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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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督察指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原文: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结合审计署近年来重点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选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督察。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督察内容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
(二)督察重点
1.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允许其加计扣除和税前摊销。
2.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应减免而减免了税收优惠。
3.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存在明显疑点的(包括超额享受和不应享受而享受),税务机关是否及时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是否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督察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督察方法
1.根据被督察单位减免税台帐,查看已办理该优惠政策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明细表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查看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明细表B。表A与表B进行比对。如果某一企业在表A中有而表B中没有,说明企业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而未享受该优惠政策,提取税务机关留存资料和企业备查资料,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应减免未减免的情况。如果在表B 有而表A没有,则存在应备案未备案的情况。
2.调阅部分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备案资料,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政策适用及金额是否准确等内容(重点关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是否履行了研发项目确认、登记手续;研发费支出结构是否符合经营常规,研发费支出总额与研发项目预算是否一致;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的支出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财政拨款所形成的研发项目支出,是否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等)。
3. 企业申报表填写享受了优惠,但企业的行业按常规情况不可能开展研发的,如非生产性行业及非生产性服务业等,初步判定存在不应减免而减免的疑点,提取税务机关留存资料和企业备查资料,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企业错误享受的问题。
4. 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的资料,查询是否存在对存在明显疑点。
5.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是否采取措施调整。
二、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督察内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为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督察重点
(1)统计被督察单位2015年度享受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执行户数和享受税收优惠
额度。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是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重点督察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适用是否正确;优惠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及文书是否齐全正确。
3.督察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4〕2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督察方法
(1)查询纳税人申报表数据和减免税台帐,查看已办理该优惠政策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明细表A,和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