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制度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通过审核、比对、分析、核查等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税务检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税务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等。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依法采取查阅、复制、核对、询问等方法,收集和核实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保密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记录。
第三章纳税评估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准确性、纳税合规性、税收风险程度等。
第九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十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或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补税、罚款、滞纳金等。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风险的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包括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等。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共享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共享。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收信息与经济、金融、财政等信息的共享。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注重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二、考核内容第四条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能力。
包括执法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经验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二)工作态度。
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感、执行力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三)法律素养。
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运用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能力。
(四)廉洁自律。
包括廉洁意识、廉洁行为、廉洁记录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行为。
第五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其中,业务能力占40分,工作态度占30分,法律素养占20分,廉洁自律占10分。
三、考核程序第六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我评价。
执法人员应当在年度结束前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
(二)所在单位评价。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三)考核小组评价。
设立考核小组,对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所在单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四)公示和反馈。
将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执法人员。
四、考核结果运用第七条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培训、晋升、辞退等方面的依据。
(一)对于考核评价优秀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安排培训和晋升。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提高税收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是以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主要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为基础,对本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第三条推行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和健全以电子化考核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的监控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成立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责考办”),责考办设在纳税服务股.第七条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二)负责考核办法及税收执法责任事项考核计分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三)负责对考核过程及考核结果进行整体评价和监督;(四)负责全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五)负责追究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六)负责对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审定。
第八条责考办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草拟和修改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二)负责策划和组织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三)负责对全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四)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征管分局、稽查局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内部按月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本单位日常考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股室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省局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监察、稽查等相关处室及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明确岗位职责,按工作规程办事。各级国税机关(指省局、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下同)应参照总局下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稽查等税收执法各个岗位及领导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使每个国税执法人员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效能、监督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内涵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认真履行执法义务,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高效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执法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行使权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违法操作。
2. 公正执法:执法人员要保持绝对公正,不得受到任何私人利益的干扰,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
3. 有效履职:行政执法人员要高效履职,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有力有序,不得出现拖延、懈怠等现象。
4. 执法文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法,不得有辱骂、恐吓、打击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保障执法公正、加强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促使其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增强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2. 促进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督促执法人员高效履职,提高执法效能,缩短执法办案时间,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 提升执法水平: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激励执法人员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4.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增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滥用执法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法治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发挥职权。
2. 公正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不得受到外部权力的干扰,要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和客观。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130号【发文日期】2005-09-01【实施时间】2005-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1、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略) 2、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略) 3、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申辩申请审核表(略) 4、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情况台账(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下简称“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纳入行政评价体系。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市局及基层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为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核评议办事机构”),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市局及基层局的各考核评议部门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核评议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 (二)负责考核评议申辩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根据考核评议中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填发《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 (四)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提请执委会审议; (五)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与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相关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操作办法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努力推进税收执法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实现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内外部评议地税执法单位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作为奖惩依据的评价方法,其评价结果是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简便有效、奖惩结合、合理量化、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二章评议考核机构和内容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税政、征管、计财、稽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评议考核工作.第五条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对本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考核;(二)对下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指导;(三)对执法中的过错案件,提出撤销、变更、维持等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四)对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执法过错行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
第六条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一)制定评议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完成上级地税机关评议考核机构布置的任务及整改督查工作;(三)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评议考核工作情况;(四)对被评议考核的部门和个人下达评议考核结论;(五)负责外部执法监督评议员的聘请管理工作;(六)负责本级和下级评议考核对象的执法形象、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绩效、执法过错、执法公正性等的鉴别评定工作;(七)负责听取被追究人员的陈述、申辩意见,接受被追究人员的材料;(八)收集汇总、评议考核资料及在规定期限内立卷归档工作。
(新)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监利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和《荆州市地税系统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地税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检查与评价。
第三条考核评议依据监利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责任制(以下简称行政责任制)设定的事项和考核指标。
第四条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按季实施,采取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领导第六条监利县地方税方局行政责任制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考核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
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科室配合执行。
