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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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井下变电工操作规程
第一、总则
1、本规程适用于井下固定机房、变电所、变电峒室的变电工及兼职变电工。
2、变电工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必须持有操作证上岗。
3、变电工必须熟知煤矿工人技术标准(变电工)中所相应规定的“应知、应会”。
4、熟知三矿井下高、低压供电设备及线路。
5、严格遵守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矿井停电(失电)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
6、所有停送电由调度统一指挥,其他人无权指挥停送电。
第二:送电前的准备工作
(一)、当变电工上岗后结合交接班过程,切实了解变电所内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二)在操作送电前,必须做如下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1、馈出线路负荷有无变更,是否与变电所供电系统图相符,是否有调度指令。
2、检查送电线路有无人员工作(可查记录及挂牌)。
3、高、低压检漏继电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可查试验记录)。
4、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5、缆线有无发热及馈出线路绝缘电阻情况。
6、操作高压设备必须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子并站在绝缘台上,不得使用已破损的绝缘用具。
7、检查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全。
第三:操作停、送电顺序
(一)高压开关柜操作停、送电顺序
1、接到调度分、合闸命令。
2、送电时必须先合隔离开关后合负荷开关。
3、停电时必须先停负荷开关,然后再拉开隔离开关。
(二)变电所内停、送电顺序
1、送电顺序
①、合上高压电源总开关或母联开关,使整个母线有电。
②、合上高压分开关使动力变压器有电或将高压电源送至下级变电所(配电点)。
③、合上低压总开关。
④、合室内照明开关。
⑤、合其它各低压馈电开关,将低压送到各工作面或配电点。
2、停电顺序
①、先停低压负荷馈电各开关。
②、停低压总开关。
③、停高压分开关。
④、停高压电源总开关。
⑤、断开母联开关。
(三)对运行中的高、低压电器注意事项
1、定时检查变压器温度,室内温度,并做好记录。
2、注意变压器的工作响声,有无异常声音。
3、定时观察高压电流和电压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4、有人员工作的高、低压线路开关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作详细记录。
5、高、低压开关跳闸后重合次数不得超过三次,送不上电时停止再合闸,及时通知调度要求电工检查,故障排除后方可正常送电。
6、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峒室)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停电检修线路和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用电压相符且完好的验电笔验电核实电源是否切断,验电完毕后对检修的线路或设备进行放电,接好三相短路接地线以防突然来电,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
检修结束送电前应先拆除三相短路接地线,并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再按调度或检修负责人的命令进行送电操作。
7、倒换电源柜时,必须有调度的命令,由操作人员进行倒闸,并填好记录。
8、经常监视漏电绝缘水平,在每天中班14:30—14:40时做检查漏电继电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的就地跳闸试验并向调度联系汇报试验结果,若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时应立即通知调度要求电工处理,严禁在没有漏电保护的情况下送电。
9、有送绞车、斜巷皮带、主排水泵电源的变电所,在停电前应先与上述地点联系,以防突然断电引发机械事故。
附件
井下检漏继电器跳闸试验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457条规定: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为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确保试验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井下各变电所(亭)及移动变电站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中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各变电所馈出低压电网严禁供电。
二、井下所有检漏继电器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部分无专职变电工的变电所检漏继电器必须由使用单位各工种司机作为兼职变电工进行试验,兼职变电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采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的低压馈电开关检漏保护装置由采掘队中班电工会同跟班队长一并进行试验。各移动变电站低压馈电开关漏电跳闸试验的操作方法在每次工作面安装完毕移交时或检修更换设备型号后由机运部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由该单位负责组织所有电工进行学习并做好记录。工作面安装过程中,移动变电站的漏电试验由安装单位(如机电一队)中班电工负责。
三、检漏试验情况的记录、汇报及规定
1、中央变电所及各采区变电所、采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及所有向外部供电的配电点,其试验情况必须由试验人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员在专用记录上进行记录)并在现场专用记录上填写。
2、供电范围仅限本机房内的各变电所(如各绞车房、皮带变、瓦斯泵房等地点),其试验情况不必向调度室汇报,但必须在现场专用记录上进行认真填写。
3、任何地点漏电试验时发现失灵等情况时,试验人均必须立即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员要立即通知主管区队及机运部从速安排处理并进行跟踪管理,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填写(事故处理完毕后作销账处理)。
