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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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 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2008.4.18)规定: • 1、凡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 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 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工会自筹资金 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应 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 2、凡由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 位使用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 有资产登记入账。 • 3、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 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2007年9月30日以前,由国家拨付资金形 成的资产中,已经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的部分,可以继续作为工会资产管理。 2007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 的资产,应全部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 管理。
不论是按月支付的,还是年中(终)一次性 支付的,不论是计征奖金税项目还是未列入 计征奖金税项目,不论是计划内的还是计划 外,不论是政策规定的还是自行建立的,不 论其经费来源,只要是属于支付给本单位职 工的劳动报酬,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 围。
•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根据计时工资标准和工资时 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 付的劳动报酬。 (3)计件标准工资: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 位,按照标准的计件单位和规定的劳动定额 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 工会经费自成体系 独立管理,单独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 监督制度。 1、独立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2、特殊的工会管理体制 3、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4、独立的工会资产 5、建立独立的工会帐户
1、独立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工会会计制度》 2009年5月31日由财政部 制定并颁发了新 版《工会会计制度》,第一次以政府规章 的形式规范工会会计核算,将其纳入国家 会计法制体系,等级提升到国家级的专业 会计制度。法律地位和社会公信度得以提 高。 新《工会会计制度》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组成部分,将成为院校教学和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的内容。
2、经费独立原则
•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 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 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 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 精细高效。 •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 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 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 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 4、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5、建立独立的工会帐户:
•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 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 核算。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 法第三十六条:“工会应当根据Baidu Nhomakorabea费独立 的原则,依法建立独立的银行帐户,按照 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和上解,并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上级工会和国家的监督。” • 全面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需要。
4、依法收缴原则(新增加)
•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 缴。 • 按照《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 十四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职工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 正式职工等。 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 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 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原计划外用工。 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 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定一 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 时性、季节性用工。
• 工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工会法》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 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 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 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 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二、工会经费的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 2、经费独立原则。 3、预算管理原则。 4、依法收缴原则。 5、服务职工原则。 6、勤俭节约原则。 7、民主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
工会经费是独立的,管理自成体系,前提是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经费收 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 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 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4)计件超额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 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 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 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5)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 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业 务)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 单位年终奖;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其 它奖(收入提成奖、运输系统堵漏保收奖 等)。
• 开设银行账户的条件: 1、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 填写申请表、成立工会的批复、到市总或相 关的区县、开发区工会办理法人资格证。 2、基层工会社会团体代码证; 凭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办理。 3、财务用章、预留印鉴等; 建立相应的会计机构:会计、出纳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 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 2004】23号文件强调,各基层工会应当根 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 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财务或党、 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 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核算中心 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 正。
工会财务知识讲座
培训内容
一、工会经费的性质 二、工会经费的管理原则 三、工会经费的来源 四、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工会经费的性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内涵: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领导; 2、坚持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3、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4、坚持维护工人阶级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 5、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 强合作、增进友谊的工会对外方针。
•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的计提范围和标准,要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 1995、1998、2002年《劳动统计指标解释》 的规定,弄清“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两个基本概念,现简要介绍如下:
• (一)全部职工 各基层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应 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 因此,不论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 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 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 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 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 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 均应统计为职工。
(6)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贴职工特殊或额 外的劳动消损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 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 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7)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 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 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 资和加点工资。 (8)其他工资: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 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 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合同制职工: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 过签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 使用的职工。 正式职工:指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经国家有 关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的职工。 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合同 制职工。
• (二)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 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 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 资。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 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记入成本 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 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
•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奖金;劳动保险 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离休、退休、退职 人员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 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股金分红、 股息;独生子女补贴等。
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实行收 入规范化管理,有些原本不属于工资总额 的部分,相继调整进入工资总额,有的地 方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发放项目
• 下列费用应该计算进入工资总额: 除国务院国发(1981)181号文件规定以外, 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的参加 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中 统计,其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全总财务部工财字(95)11号文件的 规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虽未列入职工范围,但建立工会组织的乡 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月向工会拨缴经费时, 应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按规定计提拨 缴
• 经费管理实行独立管理原则。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 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 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 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 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 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据新《工会 会计制度》重新修订。 主要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 围 、预算编制与审批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决算 、监督 、附则 等八章。
•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据新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两个文件作为制定依据,增强了新《基层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和规范 性。(已作废) 2014年7月3日全总办工厅《关于加强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 23号(现执行)
2、特殊的工会管理体制
•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中华全国总工会 • 五级管理: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 市级总工会、区(县)级总工会、基层工 会
•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 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 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 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 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3、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各级工会 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 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 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 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 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 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 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要 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 督。
4、独立的工会资产:
• 工会具有独立资产,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资 产属于工会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 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 由政府或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其 使用权属于工会,是国有资产。不用时, 仍应退回国家,即退还原拨给单位,不能 自行变卖或转让。
•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 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 质条件。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 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 法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拨给和企 业、事业单位交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 会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