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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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经费
——领导干部(权利、义务)
——提请协助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4.管理
——工作管理
——管理主体
——党委、政府
——联席会议
——相关部门
——审计机关
——职责权限
——工作推动
——审计机关
——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业务管理 Nhomakorabea
——计划管理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个特点
——较高的权威性
——较强的可操作性
——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
——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
监督的协调性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2.制度
——目的与宗旨
——监督制度
——审计对象
——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领导人员
——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正职与主持工作的副职
段; ——2019—2009年11月《条例》修改阶
段; ——2009年11月—2019年10月《规定》
起草与出台。
三、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推进党的建设科学 化的重要途径;
——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 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社 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措施;
——征求本人意见
——征求其他领导意见
——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
——保密、回避等要求
五、新老规定的内容对比
同2019年中央两办的暂行规定内容相比,新规定有很 多方面的变化。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20XX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1.doc
201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大【字体】16:0 日6月1年2011 【发布时间】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任意识、意义。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党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计。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措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则总第一章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第一条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制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本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第二条(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二)单位的正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实际负责本部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职领导干部,职领导干部。
(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两办《规定》解读——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变 ,从为 内部 经营管理服务 向为干部管理监督 服务转变 ,积极推动 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转型 和深 化发展 ,充分发挥 内
部 审 计 免 疫 系 统 功 能 作 用 。他 表 示 ,审 计 署将 和 中 国 内部 审 计 协 会 共 同研 究 制 定 关 于 内部 经 济 责 任 审计 的规 定 。 中央
两办 规定 解读
— —
在 中 国 内部 审 计 协会 贯彻
《 政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定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党
◆ 审 计署党 组成员 、总审 计师 孙宝厚
要 十 中共 中央 办 公厅 、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 政 主要 领 导 干 在 十 七 大 报 告 中提 到 , 健 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度 。 七 届 四 国 ( 党
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 定》 简称《 ( 规定》 , )
中全 会 要 求 , 完 善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
”事 近 日已向社会公布。两办 规定》非常重要 , 经济 责任审 经济责任审计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 资项 目审计。 对 实 上 , 两 办规 定 研 究 制 定 过 程 中 , 关 领导 同 志 始 终 高 度 在 有 计 的开 展 , 括 对 内部 审 计 机 构 开展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会 起 包 将
求 非 常 重 要 。 些 年 来 , 济 责 任 审计 在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研 究 如 何 加 强 和 完 善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和 工 作 机 制 。 对 内部 审 这 经 也 建立 类 似 制 度 , 形 ’ . 重 要 讲 话 、 央 文 件 里 , 到 了 很 高 的 位 置 , 锦 涛 总 书 记 计 来 说 , 应 积 极 争 取 党 政 领 导 的 支持 , 中 提 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干部和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措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条例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
《规定》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划分、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07-28 08:56 来源:审计署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年12月14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为大家就审计署最近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在线访谈,就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等方面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欢迎您。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叫“一场风花雪月”的网友提出的,很多网友对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特别了解,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它与其他审计有什么区别?[孙宝厚]我们平常所讲的审计一般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它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孙宝厚]通俗地讲,前者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进行的审计,后者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
两者在项目组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过程,中央出台新的规定有什么重大的意义?[孙宝厚]我先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孙宝厚]二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中央近期出台的干部管理监督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孙宝厚]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需要。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作者:普必学蒋萍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2期【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文章通过解读这一规定,对其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又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还对于这一《规定》的实施和运行提出了一些建议。
《规定》的出台与实施对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各方面有一定的制约和管理。
【关键词】解读《规定》建议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
同时,废止了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一、《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把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模板】
【法规标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时间】2010-12-8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共29页文档
——评价的基础
——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评价原则
——依法评价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评价要求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审计结论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责任划分
——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 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 资源)流失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 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 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 资源)流失严重后果的行为;
——计划建议
——联席会议议定
——政府行政首长审批
——项目管理
——结果运用
——党委、政府
——相关部门
——档案管理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5.业务
——审计程序
——计划制定
——审计通知
——调查了解情况
——进点会
——审计公示
——现场审计
——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主管责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新华月报》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15-1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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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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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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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附则
(40-44)
对本规定的一个补充说明对当事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 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它是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依据第四十三条 本 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学习解读
主讲:黄芍华
2016年2月
对“规定”解释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 中的决定。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就是指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管理和被 审计单位或个人履职行为的监督的法律条文。它就像火车轨道一样,
限制了火车的行驶方向和和运动轨迹。一旦越轨就出问题。
第一章 总则
健全完善本制度 加强管理促监督 依规据法制规定 确立范围明职责 经济责任有权限 按照程序守秘密
第二章 协调组织
加强领导建联席 计划研究拟草案 报请审定去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14-19)
审计促干为发展 守责绩效依法定 明确内容和部门 关注发展惯守洁
第四章 审计实施(20-32)
审计当据年计划 成组实施有准则 联席审审互沟通 就其情况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33-39)
查证认实依法策 责任目标职权内
审 计
就其履职客公正 评
直接主管领导责 价
所有担责当理清
党政立全公告制
结 果
监督提任作依据 运
用
审计评价应审计查证认定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 家有关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 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 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