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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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的九大误区!

财税实务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的九大误区!

财税实务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的九大误区!一、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成本费用就可扣除企业会计处理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很多费用税前扣除规则上却是要求收付实现制的。

下面这六项费用,不是企业计提了费用就可以扣除,还要实际支付才可以扣除: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3.企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6.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保险费。

二、有发票才可以扣除税务机关以票控税这点没错,但是除了发票之外还有很多企业内外部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如单位内部制作的工资发放表表、月折旧摊销表、银行利息单、财政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等,只要这些单据合规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三、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营业外收支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大多数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几项是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

四、缩短折旧年限而多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举个例子,某企业2015年末对电脑的使用寿命由5年改为3年,造成缩短折旧年限而多提的折旧费。

根据税法规定,只要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的。

五、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激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依照证监会要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因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都会在发行时设定一定条件的,有实现不了的可能性,行权时点也会随着股市也经常变化,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当期就可以扣除。

国税函(2010)79

国税函(2010)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探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

探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
行不征税收这一措施 ,无论成本资金是多少都不得给予税前扣除,但包 含有直接 、间接费用支出组成 的财务资产 中销摊 、 折 旧。但 在免税收 中 所形成 的资金费用可 由纳税 中的所得税务进行扣除 ,其造成的亏损是无
国务院的许可 。( 2 ) 属于不征税收的资金款项 , 其 中不包含各领导 、各 级政府 、 各个阶级对企业 的拨款以及财政资金 、 税收资金等 , 这样不仅 有助于提高资金减免税收管理 ,还有助于提高资金 收入补贴 , 并和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工作 目标相 同。
探讨我国 《 企业所得税法 》中的不征税收入
李国有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财务处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0
【 摘 要】我 国 《 企 业所得税 法》中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在根 源与本质 中不是通过企业运 营以及其相应活动获得 的利益可 不给予纳税 义务,同时 也不给 予作 为纳税额形成的收入。文章现 以不征税 收入的特点进行分析 ,并对免税收与不征税 收入 两者 间区别进行对比分析 。 【 关键 词】《 企 业所得税 法》 不征税 免税 收 中图分类号:F 8 1 0 . 4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0 9 — 4 0 6 7 ( 2 0 1 4 ) 1 2 — 2 0 6 一 O 1
民事作为 目 标 ,在参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 为提高经济收入 ,保证利益 经济最大化,可通过运用财政收取对其损耗部分实施补贴 ,加大需求 。 ②铁路 、 粮食 、石油等均属于民生建设区域 ,因此国家仍然需要通过利 用较多资金确保其正常营运 ,并保证 民生市场 的正常运转 。这些财务可 作为国家保持市场正常运行的一项重要方式 ,而其表现方式是来 自 企业 财政收入。就这些像 似企业的征税实际是国家税收 ,其是否为作为征税 这一说法仍然存在疑问 , 更重要的是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盈利的状 况 下,要想把其和企业利益 、利润相区分 ,就要实行部分征税 ,但同时与 实际课税理念不相符合 , 但如果不对其进行收人不征税 , 那么就会引发 新的问题。

会计实务: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会计实务: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概念,有的企业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没有严格的独立依法处理,产生不应有的税务风险。

下面笔者就“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入”的差异和联系进行引论,以和读者共讨论。

一、税法概念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对两种收入的编排上也是不一样的,“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放在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中;免税收入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之一,它被放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

也就是说免税收入是有阶段性的,它是应税收入,只不过在特殊阶段国家予以免征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处理不一样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或单位一定要单独核算,单独记帐,将“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6行。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解释】(1)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

(2)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提示】(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采用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减。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10. 视同销售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收入确认时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解释】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涉及的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解释】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涉及的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解释】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涉及的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利息收入5. 利息收入【解释】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涉及的会计科目】财务费用或者主营业务收入(金融企业)。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一、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1.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46讲_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46讲_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一)不征税收入(二)免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链接】(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各类财政性资金。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②各类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对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亏损与应税项目所得弥补问题的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亏损与应税项目所得弥补问题的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亏损与应税项目所得弥补问题的思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对企业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所得如何进行弥补未进一步明确。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亏损弥补的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年度亏损、境内外亏损及总分机构之间亏损弥补进行规定,但对企业年度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与应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如何弥补及如何结转以后年度亏损未进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取得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54讲_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54讲_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A.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用B.企业用于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C.企业用于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D.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答案】BC【解析】选项BC: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2018年)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B.国债利息收入C.接受捐赠收入D.财产转让收入【答案】A【解析】(1)选项A:属于不征税收入;(2)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3)选项CD:属于应税收入。

【考点4】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解释】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予以扣除。

其中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B.92C.96D.97【答案】C【解析】(1)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92万元,所以2018年税前只能扣除80万元,其余12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2)2019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200×8%=96(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额为85万元,上一年结转12万元,合计97万元,2019年税前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96万元,其余1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考题2·判断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了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016年)【答案】√【考题3·单选题】甲公司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工资、薪金总额为40万元,全年拨缴的工会经费为2万元,且能够提供有效凭证。

