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审批程序简要说明
农药登记与使用作业指导书
农药登记与使用作业指导书第1章农药登记总则 (3)1.1 农药登记概述 (3)1.2 农药登记流程 (3)1.3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4)第2章农药分类与命名 (4)2.1 农药分类 (4)2.2 农药命名规则 (5)2.3 农药商品名管理 (5)第3章农药剂型与加工 (5)3.1 常见农药剂型 (5)3.1.1 液体制剂 (6)3.1.2 固体制剂 (6)3.1.3 气体制剂 (6)3.2 农药剂型加工技术 (6)3.2.1 湿法加工技术 (6)3.2.2 干法加工技术 (6)3.2.3 化学合成加工技术 (6)3.3 农药剂型评价与选择 (7)3.3.1 防治对象 (7)3.3.2 使用环境 (7)3.3.3 农药特性 (7)3.3.4 使用成本 (7)3.3.5 安全性 (7)第4章农药毒性与风险评估 (7)4.1 农药毒性分类 (7)4.1.1 急性毒性 (7)4.1.2 慢性毒性 (8)4.1.3 生态毒性 (8)4.2 农药暴露评估 (8)4.2.1 农药使用量 (8)4.2.2 农药在环境中的迁移和转化 (8)4.2.3 农药在生物体内的富集和代谢 (8)4.3 农药风险评估与管理 (8)4.3.1 健康风险评估 (8)4.3.2 生态风险评估 (9)4.3.3 风险管理 (9)4.3.4 风险沟通 (9)4.3.5 风险监测与更新 (9)第5章农药登记试验 (9)5.1 农药登记试验概述 (9)5.2 农药登记试验内容 (9)5.3.1 理化性质试验方法 (10)5.3.2 毒理学试验方法 (10)5.3.3 环境行为试验方法 (10)5.3.4 药效试验方法 (10)5.3.5 作物安全性试验方法 (11)第6章农药标签与包装 (11)6.1 农药标签要求 (11)6.1.1 标签内容 (11)6.1.2 标签形式 (11)6.2 农药包装规范 (11)6.2.1 包装材料 (11)6.2.2 包装规格 (11)6.2.3 包装标识 (12)6.3 农药标签制作与审查 (12)6.3.1 标签制作 (12)6.3.2 标签审查 (12)6.3.3 标签变更 (12)第7章农药使用技术指导 (12)7.1 农药使用原则 (12)7.1.1 目的性原则 (12)7.1.2 适量原则 (12)7.1.3 安全性原则 (13)7.1.4 综合防治原则 (13)7.2 农药使用方法 (13)7.2.1 喷雾法 (13)7.2.2 喷粉法 (13)7.2.3 撒施法 (13)7.2.4 注射法 (13)7.2.5 烟雾法 (13)7.3 农药使用注意事项 (13)7.3.1 严格遵循农药标签指导 (13)7.3.2 合理选择农药品种 (13)7.3.3 避免长期单一使用同一种农药 (13)7.3.4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3)7.3.5 妥善处理农药废弃物 (14)7.3.6 做好用药记录 (14)第8章农药安全使用与防护 (14)8.1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14)8.1.1 农药的选择 (14)8.1.2 农药的使用方法 (14)8.1.3 农药混用 (14)8.1.4 农药施用设备 (14)8.1.5 农药施用人员培训 (14)8.2.1 农药中毒原因 (14)8.2.2 农药中毒症状 (14)8.2.3 农药中毒急救措施 (15)8.3 农药污染防治与回收 (15)8.3.1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15)8.3.2 农药残留控制 (15)8.3.3 农药回收与处理 (15)第9章农药监督管理 (15)9.1 农药登记后监督管理 (15)9.1.1 登记后监测 (15)9.1.2 风险评估与预警 (15)9.1.3 登记后评价 (16)9.2 农药市场监督管理 (16)9.2.1 市场准入管理 (16)9.2.2 农药经营行为监管 (16)9.2.3 农药广告宣传管理 (16)9.3 农药使用违法行为查处 (16)9.3.1 农药使用违法行为查处原则 (16)9.3.2 农药使用违法行为查处流程 (16)9.3.3 农药使用违法行为查处措施 (16)9.3.4 农药使用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公开 (16)第10章农药登记与使用发展趋势 (17)10.1 农药技术创新 (17)10.2 农药登记与使用政策法规变革 (17)10.3 农药行业可持续发展策略 (17)第1章农药登记总则1.1 农药登记概述农药登记是指农药产品在上市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农药生产企业向农药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评价、批准并取得农药登记证的过程。
农药登记审查技术规范
农药登记审查技术规范农业部农业检定所二零一零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化学资料审查原则第三章毒理学资料审查原则第四章药效资料审查原则第五章残留资料审查原则第六章环境影响资料审查原则第七章标签审查原则第八章综合审查原则第九章续展登记审查原则第十章相同产品认定原则第十一章广告审查原则附件:1、农药产品规格要求2、几种特殊作物药效试验点数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农药登记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确保农药登记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农药登记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农药临时登记、农药正式登记、农药续展登记、农药广告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农药登记审查的通用技术规范,对特殊农药应结合其实际特点并参照本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第四条农药登记实行分专业审查,从事分析、生测、毒理、残留、环境、监督和药政的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化学、药效、毒性、残留、环境影响、标签和综合资料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权分析、药效、毒理、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应由农业部考核确认的试验单位完成。
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必须在我国进行的试验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使用根据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确定的或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为中文或英文,内容应符合我国农药登记试验的有关规定,英文报告应附加中文摘要资料。
GLP试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应同时附获得GLP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特殊农药的有关试验,如目前尚无农业部认可的试验单位能够承检或试验单位暂时不具备试验条件,生产企业可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商定,委托具有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二章产品化学资料审查原则第六条形式审查(一)完整性审查提供的产品化学资料项目应完全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二)有效性审查新农药应提交国家级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其他类型登记农药应提交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保障人畜、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一、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专供出口农药是指我国境内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专供出口至境外的农药。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见附件一。
二、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一)生产企业申请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登记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二)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出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
专供出口续展登记资料规定见附件二。
(三)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申请,自申请者交齐资料之日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