四、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的试验:各煤电钻综保使用的地点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57条之规定“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现场建立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跳闸试验记录,由各班的电工和跟班队长落实执行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止使用。
五、地面采用具有漏电试验功能的馈电开关供电的机房,也必须每天与井下同时进行漏电试验并建立漏电试验记录,在试验正常情况下不再汇报调度,漏试不动作的情况下即刻终止供电并汇报调度及主管区队进行处理。
六、井下所有检漏试验时间及试验过程
1、各变电所及采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的低压检漏继电器(含地面需试验的开关)必须于每天14:30—14:40进行试验(每台时间为1分钟);对无人看管的变电所,由机运部另行安排试验时间(原1650瓦斯泵房变电所由2#轨下绞车房中班司机接班前试验,填写记录,汇报调度;原七采区中央变电所由1510变电亭中班变电工进行试验,时间自由掌握,填写记录)。各个地点在规定的漏电试验时间段内,如无特殊情况或调度室事先通知可直接按程序进行漏电跳闸试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做漏电试验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延后择机进行。当变电工(含采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试验人员)试验工作终止,对检漏继电器动作灵敏可靠的线路,要立即恢复供电;对检漏继电器动作不可靠或不动作的线路,即刻终止供电,并立即汇报调度及主管区队安排处理。
2、涉及到井下双风机双电源线路的漏电跳闸试验时,要特别小心谨慎:当主、备风机电源同时有电时,按照我矿《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先试验‘三专’线路、后其他线路的顺序”进行漏电试验操作;当风机因故出现单风机单电源运行时,对其单电源进行漏电试验时必须事先请示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单风机供风区域的人员全部撤离并设置警戒后方可允许试验。对双风机双电源进行依次试验时,若发现风机主电源(“三专”线路)因故无法送电时,变电工要立即暂停其备用线路(动力电)的试验,汇报调度室采取安全措施(通知并撤出影响区域所有人员,设置警戒栏杆)后,得到许可方可进行下一步试验(该试验须经调度室许可);试验中若发现风机备电源(动力电)因故无法送电时,变电工也要立即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通知影响区域负责人知晓有关情况,停止掘进作业)。
3、各管理使用局扇的单位,由跟(值)班干部负责落实风机工坚守岗位。尤其在漏电试验时间内要严防擅离职守,严防因局扇无人看管而造成停风。
4、每天检漏继电器试验时,风机工要依照我矿《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利用变电所检漏保护装置试验的机会进行自动切换功能试验,密切观察风机的切换情况。风机切换不正常时立即汇报调度及主管区队安排处理。监控中心站发现风机不切换时,要按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做到现场风机工汇报与监测中心站监控双保险。
5、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在井口候车室悬挂一块时钟,并由井口检身员负责班班和调度员联系对表,使时钟时间与调度时钟同步。各变电工、风机工、瓦检员,跟班干部等入井时必须对时间,以便做到规定时间进行检漏继电器的试验工作。
七、安全措施
1、各漏电试验人员在执行本细则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认真详细的填写井下检漏继电器的试验记录。对试验时间、编号、试验结果及调度命令均要认真填写。安全管理部、机电运输部对此加强日常管理及检查。
2、机电运输部负责给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提供各变电所检漏继电器承担的供电范围,并随变动及时修改。调度员必须熟知各检漏继电器承担的供电范围,并准备好有关的专用记录,以便正确指挥和记载有关情况,确保安全试验和安全生产。
3、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和通灭队的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以便随时协助配合调度员处理检漏继电器跳闸试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
4、通灭队值班干部按风机数量、安装地点,就近分片安排中班瓦检员在每天14:00—15:00配合各风机使用单位检查瓦斯、恢复通风工作。
5、因检漏继电器试验而造成风机停运,使用单位在恢复通风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和141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因故停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的规定。
6、全矿井下各单位使用的材料上山小绞车在14:20—14:40停止运转。在14:40漏电试验结束后在无调度员特殊通知的情况下恢复正常运转。
7、生产技术部监测中心密切注视风机运转情况和采用局扇通风区域的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员及通风灭火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因检漏继电器试验终止供电使监测电源失电,在两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区域和地点,由调度员负责通知监测班安排电工对监测系统供电电源采取保护措施。
9、因防突区掘进放炮时执行从变电所切断动力电的制度(放炮半小时后才可送电),在此期间只有主风机有电,因此规定各掘进工作面在每天13:50—14:40之间不能进行放炮工作。
10、为及时处理各变电所漏电试验不动作的故障,尽快恢复供电,机电二队井下值班电工必须坚守岗位,现场交接班。
以上条文在我矿同类制度中,若有相抵触,以本文为准。在与上级管理部门(单位)规定条文有抵触时,以上级管理部门(单位)规定为准。
11、本文自发文次日生效。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电气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结合我矿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修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作废。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高低压停送电指挥、操作及作业人员,如调度员、变电工、电工等。