第七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在考核评议环节的职责:(一)组织领导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二)审议确定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结果;(三)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落实。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评议环节的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工作,其中:机关工作考核专班负责执行机关科室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议,基层工作考核专班负责执行各分局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二)定期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关于行政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四)负责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档案管理工作;(五)处理其他与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相关事项。
三、考核评议的程序和方法第九条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监利地方税务行政责任制》的规定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原则上只扣不奖,按月考核,按季汇总计入当季绩效考核分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在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原则和内容(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法治税务绩效考评方案
法治税务绩效考评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工作的法治化,确保税收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税务工作的规范运行,税务绩效考评方案应该注重以法治为基础的考核指标,使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将法治观念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首先,税务绩效考评方案应该强调税务人员对税法的熟悉程度。
税法是税务工作的基础,税务人员应该深入学习和了解税法的基本知识,并且能够熟练运用税法进行工作。
因此,绩效考评方案应该包含对税法知识的考核,例如对税法考试成绩的考评,以及对税法疑难问题的答辩能力的考核。
其次,税务绩效考评方案应该注重税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能力。
税务人员作为国家税收管理机关的执法者,应该具备高度的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能力。
绩效考评方案可以通过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考核,以及对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估,以此来评价税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能力。
再次,税务绩效考评方案应该倡导税务人员的公平执法和廉洁从业。
税务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时,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和廉洁的原则,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贿赂,不得徇私舞弊。
绩效考评方案可以通过对税务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的考核,例如查明税务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的问题,以及评估税务人员在办理税收案件时的公平执法情况,以此来评价税务人员的公平执法和廉洁从业。
最后,税务绩效考评方案应该注重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
税务人员作为税收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过硬的业务水平。
绩效考评方案可以通过对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考核,例如通过对纳税人满意度的调查和评价,以及对税务人员办理税收案件的效率和准确性进行评估,以此来评价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税务绩效考评方案应该注重以法治为基础的考核指标,使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将法治观念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这不仅有助于推进税务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也能够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税务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3
税收执法成本效益指标
考虑税收执法成本与税收收入的对比关系,评价 执法活动的经济效益。
考核评估方法选择及运用
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通过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针对特定问题或领域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考核评估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
采用内部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评价,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或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外部评价方式,提高考核评估的 客观性和公正性。
经验教训分享交流
01 02
法律法规宣传不足
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 导致在税收执法中产生误解和纠纷。未来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 的法律意识。
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时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 等问题。未来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素质。
通过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在 税收执法中更加规范,有效提升了税收执法 水平。
税收执法过错率显著下降
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后,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过错 率大幅度降低,减少了税务纠纷和涉税风险。
纳税人满意度提升
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纳税人对税务机 关的满意度普遍提高,增强了纳税人对税收 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加强执法监督
通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收 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滥 用和执法偏差。
目标与期望成果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确保税收执法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执法行 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优化税收执法服务,减轻 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人 对税收执法的满意度。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加强部门协作,优化资 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效 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标 签】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1999﹞295号【发文日期】1999-07-28【实施时间】1999-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根据省政府法制局及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川府法[1999]42号)精神,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及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把手”负总责,有分管领导直接抓,并确定政策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
(2分)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执法处(科、室)、各个执法岗位。
(5分) (三)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考核奖惩等制度。
(3分) (四)抽象行政行为合法(20分) 1、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
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分。
2、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备案。
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3、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得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备案审查合格率100%。
不合格的,每件扣5分。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35分) 1、执法人员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不按规定持证执法的,每人扣动5分。
2、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每件扣5分。
3、未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等职权的,每件扣5分。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评议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评议方案一、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高效、公正、透明的进行,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特制定本考核及评议方案。
二、考核内容1.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检查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
2.工作作风:包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配合度等。
3.队伍建设:包括队伍素质、执法能力、队伍稳定度等。
4.执行效果:包括执法效果、社会评价等。
5.工作纪律:包括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
三、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年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2.不定期考核: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员实施不定期考核。
3.临时考核: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等重要事项实施临时考核。
四、考核程序1.分级考核:各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设置考核组织机构,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2.量化考核:以实际工作业绩为依据,设立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3.综合考核:综合考虑各项考核内容,形成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4.总结评议: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议,形成考核报告,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评议方式1.内部评议: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内部评议,对各项工作内容展开讨论评议。
2.外部评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3.社会评议:通过舆情监测、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
六、奖惩措施1.优秀奖励:对工作业绩突出、责任意识强、执行力高的人员给予奖励。
2.不良处罚:对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等行为严重的人员进行处理。
3.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完善机制1.及时反馈: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反馈,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改进工作、提高绩效。
2.强化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素质。
3.监督督导:建立健全的监督督导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1999]4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2.13
【实施日期】1999.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1999年12月13日辽地税发[1999]48号)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动依法治税,确保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所属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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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XXX税务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XXX税务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局关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五是“有错必纠、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局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县目前的执法岗位和征管模式,围绕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个环节,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探索人机结合、全程监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学的岗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切实明确执法主体,解决“由谁干”的问题;科学设置岗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规范工作流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考评制度,解决“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实行问责追究,解决“干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四、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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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制度格式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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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
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