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浙商大教〔2013〕222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校任意选修课选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校任意选修课选课管理办法》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2013年7月5日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校任意选修课选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校任意选修课的管理,便于学生更好地选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任意选修课选课范围包括在共同时段安排的任选课、本专业选修课(超选课程)、其它专业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和辅修课。
第三条在共同时段安排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共分为甲、乙、丙、丁四类:(一)甲类为人文素质类;(二)乙类为学科交叉类;(三)丙类为艺术体育素质类;(四)丁类为语言与技能类。
以上四类全校任意选修课课程教学时数一般为每学分15学时。
第四条每位学生在第5—7学期内应修满8个学分(4分按要求选+4分自主选)的全校任意选修课,但每位学生不论所选课程是否通过考试,超过8学分的,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费。
第五条每位学生应在乙类中选修(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有课程不重复的课程)至少2学分。
第六条每位学生应在共同时段安排的丙类选修课中至少修满1学分。
第七条每位学生应在共同时段安排的丁类选修课中选修《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1学分。
第八条其余4学分,学生既可以在全校统一安排的全校任意选修课中选修,也可以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从本专业选修课、其它专业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辅修课和研究生一年级课程中选修。
第九条学生选修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均不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已列入课程重复,亦不可重复选修课程相同的全校任意选修课。
第十条学校对全校任意选修课的选课采用统一时间安排,网上选课的方式。
学生只有通过网上选课并被计算机确认,方可上课并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全校任意选修课的初选时间定于每学期第14周左右。
因在外实习或实践而不能在这一时间选课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在学校规定的时段中进行选课。
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09〕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及《关于同意浙江工商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5〕325号)、《关于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90号)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
如实际应收金额大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如实际应收金额小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减;学生于学年结束或毕业前进行学费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章学费收缴第五条关于计费学分的规定:(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四年制本科为160学分,每学年按40学分计算。
“3+2”、“2+2”学生根据实际就读年限,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00学分,三年制为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
第六条学生所注册专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算。
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修读第二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的,根据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按70%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13]46号为更好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工业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258号)、浙价费〔2009〕161号及浙价费〔2009〕292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13〕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学生完成正常学业规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规定的学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
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表一:公办生各专业收费标准三、四年制本科学生按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五年制本科学生按20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变动由主管物价部门确定。
四、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收取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平均应计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五、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或重学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只计收学分学费;对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计算收取;辅修专业学分学费标准按不高于民办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安排,由计财处一次性收取。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级收费标准。
七、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因延长学制而延期毕业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专业学费。
八、学生缴纳专业学费和本专业学分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不足30天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浙大发计〔2010〕11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3〕157号)精神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学分制收费与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相适应,是将原学年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正常完成学业的,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分制收费按月计收学费时,1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实际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二、学费构成(一)专业学费每学年的专业学费为原学年制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
专业学费的学年标准为:一般专业1800元,艺术类专业4000元,农林师范类专业1000元,软件学院三年级13000元、软件学院四年级7000元,第二学士学位9000元。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或延期毕业,均按在校学习的实际时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
(二)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按每学分75元收取。
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五周确定的学生最终选修的课程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
三、收费方式(一)每学年开学缴费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
专业学费按学生注册专业的学年标准收取;预收学分学费按平均学分数即40学分/学年(按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计算)预收学分学费。
学年结束时,计算学生的学分学费总额。
总额超过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到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除。
每学年开学应缴学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学费=专业学费+预收学分学费±上一学年的差额(二)毕业时学费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学费。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篇一: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学分制与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的构成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
实行实分制收费后,我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四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0分),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3)辅修课程。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9]217号)
浙商大教〔2009〕217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现将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以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章辅修专业第三条辅修制分为专业辅修与单课辅修。
辅修专业一般应是目前社会需求量较大、学校批准且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
单课辅修是学生根据自己意愿有选择地修读一些辅修专业的课程,如累计达到相应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则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条申请辅修专业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提出,第三学期开始修读;单课辅修的申请每学期均可提出。
第五条申请条件与学业要求:(一)学习潜力大,学有余力,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三)辅修专业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拖延至毕业后。
第六条学制与课程要求:(一)辅修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二年;(二)辅修专业的学分一般定为30学分左右;(三)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订,经教务处审定,分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申请辅修:(一)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修申请与辅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14周左右,在选课网上进行(学生选定的辅修课程也可视同为任意选修课)。
课程选定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后,将达到30人以上并同意开班的学生名单送至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二)辅修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跟班听课的方式进行;(三)学生一经选定课程,除课程不能正常开出外,学校不接受任何调整请求。
