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2c 各地区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的家庭户户数(乡村)

合集下载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8]1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8]1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7〕62号文件精神,我市在贯彻中应坚持“统筹安排,分步解决,市政府主导,各县区具体实施”的原则。

总体要求是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实行“两个优先,两个逐步覆盖”。

两个优先是: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市区;两个逐步覆盖是:逐步覆盖到县,逐步覆盖到低收入家庭。

二、目标任务根据2005年住房状况调查确定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2007年已对市区内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能得到一定改善。

三、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我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入标准,参照民政部门低保的标准,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160元的基础上,上浮1倍即320元,以此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

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住房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住房状况不仅是衡量一个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展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十年来,随着衡阳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居住质量明显提升,但住房状况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本文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资料为主要依据,结合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部分数据(以下简称“五普”),运用区组分析、对比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分析研究衡阳市人口住房现状,并就当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居民住房状况现根据“五普”和“六普”住房相关数据,从住房水平、住房质量、住房来源、住房支出以及不同人群住房情况等五个方面来分析衡阳市居民住房的现状。

(一)住房水平达到舒适程度。

十年来,衡阳城乡住宅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乡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改善。

“六普”资料显示,衡阳城乡常住人口家庭户194.29万户,家庭户平均户规模为3.48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3.83平方米,比“五普”提高7.87平方米,户均住房间数3.51间,比“五普”提高0.74间。

此外,人均住房间数达1.01间,按照国际上住房标准划分的三个等级,即最低标准,每人一床;文明标准,每户一套;舒适标准,每人一间的标准衡量,衡阳家庭户的总体居住水平已经达到了舒适的程度。

“人均”反映的是现象总体的一般水平或代表水平,不能揭示事物结构的内部差异。

因此,通过对家庭户住房面积进行分组分析可以看出,衡阳市有56.94%的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集中在20-49平方米之间,其次在70平方米以上的占11.73%(见表1);从家庭户住房间数分组来看,居民家庭住房间数集中分布在二间24.05%、三间26.78%以及四间17.51%,所占比重共达68.34%,此外2.28%的家庭户住房间数在十间及以上(见表2)。

(二)住房质量显著改善。

居住质量与住房类型结构、建筑材料、配套设施以及建房年代息息相关。

2000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变动

2000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变动

2000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变动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首次对居民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由于其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样本量大,能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国居民住房状况,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再次对住房状况予以统计。

2000年至2010年我国GDP年均增速9.6%,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年均增速25.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280元增至19109元,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住房状况也会有所变化。

本文依据两次住房状况调查数据以家庭户为单位重点分析城镇家庭十年来住房状况的变动情况。

一、总量规模变动:城镇化加快,镇快于城市(一)城镇家庭户数量2000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比重由38.6%增至51.5%,其中城市家庭户户数由8488.9万户增至12866.1万户,占比由24.9%增至32.0%,增幅约达51.6%,镇家庭户户数由4640.9万户增至7852.8万户,占比由13.6%增至19.5%,增幅达69.2%。

由此看出我国城镇家庭户数量在不断增大,且镇的数量级扩张要快于城市,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将不断得到推动。

图1 2000年-2010年城镇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比重变动情况(二)城镇家庭户规模2000年至2010年,我国城镇家庭户规模由3.11人将至2.85人,其中城市家庭户规模由3.03人降至2.71人,镇家庭户规模由3.26人降至3.08人。

伴随着城镇家庭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城镇家庭户规模有所减少,同时这也与我国近年来人口增速下降有关。

图2 2000年-2010年城镇家庭户规模变动情况二、住房条件变动:居住面积及设施不断改善(一)住房面积1.户均住房间数2000年至2010年全国户均住房间数由2.7间增至3.1间,其中城市户均住房间数由2.3间增至2.4间,变动较小;镇户均住房间数由2.6间增至3.1间,增幅较大。

我国近十年整体住房拥挤程度降低,且镇住房条件改善情况要好于城市。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德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现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4年10月9日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需求和建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以下简称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前款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和市场监管、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环保等行业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审批和建设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州级抓总、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州级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对宅基地建房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障财政预算,细化制定县级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协管员等制度,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落实村级协管员岗位待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设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督促指导各村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做好有关信访件的受理答复,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召开村级协管员会议,加强协管员管理。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2006年)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03-1都江堰目录下册(1)

