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
08-司法认知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 3、裁判前的反驳 4、指示或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
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法院的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
法院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直接确认, 法院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直接确认, 并作为判决依据。 并作为判决依据。
五、司法认知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减少当事 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 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 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 2、司法认知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功 能性救济。 能性救济。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范围
“显著之事,无需证明” (what is known need not be proved)
二、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司法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按照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已为法院、 3、已为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有效公 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司法认知的对象,应当具有公知、公认性, 不存在合理争议。
一、外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司 法认知的事项,既包括显著的事实, 法认知的事项,既包括显著的事实,也包 括立法事实和法律等。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比 较灵活, 较灵活,一般原则性地规定显著的事实无 需证明。 需证明。
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3、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
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责之一,表示其评判力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简单来说,司法认知就是法官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做出正确的司法判决的一种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的决定性介质,从司法认知角度看,其特点是: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靠一因素来作出判决;具体考虑,注重具体事实,形成判断过程;综合判断,把事实和权理综合到法律里;判断简易,比较简单的问题,尽量用单一的原则作出定论;及时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及时作出有效的决定;独立作断,能够保持独立,作出准确、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判决。
传统法官司法认知的运用主要以主观方式进行,以其广博的学识、理论知识以及经验积累为根基,在叙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被引入司法认知的研究领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从而加强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重视司法证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司法证据虽然没办法体现当事人的心理主观经历,但作为实质性的证据,在法官意见形成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法官还要尽可能深入了解法律在新的情境中的施行机制,正确把握各个司法机构之间的联系,理清各机构之间的相关联系,有效地控制司法工作进度,加强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以确保司法公平性。
此外,在司法认知中,法官还应注重司法历史,以客观视角回顾过去的案件、政策以及司法发展趋势,更好地把握司法实践趋势以及预测案件决定的方向。
最后,法官还应及时追踪司法改革,通过学习最新的司法理论和改革措施,规范司法决策、改善司法实践,间接促进正义伸张,提高案件受理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总之,司法认知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关键,质量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程度。
法官要做到及时把握法律发展进步,深入学习司法理论,谨慎审理,运用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司法认知,积极探索司法实践的新方法,并加强宏观上的法律反思,以期认识到审判的复杂程度,有效把握司法判决的权力,在审理过程中公平地制订司法决策,忠于宪法职责,努力营造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发展。
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
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 在明确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之⼀为事实时,不能将之同⾃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公正的事实作简单的区分,因为这三者有其共同的特征,即免除了当事⼈的举证责任。
然⽽,并⾮凡⽆需举证的均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我国最⾼⼈民法院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中第75条的规定把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与⾃认、推定、预决公正的事实进⾏了笼统界定,实际上,上述意见中只有⑵“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然规律及定理”才是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⑴中⼀⽅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条件事实和提出的请求,明确表⽰承认的是关于⾃认对象的规定。
⑶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事实是推定对象的规定。
⑷中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是关于预决事实的规定。
⑸中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关于公正事实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认是指当事⼈⼀⽅对他⽅所主张的不利于⼰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主要是基于辩论主义⽽建⽴的。
⾄于⼀⽅承认他⽅所主张的不利于⼰的事实或请求是否客观、真实,法院则⽆须深究。
法院的裁判⾏为受⾃认的约束。
⽽推定,是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定的经验法则,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推定出未知事实的⼀种证明⼿段,推定是⼀种假定,⼀种合理的假定,并⾮都符合实际,这与司法认知性质截然不同,后者既是客观的,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是不容质疑的。
预决的事实是指法院就其他案件作出的⽣效裁判已经确定的且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这种事实之所以不需要证明,是由于已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已为法院所查明,客观上⽆需证明,同时还因为⽣效判决具有既判⼒,这种事实具有明显的个案性,⼀般不为⼤-众所知晓,除审理本案的法官外,其他法官通常也不知晓,因此不符合司法认知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公正的事实与预决的事实具有相同的属性,同样不能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作为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
第五章 司法认知
英国证据法将司法认知分为四类: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经过调查后在审判上知悉的事实。 (3)英国法、欧洲共同体立法、英国国会的立 法程序。 (4)成文法的有关规定。
2.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对象的 立法和理论
德国民诉法第291条规定,对法院已经显著的事实,不需要
证明。但时,何为“显著的事实”,立法上并未加以界定, 需要由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决定。 根据德国民诉法第293条的规定,外国法律不是事实问 题,如果法院知道这个国家的法律就不需要举证。
