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合集下载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

公安消防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目录临时查封决定书法律文书审批表临时查封告知笔录集体研究记录临时查封现场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法律文书审批表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临时查封决定书X公消封字[20XX]第XX号XX宾馆:我大队于20XX年X月X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临时查封。

查封部位、场所的范围:XX宾馆第二、三层。

查封期限:20XX年X月X日X时X分至20XX年X月X日X时X分。

你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后经我大队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擅自拆封、使用被检查的部位或者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 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XX年X月X日被查封单位负责人:XXX 20XX年X月X日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查封单位,一联存档。

法律文书审批表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告知单位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告知人XXX、XXX被告知人\被告知单位名称XX宾馆法定代表人XXX告知内容: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拟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单位XX宾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我大队于20XX年X月X日对该宾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宾馆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第二、三层墙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XX]第XX号),对XXX、XXX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来源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派出所消防行政案件的办理

派出所消防行政案件的办理

受案登记表
传唤证
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 文书。该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 及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时间 和地点。
询问笔录
办案人员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 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送达回执
适用于送达法律文书时,该法律文书没有当事 人签收栏或采用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的 情况。受送达人(单位)由送达单位填写,可以同 时填写单位和能代表该单位签收的个人,签收人与 受送达人(单位)不一致时,需填写“代收原因” 及“与受送达人(单位)关系”栏。
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
1、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 第1款第1项) 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 第1项) 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2、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黑公通[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公通〔2008〕135号)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为全面系统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自1999年以来,省厅制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办案主体、管辖范围、管辖主体、案件审核、案卷管理、法律文书、办案经费、结案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了大量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效打击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黑公通〔2008〕112号),分别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管辖范围做出了规定。

为使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对提升公安消防机构震慑力,有效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本单位关作为事业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二)、保卫科科长负责与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中心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分期、分批对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单位可自行组织定期学习,由保卫科及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进行授课,必要时可邀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前来讲课。

培训教育的方式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定期学习,请专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讲解,以及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三)、由消防主管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

(四)、XX市酒店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社会消防安全培训: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3、保卫科科长、消防主管、监控中心值班、操作人员;4、电工、水暖工、仓库保管员。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XX市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本部门、本岗位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主要是结合本岗位实际的应急疏散常识;5、本部门、本岗位分管范围内相关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情况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如何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际效果通过考试、抽查的形式进行评测,考试、抽查成绩列入职工评估及工作评级的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主要通过闭卷笔试进行考查,考试内容由保卫科部共同确定,由保卫科负责组织实施。

2、抽查内容与形式由保卫科确定并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篇一:2.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单位名称市公安消防局制篇二: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三:★★20XX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河·消防监督检查类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公()消限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

关于实施公安部73号令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公安部73号令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004] 75 号关于实施公安部73号令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公安部第73号令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的划分(一)消防监督检查按分级实施原则实行。

各支队要明确本级与各区(县、市)消防大队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监督。

支队应将大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单位确定为本级监督的重点单位,支队、大队确定监督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按照《江苏省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计算得出的抽查单位的总数(辖区内实际重点单位总数少于计算数的,应将所有重点单位列为本级监督的范围)。

(三)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各地公安机关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二、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调整、备案(一)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根据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更新重点单位数据库。

对确定的重点单位应以告知书(式样由各支队统一制作)的形式直接告知,并向社会公告。

各地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的重点单位复核一次,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报送省局备案的,由各支队于每年的4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市所有重点单位的数据库信息。

(二)做好新办单位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与重点单位登记备案的衔接工作。

凡经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单位,若其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在送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时,一并要求其填报《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在15日内将其界定为重点单位。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doc 27页)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doc 27页)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二〇〇四年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目录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存根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存根5、《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6、《复查意见书》及存根7、《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8、《撤销批准决定书》及存根9、《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种,分别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用和申报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举办用)10、《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类型:□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年月日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此记录交公安消防机构存档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编号此记录存档,根据核查情况需附卷时复制一份。

(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XX公消检字[ ]第XX号:根据你单位关于(XX 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在XX举办XX活动;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举办)的申请,我(局、处、科、支队、大队)于年月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同意/不同意)(使用、开业、举办;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举办,并提出以下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检查单位一份由公安消防机构存档)编号:(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存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文号被检查单位(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员、检查时间年月日承办部门承办人签发人填发时间送达时间抄送单位(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XX公消限字[ ]第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处、科、支队、大队)于年月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局、处、科、支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简介

河南消防19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先后颁布了三部消防法律,即《消防临监督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批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12条。

规定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

确定了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并对火场指挥、消防组织设置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5月1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共7章32条。

内容有: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消防监督、将励与惩罚、附则。

条例规定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条例对规划建设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野外用火,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交通运输,渔业生产,海洋资源调查、勘探,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防火责任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灭火器材、设备和设施的配备,以及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的建立原则,发生火灾后单位和个人、消防队的职责,消防车、艇赶赴火场,火场扑救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火场指挥员的职责权限,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的医疗、抚恤事宜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和各级消防监督机构的职权和任务,消防监督员的配备条件和职责。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的,情节较重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消防法律文书有哪些

消防法律文书有哪些

消防法律文书有哪些篇一:消防法律文书单位消防法律文书1、《监督检查记录表》2、《责令改正通知书》;3、《责令清除火灾隐患通知书》;4、《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及《复查意见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等篇二: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三: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样本和说明目录一、受案登记表二、移送案件通知书三、传唤证四、询问笔录五、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七、扣押物品清单八、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九、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十、举行听证通知书十一、听证笔录十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呈请审批表十四、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十五、送达回执表格说明一、受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由接报单位盖章。

1、案由应按照《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公消?20XX?79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填写。

2、“案件来源”一栏填写“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内容。

“报案时间”一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消防法律文书有哪些)、时、分。

“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填写“119火警台通知、互联网或手机短信”等,不要求完全一致,但均需如实反映报案的具体方式。

3、“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

没有报案人的,可不填。

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4、“简要案情”栏应当载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第一篇: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火灾隐患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指出的、单位安全部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各部门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一)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确定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应责令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毕报告保卫科核查;2.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或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保卫科具体制定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提交院办讨论,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

整改期间由安全部采取临时性监护措施;3.隐患整改完毕,经安全部汇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二)单位防火检查、巡查确定的火灾隐患1、单位在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应对下列火灾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由消防主管或巡查警卫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单》,责令当场改正:(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6)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

2、对下列火灾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由消防主管或巡查警卫填发《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

《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发,由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相关部门责任人签收;涉及自动消防设施设备、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责令总务科维修部限期整改;涉及岗位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的火灾隐患,责令相关部门责任人负责限期改正:(1)乱拉临时电气线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8.17•【字号】津公消〔2007〕572号•【施行日期】200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公安处:为了保证公安派出所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

根据《天津市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等规定赋予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请示市局。

天津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具有治安管辖权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养殖专业户(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除外)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分局消防处(科)对监督单位的调整应当报分局批准并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分局消防处(科)指导。

分局消防处(科)应当设专人负责指导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实行所长负责制,可确定一名副所长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当经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管辖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抽查。

民警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居(村)民委员会和管辖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和执法工作台帐,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三)根据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四)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五)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六)对举报、投诉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篇一: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二:2.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单位名称
市公安消防局制
篇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