03-1都江堰目录下册(1)

目录下册第二部分长表数据资料第一卷概要1-1 各地区户数、人口数和性别比 (858)1-2 各地区分性别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人口 (870)1-3 各地区分年龄、性别的人口 (882)1-4 全市分年龄、性别的人口 (930)第二卷民族2-1 全市各民族分性别、行业的人口 (935)2-2 全市各民族分性别、职业的人口 (942)2-3 全市各民族分性别的未工作人口 (945)2-4 全市各民族分性别、婚姻状况的15岁及以上人口 (949)2-5 全市按民族、生育孩次分的育龄妇女人数(2009.11.1-2010.10.31) (951)2-6 全市各民族15-64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 (953)第三卷受教育程度3-1 全市分学业完成情况、性别、受教育程度的6岁及以上人口 (957)3-2 全市分年龄、性别、学业完成情况的6岁及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958)第四卷就业4-1 各地区分性别的16岁及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 (975)4-2 全市分年龄、性别的16岁及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 (977)4-3 全市分受教育程度、性别的16岁及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 (981)4-4 各地区分性别、行业大类的就业人口 (982)4-5 全市分年龄、性别、行业大类的就业人口 (1008)4-6 全市分受教育程度、性别、行业中类的就业人口 (1021)4-7 各地区分性别、职业中类的就业人口 (1051)4-8 全市分年龄、性别、职业中类的就业人口 (1067)4-9 各地区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就业人口 (1075)4-10 各地区分性别、周工作时间的正在工作人口 (1077)4-11 全市分年龄、性别、周工作时间的正在工作人口 (1079)4-12 全市分性别、行业中类、周工作时间的正在工作人口 (1080)4-13 全市分性别、职业小类、周工作时间的正在工作人口 (1140)4-14 各地区分性别、未工作原因的失业人口 (1194)4-15 全市分年龄、性别、未工作原因的失业人口 (1196)4-16 全市分受教育程度、性别、未工作原因的失业人口 (1197)4-17 各地区分性别、未工作时间的失业人口 (1198)4-18 全市分年龄、性别、未工作时间的失业人口 (1200)4-19 全市分受教育程度、性别、未工作时间的失业人口 (1201)4-20 各地区分性别、未工作原因的非经济活动人口 (1202)4-21 全市分年龄、性别、未工作原因的非经济活动人口 (1204)4-22 全市分受教育程度、性别、未工作原因的非经济活动人口 (1205)第五卷婚姻5-1 各地区分性别、婚姻状况的15岁及以上人口 (1209)5-2 全市分性别、职业、婚姻状况的人口 (1221)5-3 全市分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的人口 (1222)5-4 全市分初婚年龄、性别、初婚年份的人口 (1238)5-5 全市分年龄、性别、初婚年龄的人口 (1249)5-6 全市分性别、受教育程度、初婚年龄的人口 (1258)第六卷生育6-1 各地区分性别、孩次的出生人口(2009.11.1-2010.10.31) (1262)6-2 全市按年龄、受教育程度、生育孩次分的育龄妇女人数(2009.11.1-2010.10.31) (1280)6-3 全市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2009.11.1-2010.10.31) (1296)6-4 各地区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及总和生育率 (1297)6-5 各地区按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1303)6-6 全市按受教育程度、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1309)6-7 全市按职业、活产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1309)6-8 各地区按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1310)6-9 全市按受教育程度、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1316)6-10 全市按职业、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 (1316)6-11 各地区15-64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 (1317)6-12 全市按年龄分的15-64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 (1323)6-13 全市按受教育程度分的15-64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 (1324)第七卷迁移和户口登记地7-1 全市按现住地、户口登记地类型分的户口登记地在外乡镇街道人口 (1327)7-2 全市按现住地、职业和性别分的户口登记地在本省其他乡镇街道人口 (1331)7-3 全市按现住地、职业和性别分的户口登记地在外省人口 (1349)7-4 全市按现住地、户口登记地、孩次分的2009.11.1-2010.10.31有过生育的妇女人数 (1367)7-5 全市按现住地、户口登记地类型、受教育程度分的户口登记地在本省其他乡镇街道人口 (1379)7-6 全市按现住地、户口登记地类型、受教育程度分的户口登记地在外省人口 (1403)7-7 全市按现住地和出生地分的人口 (1427)7-8 全市按现住地和五年前常住地分的人口 (1451)第八卷老年人口8-1 各地区分性别、健康状况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477)8-2 全市分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489)8-3 全市分性别、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491)8-4 全市分性别、主要生活来源、健康状况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491)8-5 各地区分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492)8-7 全市分年龄、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45岁及以上人口 (1510)8-8 全市分性别、婚姻状况、主要生活来源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516)8-9 全市分性别、婚姻状况、主要生活来源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517)第九卷住房9-1 各地区按住房用途、建筑层数、承重类型分的家庭户户数 (1521)9-2 各地区按住房建成年代分的家庭户住房状况 (1533)9-3 各地区按住房设施状况分的家庭户户数 (1551)9-4 各地区按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 (1569)9-5 各地区按月租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 (1575)9-6 各地区按住房来源分的同时拥有厨房和厕所的家庭户户数 (1581)9-7 全市按户主的受教育程度、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 (1587)9-8 全市按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月租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 (1587)9-9 全市按户主的职业、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 (1588)9-10 全市按户主的职业、月租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 (1588)9-11 全市按户主的职业分的家庭户住房状况 (1589)9-12 全市按户主的职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的家庭户户数 (1589)第三部分附录附录一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1593)附录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1595)附录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1599)附录四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 . (160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 (1606)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 (1608)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1610)附录五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填写说明 (1612)附录六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抽样工作细则 (1628)附录七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1634)。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宣传资料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宣传资料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宣传资料1、坚决贯彻《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2、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的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以后,严格按我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乱占、乱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6、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8、农户未经批准乱占、乱建住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确权到农户。