对专供出口农药续展登记申请,按农业部第657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三、其它(一)专供出口农药的申请者应当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专供出口农药产品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的,按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获得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申请者在首次出口或境外直接购买者发生变化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1、出口国家或地区、境外购买者的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2、预计出口量、进口单位及合同或合同意向书等;3、境外直接购买者的确认声明,应当包括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境外购买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和剂型,产品最终目的国家或地区,境外购买者了解该产品未在中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和不能在中国使用的声明,境外购买者的签名和签名日期等信息。
榆林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审批程序
附件1榆林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审批程序根据《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2〕33号)有关要求,为规范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审批工作,依据《陕西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审批程序》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条件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拥有经营农药资格并且无不良经营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包括高毒农药经营专柜、安全防护措施等。
3、至少拥有1名以上接受过农业部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业务培训的人员。
4、有与经营高毒农药相适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五项制度”、经营承诺制、经营人员行为规范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5、有与存放高毒农药仓库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
二、申请受理1、分级受理。
营业执照由县(区)工商部门颁发的,由县(区)农业局负责受理;营业执照由市级工商部门颁发的由市农业局负责受理。
2、受理条件。
必须是自愿申请,资料齐全,营业执照属于管辖范围,提供的证据、图片充足。
三、资格审核、批准1、分级审核、批准。
营业执照由县(区)工商部门颁发的由县(区)农业局审核、市农业局审批;营业执照由市级工商部门颁发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省级审批。
2、审核材料包括:(1)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申请表。
(2)经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人员名单、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4)经营单位农药销售门市、库房照片。
(5)提供经营高毒农药的规章管理制度上墙的照片。
(6)提供符合高毒农药经营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污染防护等设施、设备照片。
四、现场审核审核单位应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是否上墙。
2、各项制度是否上墙。
3、经营单位、库房及地址是否与照片相和材料相符。
4、高毒农药专柜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高毒农药存放是否设有专区。
关于规范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程序的通知
( ) 三 在省 级质 检部 门备案 的产 品标准 及编制 说
明:
( ) 四 具备 相应 资质 的省级质 量检 测机 构 出具 的 距 申请 日一年 以 内的产 品质量检 测报 告 ;
( ) 五 新增 原药 生产装 置应具 有 乙级 以上资质 的
明农 药 名称 ) 填料 、 剂 、 ( 、 助 水 水溶 性 助剂 和 水应 预
( )通 过 评 审 的 产 品若 公 示 期 内无 异 议 , 三 即 办理 备 案 手 续 , 发 生产 批 准证 书 ( 换 1周 内完 成 ) 。 ( ) 公 示 期 间 有 异 议 或 专 家 评 审 中需 补 充 四 对 材料 的产 品 由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原 材 料 工 业 司组 织 专 家进 行 复 审 ( 1周 内完 成 ) 。
( ) 十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规定 的其他 材料 。 二 、 类 申请所 应提 供 的资料 各 依 据 申请 的性 质 , 应提供 的资料如 下 : 所 1 申请新 增 原 药产 品 :应 当提 交前 款 ( ) 、 一 、
( ) ( ) ( ) ( ) ( ) 规定 的材料 。 二 、三 、四 、五 、六 项
7 水 乳剂 : 效成 分 ( 写 明农 药 名称 ) 溶 剂 、 、 有 应 、 助 剂等一 混合一 加入 水一 高速剪 切搅 拌一 检测 ( 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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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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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贯彻落 实全 国农 药管 理工作 会议 和全 国农 资
打假 电视 电话 会议 精神 ,切 实做好 全市农 药 监督 管
生 产企 业 专项 检 查 ” 1 项 专 项 活动 。 效 震 慑 等 0余 有 了违法 犯 罪分 子 , 范 了农 药 市场 : 规 五是 部 门配 合 , 形成 监 管合力 。 药管 理部 门始终 坚持 密切 配合 , 农 形 成合 力 , 障 了农药 管理 工作 的顺 利推进 ; 是及 时 保 六 妥善 处理 投诉 案件 。及 时妥善 处理 了 1 起假 劣农 药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近年来,农药登记工作成为农业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药的合理使用不仅能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还能保护植物和环境的生态平衡。
而农药的登记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而设立的。
在本文中,笔者将为您详细介绍农药登记工作的流程和内容,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农药登记工作流程1. 立项与准备阶段在农药登记工作开始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明确立项,并组织人员进行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确定农药登记的目标和范围、确定登记标准和要求,并制定登记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等。
2. 数据收集和评估阶段在这一阶段,相关单位和研究机构将会收集和整理与农药相关的大量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农药的化学成分、毒性和生态学等方面的评估数据,以及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情况等。
在收集完数据后,对这些数据进行评估,以确定农药是否符合登记的要求。
3. 试验和评价阶段在这一阶段,农药的试验和评价是决定登记是否通过的关键环节。
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以及对农药的稳定性、毒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
试验和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农药登记是否通过的重要依据。
