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名词解释
一、(1)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凡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分)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可分为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法系。
(2分)(2)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1分)为达到一定目的,(1分)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和历史条件,(1分)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1分)(3)法的制定:是法定的国家机关,(1分)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1分)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1分)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分)(4)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
(1分)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1分)本国同类(1分)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分)(5)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1分)对各种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2分)二、1、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分)行为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2分)2、法制:指三层含义,静态意义上的法律或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1分)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组成的系统;(1分)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分)3、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2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2分)4、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
(2分)法的实施方式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2分)5、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1分)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1分)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分)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3.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4.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5.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7.语义分析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8.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9.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的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1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未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积极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2.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13.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4.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5.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16.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17.法的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发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指法律及其引起的相关社会现象。
3.法理学是研究一般法律和法律现象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是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XXX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XXX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 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常委会指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的要素: 是指法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法律的基本兀素。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概括, 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 畴。
法律规则:从形式上看,就是具体规定法律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究其实质,法律 规则是体现或代表一定集团的利益, 或者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 律文件的重要成分,是构成法律的“细胞” 。
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现代化:是指一国法律伴随着该国的政治、 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现代化而出现的转 变过程,它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要求, 能够对现代化社会的各种纷 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予以有效调整,从而使现代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处于有序化的运转状态。
法律继承:是指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继受与承接,是新法对旧法的“扬 弃”即批判地继承,体现了不同本质的法之间的历史继承性和借鉴性,是法律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
法律移植:是指将国外法部分地直接移入本国,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产生法律效力。
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认可、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 文件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权限划分的制度和结构。
既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 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和机构, 也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立法权限划分 的制度和机构。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与标准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 和谐、协调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即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理论基础,它是以法律现象的根本问题和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3、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4、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5、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中的各种有关事物进行概括总结形成的状语。
6、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原理和综合性准则。
8、法的历史类型:以法律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对人类社会上的法律进行分类。
9、法律传统: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流传,世代继承的法律思想、观念或制度。
10、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心态、思想的总和。
11、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
由于法律内容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法律生活的特征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法律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行为模式、情感模式的总和。
12、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指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或指某一类具体的法律。
13、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指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其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总称。
15、法制:概括的说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执行的状态。
16、法治:法的统治,民主被多数人统治。
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1.法律:法律是指政府机关以法令形式制定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指令,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具体事务,并产生约束力于当事人的过程,确立法律知识和法律权力的过程。
3.民法:民法是指以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婚姻、继承、买卖、租赁、合同等各种民事行为。
4.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行为,并规定加以惩罚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犯罪定罪、犯罪处罚等。
5.行政法: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权、行政管理等。
6.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国际关系,以及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关系、外交关系、战争约束、人道主义等问题。
7.司法裁判:司法裁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判决案件的行为,包括审判、裁决和判决等正式裁判程序。
8.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以调查、审查和裁决案件的正式程序。
9.法理学:法理学是指研究和解释法律规定的理论科学,包括法律原理、法律关系、法律性质、法律逻辑等。
10.法理学原则:法理学原则是指法理学研究中遵循的一些基本
原则,主要包括确定性、归纳性、相关性、联系性等原则。
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6.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7.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8.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10.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4.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5.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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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
来源:帅帅,zhou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
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
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
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
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
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
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
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18、法律推理:
是推理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中的运用。
19、法的实施:
是指法律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20、法的实效:
是指法律规范在实际上被执行、运用和遵守的效果。
21、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立法意图,通过法的实施转化为社会现实;抽象的、概括的、应然的法转化为已然性的现实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主体的行为。
22、政策性原则:
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23、公理性原则:
是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24、确认性规则:
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确认并调整相关行为的规则。
25、相对确定性规则:
是指那些有关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界限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具体,需要以其他立法或由适用法的机关加以具体化的法规。
26、命令性规则:
也叫”积极义务规则“。
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27、禁止性规则:
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
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规。
29、强制性规则:
明确了主体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表现执行法律的规定。
30、任意性规则:
允许当事人(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其自有意志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31、授权性规则:
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
32、确定性规则:
是指明确、具体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地内容,无须由其他立法、执法、司法者加以具体解释的法规。
33、第一性法律关系:
是在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34、第二性法律关系:
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35、具体法律关系:
只法律关系模式被实际化的、具体化的法律模式。
36、抽象法律关系:
是以法律设定、宣告的模式形态存在的法律关系。
其中的主体是法律角色,权利义务没有人格化。
37、专门法律原则:
由法律本身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所产生出来的原则。
38、法的价值:
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39、习惯法(不成文法):
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规。
40、成文法(制定法):
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
41、法律:
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是指各个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原则。
并不是法律性的专门的原则。
43、执法:
既法的执行。
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法律的活动。
44、司法: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45、法的制定:
也称“立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46、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7、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48、法的溯击力:
称为法律溯击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49、法律监督:
即“法制监督”。
狭义上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上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50、判例法:
表现为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
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51、要式行为:
是法律要求表现具备特定形式或表现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52、事实行为:
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其法律效果出于行为者的期望。
53、抽象行为:
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54、法的效力:
即“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作为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且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55、法系:
指法律的系谱,即法的形式传统。
把具有相同形式传统或系统法律系谱的法归结为法系。
56、法律责任: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法律义务。
57、法律事实:
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58、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59、委任性规则:
是相对确定性规则的一种。
即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由那一个机关加以规定的规则。
60、法的功能:又称法律职能,指法本身具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