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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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电站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4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4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地区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定于2013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各地区贯彻落实《规划》进展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

(二)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精神,组织制定本地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以及活动开展情况。

(三)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

(四)各地区近年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交叉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每两个省(区、市)分为一组,组内进行互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

各检查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带队,抽调熟悉职业卫生业务的监管人员或专家组成,每组3-5人。

交叉检查工作从10月中旬开始,11月底前完成,每组检查工作时间7天左右。

各组具体检查时间由互查省份之间商定。

三、有关要求(一)各检查组要对1-2个市(地)进行检查,听取所到地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既要指出问题,又要善于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
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08
•【文号】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
•【施行日期】2016.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
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

2014年7月1日印发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8日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推进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津应急〔2020〕12号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推进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津应急〔2020〕12号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推进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推进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津应急〔2020〕12号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推进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全国其他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区对标准化建设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部分标准化评审单位专业力量不足、把关不严、评审质量不高,部分企业重评审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达标创建与有效运行“两张皮”。

为持续推进2020年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20年,我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完成对全市工贸行业作业场所10人以上涉爆金属粉尘企业的全部达标,市内六区至少完成1家工矿商贸企业的达标创建。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各区要加强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力量,不断提升人员业务能力,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一是要加强对初次申报企业自评报告的审查把关,重点审查企业规模、行业分类、达标标准选定等内容;二是要加强对标准化评审报告的审核把关,严格对照《工贸行业标准化评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内容审核评审报告。

三级标准化企业作业现场要素评分(不含职业健康)不得低于现场总分的70%,二级标准化企业作业现场要素评分(不含职业健康)不得低于现场总分的80%。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及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一律不予通过标准化达标评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进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进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进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推进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五市及盐池、同心县商务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健总安健〔2017〕74号),建立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降低执法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权益,现就推进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着眼服务企业,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为目标,建立完善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和职责明晰、协调有序、执法规范、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实现对同类事项综合执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实效,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把职业健康纳入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落实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贸流通企业。

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整合、融合,不断优化工作流程,避免重复执法、多头监管、多重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强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有效推动职业健康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落实落细,全面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赣安监管办字〔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赣安监管办字〔2017〕17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省安监局机关各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要求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进一步强化我省职业卫生监管,提高监管实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7〕74号)要求,现就我省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为目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切实形成“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新机制,实现对同类事项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

1.明确安监部门内设机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一体化。

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要求,安监部门承担具体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将本行业领域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合并监管;负责综合业务(政策法规、科技规划、宣传教育、培训、统计、应急)的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应将职业卫生作为安全监管执法重要内容,统筹予以安排、督导和考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调整,是继200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之后,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

同时,这次职责调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10•【字号】石安监管〔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石安监管〔2018〕118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及以上企业:为深刻吸取新乐市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1.7”燃爆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做好当前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安监系统正处于机构改革期,又正值四季度安全生产旺季,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期。

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清醒认识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坚守安全红线,以严而再严的要求、实而再实的举措、细而再细的作风狠抓责任落实;要巩固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的成果,隐患排查要全面彻底,整改要坚决迅速,“一个台账、四个清单”要准确规范,执法要从严,督查问责要较真;要突出重点工作,持续强化冶金行业、涉爆粉尘、涉氨制冷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工作;要严格落实“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推进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各企业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018〕第2号令),推动双重预防控制机制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检维修作业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点检定修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安监总统计[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定于2013年5月至12月在全国试行,待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工作进度安排(一)动员与培训阶段(5月至6月)。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指导下级安全监管局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动员,布置工作任务和安排工作进度,明确统计工作有关事项和表格填报要求。

其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要明确试行工作的负责部门和人员,并向上级安全监管局报备联络方式。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2.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有关培训。

(1)业务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组织专题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对省级安全监管局相关统计人员统一进行试行工作的业务培训。

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或指导开展企业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相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2)系统操作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组织编制信息系统操作培训手册,对企业和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相关统计人员进行系统操作网络培训。