第三条机运部是全矿电气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的日常管理及技术管理,矿其他部门及区队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负具体责任,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负责停送电工作的统一调度及指挥,地面办公、生活及公共设施用电由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和管理。
第二章书面停电手续的签发、审核及审批职责、权限规定
第四条矿区内部日常或计划性检修的生产停电,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在大班时间亲自到矿机电运输部办理书面停电手续(原则上应在大班时间办理,以便准确审核、审批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地面办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用电的停电手续由综合管理部电工班办理。
第五条矿井供电的停电手续的办理职责划分:高压电气及重要低压线路(如主扇、通风检测系统)的手续由机运部电气工程师负责办理并经机运部长、生产技术部及机电矿长的审批许可,若机电矿长因故不能审批时,可由机电副总代签,否则严禁施工。其中停电开关属于动力公司的,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机电运输部安排专人(由施工负责人指定)去动力公司办理高压工作票,并遵守其各项规定;井下低压负荷的手续由机运部电管组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办理,并经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方可执行(但牵扯井下局部风机及监测系统的停电手续还必须经通灭部审批)。
第六条我矿的停电手续“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机运部(综合部)存根,第二联送达矿调度室,第三联由施工负责人亲自交给停电变电所的变电工。
第七条一个工作地点需两处或多处地点停电时,各停电地点需单独办理停电手续;当班未能执行的停电手续,必须作废;工作间断或转移至新的工作地点时,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跨班作业的停送电手续,调度员、变电工应做详细记录并向下一班详细交接;停电手续的执行情况应及时注明联系人及操作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执行情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停电手续的执行程序
第八条矿属井上、下各变电所的所有内部高、低压停送电命令均由矿调度室统一指挥下达,动力公司所属变电所供三矿的高低压供电线路的停送电亦由矿调度室负责联系和指挥,并按煤电公司及动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矿内所有停送电手续执行“谁联系停电,谁联系送电”原则及矿调度员、变电工、施工负责人“三人连锁”制度。要求:停送电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亲自在变电所内向矿调度联系;矿调度室下达停送电命令时,必须得到施工负责人亲自打电话申请,并详细询问,落实清楚施工负责人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具体位臵,现场情况(如相关开关的开合情况、危险部位有无人员、井下停送电地点的瓦斯浓度等)及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下达相应命令;变电工在停送电操作前必须如实填写《变电所停送电记录》(见附表),并要求施工负责人签字,其中高压作业完工送电时,还需施工负责人在高压工作票上进行终结签字,否则严禁进行挂、摘警示牌及停送电操作。
第十条我矿停送电工作的具体指挥和操作由本矿调度员、变电工担任。调度员给变电工下达停送电命令时,首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经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并注意使用电话录音,及时做好停送电记录。
第十一条若停电开关属于动力公司的,由矿调度室依据动力公司办理的工作票和动力厂调度室进行有关的停电事项的联系。工作完毕,由施工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填写终结意见并安排高压工作票办理人将工作票送到动力厂调度室,经矿调度室核实工作完成情况、安全设施拆除情况及井下瓦斯浓度是否符合要求等相关情况后,才能联系、同意动力厂调度室送电,严防提前送还工作票而造成误送电。
第十二条供电系统出现故障需抢修处理时,由矿调度室召集机运部及相关部室人员拟定防止误送电、误停电的安全措施,明确指定工作负责人,记录在案后一一逐项落实,整个抢修过程中必须严格在调度室的指挥下进行,严禁约时和盲目停送电,整个抢修过程必须记录在案。抢修工作施工负责人一般应由头脑清楚、严禁细致、技术过硬且熟悉现场情况的电气主管队长、班长或电工担任。需多家单位人员相互配合处理事故时,牵头工作负责人该线路所属单位的人员担任,但综采工作面的高压侧及高压线路明确规定由机电二队人员担任。
第四章停送电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多人工作时必须明确指定一名施工负责人(监护人);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台上。变电所停送电的基本规定为:停电时: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先停分开、后停总开;先停负荷、后停隔离。送电时:先送高压、后送低压;先送总开、后送分开;先送隔离、后送负荷。各变电所采取逐级往下送电方式,送电时要求一趟和另一趟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依次送电。向下级变电所(配电点、用电点)送电前,矿调度员必须认真询问、落实送电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及相关各开关的开、合情况,危险部位是否有人工作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严禁带负荷断开和闭合高压开关隔离刀闸。
第十四条在高、低压供电系统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接线、拆线、检修等),必须遵守以下防止误送电措施:
1、所有可能造成误送电的开关(即该开关若闭合有造成触电事故的危险)都必须做到:停电(有明显的断开点,隔离刀闸必须分断)、闭锁、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并由专人看守。其中,开关属于变电所的,由变电工落实该措施、承担看守职责,调度室负责指挥、核对、记录(对动力公司管辖变电所,在办理工作票及矿调度员联系时也必须明确提出上述要求、并认真询问落实);开关属于变电所以外、无专职变电工看守的(如各队自己管辖的开关),由施工负责人亲自落实上述措施(停电、闭锁、挂牌、指定专人自始至终看守)。工作完毕以后,必须亲自摘除警示牌,严禁采用喊话、捎信、约时等方式进行送电操作。凡是涉及影响井下通风和瓦斯的,必须由调度室指挥撤出该范围内的人员并设臵警戒、栏杆。
