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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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2017年10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文件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
1日起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依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文本目录也与2013版示范文本完全一致。

经研究对比,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同时纠正了2013版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个别与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的地方。

此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对建质[2016]295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根据前述办法在质量保证金比例(3%)、预留、抵扣、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等,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此特别提示大家,对于有些微信公众号今天打出的“即将举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培训班,收费几千甚至一两万元”的广告,大家不要上当,这应该是没有认真比对新旧文本的随便忽悠。

如果原来认真学习过2013版示范文本,没有必要参加什么17版
示范文本培训班。

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

新版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范文

新版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范文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特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它在GF 一1999一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更加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本文就新版的特点,新版与老版的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

一、新版的特点:1.国际性(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47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新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条款》以老版的《合同条件》为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新版的《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为新增部分。

(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3)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合法性《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1991年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劳动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等,新版中的相应条款反映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鉴于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拟对某建设项目进行施工,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和相关经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就本工程的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基本信息1.1 项目名称:1.2 建设地址:1.3 甲方单位:1.4 乙方单位:第二章、工程范围及工期第二条工程范围2.1 工程内容:2.2 工程标准及质量要求:2.3 工程变更:2.4 工程文件2.5 工程变更第三章、价款与支付方式第三条价款3.1 总价款:3.2 付款方式:3.3 价款变更:3.4 预付款与进度款:3.5 最终付款:第四章、施工组织及管理第四条施工组织4.1 施工团队:4.2 施工计划:4.3 施工安全:4.4 施工交底:第五章、质量保证、验收与保修第五条工程质量保证5.1 工程质量标准:5.2 质量保证措施:5.3 验收:5.4 保修期:第六章、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第六条合同履行6.1 履行期限:6.2 履行地点:6.3 违约责任:6.4 解除合同:第七章、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第八章、附则第八条附则8.1 知识产权保护:8.2 保密协议:8.3 合同变更:8.4 合同生效与解释:8.5 其他约定:一、所涉及附件如下:1. 技术规范书2. 施工组织设计书3. 合同付款计划表4. 工程变更通知书二、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的简称,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而颁布的法律。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简称,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颁布的法律。

住建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0月30日,住建部发布了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21版合同文本”)。

与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简称“2021版合同文本”)相较,2021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点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点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点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点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21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点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完工日期起”,修改成“从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点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点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成“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点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点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点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点责任的具体内容,2021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21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点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项规定的,“缺点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点,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去对工程的损失补偿责任。

”2、2021版合同文本明确缺点责任期包括延长部份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21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点,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比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比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比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本文将对这三份示范文本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该文本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

相较于之前的版本,2015版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更加注重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同样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该文本主要针对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以及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等领域。

相较于2000版的勘察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文本在内容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更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修订后的文本仍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范本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范本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

第三条本合同的签署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条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范围应详细描述各项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施工进度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并明确各个节点的时间要求。

第八条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支付。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十条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和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合理达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保证和索赔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并承担由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和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如遇到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因素,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施工图纸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指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建设单位:指拥有或使用土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4.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版本修改对照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版本修改对照表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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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本合同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利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诚信、公正、合理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本合同采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双方共同认可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合同涉及的附件如下:1. 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工程效果图、构造、设备、装修等图纸文件。

2. 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等。

3. 工程量清单:详细列出建设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等数量及规格。

4. 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工程的施工时间、工期等。

5. 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包括工程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

第二章工程内容与工期第五条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并签署变更合同。

第六条施工工期从开工日期起计算,双方约定的工期为__天/月/年。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工期延长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申请延期。

第三章工程质量与验收第七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组织工程验收,并提交相关验收报告。

第八条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第九条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__万元(大写)。

第十条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展支付工程进度款项,最后一期支付为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

第五章安全与保险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如发生施工事故,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新版施工合同与旧版施工合同的处不同点对比分析

新版施工合同与旧版施工合同的处不同点对比分析
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
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 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 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 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之日起开始 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 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 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
合同文本的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新版合同示 范文本与2013年版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 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对照表如下: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金额;
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
证金;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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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版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版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7-0201)与2013版⽰范⽂本。

2017版⽰范⽂本与2013版⽰范⽂本修改部分对照表部分序号 17版施⼯合同 13版施⼯合同通⽤条款 1.1.4.4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预留质量保证⾦(已缴履约保证⾦的除外)的期限,⾃⼯程实际竣⼯之⽇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预留质量保证⾦的期限,⾃⼯程实际竣⼯⽇期起计算。

10.9计⽇⼯ 10.9需要采⽤计⽇⼯⽅式的,经发包⼈同意后,由监理⼈通知承包⼈以计⽇⼯计价⽅式实施相应的⼯作,其价款按列⼊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计价项⽬及其单价进⾏计算;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的计⽇⼯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的单价。

