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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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一、世界卫生组织的农药危害分级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于1975年的世界卫生立法会议通过,主要根据农药的急性经口和经皮LD50值(大鼠,下同),分固体和液体两种存在形态对农药产品的危害进行分级(表1)。

二、美国农药毒性分级

世界各国的农药毒性分级通常是以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为模板,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各国对农药产品的毒性分级及标识的管理不完全相同。如美国的农药毒性分级,是在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基础上,增加了依据农药产品对眼刺激、皮肤刺激试验结果,将剧毒和高毒两级合并为一级,并明确提出了微毒级农药(表2)。

3欧盟农药毒性分级

欧洲的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也是参照WHO推荐的分级标准制定的,并考虑产品存在的形态,但仅分为3个级别(表3)。

4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参考国际上的做法,我国的农药毒性分级也是以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为模板,并考虑以往毒性分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药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表4)。

注: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技术规范是根据产品的急性经口、经皮或吸入毒性结果划分产品的毒性级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是根据产品的急性毒性试验结果决定产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及其所属的等级。对于一个给定的化合物或产品其急性、毒性基本是固定的,但根据两个条例可能得出不同的分级结果,从而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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