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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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标 签】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住房公积金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7-01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
、《天津市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
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废止。
关联知识:
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中华会计网校(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计税基准价格是核定房屋交易当事人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
交易房屋的计税价格=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建筑年代修正系数+建筑面积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结构修正系数+设施设备修正系数)二、各区县房管局在办理存量住宅交易手续时,必须通过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当事人的申报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信息规范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系统依据房产基本信息自动核定计税价格。
四、交易当事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各区县工作人员应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的真伪。
五、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2014年2月19日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和平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东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西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南开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红桥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东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津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西青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北辰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塘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开发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汉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大港区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滨海新区直属登记区域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武清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宝坻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蓟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宁河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静海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保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海河教育园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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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63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租房交税是很重要的事,想很多人可能没有看懂这些税费的内容,那么可以先了解下面的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以及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在计算的时候也许会更加清晰和明白。
现在比较重要的就是房屋营业税以及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如果可以计算清楚这些税费,那么其他税费应该是举一反三的。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
3、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
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1、800元以下不用缴纳;800-4000,10%缴纳;4000元以上,20%缴纳。
2、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者或经营者将其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用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按起征点缴纳。
4、个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出租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缴纳不同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化较大,近日也有很多人咨询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以及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起了解一下吧。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1、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租金在4000元(含)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80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0%。
2、月租金在在4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1-2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0%。
3、个人出租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租金在4000元(含)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80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20%。
4、月租金在在4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1-2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20%。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费附加、地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适用于房屋转租)。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现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交税标准 天津
个人交税标准天津个人交税标准是每个公民都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每个人的个人财务和国家税收。
在天津,个人交税标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是按月份来计算的。
天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
具体的税率是,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160。
这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也是符合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的。
其次,个人交税标准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天津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的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根据职工所在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队主题活动方案模版一、活动策划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对中队主题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次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在____年中队主题活动中,创造一个富有创意、有意义、有趣味性的活动,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深受启发与感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旨在推动中队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提升,同时增强中队成员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1. 主题:齐心协力,共创辉煌2. 口号:团结勇敢,勇往直前三、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____年3月15日至20日2. 地点:某军营四、活动规模和参与人员1. 活动规模:中队全体成员(50人)2. 参与人员:中队全体成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以及家属五、活动内容1. 主题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召开一个主题会议,向参与人员介绍活动的主题、目的和规则。
同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军人或者领导做主题演讲,激励中队成员的精神状态。
2. 团队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锻炼团队合作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组织一系列的团队拓展项目,如高空攀岩、蹦极等,以提高中队成员的勇气和团队协作能力。
这样的拓展训练不仅可以增加成员之间的默契,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3. 知识竞赛为了培养中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可以组织一场知识竞赛。
参与者可以通过自由组队的方式参与,每个团队选派一名代表进行代表队的竞赛。
这样的活动可以培养中队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且激发他们对知识的学习兴趣。
4. 晚会演出为了丰富活动的内容和氛围,可以在活动期间组织一场晚会演出。
可以邀请中队成员和家属进行才艺表演,如歌舞、小品、朗诵等,以展示中队成员的多才多艺,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趣味性。
5. 慰问活动活动期间,可以组织一些慰问活动,去探望一些老兵或行动不便的官兵,送去慰问品和关心的问候。
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中队成员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也加深了中队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6. 总结与颁奖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总结会议,回顾本次活动的收获和不足,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队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属于违章建筑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
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8
•【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
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为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税收政策,充分体现国家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
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文写作与处理知识培训练习题.doc
公文写作与处理知识培训练习题二、修改题(一)修改公文标题(修改后的标题写在划线空白处)1.关于对我市2003年度专利金奖和优秀奖获得者予以表彰的决定2.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关于印发《××市贯彻〈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5.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6.关于清理修改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主体的实施细则7.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8.迎奥运旅游执法大队(质监所)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专项治理旅游广告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复××县教育局××问题的函10.关于开展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点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11.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12.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海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13.××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公告1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5.关于“讲文明、树新风”清明节放假的通告16.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17.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2008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的通知》的通知18.批转区气象局《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批转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20. 批转区教育局《关于开展乡镇(街)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1. 关于××区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安排意见22. 印发《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3.批转区监察局关于对我区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单位进行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4.转发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5.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6.关于对《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报告》的回复27.转发区财政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关于〈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8.××局关于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复函29.关于布置二〇〇八年“五一”假期统计工作网上填报的通知30.关于贯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做好我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修改下面公文1.下面的文字是打乱顺序、经过调整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联合使用机动车管理IC卡的通告》的开头部分,请选择修改意见中正确的一项填写在答案处,使之恢复原貌。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
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
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删除。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不得出租房屋”改为“禁止”;将第六条第(一)项中“不参与管理、”删除。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使用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
”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三款:“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
”六、将第十四条第(六)项删除。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年修正)-津政发[1999]43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9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99]43号1999年7月12日)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
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
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
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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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25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一)财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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