10.9需要采⽤计⽇⼯⽅式的,经发包⼈同意后,由监理⼈通知承包⼈以计⽇⼯计价⽅式实施相应的⼯作,其价款按列⼊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计价项⽬及其单价进⾏计算;已标价⼯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的计⽇⼯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作的单价。

14.1竣⼯结算申请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

已缴纳履约保证⾦的或提供其他⼯程质量担保⽅式的除外;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程通过竣⼯验收之⽇起计算,合同当事⼈应在专⽤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

单位⼯程先于全部⼯程进⾏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的,该单位⼯程缺陷责任期⾃单位⼯程验收合格之⽇起算。

因承包⼈原因导致⼯程⽆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竣⼯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验收之⽇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为协议书部分: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填写。

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部分: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部分:此部分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进一步补充和修改,凡工程实际情况与通用条款不符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均可在专用条款中给予反映。

另请注意:
1、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补上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具体体现竣工结算的有关事项: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期限;甲方完成最后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的期限;工程进行分阶段结算的部位等。

2、在专用条款第32条,请进一步明确竣工日期的含义:竣工是否包括相关配套工程,如总体道路、绿化工程,是否包括以后的精装修部分,是否包括业主指定分包部分等等给予明确;竣工日期的含义在通用条款中是表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实际需进一步明确须在第32条中给予详细体现。

3、在第37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尽可能填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可能不要填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双方约定等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二条工程范围等第三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施工计划等第四章施工质量与安全第四条施工质量要求等第五章施工进度与合同价款支付第五条施工进度等第六章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第六条合同价款等第七章变更和索赔处理第七条变更和索赔等第八章合同履行和验收第八条合同履行和验收等第九章违约与争议解决第九条违约与争议解决等第十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十条合同终止和解除等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附则等附件:1. 工程图纸及说明书2. 工程进度计划表3. 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4. 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表5. 施工变更申请表6. 索赔申请表7. 合同价款支付证明文件8. 合同履行验收记录表9. 违约处理决定书10. 争议解决协议书11. 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2. 变更: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3. 索赔:指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或者要求书面赔偿的行为。

4. 违约:指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或者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义务的行为。

5. 争议解决: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的过程。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施工计划变更:如遇施工计划需要变更的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施工计划,并及时调整合同进度表。

2. 施工质量问题: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承包方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和结果。

3. 施工进度延误:如出现施工进度延误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并与业主方商议补偿方式。

4. 合同价款支付延迟:如发生合同价款支付延迟的情况,可与业主方协商制定付款计划,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图纸及说明书2. 工程进度计划表3. 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4. 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表5. 施工变更申请表6. 索赔申请表7. 合同价款支付证明文件8. 合同履行验收记录表9. 违约处理决定书10. 争议解决协议书11. 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如需详细了解或使用本文档,请联系合同起草人或相关权威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一、合同的目的和背景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与乙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共同签订。

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责关系,规范双方的义务和权益,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的约定内容本合同约定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双方在本合同中对工程概况进行了简要描述,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模、工期等基本信息。

2. 合同价款2.1 业主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2.2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额外工作,双方将协商确定相应的价款调整。

3. 工程质量和安全3.1 承包商应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2 业主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商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3 双方应共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施工进度和变更4.1 双方约定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4.2 如需变更施工进度或工程范围,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变更协议。

5. 材料和设备5.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材料和设备。

5.2 业主有权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建设工程的移交和验收6.1 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通知业主进行验收。

6.2 业主有权对工程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承包商应及时修复。

6.3 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将支付尾款并办理竣工手续。

7. 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如双方均违约,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8.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解决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协商解决。

9. 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1)-建设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1)-建设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1)-建设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 GF-2022-0201甲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依据平等商议、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参加建设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体情况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乙方职责:1.3.1 建设工程的委托者,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法律、法规的规定;1.3.2 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工程款;1.3.3 对甲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理,若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及时通知甲方整改;1.3.4 向甲方支付工程保险费,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事故得到充分保障。

1.4 甲方职责:1.4.1 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1.4.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4.3 提供必要的施工设备、材料和人力资源;1.4.4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条工程实施2.1 工程实施标准和内容:_____2.2 工程实施进度要求:_____2.3 工程实施质量要求:_____2.4 工程实施安全要求:_____2.5 工程实施验收和交付时间:_____第三条工程造价3.1 工程造价总额:_____3.2 合同价款构成:3.2.1 施工款:_____3.2.2 材料款:_____3.2.3 机械设备使用费:_____3.2.4 监理费:_____3.2.5 其他费用:_____3.3 付款方式:3.3.1 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预付款_____%,约定支付_____元;3.3.2 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期数付款比例金额/元第一期第二期. ... ..总计3.3.3 验收合格后,乙方即将结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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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5.3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0.9计日工
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
部分


17版施工合同
13版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
1.1.4.4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专用条款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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