(二)数据收集与汇总阶段(7月至11月)。

1.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收集相关统计数据。

2.企业填写《2013年度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报送县级安全监管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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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安 全健 康 的现 实需要 。职业健 康 工 作 事 关 劳动者身体健康 和 家庭 幸福 ,事 关经济社会和 劳动力 资源持 续健康发展 ,事 关全 面 建 “ ” 成 小康 社会和 健康 中国 宏 伟 目标 的实现 ,既 是 重大 的 民生 问题 , 也是 重大 的社会 问题 。实施 一 体 化监 管执 法 ,是 现 阶段 解 决 职 业 监 管力 量严 重不足 等 突 出问题 的有 效途 健康 监 管任务 量 大 面广 、 径 ,是 保 护 劳动者 职 业 安 全 健康 的现 实需要 。 (二 )推 进 一 体 化 监 管执 法 是 优 化 资 源配置 、 落 实 简政放 权 的 必 然要 求 。通过 一体 化 监 管执 法 ,可 以进 一 步优 化 安 全 监 管部 门 的资源配置 ,实 现 同类事项 综合 执 法 ,避 免对 企 业 的重 复执 法 、 多 放 管结合 、 头监 管 ,减 轻 企 业 负担 ,是 落实简政放权 、 优 化服务 改革 目标 的必然要求 。 (三 )推 进 一 体 化监 管执 法是 深 化安全 生 产 领域 改 革 发 展 的重 大举 措 。职业健康 与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相 辅 相 成 ,相 互 促 进 。强化 职 业 健康 监 管是 安 全 生产 管 理 体 制机 制 改革创 新 的重要 内容 ,是 解 决 安 全 生产 工 作 深 层 次 问题 的重要举 措 。推进 一 体 化 监 管执 法 , 能 够进 一 步 理 顺职 业 健 康 监 管体 制机 制 ,推 动政 府 监 管 责任 和 企 业主体 责任有效 落实 ,提 升职 业 健康 监 管效 能 ,有 效遏 制职 业 病 高 发 态势 。 二、 总体 要 求 (一 )指 导 思 想 。 牢 固树 立红 线意识 和 安全 发 展 理 念 ,以 强化 安 全 生产 和 职 业 健康 监 管为 目标 ,建 立 完善 一体 化监 管执 法 制度 和 职责 明晰 、 协调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安监总安健〔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进一步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提高监管实效,现就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监管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一)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是强化职业健康监管、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现实需要。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经济社会和劳动力资源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

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是现阶段解决职业健康监管任务量大面广、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现实需要。

(二)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是优化资源配置、落实简政放权的必然要求。

通过一体化监管执法,可以进一步优化安全监管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执法、多头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深层次问题的重要举措。

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能够进一步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效能,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扬应急〔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开展工矿商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扬应急〔2019〕27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安监(环)局:为深刻吸取响水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教训,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冶炼粉尘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苏应急〔2019〕26号)精神和《中共扬州市纪委办公室扬州市监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对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扬纪办〔2019〕9号)要求,结合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实际,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一)金属冶炼:以冶金、有色行业企业和机械行业的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聚焦存在冶金煤气和高温熔融金属的企业。

1.安全管理方面。

(1)金属冶炼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卫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是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工贸企业卫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应当按照本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

第八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应当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评价方法。

第十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二)隐患排查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目标、方法、时限和责任;(三)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和责任;(四)应急处置制度:明确应急处置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五)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明确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六)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内容、频次和责任;(七)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和时机;(八)安全生产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鄂安监发〔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12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为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就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执法)通知如下:一、一体化执法的主要任务目前,我省有30多个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涉尘涉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多,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都要设置独立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和机制,明确一体化执法任务分工,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有机融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落实。

(一)执法检查一体化。

各地在依法组织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当将职业健康作为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同步开展执法检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健康隐患和问题,要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同步督办整改,同步复查验收。

对企业存在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二)宣教培训一体化。

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重大宣传活动及日常安全生产宣传,都必须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等内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培训,应实行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津安监管职〔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区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切实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一体化进程,提高监管效能。