第八条教学管理:(一)学生辅修先以单课形式修读,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单;如累计已修完辅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专业的学分,则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二)修读辅修课程时,若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重复,学分数与教学要求(教学大纲)相同时,学生可免修该辅修课程,并把主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记入辅修学分;(三)学生毕业时如任意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要求,所取得的辅修课学分可抵作任意选修课学分;(四)辅修课程选定后,学生即到所在学院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纳相应的辅修学分学费(视同未超选的任意选修课除外),同时办理听课手续。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2〕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学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年。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深化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制度》、《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对象。
按照“新生新制度,老生老制度”的原则,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20**级及以后入学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收费标准。
学分制收费制度框架下,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所需学分而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高于原学年制同专业的学费总额。
学校每学年预收的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按照标准学制平均计算的学分学费。
专业学费按照文、理、工、医、艺五个专业类别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所有课程学分学费单价为XX学分。
具体收费标准以年度收费公示为准。
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获得的超出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学校免予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申请免费补考(每门课程仅限一次)。
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于重修申请获批后单独缴纳。
第三条收费方式。
(一)新生报到时,学校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
(二)老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后,学校根据学生专业分流后重新核定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同时对专业分流前的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预收。
(三)在学生毕业当年,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准出专业,对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四)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对因自身学业问题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经申请后批准延长的,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以准出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的浙价费〔2006〕338号《关于师范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批准,我校从2008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分制收费对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学分制收费项目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三、学分制计分方法学分收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每门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学生每学年600元,普通非师范专业学生每学年96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每学年4000元;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五、学分制收费程序第一学年,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进行预收,第二学年根据教务部门核准的学生第一学年的专业学费和所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收取,以此类推,到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进行结算。
六、相关规定1.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原则上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批准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批准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3.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学期缴纳专业学费。
浙江工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工商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课程学分绩点(Grade-Point Average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其对应成绩绩点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总绩点=∑单门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总学分=∑单门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总绩点/课程总学分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
单门课程成绩60-100分:对应绩点1.0-5.0,从60分起,课程成绩每增加1分,对应绩点增加0.1,课程成绩60分以下,对应绩点为0.0。
2、五级制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课程成绩优秀,对应绩点4.5
课程成绩良好,对应绩点3.5
课程成绩中等,对应绩点2.5
课程成绩及格,对应绩点1.5
课程成绩不及格,对应绩点0.0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教务处
2014年12月1日。
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
浙商大教〔2009〕218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现将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工商大学双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的课程,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度。
第二条双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三条双学位是指与主修专业学位不同的学科的学位。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计划第四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必须是培养条件较好、社会需求量大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该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55学分左右)执行。
但此类专业所在学院必须明确培养计划中与全校其他专业或辅修专业相通课程之间的互认关系(包括单向和双向互认)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双专业、双学位”制的修业年限为4—6年(连同第一专业)。
第三章申请条件、时间及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条件:(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能力较强、潜力较大;(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三)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第二专业。
第八条申请时间:学生一般可在第二学期提出修读第二专业的申请,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相关课程;也可按规定先行缴费选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主修专业毕业前提出修读第二专业的申请。
第九条审批程序:要求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原所在学院审批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复审后,由教务处审批并公布。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订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和课程互认规范;负责双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日常教学管理;负责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获准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形式与学校其他本科专业相同),每学期开学第1周,学生选课并到教务处申请听课资格,双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已备案的学生选修课程目录,登记课程考核成绩,每个学生的学期课程成绩单须一式3份,其中1份发给学生保存、1份交教务处备案、1份交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存档,学生“双专业、双学位”学习结束后,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将成绩表送学生第一专业所在学院归档。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学生创新学分实施细则本着创新教育,增强学生创新意识的理念,参照学校关于创新学分的实施办法,特制订经济学院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一、创新学分的设立创新学分由创新课程学分和自主创新学分组成,每个专业都设立创新学分。
从07级学生开始,要求每位学生须获得至少一个创新学分,获得多于1个的创新学分经教务处批准可用于替代相关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
1、创新课程由学院在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时设立,根据情况安排开设,创新课程约16学分,成绩合格者记1学分。
2、自主创新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所参加的创新活动并取得相应成果者,按规定可获得的学分。
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研究类、竞赛类、创业类、发明类、开发类、实践类、创作类、提案类及其它。
3、创新学分的计算办法(1)由学生担任主持人的创新活动,主持人按标准记分,其他参与成员折半计算学分(不超过5人)。
(2)多次参加同一类创新活动或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记1次学分,不重复累计。
不同类的创新成果学分可以累计。
(3)同一类项目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记分,不重复记分。
二、自主创新学分的申报程序1、每学期末以班级为单位向经济学院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提出自主创新学分的申报,申报时需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应的项目结题、奖励或成果证明等有关材料。
2、学院在收到自主创新申报材料后,交学生所在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批准认定。
