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律师实务试卷答案
律师实务答案名词解释:律师法—-律师法是国家规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权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是有关部门核定律师身份的一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是由律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律师业务——简言之,就是至律师所能从事的活动范围.民事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被搭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申诉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等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代书—-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为处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与法务的区别
律师与法务的区别当法务的好处:第一、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福利相对完善。
第二、诉讼案件我有时间就做,太累没时间,就叫法律顾问去做。
(外聘律师的管理权在我)。
第三、代理诉讼案件胜诉的,我还可以按胜诉的部分抽成,不过非常低,胜了20万,可能奖励个2、3千的。
第四、2-3年后有可能往公司中级管理层发展(年薪8-10万)。
第五、不要为了案源而发愁。
每年一百多个案件,可以叫你做到累死为止。
当法务的坏处:第一、不能以执业律师的身份出庭。
第二、每天按部就班到公司上班,工作忙,没多少时间学习。
第三、很多非法律事务或者和法律事务沾边的事都要去处理,比如公司一些突发事件、审计、合规等等。
这些事我不擅长,我宁愿写一万字的法学论文,也不愿写那个一千个字的审计报告。
第四、有风险。
和律师事务所签了合同,拿到执业证,又和公司签了合同,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及律师协会的要求。
有人举报,就不好办。
第五、一些非公司的案件,因为不是专职的律师,别人不信任你。
当律师的好处:第一、光明正大的做执业律师,去拓展自己的案源。
第二、可以发挥我的专长,朝自己的理想目标前进。
第三、有时间去图书馆和书店,继续给自己充电,不怕所学无用。
当律师的坏处:第一、没有了最基本的保证。
进了律师事务所,我就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个体户”了,所有的成本由你自己先行支付,至于收入估计则是刚够温饱,或者吃不饱、饿不死的状态。
第二、自己没有特殊的背景,一些从零开始。
外企——象人大、北大、清华这些“所谓”的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来说,能进P&G、西门子、HSBC或者毕马威这样的大型外企来说,本身就能说明问题。
请原谅我用所谓这两个词,因为我没有名校情节。
虽然我是人大毕业的,但觉得以后发展还要靠自己把握。
这些外企每年都来学校做秀,主要是目的是宣传自己,其次才是象征性招人。
这些企业的法务部给的薪水在6000-7000左右,可以学到很多东西,不过没有免费的午餐。
在这些企业工作,压力相对大一些,体力精力要透支。
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的概念和特征一、引言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客户利益,并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的概念和特征,包括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客户利益、合法合规、独立公正、专业知识与技能、保密义务以及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的维护者等方面。
二、律师的概念律师是指通过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工作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务,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
三、律师的特征法律专业人士: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提供法律咨询: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客户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代表客户利益:律师代表客户利益,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合法合规: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确保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
独立公正: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保持独立公正,不受任何不当影响或干预。
专业知识与技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密义务:律师有义务为客户保密,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的维护者:律师作为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的维护者,应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结论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有独特的职业特性和使命。
他们不仅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是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的维护者。
通过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公正、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2004 年 3 月 20 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22 年 12 月 2 7 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业务推广的原则律师业务推广广告律师宣传委托代理关系禁止虚假承诺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利益冲突审查保管委托人财产转委托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处分或者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合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住手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
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
1.所长/管理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制定和执行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战略,协调、管理事务所的日常运营,并负责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关系。
2.合伙人/合伙团队:由一组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组成,负责事务所的业务拓展、案件管理和业绩增长。
合伙人之间一般存在合伙协议,规定事务所内部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等事宜。
5.专业团队/业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特点,设立专门的业务团队或业务部门,如知识产权部门、金融部门、海外投资部门等。
这些团队或部门由专业律师和专家组成,负责处理特定领域的法律事务。
6.行政支持部门:例如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等。
这些部门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行政事务、招聘、薪酬、财务管理和市场推广等工作。
7.实习生/研究员:一些律师事务所会招收实习生或研究员,他们是事务所的培养对象,通过实践和研究积累经验,为事务所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
以上是一个一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示例,不同规模和定位的律师事务所会有所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该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变化,并保持高效的内部沟通与协作,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师: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事务所:事务所是处理事务的场所、机构,大多都是接手他人的委托,而成为“公司”,用于指代FBI。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定义: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组织形式: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
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涵盖了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两个方面。
1. 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商业法律咨询:法律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商业法律咨询服务,例如公司注册、商标专利保护、合同起草与解释、公司收购与兼并、知识产权保护、税务规划等。
- 财产与房地产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财产与房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例如产权纠纷、房地产交易、土地使用权问题、建筑合同纠纷等。
- 劳动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劳动法律咨询服务,涉及雇佣合同、劳动纠纷、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
