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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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情况特殊,可设置在建设

项目用地范围外200 米范围内。

1.0.12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

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

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

车设施。

1.0.13 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

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并

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1.0.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居住区内的配

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不能对居住区环境产生影响。

1.0.15 居住区内配套公建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国家标准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1.0.16 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低于50 个停车位时,可设一

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

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三

个。停车场(库)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口和入口之间的净距离

应大于20 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3 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6 米,出口和入口之

间必须有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

1.0.17 自行车停车场,其车位指标低于500 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

入口;500-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15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 个停车位,并应各设

有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宽度应大于 2.5 米。

1.0.18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 2.0.12 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表2.0.12 项目换算系数车辆几何尺寸(米)

车型长宽高

铰接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动

中型汽车 2.0 8.7 2.5 4.0 车

小型汽车 1.0 5.0 1.8 1.6

微型汽车0.7 3.2 1.6 1.8 非

自行车 1.0 1.9 0.6 1.15 二轮摩托车 1.5 2 1 1.2 三轮车 2.5 3.5 2.5 1.2 动

助力车 1.2 2 0.8 1.15 车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1.0.19 配建停车设施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停车场内停放的

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0.13 的规定。

4

车辆纵横向净距表表2.0.13

尺寸(米)车辆微型汽车大中型汽车

类型和小汽车和铰接车

车间纵向净距 2.0 4.0

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 1.0 1.0

车间横向净距 1.0 1.0

车与围墙、护栏及

纵向0.5 0.5

其它构筑物之间

横向 1.0 1.0

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0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

2.0.14 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表2.0.14

车辆类型最小转弯半径(米)

铰接车13.0

大型汽车13.0

中型汽车10

小型汽车7.0

微型汽车7.0

1.0.21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

2.0.1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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