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案例及城管目前状况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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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2006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执法机构)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五层)并装修好,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执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罚款和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建房从着手准备材料到建成第五层,整个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对刘某作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城管大队发现刘某违规建房,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刘某此时不但不加以改正其违规行为,停止建设,反而继续建第五层,应视为实施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不属“一事”,而属“二事”。对于新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体现在四个方面:

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对策:

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规范沉管执法程序

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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