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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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煤制油〔2014〕74号
关于印发《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吊篮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指挥部各项目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2014年3月26日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建设过程中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吊篮作业,防止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吊篮作业安全管理及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承包商载人吊篮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对吊篮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属地内吊篮作业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负责
(一)审批施工单位吊篮作业专项方案。
(二)审批《吊篮作业许可证》。
(三)参与吊篮安全性能测试。
(四)对施工单位吊篮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
(一)编制吊篮作业专项方案。
(二)办理《吊篮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吊篮安全性能测试,保证吊篮安全可靠。
(四)对吊篮作业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吊篮作业管理要求
(一)吊篮作业专项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吊篮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三)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自制吊篮及相关附件,特殊情况下,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试验、检查记录,经监理单位检验通过,方可使用。
(四)吊篮应经过专业人员安装调试,进行空载、载荷运行试验,保证操作系统、上限位装置、提升机、手动滑降装置、安全锁动作灵活、安全可靠。投入运行后,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五)使用吊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吊篮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对吊篮作业环境检查,落实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施工作业。
第九条安全管理措施
(一)吊篮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全身五点式双大钩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挂在吊篮围栏上,必须系挂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二)电动吊篮的每个吊点承重绳、防坠绳必须设置齐全,安全锁必须有效可靠。
(三)使用吊篮作业时,吊篮上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两人。吊
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根溜绳,控制其稳定,且要一直有人控制溜绳。
(四)使用吊篮作业时,作业区域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和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吊篮处于三级以上(含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求具体见指挥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时,配备通讯设备。
(六)使用吊篮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对吊篮和吊绳应进行防火和绝缘保护。
(七)在五级以上风、雨、雪、雷电、夜间或任何可能危害吊篮作业人员的不利天气条件下,禁止使用吊篮。
(八)用其它方式支撑或悬挂的吊篮遵照上述规定执行,严格办理《吊篮作业许可证》,且与吊篮作业的相关机具、索具、系挂点都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吊篮作业许可证》申请,经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审批后的《吊篮作业许可证》及时报项目部备案。
(三)《吊篮作业许可证》所有涉及到人员的栏目,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签名,不得空项、不得代签。
(四)《吊篮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留存。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天,保存期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吊篮作业管理规定》(NCL-IPMT-CHS-W-0043)同时废止。
附件:吊篮作业许可证
附件
注:1.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许可证。
2.此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现场作业人、施工单位、监理、项目部各一份,并保留一年。
抄送:指挥部领导,顾问,总指挥助理,副总工程师,总监。
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综合管理部2014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