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工程出问题案例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挂靠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
近年来,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市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和风险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A,通过挂靠方式与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B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单位B将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A,施工单位A负责工程的施工。
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A向施工单位B支付了挂靠费用。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因施工单位A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未能通过验收。
随后,建设单位C将施工单位B和施工单位A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1)施工单位A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2)施工单位A是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3)施工单位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 案例分析(1)施工单位A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接工程。
本案中,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施工单位B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因此,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A是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施工单位A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施工单位A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施工单位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工程。
本案中,施工单位B明知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资质,却将其分包给施工单位A,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单位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1)合同无效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可能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2)连带责任风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挂靠单位之间可能产生连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挂靠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挂靠纠纷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A与个体施工队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负责A公司承接的一项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施工工作。
由于A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故采用了挂靠的方式与合作,即A公司名义上承接工程,实际上由负责施工,并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结算工程款。
在项目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
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A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所致,而A公司则认为是施工不当造成的。
随着争议的加剧,工程进度受到了影响,最终导致项目延期交付。
面对这一情况,双方均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经过法院审理,发现A公司与之间的合同存在多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过错。
法院判决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并对未完成部分的工程进行重新协商或指定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
此案例中,合同挂靠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关于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真实意愿的原则。
A公司与之间的合作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资质门槛,但也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挂靠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权责不明、风险难以控制的问题。
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采用非法的挂靠方式。
同时,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作的合法性和工程的质量安全。
对于已经发生的合同挂靠纠纷,建议企业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通信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挂靠纠纷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防范和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施工,又称“挂靠经营”,是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的行为。
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挂靠施工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的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018年,乙公司欲承揽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但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经过一番周折,乙公司找到了甲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该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甲公司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作为分包商,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部分工程。
丙公司同样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
业主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表示不满,要求乙公司整改。
3. 业主在整改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施工关系,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对乙公司的施工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鉴于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责任,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1)资质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无法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2)合同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往往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3)工程质量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施工技术和经验,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4)安全生产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工程挂靠无效合同案例

工程挂靠无效合同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A因资质不足,无法独立承接大型工程项目。
为此,A公司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挂靠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项目的实际施工,而公司则提供必要的资质支持。
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利益分配方式,A公司需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A公司的施工质量不达标,引发了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A公司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公司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与公司的工程挂靠合同,显然违反了国家对建筑行业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严重的。
A公司不仅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利益,还要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赔偿责任。
