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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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建设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自然人及其他投资者到综保区投资兴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结合综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综保区企业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企业专项扶
持资金),用于扶持综保区企业建设运营发展。
第三条鼓励投资的领域:
㈠国际贸易、物流;
㈡仓储展示交易(油气、矿产品、粮油、木材、整车进口、电子商务
平台等);
㈢加工制造(农副产品、油气、建材、机电等);
㈣金融服务(期货交割、融资租赁、信用担保等);
㈤生产性服务(研发、检测、维修、服务外包等);
㈥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其它新兴业态。
第四条除本规定外,凡是国家、自治区、新疆边境地区和西部大开发
的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在综保区均适用。
第二章土地方面
第五条新办鼓励类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一1亿元(含1亿元)、1 —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六条新办鼓励类仓储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依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50%、80%、100%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兑付程序: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及《项目投资合同》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国土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三章财税方面
第七条新办鼓励类企业租赁综保区内的厂房、仓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期超过3年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兀(含5000万美兀)、5000万美兀一1亿美兀(含1 亿美元)及1亿美元以上的,从租赁之日起前2年分别以缴纳年租金额度20%、30%、40%、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企年补助资金最高限额80万元。
兑付程序:企业租赁厂房或仓库满1年后,将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
《租赁合同》、相关票据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
政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八条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留成地
方财政税收总额在40—80万元(含80万元)、80—150万元(含150 万元)、
15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内分别参照地方留成总额25%、35%、40%、45%的比例,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新办鼓励类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000—5000万美元(含5000 万美兀)、5000万美兀一1亿美兀(含1亿美兀)、1亿美兀以上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参照前
3年、4年、5年全额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兑付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完税终了10日内,持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完税凭证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报综保区管委会批准,15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十条鼓励银行、期货、信托、金融租赁、信用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
在综保区内设立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新办鼓励类企业,不动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不动产投资比例的2%—次性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单企最高扶持资金200万元。
兑付程序: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将项目竣工投产报告及《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综保区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发改、
建设部门对项目不动产投资进行核定,报管委会批准,
7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四章产业配套方面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新办鼓励类企业,租用综保区企业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公寓的,给予第1 —3 年100%、4—5年50%缴纳租金额度的减免。企业租用办公场所补贴面积限100平方米内,公寓租住人员限企业高管。
第五章权益保障方面
第十三条投资者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综保区管委会各部门必须在收
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新办企业在本区域职权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综保
区投资促进局全程代办;在本区域职权范围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
综保区投资促进局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实行综保区重点企业挂牌服务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设施,相关部门应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