五、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一)确立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意义:
1.确立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法院能够正确应用司 法认知
2.有利于明确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范围
(二)不同立法与理论争议
1.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对象的立法和理论 美国联邦证据法第201条(b)款规定了有关裁判事实上的司 法认知的范围,“适用司法认知的,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 范畴,即:(1)在审判法院管辖范围区内众所周知的事实; 或(2)能够被准确的确认和随时可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 该手段的准确性不容被合理质疑。” 美国有关立法和学理还认为,除了对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外, 司法认知还可适用于一些立法事实,主要包括:(1)国内 法。(2)外州法和外国法。(3)国际法和海商法。
司法认知
一、司法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认知、审判上 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事实的认 知。对于司法认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 即可认可其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司法认知的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是法院行使审判 权的一种形式。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3、司法认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4、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论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论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论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司法认知作为一种判决案件的能力,也是法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度和公正性关系着法律人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认知涉及到分析证据、制定法律、条理清晰等方面。
在实践中,司法认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极其重要,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例如,法官在应用法律时,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在某些案件中,法律比证据更具有说服力,这就需要法官基于法律规定来分析证据。
如果法官没有理解法律的规定或者没有正确应用法律规定,则会导致判决的不公正或者无效。
案例一:王某诉讼案王某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不慎被货架上木板砸中,导致身体受伤。
随后,王某向超市提起了侵权诉讼。
法院对王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发现货架木板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定,但超市未按标准安装货架。
由此,法院裁定超市赔偿王某人民币20万元。
此案例说明了法官在诉讼中要基于法律规定理解证据,制定客观公正的裁决。
案例二: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李某涉嫌用刀攻击他人,导致对方重伤。
法院审理发现,李某在作案时没有他人在场,因此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作案。
但是法院根据案发现场附近视频和参透案情,结合目击者的证言认为李某是作案者,最终判决李某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
该案说明了法官在缺少直接证据时可以基于其他相关证据本着公正而有效地进行认知。
案例三:张某卷入一起车祸案张某驾车在前方路段时发生车祸,其与对方司机有纠纷,双方都不同意谁是责任者。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车辆电子系统有记录不同时间、不同位置、不同速度等信息。
法院将张某提供的车辆记录以及该路段的交通法规整合起来,认定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并判定对方司机赔偿张某人民币10万元。
此案例可以看出,法院需要分析各种来源的证据,制定合理并可证实的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认知中,法官需要将各种证据分析理解,并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正合理的判决。
司法认知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能力,需要法官注重实践和研究,提高自身的判决水平和公正性。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十三章推定和司法认知先看一个著名的故事:据圣经记载,所罗门国王判真假母亲案件。
国王说:你们把孩子劈成两半吧,每人拿一半吧。
一个女人立刻过来抢孩子,另一个说:“如果劈开的话,倒不如把孩子给你。
”长久以来,人们在称赞所罗门的智慧;但是在证据法学者看来,所罗门的做法不过是一个经验的推定,也就是事实的推定。
一、推定概述(一)推定概念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法院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某一案件事实,从而免除了当事人对于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从这个定义来看,第一,推定涉及两种事实: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推定反映的是两种事实之间的关系。
第二,推定发生的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法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断,称为事实推定。
第三,推定的救济方法是举证推翻。
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有两种反驳推定:一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的反证,如对公民死亡的推定,对方当事人只要证明该公民未失踪,就可以达到排除推定适用的目的。
二是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这提出的是本证,要证明到推定事实确实不存在的程度。
推翻原推定的效果。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特征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3、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定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
(三)推定的分类1、确定性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确定性的推定是实体法的实际规则,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对立的证据是不可采用的。
如美国:有的州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没有实施犯罪的能力。
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根据旁证作出的并且可以由其他证据推翻的推断。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第三,采用司法认知可以达到方便证明,缩小需要证明范围的目的。
第四,采用司法认知还能够有助于实现节省审理时间以及节约为证明事实而支付的过多成本的目标。
根据日本民诉法第257条规定,显著的事实,无须证明。 但何为“显著的事实”,日本有学者解释道,显著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和只对法院显著的事实二种。不论对其中的哪一种事实,即使不使用证据加以证实,法官也知道,很少使人怀疑其判断的客观性。其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从社会上具有普遍知识经验的人都不加怀疑地公认的那些事实;而只对法院显著的事实,仅是从法官的职务经验上来讲已被明嘹的那些事实。(注: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06页。)
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278条规定, 有关对法院已显著或为其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无庸举证。对此,我国台湾学者黄栋培先生认为,所谓对法院已显著的事实,是指某事实为社会一般所周知,而构成法官现已知悉而言。例如,年代、季节、货币衡量的计算、管辖区内市镇的位置、地方发生重大事故、一时风行的事项等。至于法官知悉此事项的原因,是自始就知悉,还是在诉讼中知悉,或自己亲历、或听他人传闻,在所不问,所谓为法院职务上所已知悉的事实,是指该事实为构成法官于职务上所为的行为或糸由其职务上所观察或经历的事实,现尚在记忆中而言。至于法官知悉此事实的原因,无论是在本诉讼事件中所知,还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非讼事件中所知悉,在所不问。但法官虽知悉此事项,但仍须要调阅卷宗的,则就不能属于这种已知悉的事实。(注:参见〔台〕黄培栋著:《民事诉讼释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471页。)