公司作为资质提供方,也因为违规操作受到了行政处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这个案例给行业内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进行工程挂靠时,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要有严格的约定和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自身的施工能力和服务质量,避免因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
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案例提醒我们,合规经营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质量和信誉赢得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资质限制等原因,往往采取挂靠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揽。
挂靠法律关系是指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经营关系。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挂靠法律关系案例,旨在揭示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无法独立承揽工程项目。
为了承揽业务,A公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项目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在协议期间,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多项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达到数千万元。
三、争议焦点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法律关系?2. 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是否有效?3. 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双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1. 关于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而B公司具备相应资质。
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经营关系,而是以B公司名义为掩护,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
2. 关于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虽由B公司出具合同,但实际承揽人为A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由于A公司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其承揽工程项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故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无效。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A公司作为实际承揽人,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B公司作为名义承揽人,未对A公司的资质进行核实,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无效;2. A公司承担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3. B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往往通过挂靠大型建筑企业的资质,以获取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然而,这种挂靠法律关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挂靠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一家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工程款为2000万元。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一定的挂靠费用,并由甲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也出现问题。
业主方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无力偿还债务。
无奈之下,业主方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挂靠行为;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甲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用,允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构成挂靠。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公司作为挂靠方,未对乙公司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因此,乙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方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挂靠乙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挂靠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挂靠行为的认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现象日益普遍。
挂靠,即某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在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以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某建筑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挂靠法律纠纷案例。
二、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有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
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于2010年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将甲公司的资质证书挂靠在乙公司名下,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挂靠费用。
201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使用其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项目时,存在违规操作、偷工减料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挂靠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规操作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拒绝解除协议,并反诉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协议。
三、争议焦点1. 挂靠协议的效力2. 甲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3. 乙公司反诉甲公司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4. 损害赔偿的计算及承担四、案例分析1. 挂靠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挂靠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挂靠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方面,挂靠行为违背了企业资质管理的初衷,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挂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拓展业务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挂靠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 甲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违约行为;(二)损害对方利益;(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挂靠工程出问题案例

[1]【案例】 1993年7月6日,郑某某与海南省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下称工程处),刘某为主任,郑某某为副主任;工程处业务上受建筑公司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立银行帐户;承包人对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履行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双方责权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为工程处颁发“施工业务专用章"及“银行支票专用章”,对外联系工程由建筑公司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合同由建筑公司出面签订;工程处对承建的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经济关系方面,合同约定:工程处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首先进入建筑公司帐户,建筑公司才根据工程进度拨入工程专用帐户。
工程处向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按含税工程总造价的2.5%预缴,工程处上缴税收由建筑公司统一办理,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缴。
1993年11月5日,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 11月12日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