- 刑事与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和辩护代理,包括刑事辩护、刑事调查与指导等。
2. 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在法庭上进行诉讼代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处理民事案件,例如合同纠纷、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等案件。
- 行政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处理与行政机关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例如行政复议、行政合同纠纷、行政责任追究等。
- 刑事辩护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被告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包括为被告辩护、审理案件、参加庭审等。
- 仲裁与调解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进行仲裁和调解,帮助客户解决争议并达成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可能会因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能提供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例如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
这些业务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可能有不同的重点和专长。
总而言之,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以满足客户对法律问题的需求。
它们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客户解决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所组织形式
律所组织形式
律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组织形式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律所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独立律所
独立律所是指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法律实体。
独立律所的优势在于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范围广,服务质量高,律师执业自主性强,不受律所机构限制。
二、合伙制律所
合伙制律所是律师事务所内部成员以合伙制形式组织的律所。
合伙制律所的优势在于内部成员自主权大,管理灵活,律师间合作效率高,资源共享更充分。
三、团队制律所
团队制律所是以自由结盟和临时组织的方式进行合作的法律服务团队。
团队制律所的优势在于组成灵活,可以根据业务需求组织不同的团队,律师执业自主性高,团队品质高。
四、大型律所
大型律所是拥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服务范围广泛的律师事务所。
大型律所的优势在于专业范畴广、团队资源丰富、办案能力强、法律服务品质高。
五、社会团体组织
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成立宗旨是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社会团体组织的优势在于公益性强,能够为社会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总之,不同的律所组织形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和适应环境,律师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同时,无论选择哪种律所组织形式,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和良好形象做出积极贡献。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你对律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律师的相关法律知识。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在我们接待的数以百计的客户当中,不乏有些”极品”。
他们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
毋庸讳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脉资源,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资源,固然是律师成功执业的助推剂,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
我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心急火燎急于解决眼下问题的心情,但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是否应该更多地去考虑他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
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没错,大前提还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脉关系。
当然,律师更大的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
反过来想,即便你通过人脉勾兑胜诉了案件,客户内心最终感激的也不会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专业素养而是你的勾兑胆量。
客户反而会想,要不是我出得起价钱,案件能胜诉吗?对于上述那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和律师服务的价值,我们只好婉言拒绝并建议他们另请高明。
有时候不忙,我们也会发自内心地好心相劝,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问题。
但多数情况下我能看到,他们离开律所办公室时脸上挂着不悦,或是鄙夷。
再后来,这其中有一些客户在案件败诉后回过头来又找到我们,对我们倾诉他们不应该轻信之前聘请的律师,迷信关系和权威,花了大量冤枉钱,案件最后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
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嘘关系的律师。
当然,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是绝对不可能会接受所谓的“牵线搭桥”的。
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聘请他信任的律师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态,在与律师进行交谈时,平和地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继承人汤宁真实身世是什么
继承人汤宁真实身世是什么电视剧继承人尽管现在已经播出了十多集,但是剧情依然很烧脑,令观众们扑朔迷离。
那电视剧继承人中汤宁的真实身世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精心整理的继承人汤宁真实身世,希望你喜欢。
继承人汤宁真实身世从日前播出的剧情来看,一开始汤宁便深陷和姑妈的遗产争夺战中,因为钱,本来关系密切的亲人却反目成仇,还真是让人唏嘘。
虽然汤宁对财富没有欲望,但是很多事情都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
后来认识了郑昊律师之后,汤宁不仅迎来了自己事业的春天,还有爱情的春天。
然而姑妈争产的脚步并没有放缓,随着遗产争夺战的深入,汤宁的身世开始变得扑朔迷离。
继承人汤宁身世曝光更是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到底继承人汤宁身世是怎样的呢?任谁都不甘心自己父亲的遗产沦落到外人的手里,为求真-相与亲人对簿公堂,而在这一过程,汤宁成为了郑昊的助理,两人从欢喜冤家到相互扶持的情侣。
不过深入调查继承人汤宁身世曝光,在面对自己的身世,汤宁又会怎么做呢?汤宁的亲身父母又是谁呢?继承人汤宁身世曝光给她带来不少的影响,但是与郑昊并肩作战以良知和正义挽回亲情。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汤宁与年轻有为的律师郑昊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并揭开了自己当年的身世之迷。
也揪出了背后的神秘人钟克明,以为把汤宁和郑昊搞垮就可以坐拥汤业集团,只是没想到最后还是失败了,而且还遭到报应病倒床上不能自理。
《继承人》中穿插了一系列继承案件,如“方丽方燕继承案”、“汤业集团股权转让”、“郑家兄弟遗产案”、“黎小弟遗嘱继承案”等,每一个继承案件看似没有关联,实则与郑昊、汤宁的成长有着紧密的联系。
各继承案件与主人公身上的线索多线并进,他们背后尘封了二十多年的秘密也将慢慢被揭开。
环环相扣的紧张剧情、案件中一波三折的真-相寻找过程让观众们欲罢不能,网友直呼:“烧脑剧情根本停不下来啊”。
《继承人》情节紧凑、不拖沓,通过重重案件,聚焦当下继承热点,将法律的公平正义表现得淋漓尽致。
同时又设置层层悬念:郑昊的真实身份是什么,汤业集团的继承人究竟是不是汤宁,汤宁的亲人又为何“组团”骗她?扑朔迷离的人物身份,一场遗产与亲情的“保卫战”随之展开。
执业类别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军队律师
执业类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专职律师是指在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全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专职律师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是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
专职律师通常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以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兼职律师是指在主要职业以外的时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兼职律师可能是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士或者公职人员,他们在业余时间为个人或机构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代理诉讼等服务。
兼职律师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能够在法律事务之外获得额外的收入和个人成就感。
