)说明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应用)分析定金与预付款的异同(应用)第二十二章债的移转(一)识记债的移转的概念(识记)债的移转的特征(识记)债的移转的方式(识记)债权让与的概念(识记)不得让与的债权(识记)债务承担的概念(识记)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概念(识记)(二)领会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的区别(领会)债权让与的条件(领会)债务承担的条件(领会)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条件(领会)(三)应用以实例分析债权让与对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应用) 说明债务承担对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的效力(应用)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一)识记债的消灭的概念(识记)债的消灭的种类(识记)清偿的概念(识记)代物清偿的概念(识记)清偿抵充的概念(识记)抵销的概念(识记)提存的概念(识记)提存的条件(识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识记)混同的概念(识记)混同的原因(识记)免除的概念(识记)债务更新的概念(识记)(二)领会债的消灭的效力(领会)清偿的法律效力(领会)清偿的成立条件(领会)抵销的效力(领会)抵销的构成要件(领会)提存的标的与提存的方式(领会)(三)应用分析债归于消灭的各种原因及其成立条件(应用)第五编继承权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一)识记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继承的主要分类(识记)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继承权丧失的概念(识记)继承权放弃的概念(识记)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识记)(二)领会继承权丧失的性质(领会)继承权丧失的效力(领会)继承权放弃的效力(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应用)说明继承权的行使(应用)以实例分析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应用)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一)识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民(识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领会)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领会)代位继承的性质(领会)转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领会)(三)应用:分析代位继承的条件及份额(应用)说明继承份额的确定原则(应用)实例分析非继承人的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应用)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一)识记: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识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嘱的形式(识记)遗赠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遗嘱的设立(领会)遗嘱的变更、撤销、执行(领会)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以实例分析遗嘱的有效条件(应用)举例说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应用)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一)识记: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识记)遗产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产的范围(识记)遗产分割的时间(识记)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识记)(二)领会:继承开始的意义(领会)遗产分割的效力(领会)(三)应用:说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用)分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范围和归属(应用) 第六编侵权行为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一)识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识记)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识记)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识记)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识记)(二)领会:侵权行为的分类(领会)共同危险行为的条件(领会)(三)应用:说明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应用) 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识记:归责原则的概念(识记)过错责任的概念(识记)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识记)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推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识记)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识记)(二)领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领会)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各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应用)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识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识记)损害的概念(识记)因果关系的特点(识记)故意和过错的概念(识记)认定过错的标准(识记)(二)领会:损害的分类(领会)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领会)行为违法的形态(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一般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应用)第三十一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现违约责任的区别(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识记)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免责事由的含义和内容(识记)(二)领会:侵权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竞合的处理(领会)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领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及处理(应用)举例说明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应用)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识记: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识记)产品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识记)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识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识记)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免责事由(识记)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识记)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识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责任承担(识记)(二)领会: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领会)各咱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领会)(三)应用:比较各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条件和免责事由(应用)。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七章民事行为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7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权利人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主体特征)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特征);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素特征);③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合法特征)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①尚未发生之事实;②能否发生不肯定;③合法的事实;④当事人约定的事项;⑤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3、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
③两者确认无效的条件不同。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
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应该是:1.内容规范。
即凡是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和组织活动中应该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公开。
2.程序规范。
即按照“提出方案、组织审定、实施公布、反馈信息、立卷归档”的程序,注重落实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较好落实,党内监督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党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显著增强。
3.时间规范。
即坚持定期公开为主,不定期公开为辅,适时让党员群众了解党内事务的具体内容、进展及效果。
4.管理规范。
即对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党员群众意见处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落实具体措施,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
5、普遍满意。
党务公开的成效要以党员、群众普遍满意为标准。
经过努力,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升,党的先进性得到充分体现,党员、群众对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有较大的提高。
实现组织满意、党员满意、群众满意的“三满意”目标。
公开的内容要体现“四个围绕”、突出“三个重点”。
“四个围绕”:围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围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民主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围绕密切联系群众,科学决策;围绕全面推进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向西向东桥头堡大通道的进程。
“三个重点”:党组织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1.各级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情况。
2.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计划,上一年度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4.本级党组织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策、重大举措;5.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公开的重要事项;6.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办理落实情况;多数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非保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或表述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3、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包括:①事件,即具体的自然事实。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都是自然事实。
②状态,即抽象的自然事实。
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成年、精神病状态、植物人状态等。
(2)人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可将人的行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①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例如设立遗嘱、捐助财产、订立合同、抛弃财产和债务等。
