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GB50021-2001)(2009年版)-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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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1)(2009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1)(2009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适应市场经济不能降低技术标准。

★正确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是完善工程项目,满足报告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提,是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强制性条文不可冒犯,当地方法规与国标抵触时,自行失效。

★强制性条文是行政监督的条令,是行政罚款的依据。

★违反强制性条文每一条的市场代价是(单位)10~30万元、个人责任人占5%的行政罚款,也是单位声誉的严重损害……文案大全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自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总则要求1条(1.0.3),对详勘要求4条(4.1.11、4.1.17、4.1.18、4.1.20),对水文地质勘察要求2条(基坑工程4.8.5、7.2.2),对桩基础要求1条(4.9.1),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要求七条(5.1.1、5.2.1、5.3.1、5.4.1、5.7.2、5.7.8、5.7.10),对成果报告的要求1条(14.3.3)。

2、强制性条文十六条部分内容解析:①总则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即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之原则。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即接受项目,签了合同才能勘察;有了方案、平面图才可详勘,否则只能初勘,或按方格网施工以满足详勘。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这项工作一般应在初勘阶段完成。

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文案大全结论正确是起码要求。

提出的基础形式,变形要求应通过提供的承载力与以满足;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应准确;提出的建议应是可行的,应能反映出岩土工程师的基本素质。

②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强调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评价,不能仅对场地评价完事。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__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__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1.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岩石。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2.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3.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为粉土。

粉土湿度分类为稍湿、湿、很湿。

粘性土状态分类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塑。

4.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

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色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5.建筑物初步勘察时,在什么情况下可适当增减勘探孔深?答: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①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②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③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少;④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⑤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6.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对09年版《GB50021-2001》规范第4.1.20强制性条文的讨论

对09年版《GB50021-2001》规范第4.1.20强制性条文的讨论

对09年版《GB50021-2001》规范第4.1.20强制性条文的讨论【摘要】从萧山实际勘察角度,展开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规范[1]第4.1.20强制性条文进行了讨论,其结果表明规范1/2原位测试勘探孔(条文说明中为原位测试钻孔,以下简称钻孔)的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对二层及三层地下室的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跨度空间结构的商场、高耸构筑物、公铁立交、高架铁路以及位于建筑边坡上或山区复杂的岩土地基,以深部圆(卵)砾石或基岩作为钻孔灌注桩持力层时,可采用全机钻,反之,对场地较小且地质条件较为简单的丙类建筑则可采用全静探是符合规范精神的,并与省标《DB33/T1065-2009》规范[2]规定一致.【关键词】《GB50021-2001》规范(2009年版);第4.1.20强制性条文;视具体情况执行0 序言局部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条补充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规定了勘探孔数量和取样孔数量的比例与连续进行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的要求,综合了各种因素,使其更贴近市场,符合实际和兼顾了较小工程,实施以来,对控制勘察质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然而,由于该条款明文规定了钻孔数量的比例,涉及到布孔、勘察工作量,影响质量和成本等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展开对其讨论。

1 规范条款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为测试的勘探孔(条文说明为原位测试钻孔),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取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3)在地基土……从上述条款中不难看出,1/2钻孔是问题所在的关键,不论场地大小、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如何、建(构)筑物高度、结构特征、荷载轻重及其使用功能不同,是否都要布置1/2钻孔,是大家关注和热议的焦点,如何理解与执行规范,直接关系到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_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_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年月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自年月日起施行。

其中、、、、、、、、、、、、、、、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于年月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号文的要求,对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章:.总则;.术语和符号;.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地下水;.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现场检验和监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加了“术语和符号”章;.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土”作了修订;.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水土腐蚀性判定部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水土腐蚀性判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局部修订版?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1水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侵蚀性CO2、游离CO2、NH4+、OH-、总矿化度;2土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的易溶盐(土水比1:5)分析;3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质量损失;4腐蚀性测试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2.1.3的规定。

12.1.4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可分为微、弱、中、强四个等级,并可按本规范第12.2节进行评价。

12.2.1受环境类型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环境类型的划分按本规范附录G执行。