原集体经济组织“五保”人员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确权到户。

9、购买了村、组的废弃学校、保管室、水库管理站等用房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0、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户口,一方是城镇户口,农村户口一方已死亡,子女户口随城镇的一方,若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多地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政策一览

“多地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政策一览

“多地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政策一览“多地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政策今年以来,至少包括吉林省延吉、吉林省吉林、江苏省泰州、湖北省黄冈、贵州省遵义、安徽省潜山、黑龙江省佳木斯、吉林省长春、湖北省麻城、吉林省双辽、四川省南充、江苏省兴化等城市以及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江苏盐城阜宁县、江苏盐城大丰区、湖南株洲茶陵县、河南信阳罗山县、四川宜宾高县等地出台鼓励农民、农民工进城购房的相关政策。

地方政府多给予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部分政策提及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就近入学(含转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城区人口同等政策。

近来,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潜山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贵州省遵义市和湖北省黄冈市等地先后推出了鼓励农民购房的政策。

同时,可以看到,在出台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城市中,地方政府多给予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

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进城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为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

8月18日,红星资本局随机选取三座城市采访了相关人员,发现:有的城市推出的政策让有意向的购房者增多,而有的城市的补贴活动已经结束。

8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给予进城农民和来(留)长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支持的通知》。

《通知》显示,对购买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除了长春市,吉林省多个城市亦发布相关政策,包括延吉市、吉林市等。

其中,延吉市明确,对于农民购买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政府参照购房农民所缴纳契税的额度全额给予补贴。

另据《佳木斯日报》报道,今年7月26日,黑龙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出台十条优惠政策,其中一条提及“农民进城购房补贴”。

在佳木斯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购房人,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兴署字[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兴署字〔2008〕3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现就做好我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目标、标准和方式(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二)2008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其它旗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在10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三)2009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其它旗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每人每平方米3.5元/月,其它旗县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四)2010年各旗县市所在地城区(不含前旗科尔沁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每人每平方米4元/月,其它旗县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二、货币补贴办法(一)享受货币补贴家庭应是所在城市常住户口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享受货币补贴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达到人均13平方米左右。

家庭现住房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实现上海“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乡村振兴目标的必由之路,是切实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上海2035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途径和抓手。

