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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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
(1) 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认知请求权和认知期待权,针对可申请与不可申请 (2)认知请求权和认知期待权 认知请求权和认知期待权, 的事项
2、对法院的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
法院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直接确认, 法院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直接确认,并作为判决 依据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即不以请求为条件 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包括司法认知的要点内容和正 告知当事人, 当性依据 3、裁判前的反驳,在裁判前给予当事人就司法 裁判前的反驳, 认知抗辩的机会 4、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庭审笔 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上予以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不论下级审是否予以认知 上级法院的认知,
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司法认知的事项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认知范围
证据法律问题 原告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如果反过来, 原告以刑事判决作为证据,能否在相关民 事案件中主张司法认知?
法律| 法律|法理分析
司法认知中,对业已发生的裁判所认定 的事实的承认是对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尊重 的一种体现。在法律上,法院发生效力的 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被认定为真实的。但是, 这种司法认知不是绝对的。特别在刑事案 件中,民事判决、行政诉讼判决都不能作 为司法认知的对象,这主要是由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 而决定的。
法官依职权司法认知的事实 1.在一定区域内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1.在一定区域内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2.根据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2.根据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3.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3.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6.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已知事实或者普通常识所确 6.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已知事实或者普通常识所确 认的事实
谢谢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推定为真
3、对案件事实的效力: 对案件事实的效力: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具有推定性,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具有推定性,在没有
五、司法认知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减少当事人的讼 有利于明确案件的争议之点, 提高诉讼效率。 累,提高诉讼效率。 从法律上认可、 2、从法律上认可、固定人类社会长期发展形成的 自然规律、定理,以及长期渐演、 自然规律、定理,以及长期渐演、深入人们生活 的众所周知事实、 的众所周知事实、常识等并在案件裁判上体现其 证明效力。 证明效力。 3、司法认知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功能性救 济。 司法认知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素质, 4、司法认知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素质,一定 程度规范了自由裁量权。 程度规范了自由裁量权。
历史
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或者寺院法时代,1892年印度证据法对此予以了 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或者寺院法时代,1892年印度证据法对此予以了 明确的规定。 明确的规定。
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3、司法认知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之一。 4、司法认知包括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认定的结果. 司法认知包括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认定的结果. 5、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一定的相对性。 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一定的相对性。 6、司法认知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明方式。 司法认知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明方式。 7、司法认知遵循严格的规则进行。 司法认知遵循严格的规则进行。
相关概念的比较
司法认知事实与公知事实 (1)认知主体不同 (2)认识基础不同 司法认知与推定 都属于法官的职能,都有确认事实和免除证明 责任的功能。 但是,二者的认证方式不同,司法认知并非以 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为前提,包括直接和间接认 证,且推定必须在没有反正或者反证不能成立时, 才能成为认证的对象。
司法认知
法学0901 法学0901 金飞艳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司法认知概述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范围 第三节 我国司法认知规则 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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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认知概述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 二、司法认知的分类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 四、司法认知的效力 五、司法认知的意义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司法认知( judicial notice ),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 ),又称审判上的知悉 又称审判上的知悉, 司法认知( 就特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或法庭调查而直接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就特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或法庭调查而直接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1、公知事实:为具有普通知识经验的医保 人所知晓且无可争议。 2、裁判上的显著事实:普通历史上的重要 事实、各地的法院对该地乡志上的彰著事 实、地理上名山大川等等。 3、职务上已知的事实:法令、政治机构 、裁判程序、政府事项、司法事项
第三节 我国司法认知的完善
关于司法认知范围 主要规定在《民诉意见》 75条和《证据规定》 主要规定在《民诉意见》第75条和《证据规定》 第9条。 基于当前信息传播途径的拓展和速度的提高以及 法官职业素质的提升,现行立法关于司法认知的 范围过于狭窄,有必要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 将之扩展为法官职务上知悉的事实、国内外法律 法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习惯和惯例以及其他 不属于合理争执、可以及时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 认的事实。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比较灵活,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比较灵活,一般原 则性地规定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 则性地规定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
二、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司法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按照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能够确认的事实 已为法院、 3、已为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有效公 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司法认知必须由当事人申请为之 B 法官可依职权进行司法认知 C 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作为事实推定 的基础事实 D 司法认知不属于诉讼证明方式
2、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归祖国属于( ) A 推定的事实 B 司法认知的事实 C 调查的事实 D 拟制的事实
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一般采用盖然性的证明 标准,当事人只要将案件事实证明到可能性比较 大的程度即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即能对此事实 进行认定。而在刑事案件中,控诉方必须将案件 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才能 认定被告人的的犯罪事实,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 而在较低的证明标准下做出的判决显然不不能作 为高标准下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民事案件中 的确定判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但其证 明的事实仍需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反过来,刑事 案件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或行政 案件审理中的司法认知。
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范围
“显著之事,无需证明” (what is known need not be proved)
司法认知的对象,应当具有公知、公认性, 不存在合理争议。
一、外国司法认知的范围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司法认知的事项, 英美法系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司法认知的事项, 既包括显著的事实,也包括立法事实和法律等。 既包括显著的事实,也包括立法事实和法律等。英美学者 麦考密克根从学理上进行了分类:属于常识事项; 麦考密克根从学理上进行了分类:属于常识事项;易于确 认的事项;因法官职责而认知法律以及有关司法组织、 认的事项;因法官职责而认知法律以及有关司法组织、管 辖区域、人士及记录、 辖区域、人士及记录、法官负有依法执行政府公共政策的 职责;需确认有关政府的事项; 职责;需确认有关政府的事项;法官解释法律需知有关社 经济、政治、科学方面的事实。 会、经济、政治、科学方面的事实。
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 (1)存在认识角度的不同,就某一无需举证 的事实而言 (2)范围并非完全一致 (3)免征事实仅仅静态的描述了与证明对象 有关的事实,通常不涉及法院的行为及对 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司法认知动态的体现 了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司法认知与自认
二、司法认知的分类
1、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 适用的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 为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 认知 认知的内容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2、以认知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 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认知的方式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3、以认知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口头的司法认知和书面的司法认知 认知的事项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4、以认知的事项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可分为: 必须认知和可予认知 5、以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 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原因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和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6、以司法认知的客体为标准,可分为: 司法认知的客体为标准 可分为: 为标准, 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
A自诉B故意伤害案 自诉B
原告A对被告人B 原告A对被告人B提起刑事自诉,控告被告人 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轻伤,要求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些证 据,其中包括一份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书。这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 月某日与A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3月某日与A因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审判庭已经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根据司法认 知的理论,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 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因此,就B打伤A 任,因此,就B打伤A的事实不需要原告再次举证。
关于司法认知的适用程序 现行法律未规定,造成实践中的盲目性 和随意性。 【1】明确司法认知的启动程序:对于强制司 法认知,无需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作 出:对于任意司法认知,法院在当事人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应当予 以司法认知。
【2】明确司法认知的程序和抗辩程序 对于拟作出司法认知的事项,法院在作 出裁判前必须将认知的要点和依据告知双 方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告知 以后应当给予当事人提出合理抗辩的机会。 当事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和双方当事人就司 法认知事项所作的辩论意见,应该记入笔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