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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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
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5]105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8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郑政文[2005]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的通知》(豫劳社基金〔2005〕2号)要求,现将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一)基本原则。
实行市级统筹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
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并建立全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市级统筹管理体制。
(二)实施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现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单位不纳入市级统筹。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三)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
实行市级统筹后,我市现行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分帐管理的经办体制。
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具体的统一征缴、分帐管理运作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分帐管理后,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和规定标准支付。
各险种缴费费率的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向用人单位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缴的社会保险欠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记帐顺序依次分别划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