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以下称“21号文”)实施以来,市和相关区镇通力协作、攻坚克难,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进展情况良好、成效显现。

为扩大成果,加快进程,现就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十四五”期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继续坚持引导进城镇集中为主,平移集中、货币化退出等多种方式并存,聚焦“三高两区”重点推进,支持鼓励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整建制推进。

要进一步坚持政府引导与扩大农民参与相结合,积极探索可持续、各方可承受、激励兼容的机制和政策;进一步推动市、区财政加大投入力度与增强规划土地支持政策创新相结合,积极盘活土地资源、激发区镇发展动力;进一步推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与乡村产业兴旺相结合,通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腾出空间,为引入大企业、大项目创造条件,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持续提升。

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具体分成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到2022年末,按照21号文明确的2022年既定目标,保持基本政策稳定和各方预期稳定,确保按照主要节点目标完成5万户农户实现相对集中居住任务;第二阶段为,2023-2025年,结合市政府要求和各区实际,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三高两区”范围内有意愿农户的相对集中居住任务。

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

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

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现对“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一、人口及住房面积计算方法(一)申请家庭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

长期共同居住是指父母或子女与申请家庭在申请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

离异家庭申请“三种补贴”时,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

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二)住房面积计算方法1、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2、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

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 (房屋权属证明上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使用面积)。

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伙用人姓名等)。

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余干县人口状况

余干县人口状况

行政区划全县辖6个镇、14个乡、1个垦殖场:禾斛岭垦殖场、玉亭镇、瑞洪镇、黄金埠镇、石口镇、古埠镇、乌泥镇、康山乡、东塘乡、大塘乡、鹭鸶港乡、三塘乡、洪家嘴乡、白马桥乡、江埠乡、枫港乡、大溪乡、杨埠乡、九龙乡、梅港乡、社庚乡。

共有27个居委会、320个村委会。

玉亭镇面积:61.8k㎡人口:107085人邮编:335100 代码:361127100辖东街、西街、南街、北街、中街、新建、沙窝、周桥、关口、德胜、洲上、毛溪、太阳等13个居委会,牌岗、南关、眠山、百湖、石山、劳动、宝珠、周家等8个村委会。

瑞洪镇面积:269k㎡人口:73824人邮编:335118 代码:361127101辖上湾、中湾、下湾、锦边、新建等5个居委会,建设、神口、新塘、桥里、镇郊、梁山、罗家、前山、驾湖、谢家、小山、仓前、高峰、上西源、湾头、后山、把山、后沿、下西源、柏叶房、前进、前沿、西岗、江家、东源、大源垄等26个村委会。

黄金埠镇面积:134k㎡人口:69999人邮编:335101 代码:361127102辖上街、中街、下街、新街等4个居委会,株桥、胡家洲、塘背、湖田、边山、上行、曾家畈、吴艾、华山、团湖、梅岭、菱塘、松霞源、塘湾、高峰、绿源、南谷、枫树、白云、东梅、长山、四合、河东、五雷、高桥、上洪、前进等27个村委会。

古埠镇面积:115k㎡人口:58168人邮编:335112 代码:361127104辖古埠街居委会,古埠、邱家、镇尾、保安山、干港、挂口、禁山、童埠、张扬、四一、后港、五福、古山、南岗、黄岗寺、高门、象山、上湾、袁墩、太和、蒋家、蔡坊、枫塘、宁岗、联合等25个村委会。

镇政府驻古楼埠。

乌泥镇面积:15k㎡人口:9647人代码:361127105辖乌泥居委会,乌泥、赵家、铜鼓包、港背等4个村委会。

石口镇面积:109k㎡人口:48405人邮编:335116 代码:361127106辖永安居委会,石口、常山、渔池、五菱、刘埠、詹家、吴家、枫林湾、古竹、何家、院前、南源、湖滨、东湾、信丰等15个村委会。

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私人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供居住使用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节约集约原则。

必须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房,依法使用林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三)分类处置原则。

农民多高层公寓实施区一律停止农户建房审批。

非农民多高层公寓实施区按本办法申请建房,涉及良渚遗址保护区、超山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控制区的依据相关规定和规划进行前置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严格审批原则。

