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公司治理其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并且公司应定期披露内部控制情况。
最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强调了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公平、公正地获取信息。
二、财务管理其次,上市公司应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包括对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监控和管理,以降低财务风险。
最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上市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三、投资者保护其次,上市公司应加强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包括对股价敏感信息的披露、对内幕信息的披露等,以保证信息的公平公正。
最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债券的安全与稳定,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四、市场秩序其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强调了禁止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
最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及时、真实、准确的回应。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加强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精心整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5-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引言本指引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运作,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市场透明度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中小板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中小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科技创新。
为了保障中小板上市公司市场活动的公平透明,建立起健全规范的运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本指引将就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股东关系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章:股权结构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股东结构,避免出现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
2. 股东之间应保持公平和平等的权益,避免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
3.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定期公布股东持股情况,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2. 信息披露应包括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提示等内容。
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及时披露变动情况,如辞职、离职等。
第四章:内部控制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的运作安全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要素。
3.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内控监督职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章:股东关系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股东沟通机制,如定期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
3. 公司应重视小股东的权益,不得压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1.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
2. 对于违反规范运作指引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加强监管协调,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指引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中小板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一、公司治理1.董事会的职责和权责明确,董事会应该制定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期召开会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例如财务、合规和内部审计等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公司应该建立董事会的独立审计委员会,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公司应该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定期披露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
二、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1.公司应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2.公司应该按照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按时披露年度和中期的财务报表。
3.公司应该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和内幕信息,确保投资者拥有公平的信息披露环境。
4.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流程和时限。
三、合规管理1.公司应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利益。
2.公司应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管理层的行为符合法规和内部规定。
3.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减少经营风险。
四、股东权益保护1.公司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2.公司应设立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及时解决股东的权益纠纷。
3.公司应建立股东大会制度,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五、中小板市场的监管1.中小板公司应积极配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2.中小板公司应主动发现和披露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和违法事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中小板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主动预防市场风险和市场波动。
以上是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总结,通过遵守这些指引,中小板上市公司能够确保自身的规范运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参考Word)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2010-7-28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证上[200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证上[2007]76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83号)、《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1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证上[2007]20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证上[2008]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深证上[2009]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深证上[2009]1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证上[2003]5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深证上[2006]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证上[2006]1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证上[2006]1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深证上[2007]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证上[2007]16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证上[2008]16号)、《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深证上[2008]1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深证上[2008]1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深证上[2009]75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一种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机会。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旨在加强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提升投资者的信任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运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首先,应成立独立的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以保障股东利益和规避利益冲突。
其次,应设立高效的监事会或监事,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司还应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披露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规范,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同时,应加强对内幕消息的管理和防范,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并对内幕人士进行限制和监督。
三、财务管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合规进行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报告。
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接受独立审计师的审计和监督,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四、股权激励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吸引和激励核心员工,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竞争力。
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政策,明确激励对象和激励方式,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避免激励成为非法操纵股价或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
五、风险管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应对能力。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此外,还应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运作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是规范运作的基石。
一个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核心,其成员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操守。
独立董事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客观的建议和监督。
监事会则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进行严格审查。
在信息披露方面,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这是对投资者负责的基本要求。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流程。
无论是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还是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都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声誉损失。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信心。
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要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募集资金的使用也是规范运作的重要环节。
公司募集到的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原因和影响。
同时,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关联交易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批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公司要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一:1. 公司治理1.1 董事会构成和职责1.1.1 董事会成员组成1.1.2 董事会职责和权限1.2 独立董事1.2.1 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1.2.2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1.3 内控与审核委员会1.3.1 内控与审核委员会的设立和成员1.3.2 内控与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1.4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监督1.4.1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4.2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2. 公司财务管理2.1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2.1.1 财务报告编制的准则和标准2.1.2 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2.2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2.2.1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作2.2.2 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措施2.3 盈利分配与股息政策2.3.1 盈利分配政策的制定2.3.2 股息政策的执行和调整3. 公司运营3.1 经营决策与风险管理3.1.1 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规范3.1.2 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3.2 内部合规与法律事务3.2.1 内部合规机制的建立和运行3.2.2 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规范3.3 公司运营信息的披露与传输3.3.1 运营信息的披露要求3.3.2 运营信息的传输与沟通机制4. 公司股权管理4.1 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和稳定性4.1.1 股权结构的优化和调整4.1.2 股权稳定的机制和措施4.2 增发与配股4.2.1 增发与配股的规范和程序4.2.2 股权变动的披露和公告4.3 股东大会与股东权益保护4.3.1 股东大会的程序和规范4.3.2 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5. 附件6.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董事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组织。
- 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没有利益关联的董事。
- 内控与审核委员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和审核工作。
