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保法实施细则
#社保法实施细则##前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的实施,各级政府、社保机构和参保群众对社保实施细则的关注和需求日益增加,本文旨在结合现实情况,详细介绍社保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方便社保机构和参保群众的实际操作。
##一、社保费率调整根据《社保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等问题将由国务院制定。
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22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8%,其中城镇职工缴纳比例为5%,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缴纳比例为3%。
2.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暂不调整,继续按照社保法规定执行。
3.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上限均根据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动态调整。
##二、社保待遇标准提高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具体如下:1.基本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调5%至95元/月。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调5%,标准为人均360元/年。
3.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三、社保费用征收管理为规范社保费用征收管理,社保机构需要严格实现以下要求:1.完善社保费用征收制度: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制度,建立起健全的社保费用征收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收费项目、缴费主体、费率调整等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保费用的合法征收。
2.加强宣传和披露工作:社保机构要增加社保费用的宣传力度,向广大参保人员宣传社保政策和制度,提高广大民众对社保费用的认识和理解。
3.加强社保费用管理和监督: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社保费用的合法运用和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四、社保互认和扶贫助困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保互认和扶贫助困政策的实施,国家将采取以下措施:1.推进东、中、西部城乡居民社保互认:进一步推进“一卡通”、电子社保卡等可互通可挂失的电子社保卡,实现东、中、西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指定地区)跨省异地转接。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
第四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保险费的划拨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支付。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参保人员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参保人员遇到社会保险问题,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自行申请参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的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终止参保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内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援助。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生育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病或受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1. 参保人员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其中,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2. 参保费率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不同的保险费率。
例如,养老保险费率为个人工资的8%,单位缴纳比例为20%;医疗保险费率为个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比例为10%。
三、社会保险种类与权益保障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或直接支付服务费用。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一定的伤残津贴。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救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管理1. 社会保险费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制度、待遇标准、管理机构和争议解决。
一、参保范围:1.1 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对象的范围,包括劳动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1.2 参保条件:细则中规定了参保的条件,如年龄、工作时间等,确保参保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1.3 异地就医参保:细则还明确了异地就医参保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方便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制度:2.1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确保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2 缴费比例:细则中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为参保人提供明确的缴费标准。
2.3 缴费方式:细则还规定了缴费的具体方式,如个人缴费、单位代缴等,确保缴费的便捷性和规范性。
三、待遇标准:3.1 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规定等。
3.2 医疗保险待遇:细则中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报销比例,确保参保人在就医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3 失业保险待遇:细则还明确了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条件,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四、管理机构:4.1 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如社保基金委员会等,负责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
4.2 参保单位管理:细则中还明确了参保单位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确保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3 参保人权益保护机构:细则还设立了参保人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处理相关的争议。
五、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途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行政诉讼、仲裁等,为参保人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法律保障。
5.2 争议解决程序:细则中明确了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和时限,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最新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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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社会保险是国家采取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推进社会公平、促进就业和劳动报酬改善、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根据《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制定的。
二、参保范围
(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和城镇居民。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和城镇居民。
三、参保条件
(一)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前,应当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和城镇居民,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和城镇居民,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参保方式
(一)参保的经办方式
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发放和监督管理。
一、参保范围1.1 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全职、兼职、暂时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1.2 参保类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五种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各种保险的参保范围有所差异,但都应当覆盖合法劳动者。
1.3 参保义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2.1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保险,缴费基数有所不同。
2.2 缴费比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而定。
2.3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确保缴费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三、待遇发放3.1 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
3.2 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等。
3.3 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再就业补贴等。
四、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 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预社会保险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旨在明确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保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二、参保范围1. 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包括工伤医疗、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待遇。
4.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分娩、哺乳期等特定时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三、缴费标准1.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总和。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4%。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2.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总和。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3.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需要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4.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四、保险待遇1.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要求,可以享受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全体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范围包括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人员,不论其工种、雇佣关系和劳动报酬的多少。
具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缴费标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来确定的。
具体标准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份。
个人缴费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单位缴费比例则由单位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应在每一个月的某个固定日期前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参保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享受到的各项福利和保障。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领条件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经济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基础,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险事务的运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应由参保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保证基金的充足和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
对于违法行为,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住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将加强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1. 社会保险的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
2. 社会保险的对象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和生育人员等。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1.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和单位的缴费比例来计算。
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主要有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缴纳两种方式。
3.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期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期限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为每月的15日前。
四、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享受1. 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社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缴纳年限等。
2.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方式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方式。
3. 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和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发放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领取等方式。
五、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1. 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种类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报、隐瞒社会保险信息等行为。