(下)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
司法认知:证明责任的新视角(下)二、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一)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1. 司法认知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性质不同。
就司法认知而言,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提出某一事实主张,如果作为普通的诉讼证明模式,当事人就应该提出证据证明,而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该项主张,已经属于审判地的人们公知、公认的事实,法官就应该基于审判上的职责加以认同。
所以,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同时是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履行的职责,法官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
司法认知是从法官职权的角度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而主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己的举证活动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主观证明责任以当事人的举证为内容,作为一种行为责任是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后,在避免败诉这一动因的驱动下,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的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所解决的是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件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也可称为举证责任。
在任何法律制度下,诉讼总是意味着利益相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被允许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的主张,其中诉讼双方提出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活动,就是举证活动。
举证的主体是各方当事人,这对实行“对抗式辩论原则”的英美法系来说,“当事人主张”和“当事人进行”是当事人固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成为他自己权利的主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放弃主张和抗辩,通过把这些权利的实现留给受其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对个人利益的判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即或是在大陆法系,由于实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导原则”仍然有效,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导下仍然必须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只不过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对抗性程度要比英美的“对抗式辩论原则”要弱一些,法官被授权主持程序的展开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和公正进行。
也就是说举证完整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
可见,主观证明责任是以当事人的视角来分配证明责任的承担。
司法认知偏差与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
司法认知偏差与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一、概述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由于各种原因,司法认知偏差和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往往会干扰裁判者的判断,导致裁判结果偏离公正和合理的轨道。
深入探讨司法认知偏差与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对于提升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认知偏差是指裁判者在处理案件时,由于个人认知局限、情感因素、经验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判断。
这种偏差可能导致裁判者过分关注某些细节而忽视整体情况,或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产生偏离。
而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则是指在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往往会受到初次接触到的信息或初步判断的影响,从而形成一种“锚”,并在后续的判断中不自觉地以这个“锚”为基准进行调整。
这种效应可能导致裁判者在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时,受到初始信息的干扰,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司法认知偏差和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的表现形式和成因,探讨如何有效避免和纠正这些偏差和效应,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这些偏差和效应对裁判结果的影响,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司法认知偏差的概念与影响在深入探讨司法认知偏差与量化裁判中的锚定效应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司法认知偏差的概念及其影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司法认知偏差,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或其他司法主体由于种种原因,在理解和应用法律、事实认定以及裁判决策等方面出现的系统性偏差。
这种偏差可能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个人经验的差异性、情感因素的干扰,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等。
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于司法过程,导致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可能偏离客观事实,产生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司法认知偏差的影响是深远的。
它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性。
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司法认知偏差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偏离事实真相,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第15章 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 司法认知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 二、司法认知的范围 三、司法认知的效力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在审判上就特定裁判事实或立 司法认知, 法事实通过设置相应的机制免除当事人证明责 任的一种证据法则。 任的一种证据法则。 1.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 3.司法认知属于免证事实的范畴 4.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例:注射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 注射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 验。
(二)立法性事实的司法认知 1.法官知法是一个基本的假设,法官应当认知 法官知法是一个基本的假设, 法律。 法律。 2.立法性事实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内法,不包 立法性事实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内法, 括外国法律。 括外国法律。 (三)预决事实的司法认知 1.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2.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事实 3.有效公证文书中确认的事实
二、司法认知的范围 (一)常识性事实的司法认知 常识性事实, 常识性事实,是指审判法院管辖区域内众所周 知的事实, 知的事实,或者是借助某种其准确性不容置疑 的来源而能够准确和易于确定的事实。 的来源而能够准确和易于确定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出的事实 4.法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三、司法认知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1.免除举证责任 2.认知请求权 (二)对法院的效力 1.对法院的约束力 2.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三)对其他证据的效力 1.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认定其他事实的 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 依据 2.可能否定其他证据的效力
