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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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6]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13

【实施日期】1986.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六月十三日京政发[1986]85号)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和河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均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以节约用水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

(二)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单位,有专人负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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