2. 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方式。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1.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包括筹集、投资和监督等方面。
2. 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开展社会保险相关活动等。
七、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 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机构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机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1. 全民参保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应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2. 平等原则:社会保险的权益应平等对待,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而歧视。
3. 公平原则: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保证公平性。
4.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责任,国家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三、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1. 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社会保险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生育妇女等。
四、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1.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的缴费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缴费比例由国家规定。
2. 待遇标准: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证待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五、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 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设立,负责社会保险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 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由国家和地方设立,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的运行情况,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社会保险的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的途径:社会保险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2. 争议解决的程序:社会保险争议解决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社会保险的宣传和教育1. 宣传和教育的目的:社会保险宣传和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公民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参保意识。
2. 宣传和教育的方式:社会保险宣传和教育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方式进行,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
八、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和处罚1. 违法行为的种类: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包括欺诈、虚报、拖欠缴费等行为。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档。
该细则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措施,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福利的重要基础。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及目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法律,并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实施,我国政府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该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带来的巨大冲击之下,加强保障措施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强化经济基础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社会稳定。
二、实施细则内容1.缴费期限:规定企业应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用缴交,确保职工的社保权益,并对拖欠社保费用的企业进行惩罚。
2.社保补贴标准:细则规定,在新冠疫情和其他灾害情况下,对部分企业或个人的社会保险交纳进行特殊的补贴,保障其社会保障权利。
3.社会保障金的使用标准:该细则进一步规定了社区公雇员应怎样使用社保金,强化了不当使用社保金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权利。
4.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细则定期监督和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有效防止贪污和滥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医疗保险报销的实施规定,让社会保障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又有力。
三、实施细则的影响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稳定社会局面。
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为政府和参与社保的企业及群众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积极的政策措施,这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们更加安心,从而进一步促进全国的发展。
总体来看,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积极的举措,它的实施将在社会保障中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们要提高保险权益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活动,共同享受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社保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保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范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每个保险项目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和生育人员。
不同的保险项目对参保人员的条件有所不同,但一般要求参保人员是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合法工作和居住的外国人。
四、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不同保险项目的费率和缴费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
五、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参保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标准和发放方式。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失业时长和工资水平确定。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管理包括基金的筹集、使用、投资和监督等方面。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细则对基金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七、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追缴款项、责令停业整顿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八、社会保险监督和评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细节,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具体参保条件根据不同保险项目而有所不同,例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包括年满16周岁且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居民等。
三、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根据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率根据不同保险项目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个人缴费比例加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
缴费基数是指用于计算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收入上限,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费基数上限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所能获得的具体金额。
不同保险项目的待遇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通常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社会保险费所形成的资金池,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和监督等方面。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费,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用等。
基金的投资需要遵循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缴社会保险费、追缴欠费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1. 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社会保险的对象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和生育人员等。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1.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国家规定。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方式和标准由国家规定。
四、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1.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支付。
3.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国家规定,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由地方规定。
4.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和再就业津贴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由国家规定,再就业津贴金的发放标准由地方规定。
5.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津贴金。
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
6.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产前、产后护理费。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地方规定,产前、产后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1. 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地方和参保单位共同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法定比例划拨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2.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用于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社保法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吗?我们一起来看下。
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社保法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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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1. 社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失业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工伤职工。
2. 社会保险的对象社会保险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特定群体。
在职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
退休人员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居民包括城乡居民。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计算1.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并按时足额缴纳给社会保险部门。
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从工资中扣除个人部份的社会保险费,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给社会保险部门。
2.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缴费基数来确定。
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的,普通为参保人员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收入。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国家规定,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和地区有所差异。
四、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和发放1.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职工以及参保居民。
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放,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放,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放,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最新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导语:保险是很多人都关注的重点。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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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
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文是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xx〕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七条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20xx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xx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的特征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
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特征5保险基金****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