甲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为()万元。

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经与企业约谈发现,笔者发现产生错误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补 助对应的支出混杂在成本、费用中,不容易看出来,而政府补助收入、 不征税收入调增、调减都有单独行次列示,有的企业在一开始填表时都 填对了,但申报表表面给企业的印象是政府补助 100万元(附表一(1) 第 24行)-不征税收入 100万元(附表三第 14行)+支出调增 100万 元(附表三第 38行)=100(万元),然后企业误以为自己填错了,删除 附表一(1)第 24行金额,这样申报表变成:不征税收入-100万元(附 表三第 14行)+支出调增 100万元(附表三第 38行)=0(万元)。另 一种是企业误把不征税收入当成一种税收优惠,认为既然收入不征税, 那么肯定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计入收入总额。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并不 (1)《收入明 细表》第 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 100万元,再在附表二《成本费用 明细表》相应行次填入 100万元,最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 100万元,第 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费用”调增 100万元。
但税务机关经常在不征税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容易犯这样的错 误,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应的支出 100万元 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体现,企业一般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4行调减 100万元,第 38行调增 100万元,而政府补助 100万元却没有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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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征管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项原则,仍然 值得探讨。

课程资料:第28讲_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1)

课程资料:第28讲_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1)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案例】2018年7月1日,A公司以105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在沪市购买了1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8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

2018年9月12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万元。

求A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105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国债利息收入=100万×5%×73/365=1(万元),该利息收入免税。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105=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25%=1(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税探讨]小编分裂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疑问

[财税探讨]小编分裂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疑问

[财税探讨]⼩编分裂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前扣除疑问最近有朋友咨询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于是就有了以下分裂式讨论。

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有很多,本贴重点讨论应税收⼊可以税前扣除的⽀出如何计算,所以其他牵涉到的相关问题,本次暂不展开讨论,欢迎指教。

事业单位有企业所得税吗估计有的税友⼀看题⽬,会说:事业单位有企业所得税吗?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是包括了事业单位的,所以,事业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那么,事业单位有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吗?有的事业单位有多种性质不同的收⼊,预算内的财政拨款、财政性专项资⾦、收⽀两条线管理的专业业务活动的事业收⼊、⾃收⾃⽀的经营性收⼊......⽽随着核定征收的减少,有经营性收⼊的事业单位渐渐纳⼊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今天,我们重点讨论有经营性收⼊的事业单位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的组织。

不征税收⼊事业单位的收⼊中,有⼤量的不征税收⼊,包括:纳⼊预算管理财政拨款、履⾏事业单位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收到的纳⼊财政管理的收⼊、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同时,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疑问:此规定说的是“⽤于”,即是说,不征税收⼊在取得的环节是不征税的,所以在使⽤的环节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规定的是同⼀笔不征税收⼊的收⽀问题。

但是,对于获取不征税收⼊⽽投⼊的成本费⽤,能不能扣除呢?例如:“事业单位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 这种⾏政事业性收费,是不征税收⼊,但是这种收⼊是因为提供了服务产⽣了,所以会对应消耗服务成本,这个服务成本,能不能税前扣除呢?⼩编认为是不同的,后⾯会有案例具体讨论。

新所得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新所得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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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这一点为连锁 企业 、 团型企业 留 集
下 了 较 大 的税 务 筹 划 的 空 间 。
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 企业 的固定 资产 由于技 术进步 等原 因, 确 需加速折 旧的,可对该类 固定 资产按最 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 、 公司 , 分 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 , 在分 店 、 分公司有盈 、 亏的情况下 , 总纳税具 有盈 有 汇
旧法计提折 旧。同理 , 目前物价上涨 的情况下 , 在 存货计价应
采用加权平均法 , 而非先进先 出法 。 相反 , 因业务招 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 的6 %扣 除 , 0 应尽
亏相抵的作用 , 能有效 降低总公司整体 的税负 。
对于能够迅速实现赢利 的行业一般应设 为法人 ,因具有 法人资格 的连锁分店 、 分公 司 , 在符合 “ 小型微利企业 ” 的条件 下, 可减按2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注意把握所得 0 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 把握 临界点 的应用。 ( ) 三 税前扣除筹划 的变化

量减少列支 ; 尽量避免赞助支 出、 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
除的支出。
( 过渡期的筹划 四) 新 企业所得税法 对原 已享受低税率 和定期减免税优 惠的 老企业 , 给予5 年过渡期照顾。享受该项优惠 的企业应 在合理 的范围 内, 尽可 能把利润提前 到减 免期 。具体措施有 : 提前销
二、 新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的 免税 收 入

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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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企业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又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的核算原则为:
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预先剔除,与亏损无关,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3.一些不征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成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54讲_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54讲_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单元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考点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征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财政性补助”代收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得用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免征税利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国债不免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税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2017年简答题;2018年综合题)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①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②不足12个月的,征税非营利组织①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取的会费等免税②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税【提示1】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017年简答题)【提示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3】企业所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2015年)A.财政拨款B.国债利息收入C.债务重组收入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答案】C【解析】(1)选项A:属于不征税收入;(2)选项BD:属于免税收入。

【考题2·多选题】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2016年)更多考前精华资料,联系微信a8881029,押题我有,考试不犯愁!A.营业外收入B.财政拨款C.国债利息收入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答案】BD【解析】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会计经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要点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要点案例分析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要点案例分析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要点案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将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进一步细化。

 目前,财税〔2011〕70号文件最具指导性,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分析 一、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同性质。

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专门从事特定目的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饶让政策。

两者从根源和性质上存在差异;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不得税前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应在纳税申报表的不同行次分别做纳税调增处理。

一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中第3列作纳税调增;二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1行中第3列做纳税调增。

 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有网友对此做出了解读。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 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同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税法只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因为2009、2010年没有实际收到租金,如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因此纳税义务确定在根据合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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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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