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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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一般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一般应为确定的利益。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规 定保险利益的目的)
1.防止道德风险的诱致(减少道 德风险)。
2.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3. 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1.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主要包括: 现有利益 期待利益 责任利益
保险学原理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共分三节: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投保人、被保险人: 告知 保证
保险人: 说明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的形式: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
告知的内容:保险标的及其相 关重要事实。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 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
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三)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敌机投弹引起火灾。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主 要内容及法律规定。
2.什么是保险利益?坚持保险利 益原则有何意义?
3.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 有哪些差异?
2001 7.韦生琼 . 人身保险[M] .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 8.尹田 .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M].北京: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0
4.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在保 险实务中应如何判定近因?
参考文献:
1.兰虹 . 保险学基础[M] .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2.陈云中 . 保险学[M] .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3
3.孙蓉 . 保险法概论[M].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4.桂裕 . 保险法论[M] . 台北:三民书局,1981 5.覃有土 . 保险法概论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兰虹 . 财产保险[M] .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5年(第16条) 2003年(第17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不可抗辩条款
2009《保险法》第16条: “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
(二)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和归属 主体
财产保险要求:保险事故发生 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
人身保险强调:签约时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害最 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 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如果近因属 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 任的原则。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 任。
故意:不退保费。 过失:退保费。
“15万元保险赔付起纠纷”:
2002年4-8月投保多份健康险 年交保费14000元 2004年3月:原发性肝癌 2004年5月:索赔15万元 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并不退保费 2001年8月2日就查出肝癌
(二)保证
保证的形式: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道生公司诉博宁案
(三)说明 说明的内容及其法律规定
机动车辆一切险
《保险法》第18条 P157
源自文库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2009年)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
1995、2003年
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
第17条:“订立保险合
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力。”
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推销员向癌症患者 推销保险
“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2009年《保险法》第16条:“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马丁为安德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
2009年《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2009年)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 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