【案例】原告孙忠良因右腿粉碎性骨折入徐州市 案例】 某医院治疗,该院医师对其是否患有糖尿病仅进 行了口头询问,在得到患者否定回答后没有进行 必要的检测,按照一般患者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 治疗,导致伤处久治不愈,内固定钢板发生断裂, 被迫进行第二次内固定术。二次治疗时医师对孙 进行了血糖测试,发现孙患有糖尿病,即采取了 降糖消炎治疗,后治愈。原告孙忠良将医院诉至 徐州市某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并退还部分 医药费。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
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推定的概念和适用依据(2)掌握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3)了解推定的种类及具体适用Ⅱ、教学内容一、推定概述二、推定的种类三、司法认知概述四、司法认知的范围和基本规则Ⅲ、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推定?它与假定和拟制是什么关系?2、简述推定的种类及其具体适用。
3、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Ⅳ、课外阅读资料1、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十五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十七、二十三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一、推定概述(一)推定的概念和属性1、推定的概念。
推定是指当某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假定另一个事实是真实的。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后一个事实无须证明,而提出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的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者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一般情况下,推定中的事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推断或者认定根据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
二是根据基础事实认定其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无须再进一步举证证明推定事实存在。
对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
关于推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及分类,可参见: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54-357页;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272-274页。
2、推定的法律属性。
(1)先定性和偏见性。
所谓先定性,是指推定作为一种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事先确定了两种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可能有逻辑证明关系,也可能没有任何实质联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推定规则在它们之间都建立形式化和固定化证明关系,一旦推定规则得到适用,调查和认定特定的事实的方向就因这种证明关系而事先确定下来。
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目; 录一、法律解释 (1)二、司法认知 (2)三、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5)四、建立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 (8)内容摘要司法认知是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实践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 经过长期发展,已构成证据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确定举证责任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我国对于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对司法认知规则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比较粗糙。
结合我国三个司法解释及案件,具体分析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
指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认知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虽然还不完善,但总体上来讲,我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上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认知制度,相关规定有很大不足。
本文拟对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检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认知;司法解释;建议一、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根据历史传统,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者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由于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
学理解释一般是指较具权威的法学作品或法学家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这种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或其他影响,要依不同国家不同情况而定。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司法解释。
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它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联合解释。
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
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
联合解释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如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笔者认为,过于宽泛的法律解释定义降低了法律解释的权威,因此应当限缩法律解释的定义,把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区分开来。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司法决策者对法律案件进行判断、推理和解释的心理过程和能力。
它是指法官、律师、法学学者等司法工作者在参与法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法律规则和事实进行分析和理解,最终形成对案件有合理、公正和科学的认识和判断的能力。
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法理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对法律规则、原则和司法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及对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
2. 公正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能够客观中立地对待案件,不偏不倚地评估证据、审理各方意见,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经验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通过积累案例经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借鉴和运用以往的判例和法律实践经验。
4. 道德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基于道德伦理原则,对案件中涉及的价值观念进行思考和对比,从而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判断。
司法认知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司法工作者对案件的认知能力、判断水平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司法认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中司法认知的范围
行政诉讼中司法认知的范围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司法认知,即法院只能对明显的没有合理争议的事实采取司法认知,这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在通常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普通知识经验的一般公众都能知晓的事实。