同年11月20日,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将“珠江花园新村”综合小区工程之“珠江花园别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建筑公司承建,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4,802.84平方米,总造价为人民币336万元.合同还约定建筑公司必须垫资到柒栋别墅施工到正负0.00后,建设单位才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
此间,郑某某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
后由于开发公司资金不到位,施工现场道路阻塞及停水、停电等原因,使该工程建建停停。
1994年10月6日,开发公司按工程进度应付给建筑公司276,792.83元,该司转付给郑某230,178.45元.工程停建后,建筑公司与郑某为了向开发公司索回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各项损失,曾于 1995年1月14日做了一份工程结算汇表,工程量完成计677,876元,现场各项损失计487,110元。
挂靠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某挂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2013年,乙方为了拓展业务,决定挂靠甲方,利用甲方的资质承揽工程项目。
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甲方负责提供资质和资源,乙方负责具体施工和管理。
在挂靠期间,乙方与部分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这些工人派遣到甲方承揽的工程项目上工作。
二、争议焦点1. 乙方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甲方是否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三、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2020年,乙方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部分工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乙方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乙方无力支付工资。
随后,工人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2. 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乙方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乙方与工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工资,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甲方是否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乙方的挂靠单位,虽然未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甲方为乙方提供了资质和资源,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具有控制力。
因此,甲方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本案中,乙方通过挂靠甲方的方式承揽工程项目,虽然短期内实现了业务拓展,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挂靠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挂靠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被告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人介绍,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施工。
双方约定,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该工程,被告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2011年,原告开始进场施工,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
2013年,原告完成工程主体结构,但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2. 原告是否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3. 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口头协议中约定由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2. 关于原告是否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因此,原告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3.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虽然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经原告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被告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可。
因此,被告无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1.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但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挂靠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但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工程合同挂靠问题案例

工程合同挂靠问题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A因资质较高,经常能中标大型工程项目。
但由于人力和资源的限制,公司A往往无法亲自执行所有中标的工程项目。
于是,公司A与个人或小型建筑团队达成
口头协议,允许以其名义承接和实施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团队负责实际的建设工作,而
A公司则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这种做法看似双赢,但实际上存在诸多问题。
合同挂靠违反了《建筑法》和《民法典》中
关于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不得出借资质的规定。
由于缺乏正式的合同关系,一旦工程出现问题,责任归属难以界定,容易引发纠纷。
挂靠方可能在技术和管理上不具
备足够的能力,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在本案例中,假设团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调查发现团队并没有合法的建筑施工资质,而是通过挂靠A公司的方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
仅要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影响公司的信誉和未来的业务发展。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工程合同挂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资源不足的问题,但其
潜在的风险和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企业而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是长
远发展的根本。
对于个人或小团队,也应通过正规途径提升自身资质,而不是寻求捷径。
工程合同挂靠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最终给各方带来严
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因此,建议各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合同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具有二级建筑资质的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乙公司则是一家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民营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某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甲公司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
乙公司整改后,甲公司仍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挂靠施工?2. 挂靠施工的合同是否有效?3.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挂靠施工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案中,乙公司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却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属于挂靠施工。
因此,乙公司构成挂靠施工。
2. 关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甲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
3.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乙公司构成挂靠施工,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然而,乙公司实际参与了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根据公平原则,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挂靠施工的方式承揽工程,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类纠纷中,法院应严格审查合同效力,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法律判决案例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法律判决案例一、案例背景。