2、任何电气线路上进行电工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必须事先亲自一一检查、核对是否确已停电和采取上述防止误送电措施。其中停电开关属于动力公司变电所的,向调度室询问、核对并详细汇报工作地点、位臵、方法及监护人员等情况,经许可后方可进行。在停电后工作前还需按程序先逐相验明无电,经完全放电后方可正式工作;对于危险电压(6KV、1.14KV),还应在工作点的前一个位臵打上三相短路接地线(打接地线应先打接地端,后打导体端,拆除时与其相反)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突然来电;若作业的高压设备、线路上受位臵限制有存在触电危险的高压带电体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设臵相对牢固的栅拦或绝缘隔板后进行。
3、矿调度室、各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及时记录停送电的各种指令、询问、答复、操作情况,对事关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详细、准确记录和录音。
第十五条高压停送电及检修除严格执行以上措施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煤电公司机电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必须确保供电系统三大保护(漏电、接地、短路装臵)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装臵或在保护装臵不完善的情况下向外送电。
第十七条高低压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后,调度员要准确判断故障线路,迅速指挥切除故障线路的电源馈出开关与关联开关,并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在原因未查明、故障未排除前不准送电,原则上禁止采用试送电的方法排除故障,在情况紧急且排除试送电风险的情况下,经机运部主管人员同意可以试送电一次。各类设备在处理线路故障或倒电源后,均必须检查确认电动机的转向是否正确,确认无疑后方可正式启动。
第十八条矿区日常外部(动力公司管辖的变电所)的停电事项,如果是机运部接到的通知,机运部应根据外部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提前1-2天通知矿调度室和各有关单位。如果是当班调度员接到的通知,调度员应结合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属于一般的情况则直接按通知时间执行;牵扯到重大安全与生产问题时,则必须通知机电、生产、通灭等部室,制定安全措施及生产调度措施,并报矿主管矿长和总工审批,在落实组织好有关措施的情况下,调度室才能同意执行上级命令。凡是由于安全生产条件与措施不适应停电时,调度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执行的理由并求得明确答复。上级由于各种原因必须停电时,我矿调度员则必须及时汇报矿有关领导。
第十九条本矿调度员在向公司或动力公司调度室申请停送电要求时,或者向我矿所属变电所下达停送电命令时,都必须严肃认真,要根据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图详细核对指令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得当。机运部必须及时修改已变动的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对于复杂的停送电命令(如高压),应在机运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下拟定方案并审核无误后方可下达。
第二十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或搬迁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当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开盖验电,验电时必须用同电压等级且完好的验电笔对三相分别逐相验明无电后再对地完全放电。
第二十一条向井下及井下各区域送电前,必须严格落实送电前的瓦斯检查。经检查确认送电区域的通风正常、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允许送电。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141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区队管辖的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源时,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对于采掘工作面的6KV和1140V配电系统,则严格按照《三矿采掘工作面使用6KV和1140V 配电系统的安全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井下电工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准允许上岗,各区队负责人严禁安排无井下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电气作业。
第五章高压环形供电系统安全运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井下各双电源高压进线、有母联开关的变电所,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单母线分列运行方式(母联开关断开并挂“禁止合闸”牌)。特殊情况下确需并列运行时(通过母联开关用一趟电源带负荷),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部长或电气主管工程师同意方可允许。无母联开关的,其两路进线高压总开关只能一趟线路合闸带负荷,另一趟线路处于断开位臵并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第二十五条所有高压停、送电均由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调度员统一指挥,机电副总、机电运输部部长及电气主管技术人员配合,无调度命令任何人无权改变变电所高压供电的运行方式。
第二十六条变电工要严格执行变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停、送电倒闸顺序,严禁带负荷闭合或断开隔离开关及其它各种无消(灭)弧装臵的刀闸。
第二十七条线路由于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机运部主管电气技术人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七条生产技术部调度在指挥高压停、送电时,不得违反“高压停、送电”及“倒闸”操作的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机运部电气主管技术人员要定期对供电线路的负荷情况进行计算,对矿井井下主干线路的负荷按计算结果及时做出调整。调整负荷时必须办理相关的停电手续,说明停、送电倒闸步骤,严禁无计划停、送电。
第二十九条矿井发生重大断电事故时(如主扇停电、井下重要负荷停电等),按《三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