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广西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 - 附件1:

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 - 附件1:

附件1: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2010年度)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资助方式:资助金额(大写人民币):建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汇总表附件3:《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表》填报说明一、填报要求:“未完成”类项目只需填列《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附件一)中“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单位整体自评意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考核内容。

“已完成”类项目需填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表》(附件一)的全部考核内容。

资金使用单位和考核工作小组应认真按此说明规定填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考评表,加盖公章。

本考评表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二、指标说明:(一)项目建设情况:考评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申报材料中预定时间建设,工作进度是否按期建设。

“已完成”是指项目按申报材料预定时间建设完成;“建设中”是指项目按申报材料预定时间和建设进度正在建设;“到期未完成”是指项目在申报材料预定时间的内未完成建设。

“资金使用单位自查”: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的自查情况。

(下同)“考评小组核查”:考评工作小组对资金使用单位自查情况的核实意见。

(下同)(二)资金使用情况:考评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是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等。

“资金使用及财务核算情况”是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务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问题”是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混乱,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务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项目产品经济效益:考评已完工项目2010年度1至9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上缴税金、利润总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4•【文号】发改规划[2003]2105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分工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一)申请办理程序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国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桂财库〔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6〕58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等有关制度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各市、县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增强库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季度全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求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一)加快预算项目分解和下达。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从源头开始强化库款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下达进度,为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腾出时间。

要尽快分解落实已经收到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政中期规划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资金沉淀。

(二)强化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科(股)室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预算执行管理。

通过分单位、分项目的统计分析和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进度,强化结余结转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加快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收回和统筹使用。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及时分类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等结余结转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桂财库〔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6〕12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为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政库款工作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加强管理、盘活存量、把钱用在“刀刃”上。

目前全区部分市、县仍存在库款规模偏高、预算执行进度偏慢和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及时等问题。

在当前严峻的财政收支形势下,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决策部署,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库款管理水平。

既要有效压降库款规模,也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在切实保障支付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财政稳增长政策更好的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一)加强和改进库款调度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拨付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2016年财政厅将视市、县财政库款情况,每月调度库款一般不低于两次,市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对城区调度库款,确保城区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资金需求。

对于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市、县,财政厅将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适当加快资金调度,促进稳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计划考核管理,及时跟踪监测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加强与稳增长相关的重大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6年2月5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2月29日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稿一、出台背景2016年2月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对我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财政补助对象、执行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优惠政策等各项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下发本公告。

二、政策内容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三、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2月5日起,为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也定为2016年2月5日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六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六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六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05
•【字号】桂发改投资〔2016〕1480号
•【施行日期】2016.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六批自
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桂发改投资〔2016〕1480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第六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明确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按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二、所有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已经自治区直属单位房改办、自治区房改办、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完备,请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向相关部门重新报批。

三、本次下达投资计划视作项目投资审批,每个项目仅下达一次,此后项目年度投资额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四、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
管理制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附件:2016年第六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表(广西锰矿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烈士陵园).xls。

技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技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技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申请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进行技术和创新。

我公司作为一家以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提升竞争力,现计划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因此,我们特此向贵部门申请资金支持,以实施此次技改项目。

二、项目内容本次技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设备更新:购买先进的设备来代替目前使用的老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新设备将采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和智能化生产工艺,使生产过程更加稳定和高效。

2.工艺改进: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对现有工艺进行改造和优化,提高产品的加工精度和成品率,减少废品产生,降低生产成本。

3.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引入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监测,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4.研发能力建设:加强科研开发团队建设,提高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开展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三、项目效益1.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设备更新和工艺改进,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将得到大幅提升,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

2.减少生产成本:新设备的引入和工艺改进将大量减少人工操作和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3.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质量控制和研发能力建设,企业将能够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提升品牌形象和用户口碑。

4.推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升级将推动企业向高端制造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和发展潜力。

四、资金需求本次技改项目的预计总投资为XXX万元。

具体资金需求如下:1.设备更新:XXX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和设施。

2.工艺改进:XXX万元,用于改造和优化现有工艺。

3.质量控制:XXX万元,用于引进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

4.研发能力建设:XXX万元,用于研发团队建设和科研开发。

五、资金使用计划1.设备更新:按计划购买新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线的正常运行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桂政办发〔2016〕114 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第二条建立创新政策咨询制度。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机制,自治区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第三条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四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支持全区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

恭城瑶族自治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审改办〔2016〕1号
关于印发《不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的通知
县直各部(委)、办、局(中心):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74号)的部署,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印发不属于行政审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函》(桂审改办[2016]4号)要求,现将不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项目录(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或规范管理事项)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