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共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公职律师通过为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理法律事务等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公职律师通常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政策理解能力和公共服务意识,以适应不同机构的法律需求和工作要求。
公司律师是指在企业或公司的法律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
公司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合同起草、诉讼处理等服务,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公司律师需要熟悉公司业务、了解行业法律法规和商业实践,以协助企业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军队律师是指在军队法律事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军队律师通过为军队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维护国防利益和法律秩序。
军队律师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军事素养和纪律意识,以确保军队的法律事务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军队的法律声誉和权益。
总的来说,不同的执业类别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有着各自的职责和特点,但都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以为客户、社会和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们应当不断学习、提升自我,适应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为法律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比较几种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比较几种律师事务所的区别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而合伙律师事务所又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两种组织形式。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是法定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的合伙人,而个人律师事务所,顾名思义,只需一人,国资律师事务所也要求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而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则没有要求职业经历。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当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与国资律师事务所被要求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则没有资产要求。
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中没有设立分所的规定,就其立法精神而言,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不能设立分所的,而国资律师事务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设立分所。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
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
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关键在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承担着维护法律正义、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责任。
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的责任和义务更加重要,不仅涉及个人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也关系到整个事务所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本文将就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论述。
一、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保障责任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律师首要的责任是维护事务所的利益。
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忠实履行与事务所的合同协议,确保事务所业务的顺利进行。
律师首先应当向事务所提供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与事务所相关的业务,为事务所的利益做出贡献。
同时,律师还应当保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竞争对手,确保事务所的商誉不受损害。
二、对客户权益的保护义务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是律师事务所运转的核心,所以律师有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等服务时,应当依法行事,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论客户的身份和地位,均应该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需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同时,律师还应当充分尊重客户意愿和权利,遵循客户的合法指示,不得擅自改变代理策略或利用客户的案件谋取私利。
三、与同事的协同合作责任律师事务所是由一群律师组成的,团队的协同合作对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律师应当与同事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形成团队合力。
律师需要相互支持、相互学习,为了提高整个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应积极参与内部学术讨论、案例研讨等活动,共同提高专业素养。
此外,律师还应当遵循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事务所内部秩序和和谐的工作氛围。
四、社会责任和专业道德义务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律师除了承担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心和专业道德素养。
律师应当推动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法治教育等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律师还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律师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人士,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和经验,代表客户处理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所在的机构,律师通过事务所进行法律服务。
作为律师在事务所中工作,他们有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有着高度的责任,他们必须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并始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需要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透明度,确保客户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和规章,以确保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或者被撤销执业资格的风险。
其次,律师在事务所中有责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
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任和保密的。
律师必须确保客户的个人和法律事务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他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披露。
违反保密责任可能会导致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律师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律师还有义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信誉来源于为客户提供的高质量服务。
律师需要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明确和可行的法律建议。
他们需要以专业和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此外,律师在事务所中还有管理和组织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需要高效地管理和协调律师的工作,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力,并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也要确保律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律师还要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为事务所的长期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经验。