不过,“众所周知”会因时间、地域、大小等因素而异,在审判实践中应灵活掌握。
而且,若当事人能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的司法认知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
(2)自然规律及定理。
这些事实已由生活实践和科学技术反复证明,法庭可直接进行司法认知。
当事人仅可对某事实是否为自然规律及定理提出异议,而不可以相反证据推翻自然规律及定理。
(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如人民代表大会公报的事实、政府公报的事实等。
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这类事实,也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异议。
(4)已依法证明的事实,如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等。
对于这些事实,当事人亦可提出相反证据推翻。
(5)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含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决定、其它单行法规定不得起诉的行为等。
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直接肯定它们的效力,而未将其纳入证据制度。
实际上,将这些行为纳入司法认知的范畴,有助于完善司法认知规则。
(6)其它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法官可依法自由裁量。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司法认知纳入认证范畴,强调法院的行为;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却将司法认知纳入当事人举证范畴,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两者的视角有所不同。
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7月24日)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是指对司法行为和司法制度的认知与理解。
它是指个体对于法律、法庭、审判程序以及司法官员等司法活动的认知过程,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对法律责任的把握、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评价等方面。
具体来说,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认知:个体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包括各类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程序等。
2. 司法程序认知:个体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掌握,包括法庭审判的程序、证据的认定规则、被告的权利保障等。
3. 法律责任认知:个体对法律责任的把握和意识,包括对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和制裁。
4. 法官行为评价:个体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包括对法官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的评价。
司法认知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心理过程,它不仅影响个体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还影响着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正性的实现。
司法认知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理解和探究个体在司法领域的认知过程,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参与。
司法认知概念界定与制度构建
法认知的事项。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75 条规 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 人对另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 明确 表示承认的;(2)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已 知 事 实 , 能 推 定 出 的 另 一 事 实 ; (4)已 为 人 民 法 院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裁 判 所 确 定 的 事 实 ;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意见》反映出立 法者已经注意到某些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 但并未意 识到它们可能并非属于同一性质或者同一层面的制 度。《意见》对免征事实所作的五个方面的规定,只有第 二项是典型的司法认知, 其他四项内容分别是自认和 认诺、推定、预决事实和公证事实。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界定 在诉讼活动中,根据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原则,对 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建立在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基础 之上。但由于某些事实是如此的显而易见,以至于使用 额外的证据和通过繁琐的程序进行证明实无必要。 在 古罗马即存在这样的法谚— ——“显著之事实 , 无需证 明”,这就是司法认知最早的思想来源。 经过长期的历 史发展,现代司法认知规则得以产生。 当今,无论归属 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司法认知都以观念或者制 度形态存在着。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司法认知的概念认 识并不一致。 有学者认为,司法认知是一种诉讼证明方式,他们 认为司法认知,也即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 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 对某些 特定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 而无需当事人对此类事实 予 以 举 证 证 明 的 一 种 诉 讼 证 明 方 式 。①有 学 者 从 证 明 对 象的角度来描述司法认知这个概念, 认为司法认知的 事实不需要成为证明对象,当事人无需举证,法官必须 依据法律规定免除当事人对司法认知事实的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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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司法认知必须由当事人申请为之 B 法官可依职权进行司法认知 C 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作为事实推定 的基础事实 D 司法认知不属于诉讼证明方式
2、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归祖国属于( ) A 推定的事实 B 司法认知的事实 C 调查的事实 D 拟制的事实
A自诉B故意伤害案 自诉B
原告A对被告人B 原告A对被告人B提起刑事自诉,控告被告人 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轻伤,要求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些证 据,其中包括一份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书。这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 月某日与A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3月某日与A因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审判庭已经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根据司法认 知的理论,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 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因此,就B打伤A 任,因此,就B打伤A的事实不需要原告再次举证。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即不以请求为条件 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包括司法认知的要点内容和正 告知当事人, 当性依据 3、裁判前的反驳,在裁判前给予当事人就司法 裁判前的反驳, 认知抗辩的机会 4、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庭审笔 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上予以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不论下级审是否予以认知 上级法院的认知,
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司法认知的事项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认知范围
证据法律问题 原告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如果反过来, 原告以刑事判决作为证据,能否在相关民 事案件中主张司法认知?
