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完整版)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发文字号1:发文字号2:全文: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产品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提议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投保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已付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之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第五期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抵达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第五期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回执单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其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财险如宽限期间内发生寿险事故,本公司目前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保险金额扣除欠交保险金的利息。
第二章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份交付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时分为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十二岁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之后,投保人可在母队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第一条保险的定义本保险合同所称“本公司”为中国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所称“投保人”为与本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所称“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指定并经本公司确认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受本合同保险责任的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保险责任1.基本保险责任本产品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间内因非意外身故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附加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附加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费率1. 保险金额本产品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份。
2. 保险费率本产品的保险费率按照如下表格计算:年龄保险费率(千分之)0-309.631-4011.241-5016.851-6025.661-7035.2第四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终止1. 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
2. 保险责任终止在下列情形下,本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1.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本合同解除;2.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3.被保险人故意损害自己的身体或者假冒疾病等原因导致身体损害;4.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或者本合同规定时间未能从事本职工作;5.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条款要求补偿后,保险金已经全部支付。
第五条约定内容1. 保险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投保人交付有关费用后,经本公司确认生效。
2.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之日起 60 天内,携带完整的保险合同和有关证件,向本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本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批准保险金支付或者书面说明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3.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关保险契约的变更应当在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4.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5. 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之内容、条款、条件等,以保险单正、副本、批单及保险单附页等书面文件载明者为准。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是一种寿险产品,为客户提供终身保险保障和投资增值服务。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条款中的内容:
1. 保险责任:产品针对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担,可能提供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等不同的保险责任。
2. 保险期限:产品的保险期限一般为终身,即保障至被保险人去世。
3. 保险费用:产品的保险费用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可能采用一次性交费、分期交费等方式。
4. 保险金领取:当客户满足保险责任的条件时,可以申请领取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的领取方式有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等选择。
5. 退保处理:客户可以在一定的退保期限内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保金。
以上仅为一些可能包含在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具体以实际条款为准。
请您在购买保险产品前,详细阅读和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并向保险公司或相关专业人士咨询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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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 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 效力恢复。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 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 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 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 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 利息。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 复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的20倍给付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 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度残疾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 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篇1尊敬的客户,本保险合同协议旨在明确您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在锦绣前程保险产品中的权益与义务。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确保理解其内容。
本合同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您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相关条款内容。
一、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二、保险产品及范围本保险合同涉及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产品。
本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人身保障,包括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
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所列明细表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如年缴、季缴等)。
五、保险责任开始与终止1.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至合同期满或终止日止。
2. 合同终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到期、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给付保险金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
2.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间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七、保险人的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具有核定权。
八、保险事故的处理及保险金申请1. 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金申请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将在约定时间内给付。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本合同的解除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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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发文字号1:发文字号2: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二章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项目的约定。
本合同遵循自愿原则,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中的保险项目将严格按照本条款执行,任何变更、修改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属于金融类合同范畴,内容严格,要求严谨,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保险的标的为投保人的寿命。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给付身故保险金;2.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 根据附加险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与保险人协商并办理续保手续。
五、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 保险人的权利:(1)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2)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核保;(3)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2. 保险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向投保人提供保单、保险凭证等相关文件;(3)对投保人的咨询进行解答。
六、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 投保人的权利:(1)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对保险标的享有保密权;(3)对保险合同内容享有知情权。
2. 投保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七、保险事故的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如发生争议,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解决。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书面同意。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2019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2019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国寿锦绣前程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锦绣前程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锦绣前程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锦绣前程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2%给付年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0%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完整版)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完SINOSURE bright future insurance terms (latest version)(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508保险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 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 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 号至月底。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保险合同范本(适用于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本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保险产品名称与保险金额1. 保险产品名称: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
2. 保险金额:乙方作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乙方投保期满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乙方如意外身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乙方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乙方如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甲方将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给乙方本人。
3. 如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疾,甲方将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给乙方本人。
第四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甲方。
第五条保险金给付1.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保险理赔申请后,将及时进行核实、评估,并在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下,如实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内容,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2. 本合同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七条合同解除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提供虚假材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已到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机构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变更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生效。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书(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书(示范合同)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书(示范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篇1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是一种针对人寿风险而设计的金融产品,它为投保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保障,一旦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在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条款需要投保人了解和遵守,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部分: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约定。
在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寿险责任、身故责任和意外伤害责任等。
投保人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
第二部分: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成本,在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一般在合同中有详细的规定,投保人需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部分: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一般来说,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年、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四部分:保险金领取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一般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申领保险金。
投保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告知受益人有关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和手续要求。
第五部分: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在购买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后,如果发生意外或者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的请求后会按照约定程序处理,投保人需要根据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解除合同顺利进行。
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是金融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投保人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了解各项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最新版)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最SINOSURE life bright future insurance clause(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424保险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最新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第二章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 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 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 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7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7篇篇1一、保险合同构成与当事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投保人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共同约定本保险的相关事项。
本合同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保险险种及保险对象险种名称:锦绣前程保险。
本保险适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金融安全保障。
保险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风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金额确定相应的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单中明确。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保险期间与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及续保条件在保险单中明确。
投保人需在保险到期前决定是否需要续保,并按时支付相应保险费。
五、保险责任(一)人身意外伤害: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其他责任:本合同还包含其他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单中的约定为准。
六、如实告知与免责条款(一)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对重要事项不得隐瞒或虚报。
如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导致的损失。
具体免责条款以保险单中的约定为准。
七、赔偿处理与保险金给付(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赔偿申请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并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三)如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一)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交回保险单等相关文件。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退还未到期保费。
(二)如遇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有关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有关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A)是中国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寿险产品。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保险条款信息:
1. 保险期限: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A)的保险期限为10年、15年、20年、30年或至被保险人达到某一特定年龄时止。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3. 保险责任: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A)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益人约定的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全残,保险公司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约定的全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4. 保险费用: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A)的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5.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终止:
- 被保险人的死亡;
- 保险期满;
- 合同解除、解除或宣告无效;
- 责任免除;
- 保险金给付;
- 保险金额给付。
以上是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A)的一些相关条款信息,具体内容还需参考该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和条款。
在购买保险之前,建议仔细阅读和理解所选择的具体保险合同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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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26188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完PICC's bright future insurance clauses (b)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完整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
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的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和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度残疾时: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