有这么个事儿,甲建筑公司在建筑行业小有名气。
乙呢,是个包工头,手底下有一帮干活儿很利索的兄弟,但乙没有建筑企业的资质。
乙啊,眼睛很尖,盯上了一个大工程,是个大型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可自己没资质咋投标呢?这时候乙就想到了甲公司。
于是,乙和甲公司商量,签订了一份挂靠合同。
合同大概就是说,乙以甲公司的名义去投标这个住宅小区项目,中标之后呢,乙负责这个项目的实际施工,甲公司就收点管理费,其他啥事儿都不管。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像“借壳上市”那种感觉?二、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乙靠着甲公司的名号还真就中标了。
工程开始干起来了,可问题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冒出来了。
乙为了多赚钱,在建筑材料上动起了歪脑筋,用了一些质量不咋地的材料。
结果呢,这房子盖到一半的时候,就被工程监理发现了问题。
监理要求停工整改,这一停,工期就延误了。
而且啊,乙在施工过程中还拖欠了一些工人的工资。
那些工人可都是等着钱养家糊口呢,拿不到钱就不干了,闹到了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就来调查这个事儿,这一调查,发现了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挂靠关系。
三、法律纠纷和判决。
这下子,甲方公司、乙方和开发商还有那些工人都搅和到了一起。
开发商很生气啊,因为工程延误了,按照合同要赔不少钱呢。
那些工人也要求把工资给补上。
首先呢,从建设工程法规的角度来说,这种挂靠合同是违法的。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认为甲公司把自己的资质借给乙使用,这种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虽然甲公司说自己只是收管理费,啥都没干,但是法律可不管你这个。
甲公司既然允许乙以自己的名义去投标施工,那就要对这个工程负责。
对于拖欠工人工资这个事儿,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啥叫连带责任呢?就是说那些工人不管找甲公司还是找乙,都得把工资给人家。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偷了东西,被抓住了,不管谁兜里有钱,都得把东西赔给人家失主。
然后对于工程延误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这个事儿,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要对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挂靠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在建筑、工程等领域尤为常见。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涉及的法律责任可能十分严重。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挂靠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承接一个大型工程项目。
由于公司自身资质不足以独立承接该项目,遂寻找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进行合作。
双方经过协商,决定采取挂靠方式,由施工单位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项目。
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成立了项目组,开始进行项目的筹备工作。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引发了业主的投诉。
业主要求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责任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采取挂靠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合作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约责任即使合同有效,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也可能因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完成工程质量,导致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1.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存在缺陷,业主因此遭受损失,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侵权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工程挂靠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具有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的A公司,因承接工程过多,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B公司。
B公司通过挂靠A公司的资质,承揽了部分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给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A公司作为挂靠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B公司,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构成了工程挂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A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A公司作为挂靠方,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在工程挂靠过程中,A公司未能尽到对B公司的监督管理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可以向A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2. B公司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通过挂靠A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构成了工程挂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B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在工程挂靠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可以向B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3. 业主的法律后果(1)经济损失业主因工程挂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业主可以向A公司和B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挂靠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挂靠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挂靠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企业,但资质等级较低,无法承接大型工程项目。
为了扩大业务范围,A公司与一家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B公司提供资质,A公司负责具体的施工。
双方约定,项目完成后,由A公司承担施工责任,B公司仅收取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项目开始后,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施工队伍和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多次停工整改。
B公司为此多次与A公司沟通,要求其提高施工质量,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工程因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四、法律风险分析1. 质量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是实际施工方,但由于使用了B公司的资质,可能导致B公司也被追究质量责任。
同时,A公司因施工质量不达标,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B公司也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3. 合同履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合同履行受阻,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
在本案中,A公司使用B公司的资质,可能导致A公司逃避税收,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严重的税收风险。
施工挂靠合同纠纷的案例

施工挂靠合同纠纷的案例咱就说老张和老王这事儿吧。
老张呢,是个小包工头,有点人脉但没资质。
老王的建筑公司呢,资质倒是齐全得很。
老张揽了个大工程,这工程听起来就特别诱人,能赚不少钱呢。
可是没资质接不了啊,于是老张就寻思着找个有资质的公司挂靠。
这么着,老张就和老王谈妥了,签了个施工挂靠合同。
合同里大概就写着,老张用老王公司的名义去做这个工程,老张给老王一笔挂靠费,然后工程里的各种事儿基本上老张自己负责,老王公司就负责提供资质,偶尔配合一下走些流程啥的。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还挺顺利的。
老张带着自己的施工队就热火朝天地干起来了。
但是,这工程干到一半,问题就来了。
甲方呢,按照合同给工程款的时候,这钱是打到老王公司账户上的。
老王呢,可能是看着这钱有点眼红了,就开始拖着不给老张。
老张这边可急眼了,施工队的工人都等着钱发工资呢,材料供应商也在催款。
老张就找老王要,老王就各种借口,什么公司财务流程复杂啦,什么最近资金紧张啦。
老张心里明白,这老王就是想多扣点钱。
而且呢,这工程质量上也出了点小岔子。
虽然不是啥大问题,但是按照规定得整改。
老张觉得这整改费用应该从工程款里出,毕竟工程还没完工,后面还有利润空间呢。
可是老王就不这么想了,老王说这是老张施工队的问题,让老张自己掏腰包整改。
这下可就炸锅了。
老张觉得老王太不地道了,当初合同里也没说清楚这事儿啊。
于是老张就说,如果老王再这么拖着工程款不给,他就不做这个工程了,而且要去告老王。
老王也不甘示弱,说老张要是敢不做,那就是违约,还得赔偿他公司的损失呢。
这么一来二去的,两人就闹上法庭了。
在法庭上,法官一看这挂靠合同,首先就皱眉头了。