表12.1.3腐蚀性试验方法表12.2.1按环境类型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注:1表中的数值适用于有干湿交替作用的情况,2(此注取消);3表中数值适用于水的腐蚀性评价,对土的注:1高寒区是指海拔高度等于或大于3000m的一边暴露在大气中,水可以通过渗透或毛细作用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时,应定为Ⅰ类;4当有地区经验时,环境类型可根据地区经验划分;当同一场地出现两种环境类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G.0.2(此条取消)G.0.3(此条取消)规范原文的文字和数字勘误表精心整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整理讲解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整理讲解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目录1、P19 勘探深度的计算 (2)2、P210 滑坡稳定安全系数计算 (2)3、P225 地震液化判别计算 (4)4、P69 湿陷性土总湿陷量计算及地基的湿陷等级确定 (6)5、P70 红粘土的状态分类及复浸水特性分类 (8)6、P77,多年冻土平均融化下沉系数δ0计算及融沉性分类表 (9)7、P82盐渍土按化学成分分类表及按含盐量分类表 (9)8、P246 花岗岩残积土液性指数计算 (9)9、P103 浅层及深层平板载荷实验的变形模量计算 (10)10、P110 旁压试验旁压模量计算 (10)11、P111 扁铲侧胀试验有关参数计算 (11)12、P28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动贯入阻力计算 (11)13、P289 十字板剪切试验估算地基容许承载力及单桩极限承载力 (11)14、P292 利用旁压曲线的特征值评定地基承载力 (12)15、P298 波速测试小应变动剪切模量、动弹性模量和动泊松比计算 (13)16、P124 水和土的腐蚀性评价有关计算 (13)17、P132岩土参数标准值的计算(需用计算器统计功能) (14)P136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15)表A.0.1 岩石坚硬程度等级的定性分类 (15)表A.0.2 岩体完整程度的定性分类 (15)表A.0.3 岩石按风化程度分类 (15)表A.0.4 岩体按结构类型划分 (15)表A.0.5 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15)表A.0.6 碎石土密实度野外鉴定 (15)P141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15)P143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15)P144 附录D 膨胀土的初判方法 (15)P145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15)表E.0.1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15)表E.0.2 孔隙水压力测定方法和适用条件 (15)P146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15)P147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16)1、P19 勘探深度的计算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算起,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于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水土腐蚀性判定部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水土腐蚀性判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局部修订版?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土水比1:5)分析;
3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质量损失;
4腐蚀性测试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2.1.3的规定。

12.1.4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可分为微、弱、中、强四个等级,并可按本规范第12.2节进行评价。

12.2.1
表12.1.3腐蚀性试验方法
应乘以1.3的系数;
2(此注取消);
3表中数值适用于水的腐蚀性评价,对土的腐蚀性评价,应乘以1.5的系数;单位以mg/kg表示;4表中苛性碱(OH-)含量(mg/L)应为NaOH和KOH中的OH-含量(mg/L)。

12.2.2
表12.2.2按地层渗透性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12.2.5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

表12.2.5土对钢结构腐蚀性评价
G.0.1场地环境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G.0.1的规定:
表G.0.1环境类型分类。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_50021-2001.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_50021-2001.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4.1.18(1、2、3、4)、4.1.20(1、2、3)、
4.8.5、
5.7.2、7.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现行规范中与勘察有关的强制性条

现行规范中与勘察有关的强制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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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 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 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 2 拟建工程概况;
•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 及其均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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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
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
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
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
于液化判别深度。 编辑ppt
13
•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 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 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工程特 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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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 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 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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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 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 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 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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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 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 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 资料;

岩土勘察规范

岩土勘察规范

岩土勘察规范篇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学习-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学习-土的物理性质指标 1 土的组成天然状态下的土的组成(一般分为三相)1)固相:土颗粒--构成土的骨架。

决定土的性质--大小、形状、成分、组成、排列2)液相:水和溶解于水中物质3)气相:空气及其他气体1)干土=固体+气体(二相)2)湿土=固体+液体+气体(三相)3)饱和土=固体+液体(二相)土的三相示意图2 土的颗粒级配2.1 基本概念自然界的土通常由大小不同的土粒组成,土中各个粒组重量(或质量)的相对含量百分比称为颗粒级配,土的颗粒级配曲线可通过土的颗粒分析试验测定。

工程上将各种不同的土粒按其粒径范围,划分为若干粒组,为了表示土粒的大小及组成情况,通常以土中各个粒组的相对含量(即各粒组占土粒总量的百分数)来表示,称为土的颗粒级配。

土中各粒组的相对含量称土的粒径级配,土的粒径级配是通过土的颗粒大小分析试验确定。

土粒含量的具体含义是指一个粒组中的土粒质量与干土总质量之比,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土的粒径级配直接影响土的性质,如土的密实度、土的透水性、土的强度、土的压缩性等。

要确定各粒组的相对含量,需要将各粒组分离开,再分别称重。

这就是工程中常用的颗粒分析方法,实验室常用的有筛分法和密度计法。

土的粒径级配指的是土中各粒组的相对含量,用占总质量的百分数来表示。

这是无黏性土的重要指标,是粗粒土的分类定名的标准。

2.2 粒径级配累积曲线工程中常用粒径级配累积曲线(颗粒大小分布曲线)直接了解土的级配情况。

曲线的横坐标为土颗粒粒径的对数,单位为mm;纵坐标为小于某粒径土颗粒的累积含量,用百分比(%)表示。

将筛分析和比重计试验的结果绘制在以土的粒径为横坐标,小于某粒径之土质量百分数为纵坐标,得到的曲线称土的粒径级配累积曲线。

级配曲线的特点:半对数坐标纵坐标?小于某粒径的土质量含量(%)横坐标?对数坐标?土粒粒径(mm)几种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从颗粒级配曲线中可直接求得各粒组的颗粒含量及粒径分布的均匀程度,进而估测土的工程性质。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_50021_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_50021_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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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
强制性条文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
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
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
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
不应少于 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 1 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
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
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
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
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
3 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
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
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
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
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
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
崩塌勘察。

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
门的泥石流勘察。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

当场地
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 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
大于5m 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

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
定场地液化等级。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
水层隔开。

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
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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