-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职务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DOCX 145页)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DOCX 145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3)第一节总体要求 (3)第二节股东大会 (4)第三节董事会 (7)第四节监事会 (8)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10)第一节总体要求 (10)第二节任职管理 (14)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8)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4)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5)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8)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9)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30)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7)第一节总体要求 (37)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9)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7)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9)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53)第五章信息披露 (58)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8)第二节实时信息披露 (64)第三节业绩快报 (65)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6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70)第一节总体要求 (7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7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7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7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80)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82)第一节风险投资 (82)第二节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84)第三节矿业权投资 (86)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90)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94)第六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97)第七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99)第八章内部控制 (104)第一节总体要求 (10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105)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109)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111)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112)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115)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116)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122)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125)第十章社会责任 (130)第十一章附则 (132)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33)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146)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202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引言: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或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1. 公司治理1.1. 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1.2. 有效的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成员独立性、多样性和透明度,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3.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业务运作的监督和管理。
1.4.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知情权。
2. 财务管理2.1. 健全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规范的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3. 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2.4. 财务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信息,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
3. 经营管理3.1. 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市场竞争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3.3. 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3.4. 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
4. 资本运作4.1. 资本市场运作合规:遵守股票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秩序。
4.2. 上市与退市规范: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上市,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4.3. 资本运作风险防范: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4.4. 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增进投资者信任。
[管理学]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是深圳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要求,旨在帮助中小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水平,维护及增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该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 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合规经营能力和稳定的运营能力,要求公司管
理层具备良好的诚信和专业素质。
2. 公司治理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完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监督机制,明
确职责和权力分配,并加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3. 审计和财务报告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应遵守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规范,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并聘请符合要求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 信息披露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重大事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确保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可理解性,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5. 业务规范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合法、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该指引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提高中小板市场的质量和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指南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7-28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7.7.19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7.7.20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82审核和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7.8.1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一部分,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成长的平台。
作为上市公司,中小板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运行。
本文档旨在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指引,帮助上市公司了解规范要求并加以落实。
一、公司治理1.1 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要确保其成员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重要事项的决策,并记录会议纪要。
董事会应该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并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2 独立董事中小板上市公司应设置独立董事,并保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
独立董事要履行信息披露审核、风险管控和公司治理监督等职责。
1.3 内部控制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评估和改进。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以及内部审计和监督等方面。
二、信息披露2.1 定期报告披露中小板上市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等内容。
2.2 临时报告披露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内幕信息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3 风险提示和业绩预告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尽早、充分地披露风险因素,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
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清晰的了解。
三、股东权益保护3.1 平等待遇中小板上市公司应确保不论是国内还是外国投资者,都能够享受平等的权益和待遇。
公司不得歧视股东,应确保所有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平等权益。
3.2 投资者保护中小板上市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投资者关系部门,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题和关切。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操纵市场或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运作指引。
下面,将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
首先是公司治理方面。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权责,发挥各自的职能。
同时,董事会应该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推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此外,上市公司应积极引进独立董事,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权激励制度,激发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是信息披露方面。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界公开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一种方式。
上市公司应按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上市公司应制定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再次是内部控制方面。
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自身的治理机制,是保证企业稳健运营和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合规等方面的制度。
通过建立制度和流程,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建立适应自身特点和规模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包括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三个方面。
通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能够建立有效的经营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上市公司需要积极引进独立董事,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
只有依法合规运作,奉行诚信经营,上市公司才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稳步前行。
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合集5篇)
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合集5篇)第一篇: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5-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
第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遵守《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四条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董事行为规范第一节受聘第五条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六条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节重大事项的审议第七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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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
第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遵守《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四条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董事行为规范第一节受聘第五条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六条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节重大事项的审议第七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八条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九条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条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十一条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十四条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十五条董事在对本节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节信息披露第十六条董事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本所报告。
第四节重要事项报告第十九条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熟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董事负有尽职调查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
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保荐代表人、本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一)董事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第五节离职第二十二条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执行董事辞职或到期离任的,本所鼓励其接受由独立董事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董事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三章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二)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四章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回答本所问询或进行自查,应当亲自出席本所的谈话约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董事在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所予以鼓励和表扬。
第四十条董事违反本指引有关条款的,本所视情节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本所对董事的惩戒措施包括:(一)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二)公开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本所对董事的违规情况和惩戒情况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