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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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学习目的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是20世纪兴起、发展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是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参与和管理的产物,是指导一国社会经济稳定、有序、高效发展的基本法。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有别于传统民法的个体权益本位和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力本位,从而使经济法对国家与社会、计划与市场、整体与个体、民主与集中等矛盾统一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其整合作用,这对渐趋开放、统一的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而言,无疑是一种具有前瞻性、发展性的法学思想。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经济法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繁荣已经并将长久持续起到指引、协调和保障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建设离不开经济法思想,经济法思想同样要在改革现实中体现。因此,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是从事经济改革实践、法制建设以及法学研究的必要前提。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二级法学一样,是法学的核心课,也是法学的基础课,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纵观二十五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1978——1986年阶段

这一阶段是经济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阶段。受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经济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

2、1986——1998年阶段

这一阶段,经济法学受到了来自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的有力挑战,经济法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是经济法学发展最困难的阶段。

3、1998——2000年阶段

这一阶段,国家教育部将经济法学确立为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经济法学又重新复活,高档次、高品味的专著、教科书不断涌现,经济法学又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

4、2000年以后的阶段

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销经济审判庭,自此经济法学又遇到了新的困难,但经济法学的研究并未止步,而是以新方法和视野推进着经济法学的研究。

(二)开课的意义

•1、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2、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必须以法治为保障

•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必须以法治为基础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必须以法治为条件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须以法治为前提

•市场经济的可控性,有赖于法治的制约

•3、完善大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

(1)经济法学与其他基础法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学习经济法学对学好其他基础法学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学好经济法学对学好经济法学的专业理论课,如市场竞争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学好经济法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帮助作用,因为经济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法学,在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

(三)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授经济法,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原理和经济法实务的认识,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的基础上,获得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做到:

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概况。

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了解我国经济法法律框架。

4、了解或掌握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内容。

5、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并根据有关经济法律制度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学习方法

(一)观察法律的介入点

1、公民、法律顾问:

观念:法不是打官司的工具,是依法办事的策略之一

知识要求:了解法的操作过程

2、法律工作者:

观念:法的阶级性本质

知识要求:了解法的操作过程及其适用,重点是法律责任的确定

(二)具体方法

1、系统掌握经济法律法规:课本、法条、现实案例相结合

2、勤思多问,敢于批判

3、密切联系实际

三、学习内容

(一)法学理论

经济法总论——第1——5章

(二)部门法

以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为主

★重点掌握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授课时数:56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

1.程宝山:《经济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漆多俊:《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概念是认识经济法的源头,直接影响着对经济法本质的抽象,对经济法特征的描述和对经济法的构造,并为国家在国家和经济之间的多样关系中做出一个在系统上一致的,恰如其份的正确决策。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领域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国内外意见纷芸。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形成了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国家经济管理说、学科经济法说和密切联系(管理——协作)说等学术观点。其中,纵横统一说和稍后经修正而形成的密切联系说的影响比较大,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还调整横向经济关系(或同纵向关系密切联系的横向关系)。1992年中共中央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时,再将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显然不合时宜。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遂日益流行,上升为主导学说。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学术观点,例如:杨紫烜教授为代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需要国家干预说”;刘文华教授、史际春教授为代表的“新纵横统一说”;王保树教授为代表的“社会公共性说”等。

尽管分歧仍然存在,但近年来各学派的观点越来越趋向接近。大家都赞成经济法要解决的是国家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它所调整的是在国家“调节”或“干预”、“协调”、“管理”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它所维护的是一种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一、产生

1.摩莱里(1755)《自然法典》

在第四章“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中提出一系列法律草案,其中之一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共12条),指出经济法是在作者说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和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在这里,“经济法”自然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物主义社会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评价:(1)反映了经济法的最本质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

(2)建立在否定商品交换和民法作用的基础之上,只能是一种空想。

2.德萨米(1843)《公有法典》

第三章“分配法和经济法”中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对未来的经济法进行设计,主张建立一种“自由的、慷慨地、合理的”平等分配方式,设计了“量饥而食,量渴而饮”的“共同膳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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