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英文注释的写作方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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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英文注释的写作方法(补充)
常见英文注释的写作方法:关于案例汇编
一、联邦法院系统的案例汇编
美国每一级联邦法院都至少有一个案例报告对其判决予以公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收集公布在《美国报告》中,《美国报告》是官方收录这些判决的正式和标准版本,它是一系列收录这些判决的书籍的总称。此外,还有两个非官方的版本:其一是西方出版公司所出版的《最高法院报告》;其二是律师合作出版公司所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报告:律师版本》,该书现有第一和第二册两个部分组成。这两个非官方版本收录了官方版本中的所有内容,但加上了一些有用的编辑和整理。
严格说来,《美国报告》是唯一的官方的、权威的报告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的作品,而那些非官方的报告则不仅具有高度的可信度,也得到了法官和律师的广泛使用。除了上述作品收录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外,还有《美国法律周报》和最高法院公告对全文收录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美国所有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都公布在《联邦报告人》中,该书是一系列作品的总称,由前文所提及之西方出版公司出版,第一册《联邦报告人》包括了从1880年至1932年的各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简称为“F.”。第二册收录从1924年开始各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简称“F.2d.”。从1880年至1932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都被收录在第一册和第二册的《联邦报告人》中。从1932年开始,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被单独收录在一个叫《联邦增补》而不是《联邦增补中》
在1789年至1880年之间的美国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被西方出版公司收录在《联邦判例》中,作为对《联邦报告人》系列的补充,由于急需出版,迫使西方公司在《联邦判例》中按照原告的名字的字母顺序排列,而不是根据判决作出的时间进行排列。
此外,一些特殊的联邦法院,比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被收录在《联邦报告人》中,但是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事法官和律师所最为看重的,也是最常加以引用的。为了查找方便,《联邦报告人》在每卷的卷首列出了所有被本卷收录了其判决的法院的名称。
二、州法院系统的案例汇编
美国每一州都有其案例汇编,用以收录本州各级法院的判决,此外,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官方版本的对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汇编的报告。有些州对其中级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有汇编报告,少量的州还对州地区法院的判决编撰汇编报告。
总体而言,越大的州会有越多的汇编报告,对不同层级的法院的判决都进行汇编、公布。例如,纽约州是一个拥有众多人口的大州,该州拥有从基层法院到州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的报告,而新罕布什尔州和内华达州这样的人口较少的州,则只有对其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报告。西方公司也对许多州法院的判决进行汇编出版,其出版物叫做《地区报告人》,这也是一系列汇编材料的总称。该出版物按地区将不同法院的判决的全文予以收录。有些州甚至将西方公司收录本州判决的那些报告确定为是本州的官方报告。
三、理解案例的名称
1、Vernon Barnes, et al, Appellants, v. Warren Treece, et al, Respondents
No. 3121-1
COURT OF APPEALS OF WASHINGTON, Division One
15 Wn. App. 437; 549 P.2d 1152; 1976 Wash. App. LEXIS 1418
2、Barnes v. Treece, 549 P.2d 1152 (Washi. Ct. App.1976)
May 10, 1976
3、Alaska State Housing Authority v. Walsh & Co., Inc., 625 P.2d 831 (Alaska 1980)
4、Nathanson v. Victor, 300 U.S. 52 (1980)
5、John v. Marshall, 400 F.Supp.12 (W.D. Va. 1976)
6、John v. Marshall, 400 F.2d 12 (2d Cir. 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