4. 登记批准阶段在农药的试验和评价阶段通过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对试验数据和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讨论和研究。
经过专家讨论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农药的登记,以及农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等。
5. 监管和更新阶段一旦农药登记批准通过,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还需要进行农药的更新和整理工作,及时调整农药登记的内容和标准,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二、农药登记工作的内容农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药产品的注册农药产品的注册是农药登记工作的核心内容。
农药注册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试验和评价数据,并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标准。
注册的农药产品需要包含产品名称、成分、用途、使用方法、剂型、包装和标签等信息,并在注册之后才能合法生产和销售。
农药登记流程
农药登记流程农药登记是指将农药产品纳入国家监管并取得合法销售许可的过程。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农药登记是一个严格的程序,旨在确保农药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农药登记流程的简要描述。
第一步:提出申请农药登记的第一步是向相关的国家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详细的产品信息和相关的研究数据,包括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成分、生物活性和安全性的研究结果。
第二步:评估和审查国家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
这包括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进行验证,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家机构还会对农药产品的安全性、环境影响和作物效果进行评估和评价。
第三步:实验室测试在申请人的指导下,国家机构可以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测试。
这些测试可以确定农药产品的化学特性、毒性和残留等方面。
这些实验室测试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
第四步:田间试验为了评估农药产品在实际农田环境中的效果,国家机构可能会要求进行田间试验。
这些试验会在各种农业环境中进行,以评估农药产品在不同作物上的效果和安全性。
第五步:风险评估国家机构将评估农药产品的风险,包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这一步骤是确保农药产品在使用中不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重要步骤。
第六步:决策和注册在完成所有评估和评价后,国家机构将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农药产品的注册。
如果农药产品被批准注册,申请人将获得销售许可证。
如果农药产品被拒绝注册,申请人可以提出上诉或者重新申请。
第七步:监管和追踪一旦农药产品注册,申请人需要遵守国家机构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国家机构将会定期抽样检测注册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含量,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和规定。
国家机构还会追踪农药产品使用的情况,包括用量、时机和目标作物,以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总结农药登记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程序,但它确保了农药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通过农药登记流程,国家机构能够对农药产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人类健康的保护。
农药登记流程
农药登记流程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定程序,最终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过程。
农药登记流程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药登记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首先,农药登记的申请。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递交农药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农药产品说明书、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毒理学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需要详细完整地反映农药产品的生产工艺、使用方法、毒性、环境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其次,农药登记的审查。
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资质审核、技术评估、安全评价等环节。
审查的重点是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毒性、残留量、环境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农药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接着是农药登记的试验。
经过审查合格的农药产品需要进行田间试验和毒理学试验,以验证其在实际使用中的效果和安全性。
田间试验包括对农药产品在作物上的防治效果、残留量、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毒理学试验则是对农药产品的毒性、致癌性、致畸性等进行评估。
最后是农药登记的审批和颁发证书。
经过试验合格的农药产品将提交给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农药登记证书。
农药登记证书是农药产品上市销售的必备证件,也是消费者购买农药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农药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审查、试验和审批等环节,需要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定程序,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才能最终取得农药登记证书,使农药产品合法上市销售。
农药登记流程的完善将有助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对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农药登记政策梳理
我国农药登记政策梳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农药这一特殊商品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进入市场销售必须取得的三证之一,农药申报人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能取得农药登记证。
国家农药登记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登记的种类1、尚未登记产品的登记种类:新农药登记、特殊新农药登记、新制剂登记(包括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制剂)、相同产品登记;2、已登记的产品的登记种类: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新作物、新的防治对象、新的使用方法)、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续展登记。
注:特殊农药包括(1)卫生用农药;(2)杀鼠剂;(3 )生物化学农药;(4 )微生物农药;(5 )植物源农药;(6 )转基因生物;(7)天敌生物登记证的类型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