总之,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是多方面的。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
律师还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及有效管理和组织律师事务所。
只有在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律师事务所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声誉,实现持续的成功和发展。
律师事务所 结构
律师事务所结构律师事务所结构一、引言律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法律服务而设立的机构,其结构组织是为了有效运作和满足客户需求。
本文将介绍律师事务所的一般结构和各部门的职能。
二、律师事务所的一般结构1.合伙人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成员,通常是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资深律师。
他们负责管理事务所的日常运营,制定战略决策,并与客户保持紧密联系。
2.执业律师执业律师是事务所的主要从业人员,负责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他们与客户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并参与诉讼和非诉讼程序。
3.实习律师实习律师是刚刚踏入法律行业的新人,他们在事务所中接受培训和指导。
实习律师与执业律师合作,参与案件准备和研究,并逐渐积累实践经验。
4.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工作。
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行政事务、市场营销等职能,确保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5.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领域划分,如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知识产权等。
每个业务部门都有专门的律师团队,负责处理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
三、各部门的职能1.民事诉讼部门民事诉讼部门处理民间纠纷和合同纠纷等案件。
律师负责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代理当事人出庭,并协助解决争议。
2.刑事辩护部门刑事辩护部门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
律师负责调查案情,保护被告权益,提出合法辩护,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3.公司法务部门公司法务部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律师负责起草和审核合同、协议,处理公司注册、股权交易等事务,并协助解决公司内部纠纷。
4.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处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的法律事务。
律师负责代理申请和维权,处理侵权纠纷,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
5.国际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提供跨国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服务。
律师负责处理国际合同、国际仲裁、国际贸易等事务,并协助客户在国际法律环境中合规经营。
四、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1.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强调团队合作,律师之间互相配合,共同解决案件。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三、⼆⼗五条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监督”、“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接受委托,与委托⼈签订书⾯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收取费⽤并如实⼊账”。
因此,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通过律师事务所进⾏统⼀收案、统⼀收费。
律师在律所工作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律师在律所⼯作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是什么?接下来有关律师在律所⼯作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内容由店铺⼩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律师在律所⼯作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单位招⽤劳动者符合第⼀条规定的情形的,⽤⼈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协商确定。
协商不⼀致的,任何⼀⽅均可提出终⽌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
⽤⼈单位提出终⽌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作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经济补偿⾦。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律师执业⾏为规范》规定了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包括接受⾏业管理、重⼤事项报告或备案、参与律师协会活动、⾃觉接受调解处理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规范和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报告。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的纠纷,履⾏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律师应当执⾏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律师应当履⾏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律师执业⾏为规范》第104条规定,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律所的企业类别
律所的企业类别律所,即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专业服务机构,律所主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诉讼、非诉讼、企业合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业务。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律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为您介绍律所的企业类别及其主要业务领域。
一、律所的企业类别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两名以上具有律师资格的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自然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同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较大。
3.国资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属于国有企业,其主要业务方向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领域。
4.事业法人律师事务所:事业法人律师事务所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范围相对固定,主要为特定行业或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二、律所的主要业务领域1.诉讼业务:诉讼业务是律所的传统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客户进行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律师在诉讼业务中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书、出庭辩护等服务。
2.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企业合规、知识产权、合同审查、并购重组、投融资等领域。
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制定法律策略等服务。
3.企业法律服务:企业法律服务是律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起草和审查企业规章制度、协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处理企业法律纠纷等。
4.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律师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维权、侵权纠纷处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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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
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