因为这种施工挂靠合同本身就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在法律上是有一定风险的。
法官审理的时候发现,合同里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流程和出现问题后的责任分担确实写得模棱两可。
最后呢,法官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虽然觉得这种挂靠行为不太符合建筑行业规范,但还是得根据合同里能确定的部分和公平原则来判。
挂靠人被处罚案例

挂靠人被处罚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挂靠人被处罚的案例:
某工程项目发生重大事故,经调查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挂靠行为。
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陈某伟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并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
施工现场负责人陈某华、龚某玮、刘某军、沙某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分别判处陈某伟等5人有期徒刑。
在此案例中,陈某伟作为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超资质承揽工程并允许个人挂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施工现场负责人陈某华、龚某玮、刘某军、沙某平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而被判有期徒刑。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判决结果需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而定。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法律判决案例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法律判决案例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不大不小的城市里,有个叫老王的建筑包工头。
老王呢,自己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但他觉得建筑工程这行来钱快,就动了歪脑筋。
这时候有个建筑公司,咱们就叫它A公司吧,A公司呢有资质,不过业务也不是特别多。
老王就和A公司的负责人私下商量了一个“好事儿”——挂靠。
老王跟A公司签了个所谓的挂靠合同,内容大概就是老王以A公司的名义去承接建筑工程,然后给A公司交一笔管理费。
A公司呢,啥也不用干,就把自己的资质借给老王用,就像把自己漂亮衣服借给别人穿,还能收点租金一样。
二、工程出问题。
老王靠着A公司的招牌,顺利地接到了一个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看起来还挺顺利的,工地也是热热闹闹的。
可是好景不长啊,老王为了多赚钱,在建筑材料上动了手脚,用了一些质量不太好的材料。
结果呢,这房子盖到一半的时候,就出了大问题,有一面墙直接就裂了个大口子,就像一张好好的脸上突然出现了一道大伤疤。
这可把业主们给吓坏了,业主们就联合起来把A公司告上了法庭。
A公司这时候就傻眼了,他们觉得自己就是把资质借给老王了,又没参与工程施工,怎么就被告了呢?三、法院判决过程。
法院接到这个案子后,就开始审理。
法院首先明确了一点,这个挂靠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
因为建筑工程关系到公众的安全,国家是明确规定不允许没有资质的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来进行工程建设的。
然后呢,法院看了看整个事情的经过。
虽然A公司说自己没参与工程施工,但是他们把资质借给老王,这就相当于给老王的违规行为开了绿灯。
而且从业主的角度来看,他们只知道这个工程是A公司承建的,根本不知道背后是老王在捣鬼。
所以A公司就得对这个工程的质量问题负责。
不过老王也跑不了啊,他用劣质材料,是导致工程出问题的直接原因。
法院最后判决,A公司要对工程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同时还要赔偿业主因为工程延误和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而老王呢,不仅要承担工程整改的费用,还因为违反建筑相关法规,被处以罚款,并且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制裁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挂靠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挂靠案例某建筑公司A由于资质限制,无法独立承接一项大型建筑工程。
于是,该公司决定与拥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合作,以挂靠的形式参与该项目。
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负责实际施工,公司提供必要的资质支持,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和索赔。
面对索赔,A公司试图以公司的名义应对,但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责任划分。
最终,业主将A公司和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有合作协议,但A公司并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挂靠手续,且在实际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因此判决A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因未能有效监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案例揭示了挂靠行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多重风险。
挂靠可能导致资质不符的企业参与工程项目,增加工程质量风险。
一旦发生纠纷,挂靠双方的责任难以清晰界定,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挂靠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为了防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挂靠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合作都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企业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合法。
2. 明确合同约定,合理划分责任。
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质量、安全等关键条款要有明确的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承担方。
3. 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
企业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4.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潜在问题。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和预防,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5.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妥善处理纠纷。
面对合同纠纷,企业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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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1993年7月6日,郑某某与海南省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下称工程处),刘某为主任,郑某某为副主任;工程处业务上受建筑公司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立银行帐户;承包人对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履行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双方责权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为工程处颁发“施工业务专用章”及“银行支票专用章”,对外联系工程由建筑公司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合同由建筑公司出面签订;工程处对承建的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经济关系方面,合同约定:工程处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首先进入建筑公司帐户,建筑公司才根据工程进度拨入工程专用帐户。
工程处向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按含税工程总造价的2.5%预缴,工程处上缴税收由建筑公司统一办理,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缴。
1993年11月5日,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 11月12日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
同年11月20日,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将“珠江花园新村”综合小区工程之“珠江花园别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建筑公司承建,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4,802.84平方米,总造价为人民币336万元。
合同还约定建筑公司必须垫资到柒栋别墅施工到正负0.00后,建设单位才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
此间,郑某某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
后由于开发公司资金不到位,施工现场道路阻塞及停水、停电等原因,使该工程建建停停。
1994年10月6日,开发公司按工程进度应付给建筑公司276,792.83元,该司转付给郑某230,178.45元。
工程停建后,建筑公司与郑某为了向开发公司索回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各项损失,曾于 1995年1月14日做了一份工程结算汇表,工程量完成计677,876元,现场各项损失计487,110元。