PD2010****,表示为大田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LS2010****,表示为大田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WP2010****,表示为卫生用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WL2010****,表示为卫生用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EX2020****,表示为仅供出口农药登记证,2020年获得该证;带有“F”字母的登记证,表明该产品为分装农药登记证。
我国农药登记证所需资料(部分列举):1、资料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2、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3、申请表(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计的相应申请表填写);4、产品摘要资料;5、产品化学资料6、毒理学资料(制剂要求急性毒性,原药要求全套资料,但相同原药或过保护期原药除外);7、药效资料(原药不要求);8、残留资料(原药不要求);9、环境影响资料(制剂、原药一般均要求);10、相同农药产品证明材料(对相同农药产品);11、技术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12、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13、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对制剂产品);14、其他包括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产品专利、商标说明等。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为了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某种农药,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登记的过程。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准备:农药生产企业首先需要收集有关该农药的研究、试验、技术资料,从而制定出相关的技术要求、使用说明等。
2.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产品说明书、技术资料、检验报告、试验结果等。
申请材料需要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3. 申请递交: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农药登记管理部门。
递交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4. 初审与评估: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包括对产品的质量、效果、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可能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的试验和研究。
5. 验证试验:如果初审与评估通过,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证试验,对农药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验证,以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并且对环境和生态没有明显的危害。
6. 评审与决策:试验结果出来后,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审和讨论,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该农药的登记申请。
7. 批准与登记:如果决定批准农药登记,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颁发农药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药登记数据库,允许企业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该农药。
8. 跟踪与监管: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对已登记的农药进行跟踪监管,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和审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上是农药登记的一般工作流程及内容,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农药登记申请审批流程和时限
农药登记申请审批流程和时限在准备好全套农药登记材料,完成了网上的登记材料填写并已经去往登记大厅提交登记资料后,企业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审批流程有哪些?何时审批可以完成?何时可以取得正式的农药登记证书?接下来小编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新农药登记申请对于新农药登记,境内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首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产品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境外企业的登记申请可略过省级农业农村部对材料的初审。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后,首先将由药检所进行9个月的技术审查,之后会将审查意见报送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形成评审意见。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一年举办两次,分别在年中和年末进行。
在农业农村部收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会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其他类别农药登记申请其他类别的农药登记申请,如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农药申请如由境内企业申请登记,会首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产品的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也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境外企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可略过省级农业农村部的初审。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农药登记受理后,首先由药检所进行9个月的技术审查,并报送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审批,形成评审意见。
执行委员会议一般情况下一个月举办一次。
在农业农村部收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会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农药登记变更申请申请扩大使用范围,变更使用方法,增加使用剂量等登记变更时,自农业农村部受理申请后的6个月内,由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查,并报送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审批,形成评审意见。
在农业农村部收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会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取得登记证书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办结后,会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如复核通过,准予批准就会将办结通知书,以网上审批系统形式反馈给申请人。
不通过,则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农药的登记
农药的登记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我国从1982 年就建立了农药登记制度。
任何农药在投产以前都必须向农药管理部门—农业部农业检定所申请登记。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正式登记之后,若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还要申请补充登记。
根据我国农药登记有关法律规定,不同的农药在不同阶段需填写不同的申请表并附不同的资料。
农业部对新研制的农药、仿制农药、分装和加工的农药、混合制剂、卫生杀虫剂等登记时的资料要求作了不同的规定。