尤其是合同,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行为。
②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行为实施的事实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当然,无论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情形。
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有:①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②以恢复被侵害权利为目的;③具有法律强制性;④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适当地作些展开)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国家也能成为民事主体;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注意形成权的识别,特别喜欢考选择题。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八章代理本章为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4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代理代理,一般指直接代理(狭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制制度。
4、(★)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即再代理人进行的代理。
二、简答题1、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①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②经原代理人授权;③事先(或事后报告)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除外。
情况紧急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自已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如不转托会给本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情况。
2、(★)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②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即善意;④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3、代理权行使的含义和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在权限内积极行使;②维护本人的利益;③合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三、论述题1、(★)论述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注]可见这里介绍的是狭义代理的特征;②代理的内容主要是(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③代理人以自己的智慧独立为代理行为;④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⑤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民法学复习串讲》课件
物权保护的方式
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民事 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 护三种方式。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维 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还 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 进经济发展。
合同法
03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总结词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详细描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其特征主要包括: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等原则。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主 要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的任务
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
何一方的不当控制或干预。
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总结词
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详细描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等。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 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总结词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详细描述
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合同具有法 律约束力,一般需要满足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02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是民 法的渊源之一。此外,民法典、 民事单行法律、民事特别法等也 是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所有民事关系,包括 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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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行为
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7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
权利人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主体特征)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特征);
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素特征);③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合法特征)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①尚未发生之事实;②能否发生不肯定;③合法的事实;④当
事人约定的事项;⑤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3、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①两者发
生的原因不同。
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
③两者确认无效的条件不同。
前者只有当事人才能主张,后者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认定。
④两者确认无效的程序
不同。
前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后者不待谁确认即是当然无效的。
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①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②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的双务行为(待监护人的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单务行为有效;②无权代理行为(待无权代理中的本人的追认);③无权处分行为(待有处分权人的追认);④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待债权人的追认)。
三、论述题
1、(★)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一般成立条件和特别成立条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即所有的民事行为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包括:(1)行为人,即实施行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
(2)意思表示,即内心意思须表现于外部。
(3)标的,即行为内容。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除具备一般要件后还需要的条件。
如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所有的民事行为生效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标的合法、确定、可能。
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即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成立要件中的要素项目都得合格,才能生效。
标的合法应作扩张解释,即标的还须可能和确定。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些特殊民事行为生效除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的条件。
如遗嘱行为除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处分遗产合法外,还得遗嘱人死亡。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和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不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有:①不得履行(尚未履行的);②返还财产(依无效行为取得对方财产的);③赔偿损失(在无效行为中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④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四、案例题
案例: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 99元。
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
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
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950元卖给了乙。
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问:(l)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其效力如何?(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答案:(1)商店与甲之间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2)法院可支持商店要求甲退货的主张。
因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请求退货是行使撤销权的表现。
但商店请求补足价款,是行使变更权(也是广义的撤销权),法院依法只能变更而不能撤销,这体现了法律对私法自治的干预的适度。
(3)商店商店诉请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因为乙是善意的第三人,基于交易方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实际占有了该手机,依善意取得制度,他已经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相对应的概念是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表示为要件,而以法律规定的要件为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的判断应会做选择题,任何一个附条件的行为都一定是附积极的延缓条件、附消极的延缓条件、附积极的解除条件、附消极的解除条件之4种中的一种,一定要会判断。
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鉴别也应会做选择题,关键看是否一定会发生,期限一定会发生,条件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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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被电视剧《知否》刷屏了。
明兰和顾二叔幸福甜蜜的婚姻,让不少网友唏嘘羡慕,有人说,“这部剧简直就是现代婚姻的教科书。
”
剧中庶女出身,却高嫁侯府,被顾二叔万千宠爱的明兰,把一段很多人都不看好的婚姻,过成了最幸福的样子。
细细思量,与她身上鲜明而独特的三种品质是分不开的。
自信独立,不卑不亢
明兰嫁入侯府后,面对侯府小秦氏等人的挑衅,毫不胆怯。
从巧妙应对顾家长辈的发难,到立院别住、人前立威,明兰都能靠着她的聪慧和果敢,不卑不亢地处理。
屡屡想出面维护明兰的顾廷烨,也被明兰的表现所惊喜到,连小秦氏也只能兀自生气感叹,“我真是小看了这个庶女,能演会装,识字记账都不在话下……”
在大多数女人都靠婚姻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宋代,明兰一直就看得通透,这实在难能可贵。
出阁前,她就对祖母说,“若为了在男人面前争一口饭吃,反倒把自己变成面目可憎的疯婆子,这一生多不划算”.结婚后,婢女问她,“若是侯爷心不在了该如何”?她坦然回答,“那我们便只有守住自己。
”
对她而言,爱情,有,则锦上添花,没有,也没有关系。
只要守住自己,亦能守住自己生命中的一方晴空。
这样的女人,不管经历什么,也既能与男人比肩同行,又能独自傲然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