合计为1,164,986元。
其后,建筑公司向三亚法院起诉开发公司。
1996年5月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亚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工程造价总结算为人民币561,781.33元,除已付工程款外,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84,988.50元及其利息。
1997年7月1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三亚经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又判令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赔偿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156,337.28元。
1998年4月2日,法院对开发公司执行回工程款33,000元,郑某某领取了此款。
至此,建筑公司两次共付给郑某某工程款263,178.45元,并按开发公司付款总额人民币309,792.83元代扣营业税、所得税16,400元,余款30,214.38元作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扣留。
另查明: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时,垫付诉讼费8,857元,律师费4,000元,工程结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6,508.60元,合计19,365.60元。
郑某某为此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垫付工程款677,876元,除已付263,178元,尚拖欠414,697.55元及利息(利息应从垫资时计);(2)、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工程停工、停建造成现场材料等各项损失费共487,110元及利息;(3)、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代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19,36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珠江花园新村”工程停工后,建筑公司早在1995年向三亚市城郊法院起诉,该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建行结算,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61,781.33元,并据此做出了终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将尚欠的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
由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已经通过三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程造价为561,781.33元已经确定。
尽管建筑公司在原告提交给开发公司的结算书上盖了公章,但不能据此认定建筑公司同意照此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由于该工程实际上是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垫资施工的,此笔工程款应直接判归原告所有;因此,三亚中院判给建筑公司的284,988.50元工程款,扣除郑某某已收3.3万元外,尚有251,988.50元,建筑公司应给付郑某某。
此外,原告为该工程去与开发公司结算及起诉开发公司所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共19,365.60元,属郑某某所垫付,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遂判决:一、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工程款251,988.50元及其利息。
二、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共19,365.60元。
三、驳回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1.73元,由原告负担9,955.73元(未交),建筑公司负担4,266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虽约定承包方式为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郑某某任负责人并任该公司三亚珠江花园工程负责人,但实际是郑某某挂靠建筑公司并以其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履行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三亚珠江花园工程承包合同,该挂靠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建筑公司与被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属于建筑公司与被建筑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垫资条款,郑某某在施工中实际垫付了资金,故应认定郑某某是实际履行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承包合同的主体。
鉴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经鉴定已将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名义承包施工的三亚珠江花园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284,988.50元,判令开发公司返还建筑公司,并赔偿工程损失人民币156,337.28元。
故建筑公司亦应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在取得开发公司返还的工程款和赔偿施工损失款项后,应将此款返还给该工程垫资人郑某某。
建筑公司收取郑某某管理费等费用30,214.38元,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收缴。
原审判决将工程款251,988.50元判归郑某某所有并无不当,但在建筑公司尚未实际取得该款项时即判令建筑公司直接向郑某某支付此款,与《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处理原则相悖,故原审判决对该项实体处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中所垫付的费用人民币19,365.60元,应由建筑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对该款项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郑某某依据其与建筑公司为起诉开发公司而编制的工程结算汇表,请求判令建筑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珠江花园工程款414,697.55元及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487,110元,没有事实根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予以驳回正确。
【律师解析】本案审理与判决虽然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实施之前,但是法官审理本案的思维与适用法律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并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挂靠施工而产生的纠纷,本人便将该案例作为本文讨论的出发点与立足点。
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本人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挂靠合同的相关问题提出并逐一进行分析,为律师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也为将来就该问题的探讨抛砖引玉。
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为:1、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
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1)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2)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3)自然人。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多样,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等。
3、挂靠人为企业的,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各自独立;挂靠人为自然人的,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
4、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5、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凭证等材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例中,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名义上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但郑某某并非建筑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建筑公司除了提供相应资质与凭证并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监督管理,实质上是郑某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具体收缴的对象为:(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四、因挂靠经营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在建筑领域中,与挂靠经营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四种:1、因挂靠人欠材料款、租赁费、劳务费等引起的欠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之规定,被挂靠人也应当被作为为共同建筑公司;2、因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此时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