下面仅说明新研制的农药(有效成分在国内首次申请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一. 临时登记1. 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一式八份。
2. 生产企业简况,一式五份。
概述企业生产规模、主要设备、技术力量、年生产能力、质量控制、环保等方面的情况。
3. 产品化学,一式五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
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检验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有效成分定性谱图及杂质情况);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2)产品质量分析检验报告。
(3)热稳定性试验报告。
54±2o C或50±1o C条件下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
(4)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必须做):0±1o C,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4. 毒性学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五份。
(1)急性毒性:原药(或纯品)和制剂,大鼠急性经口、经皮毒性(LD50),对眼和皮肤的刺激性。
(2)蓄积性(系数K值)和亚慢性(无作用剂量):原药(或纯品),大鼠。
(3)致突变试验:原药(或纯品)。
Ames试验:微核试验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两项中任选一项(小鼠);显性致死或睾丸生殖细胞体畸变分析试验两项中任选一项(小鼠)。
(4)致畸试验和繁殖试验:原药(或纯品)(大鼠)。
5. 田间药效试验,由省农药检定所安排。
要求两年两地详细的试验报告,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五份。
6. 残留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一式五份。
新农药登记的9个关键步骤
18/856农药登记新农药登记的9个关键步骤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该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步:必须明白什么是新农药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定义,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
笔者在此给出一条如何判定新农药的办法:在中国已经获得登记的有效成分的农药,无论后来登记剂型、防治对象、登记含量如何变化,都不属于新农药。
第二步:哪些人可以申请新农药的登记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申请新农药登记。
此处的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中国境内研究发现某种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步:了解新农药的基本属性 申请新农药登记,首先登记申请人应了解该农药的研发过程、生产工艺、产品基本理化性质、基本的作用方式和作用谱及防治病虫草害的效果。
第四步:申请新农药命名 申请新农药登记应向有关机构申请新农药命名,获得命名证书及准确的中文通用名。
第五步:申请新农药登记试验 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开展新农药的登记试验,提交以下材料:(1)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2)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3)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4)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5)毒理学信息;(6)作物安全性信息;(7)环境安全信息;(8)试验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9)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10)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农业农村部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规范
附件1NY/XZSP BZ 209.30-2014农药正式登记审批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d)产品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e) 各项登记试验是否由农业部认可的单位完成,申请人是否与试验单位签订委托试验合同,试验单位受理试验的时间是否在有效资质时限内;f) 对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3.1.2 办理程序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接收材料并受理。
3.2.1 审查内容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农药正式登记受理范畴;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各方面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和真实。
3.2.2 办理程序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形式审查。
3.2.2.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3.2.2.3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农药扩展使用作物登记手续流程
农药扩展使用作物登记手续流程一、引言农药的使用在现代农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保护作物免受害虫等病害的侵害。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农药的扩展使用作物登记手续流程。
二、农药扩展使用作物登记手续流程1.提交申请:农药生产或销售企业首先需要准备一份农药扩展使用作物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农药的基本信息,扩展使用的作物名称、用途和面积等。
申请材料需要详细说明扩展使用作物在农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审核:农药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农药的毒理学、生物学、农学和环境学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对农药在特定作物上的扩展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3.试验田测试:农药登记机构会选择一定规模的试验田进行扩展使用试验。
试验田的选择应代表各地的不同农业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
试验主要包括对扩展使用作物的生长状况、产量、品质以及农药残留等方面进行监测。
4.数据评估: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机构会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评估主要考虑农药在扩展使用作物上的效果,包括对害虫的控制效果、对作物的伤害程度以及农药残留等。
同时,还需要评估农药的安全性和环境风险。
5.公示和听证:农药登记机构将对扩展使用作物登记的初步结论进行公示,通知相关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或意见。
如果有争议,农药登记机构会进行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6.批准登记:根据评估结果和公示听证的意见,农药登记机构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农药的扩展使用作物登记。
如果批准,农药企业可以正式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农药。
7.监督和检查:农药登记机构会定期对已经登记的农药扩展使用作物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监督和检查主要包括农药残留监测、作物品质监测和农药使用记录的检查等。
如果发现问题,农药登记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结论农药扩展使用作物登记手续流程的目的是保障农药在新的作物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通过科学评估和试验田测试,可以确保农药对作物的控制效果和对人体和环境的安全性。