法律| 法律|法理分析
司法认知中,对业已发生的裁判所认定 的事实的承认是对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尊重 的一种体现。在法律上,法院发生效力的 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被认定为真实的。但是, 这种司法认知不是绝对的。特别在刑事案 件中,民事判决、行政诉讼判决都不能作 为司法认知的对象,这主要是由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 而决定的。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范围
“显著之事,无需证明” (what is known need not be proved)
司法认知的对象,应当具有公知、公认性, 不存在合理争议。
一、外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司法认知的事项, 英美法系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司法认知的事项, 既包括显著的事实,也包括立法事实和法律等。 既包括显著的事实,也包括立法事实和法律等。英美学者 麦考密克根从学理上进行了分类:属于常识事项; 麦考密克根从学理上进行了分类:属于常识事项;易于确 认的事项;因法官职责而认知法律以及有关司法组织、 认的事项;因法官职责而认知法律以及有关司法组织、管 辖区域、人士及记录、 辖区域、人士及记录、法官负有依法执行政府公共政策的 职责;需确认有关政府的事项; 职责;需确认有关政府的事项;法官解释法律需知有关社 经济、政治、科学方面的事实。 会、经济、政治、科学方面的事实。
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 (1)存在认识角度的不同,就某一无需举证 的事实而言 (2)范围并非完全一致 (3)免征事实仅仅静态的描述了与证明对象 有关的事实,通常不涉及法院的行为及对 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司法认知动态的体现 了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司法认知与自认
二、司法认知的分类
1、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 适用的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 为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 认知 认知的内容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2、以认知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 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认知的方式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3、以认知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口头的司法认知和书面的司法认知 认知的事项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4、以认知的事项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可分为: 必须认知和可予认知 5、以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 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原因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和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6、以司法认知的客体为标准,可分为: 司法认知的客体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
关于司法认知的适用程序 现行法律未规定,造成实践中的盲目性 和随意性。 【1】明确司法认知的启动程序:对于强制司 法认知,无需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作 出:对于任意司法认知,法院在当事人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应当予 以司法认知。
【2】明确司法认知的程序和抗辩程序 对于拟作出司法认知的事项,法院在作 出裁判前必须将认知的要点和依据告知双 方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告知 以后应当给予当事人提出合理抗辩的机会。 当事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和双方当事人就司 法认知事项所作的辩论意见,应该记入笔 录。
司法认知
法学0901 法学0901 金飞艳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司法认知概述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范围 第三节 我国司法认知规则 的完善
第一节 司法认知概述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 二、司法认知的分类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五、司法认知的意义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司法认知( judicial notice ),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法认知( 就特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或法庭调查而直接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就特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或法庭调查而直接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1、公知事实:为具有普通知识经验的医保 人所知晓且无可争议。 2、裁判上的显著事实:普通历史上的重要 事实、各地的法院对该地乡志上的彰著事 实、地理上名山大川等等。 3、职务上已知的事实:法令、政治机构 、裁判程序、政府事项、司法事项
第三节 我国司法认知的完善
关于司法认知范围 主要规定在《民诉意见》 75条和《证据规定》 主要规定在《民诉意见》第75条和《证据规定》 第9条。 基于当前信息传播途径的拓展和速度的提高以及 法官职业素质的提升,现行立法关于司法认知的 范围过于狭窄,有必要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 将之扩展为法官职务上知悉的事实、国内外法律 法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习惯和惯例以及其他 不属于合理争执、可以及时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 认的事实。
历史
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或者寺院法时代,1892年印度证据法对此予以了 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或者寺院法时代,1892年印度证据法对此予以了 明确的规定。 明确的规定。
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3、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4、司法认知包括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认定的结果. 司法认知包括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认定的结果. 5、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一定的相对性。 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一定的相对性。 6、司法认知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明方式。 司法认知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明方式。 7、司法认知遵循严格的规则进行。 司法认知遵循严格的规则进行。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推定为真
3、对案件事实的效力: 对案件事实的效力: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具有推定性,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具有推定性,在没有
五、司法认知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减少当事人的讼 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 提高诉讼效率。 累,提高诉讼效率。 从法律上认可、 2、从法律上认可、固定人类社会长期发展形成的 自然规律、定理,以及长期渐演、 自然规律、定理,以及长期渐演、深入人们生活 的众所周知事实、 的众所周知事实、常识等并在案件裁判上体现其 证明效力。 证明效力。 3、司法认知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功能性救 济。 司法认知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素质, 4、司法认知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素质,一定 程度规范了自由裁量权。 程度规范了自由裁量权。
谢谢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比较灵活,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比较灵活,一般原 则性地规定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 则性地规定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
二、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司法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按照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已为法院、 3、已为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有效公 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法官依职权司法认知的事实 1.在一定区域内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1.在一定区域内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2.根据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2.根据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3.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3.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6.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已知事实或者普通常识所确 6.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已知事实或者普通常识所确 认的事实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
(1) 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认知请求权和认知期待权,针对可申请与不可申请 (2)认知请求权和认知期待权 认知请求权和认知期待权, 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