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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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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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广州市租房专项扣除标准

广州市租房专项扣除标准

广州市租房专项扣除标准
作为广州市的租房人士,你是否知道有一项特殊的扣除政策?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租房专项扣除是什么?
租房专项扣除政策是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租住房屋的纳税人提供的一项专项扣除政策。

在广州市,租房专项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

二、标准的适用条件
广州市租房专项扣除的适用条件如下:
1.纳税人在广州市租住房屋的合法租赁合同;
2.纳税人在广州市缴纳了相关税务;
3.纳税人租住房屋的月租金不得超过4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才有资格申请租房专项扣除。

三、如何申请租房专项扣除?
要想申请租房专项扣除,需要先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控系统生成的租房专项扣除申报表,然后填写表格,提交税务机关审批。

四、小贴士
1.租房专项扣除是一项年度累计扣除,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2.租房专项扣除只能抵扣月租金,不能抵扣其他费用,如物业费等;
3.若纳税人租住的房屋租金不足4000元/月,则扣除标准为实际月租金金额。

例如,若纳税人租住房屋的月租金为2000元,则租房专项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

总之,广州市的租房专项扣除政策是一项非常有益的政策。

作为租房人士,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运用该政策,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2006年11月29日)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广州房屋租赁备案缴税 房屋租赁缴税标准

广州房屋租赁备案缴税 房屋租赁缴税标准

广州房屋租赁备案缴税房屋租赁缴税标准房屋租赁缴税标准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个人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3%/2=75元 (2)城建税=75*7%=5.25元 (3)教育费附加=75*3%=2.25元 (4)房产税=5000*4%=200元单位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5%=250元 (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4)房产税=5000*12%=600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一直搞不懂房屋出租税费是咋算,能不能给举个例子,比如70平方米自有产权的房子,占地面积是10平方米,租赁价格是2000元,出租方应该缴纳的税费是咋算的?最后是多少?答:出租方每月出租该套房产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以下等号后数字单位均为元),(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即2000×3%=60;(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60×7%=4.2;(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60×3%=1.8;(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即60×1%=0.6;(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6)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个月×占地面积,岛内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6元,6÷12个月×10=5(每月);(7)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条(立法目的)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部门职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监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备案工作,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备案工作。

安、工商、税务、国土规划、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街镇职责)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巡查、隐患告知等工作。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行政管理事项。

五条(经费保障)屋租赁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六条(信息平台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该信息服务平台记录、收集、公布和交换本部门掌握的租赁房屋信息,实现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七条(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发布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为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信息服务。

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其他用房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及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信息。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0月31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29日穗地税发[2006]267号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一览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 广州出租屋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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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广州出租屋管理中心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于xx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 __第2号发布,之后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发﹝2001﹞194号【发文日期】2001-07-19【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房产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和《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的委托代征行为。

其他税费的代征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以下简称“4号文”)的有关规定,委托“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征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费,受托单位以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有关税费。

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得委托处罚权。

第四条 各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中心代征税费,必须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与中心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第五条 受托的“中心”必须是按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单位,其代征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代征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征收税费。

广东省房屋出租税率的计算方式

广东省房屋出租税率的计算方式

广东省房屋出租税率的计算方式广东省房屋出租税率的计算方式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26号文的规定,(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房屋出租税率为4%。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l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房屋出租税率为8%。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房屋出租税率为10%。

此外,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收入。

另外,还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应先确定纳税人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然后在根据土地所处的位置找出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为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印花税:(一)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2.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二、如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下同)的自有房产,其应计算缴纳的税款是: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租金超过1000元(含1000元),按1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收。

综合征收率中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三、计算方法:按照租金收入乘以综合税率。

四、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26号),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0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81号)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其单位面积每平方米计房屋出租税率租金收入。

广州市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

广州市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

广州真房实客网收集整理正文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标 签】若干具体征管办法,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1998﹞103号【发文日期】1998-06-05【实施时间】1998-06-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式分解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 一、关于对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不低于4‰,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承包形式、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二、关于对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一)个人经邮电部门批准,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三)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没有真实、准确申报个人收入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测算,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生计费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邮电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供销人员为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供销人员领取基本工资的,提成收入与基本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供销人员为非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粤地税发[2008]15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粤地税发[2008]15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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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159号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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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
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八条申报登记
(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
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纳税期限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票证管理规定
(一)出租人完税后,代征单位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保留10年,作为出租房屋已完税的依据。

(三)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可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代征单位开具。

若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的租金收入由代征单位按规定补征税款。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依法组织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委托代征管理
第十三条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受理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的纳税申报,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代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二)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办税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要满足代征业务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应将《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摆放在代征点显眼的地方。

第十六条税款代征的征收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无权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三)代征单位应督促辖区内的出租人按规定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

(四)代征单位应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催报催缴工作,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代征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税款代征的票证管理
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提供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换手续,并定期进行审核。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票证。

第十八条代征税款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帐户,代征的税款应在该帐户专户存储,严禁挪用。

(二)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应严格执行“限期限额”制度。

第十九条税款代征档案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设置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建立并完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档案管理。

(二)代征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上月的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和征收税款的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
(一)税务机关应根据业务需要对代征单位进行相应的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二)税务机关应指导代征单位应用电算化征税手段,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

(三)税务机关应对代征单位办税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代征单位的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做好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工作,实施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代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发现代征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但以借给亲属、朋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代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依法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单位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单位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一览表
注:上述免税房屋是指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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