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关键在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民政部一系列的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将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文化艺术团体等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以政策和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的认定1、民办律师事务所已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管理之中2002年6月7日,司法部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批复,要求民办律师事务所不要进行民政登记,导致绝大多数民办律师事务所至今未能在民政部门登记,也就不能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质上,司法部的批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行政法规,是错误的。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根据该行政法规的条款之规定,民办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民办律师民办律师事务所在经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后,仍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2、从本质特性、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上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本质特性看,民办律师所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
民办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时虽然具有有偿性,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民办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看,民办律师事务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条件是:(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四)经主管部门审核。
二者一对照,民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的。
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看,民办律师事务所不仅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而且在实践中正更深入、更广泛地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转化。
根据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而我国《律师法》规定的民办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合伙形式。
在实践中,上海市和北京市司法局还逐步批准设立了一批个人律师事务所,同时,法人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正在积极的探讨论证过程中,而民办合作律师事务所,正在逐步消亡或向合伙形式转化。
3、在实践中,民办律师事务所划归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已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认可民政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精神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曾向各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过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进行民政登记的通知,虽然司法部于2000年6月7日作出批复,要求各民办律师事务所无需进行民政登记,但是,有些民办律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其合法性,已经向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国务院尚未对民办律师事务所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税务部门要向民办律师事务所征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尽管许多民办律师事务所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税务部门已经将民办律师事务所视为非企业单位,并不再征缴企业所得税。
上海、北京司法局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其设立条件是违反我国《律师法》的,但却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其实质是不是对民办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可呢?(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事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经费来源有些许不同之外,其性质、设立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属于事业组织的范围。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三、律师与民办律师事务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从劳动关系的概念可以将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概括为:双方主体的特定性、平等性、隶属性、财产性、人身性。
(一)特定性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这一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律师与民办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律师作为自然人,具有劳动者的法定条件,民办律师事务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事业组织的范畴,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条件。
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
(二)平等性《律师法》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虽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唯一的执业机构,但在聘用律师方面也依法具有自主权,二者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三)隶属性《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根据该法律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一旦依法成立,律师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从事律师事务所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律师事务所的人事安排,这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性特性。
当事人委托律师,并不是直接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而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接者,也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
这些充分证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具有隶属性的。
(四)财产性司法部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律师向律师事务所出让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律师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工具,同时要支付律师相应的报酬。
律师职业劳动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其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也是具有财产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人身性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后,律师对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必须亲自履行,并在履行过程中体现律师的使用价值,这使得律师的生命、健康等在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中密切相联,具有不可转让性。
司法部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强制性要求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正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特点的现实反映。
人身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征,这也是决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关系的最基本因素。
四、加强法学理论研究,突破传统法学理论,创新法人分类类型几十年来,我国习惯上把单位分为四类: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与之相对应,传统的法学理论也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体育馆大量涌现,这类组织属于何类法人?对它们的法人分类直接关系到对这些组织的定性和发展。
遗憾的是,直至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才用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确立这类组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法学理论界至今尚未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引起重视,有关方面的论文更是廖廖无几。
实质上,我国于1995年1月1日起颁行的《劳动法》已更新了传统法人四分法理论,即已将事业单位创新为“事业组织”,这就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分类和定性问题,也就是说,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组织”。