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1 农药登记制度1.1 农药管理法规1978年根据国务院对《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农林(保)字第26号]批转报告的精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恢复建所,负责农药管理等工作。
1982年,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农药登记规定》([82]农业保字第10号),并成立了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同年,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该《条例》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正在修订《条例》,其修改的最大变化将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完善登记的再评审制度等。
1.2 农药登记程序目前,农药登记可分为药效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阶段。
药效试验证有效期3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1年(可续展3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5年(可续展)。
根据农业部第517号公告(2009年第971号公告修订)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农药临时登记、农药正式登记、农药分装登记、农药续展登记和农药广告审查6项农药行政许可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应当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农药登记程序,首先由省所农药检走机构初审,通过后送交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境外的直接在综合办公大厅办理),经受理后转农药检定所。
随后,农药检定所所各专业处室(生测、分析、毒理、环境、残留、监督和药政综合)审批通过,对特殊的药效试验、所有的临时登记和新农药分别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见图l)。
对通过的上报农业部批准,并分别颁发批准证书和登记证。
根据农药检(药政)[2010]35号文,自2010年6月1日,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山东6省市(直辖市)开展农药登记网上审批试点。
农药投入使用的审批流程
农药投入使用的审批流程1. 农药投入使用的必要性•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防治病虫害、杂草等对农作物的危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2. 农药审批流程的背景•农药的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了农药审批制度3. 农药投入使用的审批流程1.农药注册申请–农药生产企业需向农药审评机构提交农药注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农药的化学成分、生物活性、安全性评估等2.农药审评–农药审评机构对农药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审查内容包括农药的毒性、残留量、环境风险等3.农药注册证书颁发–农药审评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农药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是农药投入使用的法律依据4.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农药的生产工艺、标签使用说明等5.农药质量检验–农药生产企业需将生产的农药样品送往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农药的含量、纯度、溶解度等6.农药销售许可–农药经销商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农药销售许可–申请材料包括经销渠道、销售范围等7.农药使用管理–农药使用者需按照农药注册证书和标签使用说明进行农药使用–农药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农药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4. 农药投入使用的监督与执法1.农药生产企业监督–监督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抽查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并进行检验2.农药销售企业监督–监督农药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和销售渠道–抽查农药销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并进行核实3.农药使用管理监督–监督农田农药使用者的农药使用情况–抽查农田农药使用情况并进行检查4.农药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理–对于未经审批、超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5. 农药投入使用的风险管理1.农药安全教育–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2.农药残留监测–加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和评估–对超标农产品进行退市或召回处理3.农药风险评估–定期对农药的毒性、残留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防控措施4.农药使用记录和报告–农药使用者需按照规定记录农药使用情况–定期向农业部门报告农药使用情况6. 结论农药投入使用的审批流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
崇左农药登记初审流程怎么走
崇左农药登记初审流程怎么⾛从事⽣产农药的企业,想要⽣产⼀批新农药的,在研究出新农药的样品以后,必须要依法进⾏登记的,光登记是不⾏的,还必须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对登记的新农药样品进⾏初审的,审核通过后,新农药才可依法⽣产的,在崇左办理农药登记初审业务,需要按照哪些流程来办理呢?下⾯店铺⼩编带⼤家来详细了解下。
⼀、崇左农药登记初审流程怎么⾛1.申请⼈提出申请;2.服务窗⼝⾸问责任⼈对申请材料进⾏审查并作出处理;3.⾃治区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限5个⼯作⽇);4.种植业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限2个⼯作⽇);5.厅办管领导审查,做出初审通过或初审不通过决定(限1个⼯作⽇);6.出具初审意见或办结通知书,并报送农业部或寄送申请⼈(限3个⼯作⽇,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崇左农药登记初审法律依据是什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21⽇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发布,⾃2017年8⽉1⽇起施⾏)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产、经营、使⽤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作,组织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作。
第四条省级⼈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作。
三、崇左农药登记初审受理条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款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初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应当是农药⽣产企业、向中国出⼝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申请登记的农药应当按规定完成登记试验,登记试验资料齐全。
(三)农药⽣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向所在地省级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中国出⼝农药的企业向农业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