3、将经过教务处认定的自主创新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4、对于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自主创新活动的类别及学分1、研究类(1)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向所在学院申报获准的研究项目,由学院结题验收合格的,申请人记1学分;该项目成果获校级奖励的,记2学分;获省部级奖励的,记3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4学分。
(2)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向学校申报获准的研究项目,由学校结题验收合格的,申请人记2学分;该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的,记3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4学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浙价费[2005]2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省内各普通高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批准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今后凡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
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生每学分的最高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浙商大教(2007)184号)
浙商大教〔2007〕184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实施创新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热情,是现代高等教育的追求。
创新是一种积极开拓的状态,是潜在能力的有效发掘,创新活动来自于自由发展的创新主体。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活动,使学生乐于创新,敢于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一、创新学分的设立每个专业都设立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由创新课程学分与自主创新学分构成,其中创新课程学分为1学分,由各学院确认。
1个创新学分约16学时。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都应获得不少于1学分的创新学分。
获得多于1个的创新学分经批准可用于替代相关课程的学分。
二、自主创新学分的申报自主创新学分每学期末集中办理,由参加创新活动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按类别整理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多次参加同一创新活动只记1次学分。
由学生担任主持人的创新活动,其他参与成员折半计算学分(不超过5人)。
三、自主创新活动的类别及学分1、研究类(1)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向所在学院申报获准的研究项目,由学院结题验收合格的,申请人记1学分;该项目成果获校级奖励的,记2学分;获省部级奖励的,记3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4学分。
(2)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向学校申报获准的研究项目,由学校结题验收合格的,申请人记2学分;该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的,记3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4学分。
(3)学生参加教师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和教改项目,承担一定的任务,经项目负责人认定后,记1学分;该课题获省部级奖励的,记2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3学分。
(4)学生参与企事业单位研发项目,承担一定的任务,该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的,记2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记3学分。
2、竞赛类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的科技或学科竞赛,记1学分;获得省级三等奖,记1.5学分;获得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记2学分;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记3学分;获得国际级奖、国家级一等奖记4学分。
浙江工商大学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大教?____?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____?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____?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浙教高教?____?60号)的文件精神,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构建一体多元的课堂教学体系,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学业能力、事业能力和人生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学分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获得1学分的创新创业学分和2学分的素质拓展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生通过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项目、教师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得的学分。
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学生通过参加文化体育竞赛、社会实践、学术人文讲座、专业团体训练、获取专业(职业)技能资格认证等方式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1 —“校领导小组”),由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科研处、体工部、国际合作处、资产处及学科性学院组成。
校领导小组下设2个办公室,其一为素质拓展学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主要负责素质拓展学分分值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其二为创新创业学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创新创业学分分值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学分的最终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院级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活动的规划、分值审核等具体工作。
院工作小组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学生办公室主任、院团委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等组成。
各学院应划拨相应专项经费,用于相关工作量保障。
第三章学分认定范围、分值计算与替代第四条学生参与(或参与取得一定的成绩)以下项目可以取得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分值计算办法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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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商大财〔2009〕2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及《关于同意浙江工商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5〕325号)、《关于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90号)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
如实际应收金额大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如实际应收金额小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减;学生于学年结束或毕业前进行学费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章学费收缴
第五条关于计费学分的规定: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四年制本科为160学分,每学年按40学分计算。
“3+2”、“2+2”学生根据实际就读年限,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00学分,三年制为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
第六条学生所注册专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算。
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修读第二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的,根据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按70%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在第一学期发生的,全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在第二学期发生的,转入当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多退少补。
第九条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相同学籍身份学生的收费标准,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费但原收费标准与复学后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根据其复学后的实际就读的时间,按月计算应补缴差额,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条学生从其它学校转学转入的,发生在学年第一学期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发
生在学年第二学期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学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因未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而延期毕业的,或因修读第二专业而延长学制的,需按年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实际修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但未拿到毕业所需课程学分而延期毕业的,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足额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选课,对逾期未交学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足额缴费的学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按《浙江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注册、选课,学费缓交期间课程成绩暂不予登记入档;
(二)凡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无故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和选课,同时课程成绩不予登记入档。
第三章学费退还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的,预收的专业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待其复学后,抵缴复学当学年的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理(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独立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工商大学(含独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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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含独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