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做到带图审批、挂牌施工,先批后建,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五)分级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批、区管转用”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私人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培训。

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台州市城乡居民居住状况分析

台州市城乡居民居住状况分析

台州市城乡居民居住状况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住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既是反映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台州市城乡居民居住状况的分析,提出目前台州城乡居民居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改善居住条件和提高居民居住生活质量的办法。

关键词:居住;状况;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居住作为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此,我们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有关数据资料,对台州城乡居民居住状况、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质量的建议,以期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居住现状、破解居住难题、制定决策提供参考。

一、台州市城乡居民居住状况(一)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扩大,空间进一步宽敞2010年“六普”资料显示,台州市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11平方米,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增长6.73%,居住空间进一步宽敞。

其中,城市、镇、乡村家庭户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34.04、38.10和44.85平方米,分别与“五普”持平、增长8.67%和增长10.69%。

(二)住房以混合结构的楼房为主,钢筋混凝土楼房和高层楼房有增多趋势从“六普”长表家庭户住房结构的情况看,台州市居民住房质量较好,混合结构的楼房成为住房主流,且有进一步向钢筋混凝土楼房以及高层楼房发展的趋势。

在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户中,居住楼房的占88.2%,平房比较少,仅占11.8%。

住房结构采用混合结构的占55.80%,所占比重最大;钢筋混凝土的占14.13%,比“五普”增加了8.59个百分点,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承受力好、抗压耐久,人们对其的青睐度越来越高;砖木结构的达27.04%,仍占有相当比例;其他结构占了3.04%。

2000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变动

2000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变动

2000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变动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首次对居民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由于其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样本量大,能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国居民住房状况,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再次对住房状况予以统计。

2000年至2010年我国GDP年均增速9.6%,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年均增速25.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280元增至19109元,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住房状况也会有所变化。

本文依据两次住房状况调查数据以家庭户为单位重点分析城镇家庭十年来住房状况的变动情况。

一、总量规模变动:城镇化加快,镇快于城市(一)城镇家庭户数量2000年至2010年,全国城镇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比重由38.6%增至51.5%,其中城市家庭户户数由8488.9万户增至12866.1万户,占比由24.9%增至32.0%,增幅约达51.6%,镇家庭户户数由4640.9万户增至7852.8万户,占比由13.6%增至19.5%,增幅达69.2%。

由此看出我国城镇家庭户数量在不断增大,且镇的数量级扩张要快于城市,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将不断得到推动。

图1 2000年-2010年城镇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比重变动情况(二)城镇家庭户规模2000年至2010年,我国城镇家庭户规模由3.11人将至2.85人,其中城市家庭户规模由3.03人降至2.71人,镇家庭户规模由3.26人降至3.08人。

伴随着城镇家庭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城镇家庭户规模有所减少,同时这也与我国近年来人口增速下降有关。

图2 2000年-2010年城镇家庭户规模变动情况二、住房条件变动:居住面积及设施不断改善(一)住房面积1.户均住房间数2000年至2010年全国户均住房间数由2.7间增至3.1间,其中城市户均住房间数由2.3间增至2.4间,变动较小;镇户均住房间数由2.6间增至3.1间,增幅较大。

我国近十年整体住房拥挤程度降低,且镇住房条件改善情况要好于城市。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1955年1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55年11月7日发布)由于城市人民同乡村人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都不同,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城市和乡村有所区别,城乡人口也需要分别计算。

为了让各部门在区别城乡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计划、统计和其它业务工作的时候有统一的依据,现在规定城乡划分标准如下:(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地区,都是城镇:甲、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行政领导机关流动的除外)。

乙、常住人口在二千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

(二)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二千,但是在一千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三)上列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四)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门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

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市,常佳人口在二万人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可以列为城市,其它地区都列为集镇。

个别部门因为工作需要有另订城市和集镇区分标准的必要的时候,应当报告本院批准。

(五)市的郊区中,凡和市区毗邻的近郊居民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的大小,一律列为城镇区,郊区的其它地区可按第(一)、(二)、(三)三条标准,分别列为城镇、城镇型居民区或乡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