此目录还未根据国发〔2016〕9号文件作相应调整,请各部门自行调整。

附件:不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项目录(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或规范管理事项)
恭城瑶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附件
不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项目录
- 31 -
- 32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桂财农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2016〕31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10月31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部署,为规范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村集体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由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各市、县统筹开展,支出责任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各负其责,自治区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桂财教〔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6〕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市财政局和教育局于2016年3月15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2016年资金申报材料报财政厅和教育厅,申报材料有关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2月19日附件广西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面改善我区农村薄弱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薄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关于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请示报告

关于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请示报告

关于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请示报告尊敬的领导:我是某某技术开发部门的负责人,我特此向您呈报我单位最新的请示报告,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指导。

一、申请背景我们部门一直致力于技术改造和创新,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我单位亟需进行技术改造,以保持市场竞争力。

然而,由于资金不足,我们无法独立完成这一重要任务,因此向您提出了申请。

二、申请目的本次申请旨在获得技术改造资金的支持,以解决以下问题:1. 陈述需改造的技术问题和缺陷:我单位目前使用的技术存在一些问题,如生产线老旧设备的低效率和高能耗,工艺流程的瓶颈等。

2. 提出技术改造的目标: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工艺,改善生产效率、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流程的优化。

三、技术改造方案1. 设备更新方案: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以提高生产线的效能和降低能耗。

同时,建议建立先进的设备监控系统,以实现设备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2. 工艺优化方案:通过技术改造,优化工艺流程,缩短生产周期、降低成本并提高产品质量。

具体包括工艺参数调整、工艺流程重组等。

3. 人员培训方案:为了使技术改造能够顺利进行和落地,我们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培训,以提升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应对新技术的能力。

四、资金需求经过细致的调研和计算,本次技术改造预计需要资金XX万元。

具体的资金分配如下:1. 设备更新:XXXX万元2. 工艺优化:XXXX万元3. 人员培训:XXXX万元4. 其他支出:XXXX万元(如设备维护、专业咨询等)五、预期效益技术改造完成后,我们预计将获得以下效益:1. 提高生产效率:新设备和工艺的引入将使生产效率得到大幅提升,生产周期缩短,产能提升。

2. 降低成本:优化后的工艺流程将减少废品率和损失,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3. 提升产品质量:新设备和工艺的应用将大幅提升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

4. 节约能源:新设备具备节能技术,使得能耗得以降低,符合绿色生产的要求。

六、风险分析技术改造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风险和挑战:1. 技术风险:新技术引进可能存在适应性问题,需要耐心调试和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0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6【实施日期】2016.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6日2016 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下同),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确保脱贫攻坚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 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区仍有农村危房的111个县(市、区),重点是对2016年脱贫摘帽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120万贫困人口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实施改造。

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任务要求, 2016年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7万户(含2016年脱贫摘帽的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 120万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52132户)。

中央下达我区 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31568万元,每户补助0.75万元,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

遵循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贫困地区优先、边境一线优先、自愿申报优先、2015 年绩效评价高优先等原则,按照各县(市、区)现存危房量占全区危房总量比例和申请危房改造的任务量,在确保完成2016年脱贫摘帽的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120万贫困人口危房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并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资金配套能力、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将 17万户任务分解落实到 14个设区市所辖的111个县(市、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桂人社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7〕2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计发办法适用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务升降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职务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时,先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的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职务升降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的老办法待遇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A×M+B+C)×∏(1+Gn-1)+n=2015n[(A'×M+B'+C')-(A×M+B+C)]×∏(1+Gn-1),n=升降年度对于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广西自治区企业技术改
造资金项目的通知
一、项目支持重点
2016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将重点围绕工业转型升级和稳增长两个核心,按照自治区《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和“1131”工程的要求,继续推进实施自治区项目建设突破行动计划和“1131工程”的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围绕实施重大产业升级、产品结构优化、装备水平提升、产业链延伸、创新能力提高、工业绿色发展和两化深度融合等七大项目建设工程重点专题,突出大、强、优、特项目,提高资金安排集中度。

集中资金突出扶持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地方特色优势明显、就业拉动大的关键性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对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产品结构调整有积极意义,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具有一定的行业示范作用或具有地方特色优势的重点项目。

(二)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土地、环保、节能审查等前期审批手续,并且已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进度已达到20%以上。

(三)原则上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内容必须能在近期内按计划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不能包含分期实施的中、远期建设内容和投资。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已获得过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无特殊情况,必须完成原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继续申报。

(六)申报技改资金的项目必须首先申报录入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列入2016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计划。

三、项目扶持方式及金额
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资助金额100万到500万。

四、项目申报截止日期
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1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