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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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猛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营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发布单位:安监总局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8-01-01点击数: 28638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猛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

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营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就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做一些介绍。

首先,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1.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罚款,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轻重,相关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罚款数额。

3.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到位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止。

其次,对于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1.罚款,对于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2.行政拘留,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标准是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法律责任的追究作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安全生产法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责任者究竟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责任者在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性质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

本节主要论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概念、构成要件、追究原则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违反安全生产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责任”一词有三重涵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责任”:第一,份内应做之事;第二,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

人们的角色是多重的,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性质的责任。

安全责任是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它是行为主体的份内应做之事。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安全责任的具体体现,要求每人必须履行,即做好安全生产份内应做之事。

如果安全责任没有履行好而导致安全事故,那么就会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制裁。

我们把因安全事故而受到谴责和制裁称为安全事故责任,它是一种后果责任。

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安全责任是规定人们在安全生产中应做之事,其通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定,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

(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

(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

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1)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指《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矿山等领域,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或出于其他不当动机,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国家对安全生产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其次,对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也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作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依法设立的监察、监察、安监等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和违法所得等进行综合测定。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不同,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惩处。

比如,根据《中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个人也可以给予罚款、罚金等处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还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措施。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取得的非法财物,由国家予以没收。

总的来说,针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罚。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而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些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惩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忽视和违反,导致了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企业,将面临一定的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同时,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的企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进行安全评估、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将面临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将有效地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此外,对于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或者伪造、隐匿安全生产有关资料的企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将面临较大额度的罚款,并可能面临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

这些严厉的处罚措施,将有效地震慑企业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的实施,对于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社会。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

以下我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首先,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个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没有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将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究,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和财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监管部门都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有利于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产违法⾏为⾏政处罚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号: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颁布⽇期:2015-04-02执⾏⽇期:2015-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政处罚的程序第⼀节简易程序第⼆节⼀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章⾏政处罚的适⽤第五章⾏政处罚的执⾏和备案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6⽇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5⽉1⽇起施⾏。

局长杨栋梁2015年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规定》等四部规章进⾏了修改,现决定:⼆、对《安全⽣产违法⾏为⾏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五条第⼀款第三项和第⼆款。

(⼆)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政处罚。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产的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产、储存、使⽤、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产、储存、使⽤、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怎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会受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依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相关的法专律责任作出了解释说明。

安全生产法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三十九条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这一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不良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或者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4.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投入的义务,或者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不符合法定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5. 对于隐瞒、谎报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向有关部门作虚假陈述,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

6.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7. 对于有关部门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存在失职、渎
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三十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一条款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和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处罚。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犯罪责任。

例如,在矿井、建筑工地等场所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应当追究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等处罚。

对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采取收缴违法所得、关闭企业等措施进行处罚。

例如,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此外,还应依法追究法人单位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法人单位对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例如,对于制作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应对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企业和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

国家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此外,还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环境。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应该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还应强化对法人单位的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只有通过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规定来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于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个等级: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重大违法行为。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可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但罚款数额一般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将面临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除罚款之外,还可能吊销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或者直至关闭企业。

其次,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如果个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则个人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两者兼有。

行政处罚一般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证照或者执照等。

刑事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包括拘役、监禁、缓刑、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人,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直接负责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直接负责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罚款;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或者执照等。

以上只是对于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处罚数额和措施将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

同时,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发生,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监管措施,增加了相关违法行为的风险和代价。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第77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1、工会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哪些权力《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C、防止职业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扩展资料: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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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猛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

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营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劳动设施存在的问题,经职工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予解决以解决,及时消除这方面的事故隐患,结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应当依照规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防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③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③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

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比如,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等;二是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如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改正措施的行为;三是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话,则构成爆炸罪等犯罪;第二,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就是一种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必须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

构成本条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此外,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本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物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

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构成其他的犯罪;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造成了严重后果。

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是过失;二是客观上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普理,违章操作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造成重大事故。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巨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来说,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的犯罪。

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就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公司、企业的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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