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质依据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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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换证申请:
1、住建部《信息采集表》一式一份(无部批资质的企业可不提供)
2、住建部《换证申请表》一式一份(无部批资质的企业可不提供)
3、《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一式一份(无厅批资质的企业可不提供)
4、企业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含变更页)
(二)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增项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7、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1、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升级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工程中标通知书
13、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14、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5、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16、业绩核查表(凡申报资料中含有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的,均需提供业绩核查表,各市州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企业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在鄂或省直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五)延续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简单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七)遗失补证: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八)重新核定: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8、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1、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