现就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综合监管(以下简称“一体化”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完善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全面履行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深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巡查考核一体化各区要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约谈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细化指标,落实责任,逐步建立起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巡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执法检查一体化各区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计划时,要将职业健康工作一并纳入。

在依法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将职业健康作为重点内容。

采取聘请职业卫生专家、联合执法等手段,同步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以及个体防护等重点职业健康内容。

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贸企业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经常对本部门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对机电设备和机具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维修;
2、对施工现场大型生活设施的建、拆,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防范措施;
4、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5、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6、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及卫生;
7、负责本企业食堂(含现场临时食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对冬季取暖火炉的安装、使用负责监督检查,防止煤气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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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2.08•【字号】湘应急函〔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湘应急函〔2023〕19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年初以来,省厅已接报涉及工贸行业事故4起、死亡4人,分别是:1月30日,郴州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在郴州市烟叶复烤厂厂内检修设施设备准备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月1日,湘潭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在未停机的情况下,进入机器人设备区域调整工件位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月2日,山河智能工业城内长沙威沃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在未关闭设备的情况下进入设备作业,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常喜纸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这4起事故中,有3起事故都是由于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直接导致的,暴露出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位、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为坚决遏制工贸行业企业事故多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湘安办函﹝2021﹞50号),省应急管理厅决定结合“打非治违”巩固提升回头看,开展全省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全省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2月8日附件全省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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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工作
要点
2018年,工贸行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全力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创建,突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全力巩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本质安全和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1、持续标准化创建。

深入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建立“达标—升级—再达标”和“按比例淘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推动企业提档升级。

2018年全区至少申报3家二级标准化企业,至少新增2家二级标准化企业,各街道小微企业达标率不低于95%。

扩大对各街道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覆盖面,进一步提高标准化创建质量。

对水平下降的企业,一律要纳入监管重点,以严格执法推动企业创建;对未持续运行不达标企业实施摘牌,摘牌比例不少于各地达标企业总数的3%。

2、深入推进企业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市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安委办〔2018〕5号)要求,深入推进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活动。

确定每阶段风险辨识管控工作重点,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现场观摩点评会,总结各地、各行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工作情况。

对各地各部门上报已完成风险辨识的企业,按照3%—5%比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与完成情况汇总打分排名,点评会上进行通报。

督促各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贸规模以上企业辨识管控工作,2018年底完成工贸规模以下企业辨识管控工作。

3、积极探索管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工作举措。

起草印发《崇川区高危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管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我区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进机制。

针对粉尘涉爆等作业区域,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加大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投入力度,推动机械化、自动化进程,严格控制高风险作业人数,严格管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4、继续粉尘企业防爆专项整治。

根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
68号)要求,巩固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成果,针对通风除尘设施运行情况,开展防爆专项整治。

重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地逐一逐条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按照“一企一册”的要求,完成整改复查,形成隐患整改台账资料。

5、深化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

按照《关于开展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的通知》(通安委办〔2016〕106号)要求,重点摸清辖区各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督促单位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进行辨识,实现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化管理。

督促各地建立有限空间作业体验馆等教育警示基地,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

进一步推进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示范企业创建,2018年开发区、观音山、文峰、钟秀、任港均要建成2家有限空间示范企业。

6、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切实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巩固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工作成果,督促企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严禁销售和购买未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产品。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决依法取缔关闭“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在超市内销售等属于“两关闭”范围的零售点。

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零售点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7、规范安全生产协作组管理。

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协作组考核,指导协作组日常工作,强化考核和奖励。

继续在水泥等领域,委托协作组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

委托纺织商会安监站对粉尘涉爆纺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委托家居商会安监站在家具制造企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

8、严格开展安全监管执法。

组织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暗访检查、互检互查等活动。

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区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不少于60家。

9、加大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

继续对全区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等监管实践能力。

根据需要充实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专家,增强基层执法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10、加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的分析和评估。

研究分析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研判、预测工贸行业安全形势及发展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工贸行业职业卫生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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